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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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称银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它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银票的开具、收付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或贸易背景。
严格禁止各企业没有真实交易或贸易背景的银票买卖活动。
第五条银票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
各企业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票据管理员(出纳)、票据复核员(会计)等,具体负责银票的开具、收付业务与安全管理。
票据管理员(出纳):
负责银票的收、支付业务登记和台账登记;
负责银票的保管和及时盘点;
负责银票的背书支付、质押换票(或质押贷款);
负责收取支付银票的依据;
负责问题银票的跟踪处理等等。
票据复核员(会计):
负责银票签收和台账登记;
负责银票移交出纳保管;
负责银票的每月盘点监督;
负责银票的背书稽核;
负责银票的相关账务处理;
负责问题票据的跟踪监督等等。
第六条在办理银票收、付业务中,各企业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制度(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台账》),将收票时间、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出票行、出票日、到期日、交票单位(付款单位)、支付日期、支付对象(或贴现银行、贴现利息、实收金额)(或托收日期、托收金额)、经手人及身份证号等信息登记在银票签收登记簿上,使公司从收票、入账、保管、支付、签收等每个环节都能予以追溯,以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银票的收取管理:
(一)各企业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是银票管理的首要核查人员与责任主体,按银票的要素与要求对收到的银票进行严格审核,减少企业资金风险和损失。
(二)各企业财务部票据管理员是银票核查人员,在业务人员核实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专业核查与判别,以进一步减少企业资金风险和损失。
对有瑕疵的银票,财务部有权拒收,并及时通知企业相关业务人员,便于及时向客户进行追溯。
(三)为降低银票风险,各企业原则上对农村信用社、二级城市(指除省会、直辖市、特区以外的城市)商业银行签发的银票进行风险分析,对无长期往来,对方资质与偿还债务能力有限、风险较大的单位背书的银票不得收取。
特殊情况下,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业务和财务的公司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同意后方可收取。
(四)银票复印留底:
对收取的银票,必须将票据正面及背面所在背书记录完整复印,并附于会计凭证后,作为原始附件进行管理。
(五)票据管理员应及时(二个工作日内)将票据复印件等资料交由会计人员做账,会计人员应及时(二个工作日内)入账。
月末必须于收到后立即入账,不得跨月处理。
第八条银票的支付管理:
票据复核员(会计)负责银票的支付安排,银票支付方式主要有支付货款、银行贴现、质押贷款、到期托收等。
(一)银票支付视同企业资金支付业务管理,各企业必须按相应的业务流程和规定履行申请、审核、批示等程序。
银票开具、支付后必须保管好相关证明资料(如对方介绍信和经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做好相关备查簿登记工作,以保证银票领取、支付的连续性与可追溯性。
(二)到期托收:
票据管理员应随时关注即将到期的票据情况,并于银票到期日前不少于10日交银行办理托收手续,并及时就相关信息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进行适时更新。
(三)银票贴现、质押贷款等:
银票贴现、质押贷款等视同企业融资业务,各企业必须按融资业务流程和规定履行申请、审核、批示等程序。
各企业要按照成本孰低的原则到金融机构(银行和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贴现、质押贷款等业务。
银票贴现或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就相关信息对《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进行适时更新。
第九条银票安全管理:
(一)银票需存放在指定保险柜中,严禁随意存放,以确保票据安全。
票据管理员对保险柜的密码要绝对保密,钥匙需妥善保管。
工作移交后必须立即更换密码,若造成损失的一律由接收人承担。
(二)所有银票的交接均应有完整的签收与交接记录,相关记录应当每年归档管理。
(三)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的库存承兑盘点制度与过程的稽查。
第十条问题票据管理:
问题票据是指根据银票记载要素,在某一或某几方面存在瑕疵,需要补充说明或根本不能背书使用的银票。
银票托收和贴现过程中出现问题,由票据管理员负责协调和处理。
票据管理员处理不了的,应及时将票据背书或贴现等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写出详细说明和建议递交分管业务、财务及法务的公司领导,做好跟踪处理和维权工作。
第十一条涉及银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若未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与履行职责,一经发现,未造成损失的按不低于100元/次规定进行处罚;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各企业采用商业银行汇票作为收付款方式,必须一事(票)一议,并在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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