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前期物业合同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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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商业用房/写字楼等)
用地面积:
26000m2平方米
建筑面积:
_____53600m2____平方米
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
35280m2平方米
商场建筑面积:
15320m2平方米
地下汽车库建筑面积:
3000m2平方米
汽车泊位:
个
物业管理区域:
规划平面图
第二条物业管理期限
1.0管理期限为交房后三年。
2.0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或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其合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3.0如服务期限内业主委员会未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限结束后的续聘事宜,由乙方自行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商议。
第三条物业管理事项
1.0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2.0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3.0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0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5.0公共绿地、花木等的养护和管理。
6.0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7.0交通与车辆停放场地的管理。
8.0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9.0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包括与物管相关的工程图纸、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10.0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1.0负责及时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11.1物业管理服务费;
11.2其他相关费用。
12.0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13.0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物业使用守则和管理制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报告、制止等措施;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14.0其他有偿服务事项,如代出租房屋、房屋托管、商务服务、家政服务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乙方所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见附件《中物协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三级标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0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
2.0已售出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_0.30__元/月·
平方米;
高层住宅:
_0.50___元/月·
商业:
___0.50__元/月·
平方米。
其他:
3.0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的管理费,由乙方根据物业不同类型,按建筑面积向甲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___0.30__元/月·
__0.50__元/月·
___0.40__元/月·
4.0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半年10日前向乙方交纳下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逾期交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4.1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
5.0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承担连带责任。
6.0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7.0停车场服务费用
7.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使用人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使用服务费:
7.1.1露天车位:
元/次;
元/小时;
元/日;
80元/月
7.1.2车库车位:
100元/月
7.1.3其他:
7.2停车场属甲方所有并自营或业主个人购置车位的,甲方或业主应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
7.2.1车位:
20元/位·
月
7.2.2其他:
7.3按照车位管理服务费标准收费的,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险与保管责任。
7.4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由甲方与乙方共同经营或交由乙方经营管理的,双方约定按照上述第1项标准收费。
7.5临时车位、车辆的管理服务费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条前1项约定标准计收。
8.0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须公示。
9.0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特约服务费根据市场定价,与业主协商收取。
10.0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独立享有或承担。
12.0从总表到分户表产生的能源损耗费用,应独立计量核算,根据实际消耗由乙方向业主分摊计收。
13.0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乙方管理达标认证等因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4.0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4.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等。
14.2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前期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工程的小修、养护费用,维保期内甲方与施工方协调,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付(保修期内由甲方承担)。
14.3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小修、养护费用,甲方与施工方协调,维保期内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14.4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小修、养护费用,甲方与施工方协调,维保期内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维保期后由乙方承担。
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从维修资金中支付(保修期内由施工方承担)。
14.5物业管理区域卫生费用(袋装生活垃圾处理费、建渣清运费和其他代收代缴费用除外)。
14.6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14.7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14.8办公费用。
14.9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4.10法定税费。
14.11其他:
上述费用不包含公众责任保险与保管费用。
第六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1.0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和甲方必须按相关规定缴存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甲方交房时可委托乙方代收业主应缴存部分。
2.0专项维护资金的使用、续筹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理,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3.0乙方按《物业管理条例》,在合同期间根据大楼的实际情况使用该项资金时,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以其他借口挪用基金。
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
1.0甲方权利义务
1.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1.2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要求物业买受人在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做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书面承诺。
1.3在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全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1.4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乙方提交物业管理方案之日起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1.5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定。
1.6保证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及要求(单位工程评定等级需达到合格)。
并应依据建设部(91)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规定向乙方交验房屋。
如存在质量问题,委托乙方负责与施工方协调,由施工方返修,并由施工方支出全部费用。
如施工方不配合或不能及时返修的,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同意后(甲方意见回复最长不超过七个工作日)可另行聘请专业队伍返修,相关费用由甲方留置的施工方维保金中支出。
1.7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供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1.71乙方员工住宅部分:
水、电、气、光纤四通;
1.72装修标准不低于300元/平方米;
1.73办公部分:
水、电、网络三通;
1.8以上房屋由乙方无偿使用:
1.9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9.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1.9.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1.9.3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1.9.4消防验收意见书;
1.9.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1.9.6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面积实测报告、业主基本资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
