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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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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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介章
本标准批准人:
胡松如
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范围内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有关的部门和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246-88化学监督制度
JB/T3375-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3管理职责
3.1管理机构
3.1.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2本公司设备管理部设锅炉监察专职工程师,锅炉监察工程师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3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化学分场、燃灰分场、发电部、燃机发电工程部、物资供应部、众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众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公司”)等有关部门应设兼职监察员,并在本部门主管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4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运行、维护、检验及检修工作。
3.2锅炉监察工程师职责
3.2.1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3.2.2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
3.2.3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3.2.4监督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3.2.5协助安监部门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2.6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
3.2.7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网活动,负责编写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在1月份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8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指出、限期改进,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制订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
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3.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职责
3.3.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
3.3.2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状况,使受监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3.3监督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检修、材料及配件的质量。
3.3.4督促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试验工作。
3.3.5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建档工作。
3.3.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
3.3.7负责编写本年度所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在12月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3.4分场及有关部门职责
3.4.1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以及本标准有关条款。
3.4.2协助技术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受监的管道、阀门及安全装置)检修、试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提出及方案的编写。
3.4.3按要求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检修及检验项目,平时做好受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3.4.4编制受监察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年度外部检验工作及安全附件年度定期试验工作。
3.4.5设备管理部、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对所辖范围内主给水管道及支架、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支架以及相连的各种支管应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立专档。
3.4.6化学分场按SD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工作。
3.4.7实业公司按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做好化学清洗工作。
3.4.8发电部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做好安全阀定期放汽试验。
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
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3.4.9设备管理部做好金属监督及金属测试工作,建立健全金属测试有关技术档案。
3.4.10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健全受监察范围内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入库验收、保管及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
3.4.11对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使用)单位应编制运行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4.12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3.4.13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
3.4.14做好焊工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严防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的错用。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监察管理
4.1.1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4.1.2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1.3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与安装质量应进行监察检查。
4.1.4锅炉、压力容器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证。
4.1.5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
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4.2监察范围
4.2.1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4.2.2锅炉范围内受压管道。
4.2.3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2.4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4.2.5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
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4.2.6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4.2.7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各类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
4.3金属材料
4.3.1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
材料应符合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4.3.2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9.8Mpa和工作温度等于或大于540℃工况的金属材料,入厂时应按JB/T3375-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进行复检。
4.3.3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
4.3.4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它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4.3.5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
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4.4受压元件的焊接
4.4.1应由取得与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接工作。
4.4.2焊接设备的仪表应定期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4.4.3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专业标准。
4.4.4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的规范,按DL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
4.5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5.1锅炉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
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9.1.2中表7的规定调整与校验。
安全阀的回座压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10%。
4.5.2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a)定压运行除氧器:
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b)滑压运行除氧器:
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4.5.3工作介质进口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
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4.5.4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引出管宜短而直。
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无论冷态、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排汽管上消声器应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
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要有足够的强度。
4.5.5锅炉大修完毕及安全阀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
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
4.5.6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
4.5.7安全阀校验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进行。
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4.5.8压力、温度测量装置齐全,精度和校验间隔应附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4.5.9水位表能正确反映汽包的真实水位,能满足运行水位监视及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
远传水位表与就地水位表必须定期核对。
4.5.10锅炉保护装置动作正确、可靠,无拒动、误动现象。
4.6锅炉化学监督
4.6.1按SD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有关化学监督工作。
4.6.2禁止向锅炉供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
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合格的除盐水。
4.6.3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的腐蚀、结垢、积盐情况。
锅炉化学清洗按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
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钢部件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4.6.4为防止锅炉酸性腐蚀,当炉水PH值低于标准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凝汽器有漏泄时应及时消除,并密切注意给水水质。
一旦发现水冷壁向火侧内壁有腐蚀迹象时,应采取预防进一步发展为氢脆的措施。
4.6.5锅炉停用备用时,应按SD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采用湿法防腐时,冬季应有防冻措施。
4.7运行管理
4.7.1编制设备运行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7.2锅炉应保持额定参数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
当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4.7.3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
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人员违章操作。
4.7.4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仓存粉。
4.7.5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
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达到停炉条件而不及时停止锅炉运行,造成事故扩大,引起设备重大损坏和人身事故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8修理改造
4.8.1编制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检修技术记录。
4.8.2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及改造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常规检修项目。
4.8.3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各级验收制度,确保修理和改造的质量。
4.8.4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它重物起吊的支吊点。
4.8.5每台锅炉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簿;
每台压力容器都要登记造册。
4.9检验
4.9.1在役锅炉定期外部检验
4.9.1.1在役锅炉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4.9.1.2外部检验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一般可安排在锅炉停炉前进行。
4.9.1.3外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7.9的要求。
4.9.2在役锅炉定期内部检验
4.9.2.1在役锅炉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
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4.9.2.2内部检验应根据设备特点,编制锅炉内部检验计划或实施方案在锅炉大修时进行检验。
4.9.2.3内部检验前应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检验一般采用目测法,必要时可借助检测设备。
4.9.2.4内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3的要求。
4.9.3在役锅炉超压试验
4.9.3.1在役锅炉超压试验一般二个大修间隔(6~8年)进行一次。
当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应进行超压试验。
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超压试验。
4.9.3.2超压试验应编制试验方案。
大修中,应在具备超压试验的条件后方可进行超压试验。
4.9.3.3超压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4的规定。
4.9.4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9.4.1订购压力容器应审查制造厂的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时应实行质量监察检查;
在压力容器安装时应进行质量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时应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4.9.4.2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缩短定期检验间隔时间:
a)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多次返修的;
b)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
c)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
d)使用期达15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e)材料有应力腐蚀情况的;
f)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4.9.4.3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内外部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二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检验;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结合每次大修进行一次检验。
在役压力容器超压水压试验:
每三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每10年至少一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a)用焊接方法进行大面积修理;
b)停用二年以上重新使用;
c)移装的;
d)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4.9.4.4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第10条的要求。
4.9.4.5超压水压试验方法和合格标准应符合《检验规程》10.10的要求。
4.9.5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4.9.5.1在役压力管道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专项检验结合机组大修进行。
4.9.5.2外部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13.3的要求。
4.9.5.3专项检验项目和要求按《检验规程》13.4及DL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9.5.4与主蒸汽管相连的小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达10万小时后,应全部更换。
运行达8~12万小时后,应在大修中对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9.6安全附件检验
4.9.6.1锅炉、压力容器必备的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符合《监察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4.9.6.2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进行安装质量、运行及停机检验。
检验项目与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条规定执行。
4.9.7检验结束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进行安全技术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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