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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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为我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
主要包括:
(一)职务技术成果权利
1.经权利人采取相应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等;
2.职务技术成果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商标权:
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包括其下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和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合同、标书、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利用学校及所属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布线设计、环境评价报告、产品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论文、辞书、规范汇编等著作权。
(四)动、植物新品种权。
(五)学校的校名、徽章和各种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职务技术成果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
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
第五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范围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二)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三)离退休、辞职、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职工,自离退休或离开学校之日起一年内做出的,与在校期间承担的任务有密切联系、或直接属于学校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技术成果。
(四)凡利用上级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学校的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及材料、图书资料、网络资源或不向外公开技术资料等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的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规定办理。
第七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由学校享有。
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师大”、“河师大”及河南师范大学的徽、标(包括英文名称HenanNormalUniversity及其缩写)等,学校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处理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
各院(所、中心、实验室)须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及规定。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接受师生员工知识产权法律和事务咨询。
(三)负责学校专利、植物新品种、商标注册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的维护。
(四)调解、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职工与单位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学校与外单位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与诉讼时,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调处、诉讼事务。
(五)负责知识产权的审查、登记、整理和归档。
(六)填报上级主管部门需要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资料及报表。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科技合同时必须进行包括专利文献在内的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开发,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包括委托)研究或开发,必须按照《河南师范大学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1〕5号)签订科技合同,并对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加以约定。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程序
(一)发明人填写《河南师范大学职务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审查确认后,交科研处审批。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发明人可通过学校向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
(三)专利申请过程产生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相关文件原件。
第十四条
对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应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予以保密,注意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只有在办理了专利申请并取得了专利申请号以后,才能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发表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或展览、展示会等。
提出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及相关人员还应对与专利申请内容有关的未公开的技术、方法、技巧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对涉及到动植物新品种的发明创造,其培育方法可申请专利保护。
植物新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植物品种权。
第十六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密级;
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十七条
发明创造成果有必要向国外或境外申请专利的,须经学校审批后,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再由学校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若要撤回或放弃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在有关时效到期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为了鼓励师生员工申请专利,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基金。
用于资助学校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维护等。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包括由学校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和授权登记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外观设计专利不资助。
(二)对于一个发明构思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学校只资助所申请的发明专利。
(三)对于授权3年内未能转让、实施的专利,学校原则上停止资助。
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经发明人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对确有必要继续保护的专利,从第四年以后的专利年费由学校和个人各承担50%。
被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或其所在单位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年费。
(四)已经申请或已经授权的专利,被证明是虚假或构成侵权的,学校将追回此前给予的资助和奖励。
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凡学校教职工、在校学生、进修或合作研究人员,进行非职务性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转让、使用许可的,必须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非职务发明证明表》,由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
对于符合非职务性条件的,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后方可办理非职务专利申请。
第四章
知识产权转让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按《河南师范大学科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科字〔2011〕5号)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收益分配:
成果转让净收益(扣除税费和学校用于该项目的各种费用后的收入)学校按成果完成人90%、所在单位(院、所、中心、实验室)5%、科研管理费5%分配;
所在单位收益主要用于本单位科研管理、成果转化实施、科技活动等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保证书制度。
学校教职工,离退休及离职、退职、调动人员,在校学习、进修或从事合作研究与创作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学人员、学生、博士后或临时聘用的人员都必须签署遵守和执行本办法的保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职务发明创造,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职务发明专利当作非职务发明专利申报的,一经发现,学校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换专利权人,并依据学校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采取责令改正,按第二十六条给予处罚。
(一)泄漏我校技术秘密的;
(二)擅自转让(许可)、变相转让我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我校法人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
(三)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我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六条
侵犯学校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同时追究所在单位的责任。
(一)2-4年内不准申报纵向课题和科技奖励;
(二)停聘原职务,至少推迟1年职称评定资格;
(三)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对造成学校巨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坏学校声誉的,可以开除其公职;
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科字〔2008〕1号)和《河南师范大学技术贸易及对外技术合作研究暂行规定》(校科字〔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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