环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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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1.4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5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1.6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行政处罚为罚款。
有关名词定义:
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重伤:
指损失工作日为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6000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死亡:
指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作日以上(含6000工作日)的失能伤害。
2、事故汇报
2.1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向环安部及公司相关领导汇报,按照事故处理有关规定,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环安部、公司相关领导。
2.2环安部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2.3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2.4事故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3、事故应急
3.1事故发生后,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2事故发生后,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环安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环保的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环保的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3.3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责任追究
4.1轻伤事故,由环安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对于轻伤事故,按如下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4.1.1因习惯性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对本人处以5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以3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工作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4.1.2因习惯性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800元罚款。
对班组长处以5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工作负责人各处以300元罚款。
4.1.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该管理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
4.1.4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2重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环保的副总经理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对于重伤事故,按如下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4.2.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对本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以5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工作负责人各处以300元罚款。
4.2.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以8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工作负责人各处以500元罚款。
4.2.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对该管理人员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2.4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4.3死亡事故由总经理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其它有关责任人根据责任轻重处以500~5000元罚款。
4.4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环保事故,事故责任人须赔偿经济损失。
4.4.1直接经济损失或行政处罚(指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以下同)在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包含1000元),由事故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30%;
4.4.2直接经济损失或行政处罚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包含10000元),1000元以下部分按4.4.1标准赔偿,1000元以上部分由事故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20%;
4.4.3直接经济损失或行政处罚在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包括100000元),10000元以下部分按4.4.1和4.4.2标准赔偿,10000元以上部分由事故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10%;
4.4.4直接经济损失和治疗费用和行政处罚在100000元以上的,100000元以下部分按4.4.1、4.4.2和4.4.3标准赔偿,100000元以上部分由事故相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的5%。
5、本制度中的罚款及赔偿在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的当月由企管部在工资中扣除,数额较大的分次扣除。
6、本制度与其他制度有冲突时,按本制度执行。
7、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环部,本制度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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