1.10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作出合理承诺,但不得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1.11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的物业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1.12充分支持乙方的物业管理工作,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联系。
对乙方的工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
1.13保证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条款及合同金额,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管理资料、软件系统等,不得对乙方提供的软件系统进行非法解密及拷贝。
1.15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6其他:
2.0乙方权利义务
2.1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2.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2.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2.4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2.5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2.6明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特约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2.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对于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通过合法手段催收、催缴。
2.8及时向业主公告本管理区域内的重大物业服务事项。
2.9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
2.10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11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实施。
2.12依照甲方、业主大会授权的内容与要求,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权益。
2.13对本物业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年度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14可选聘专业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转让给他人。
2.15应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要求,协调、调解相邻关系纠纷,协调、调解不成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行请求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理。
2.16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可采取应急措施,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2.17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负责监督。
2.18本合同终止乙方未就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与甲方或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双方应按成都市退出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交接手续。
2.19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
2.20保证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不向第三方透露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合同金额,同时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甲方的项目资料。
2.21管理期限内,积极支持甲方工作,及时与甲方进行沟通联系,充分尊重并考虑甲方提出的各项合现化建议。
第八条违约责任
1.0双方约定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所致的损害;
1.2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1.3因本合同标的物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损害。
1.4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
1.5甲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专有部分的火灾、盗窃等所致的损害。
1.6因乙方书面建议甲方改善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的损害。
1.7因延迟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所致的损害。
1.8因甲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指挥调派乙方工作人员所致的损害。
1.9本合同标的物之共用部分(含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自然或人为的任何损坏。
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不在此限。
1.10停车场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物被窃的损害。
1.11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者。
2.0在管理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履约方支付违约金拾万元,如履约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违约方还应承担相应损失。
3.0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直接致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均应给予另一方拾万元的补偿,如损失超过该补偿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4.0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5.0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
6.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的,或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加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7.0如乙方由于得不到甲方的配合或甲方工作的延误,而造成乙方工作无法进展或延误、中断,由甲方负责。
8.0由于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终止。
9.0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全部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10.0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附则
1.0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
1.1业主:
根据相关购房合同,拥有物业单元的一个或多个法人与自然人及房产开发商以及他们合法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
1.2物业使用人:
指业主所拥有单元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理人、雇员、访客及业主许可进入或使用其单元的其他受许可的人员。
1.3业主委员会:
指业主按照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召开业物主大会选出并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业主自治自律组织。
1.4通知:
本合同下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对方,已签公章回执或经对方授权代理人签字。
1.5共用部位:
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6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2.0对标志所有权的规定:
2.1合同期限内,甲方承认香港悦华的名称及全部有关名称、商标、服务标志、版权及标记(志)、服装、小区标识均属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专属财产,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变相等同采用,但甲方用于对乙方的形象宣传除外。
2.2在合作期限内,甲方应在本物业各类宣传中列明“本项目物业管理商:
香港悦华”等文字及相关介绍。
甲方在各类宣传中,需乙方提供相关文字资料,乙方不予提供或各种理由推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在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从所有招牌、家具陈设、印刷品、徽章、标语或其他显著特征中除去香港悦华之名称及标志以及本条第一项的内容,上述十五日期限后在合理时候及工作时间内在双方代表共同进入本物业检查是否已全部除去。
3.0除非另有规定外,根据本合同项下需要由甲方或乙方批准或同意时,应遵守以下程序:
有关一方批准或同意的所有资料、文件或通知,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交另一方。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文件或书面材料要求批准时,答复应于收
到该文件或书面材料后七日内答复,否则视作批准。
4.0乙方向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范畴内的服务文本,如甲方有异议,应在七日内提出,否则视作甲方认同。
5.0本合同的条款,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放弃、修改或变更。
6.0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7.0若本合同的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语、名称、条或项被认为无效或不能执行,则本合同就按不包括该用语、名称、和或项加以解释。
但是,该用语、名称、条或项的删除不应对各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或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合同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法律效力。
8.0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无影响任何规定意义。
9.0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0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0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12.0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3.0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自己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14.0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三份,交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5.0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章时间:
签章时间:
签章地点:
签章地点:
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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