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采购合同(营改增版本)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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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货期:
从年月日至止。
第二条产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厂家、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
产品名称
牌号
型号
规格
单
位
数量
单价
(元/t)
金额
(元)
备注
圆
钢
HPB300
6.5
t
8
10
螺纹
HRB400
12
14
16
18
20
22
25
合计
合计大写金额(人民币):
1.生产厂家必须是大厂(如:
柳钢、水城、萍乡)所有材料均为定尺(9米或12米)。
2.具体数量由需方按计划确定并通知供方在指定时间内送货。
3.每批钢材的单价按当批双方确认的执行价,执行价为含17%增值税价。
供方免装车费、运杂费、卸车费等费用,负责交货到需方工地指定地点和位置。
结算按当批货物确认的执行价以及实际供应数量进行结算。
4.合同采购钢材数量约xxxx吨,超出预算部分双方需另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未经需方书面签字盖公章,需方有权对超出部分的货物不予认可,需方的任何代表、个人所签认的数量和金额对需方无效,且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5.列入合同的钢筋规格仅作为暂定规格,不作为需方生产备料及合同结算的依据。
实际规格以本项目工程需要的、需方验收合格的实际供货规格为准结算;
6.本合同中所约定的供货数量为暂定数量,供需双方最终结算数量以双方最终验收并入库的实际合格数量为准,供方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与需方发生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更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
第三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螺纹钢执行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标准、圆钢执行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
热扎光圆钢筋》标准、盘圆钢执行GB701-2008《低碳热轧圆盘条》标准及施工图纸的抗震要求指标,GB13788-2008《冷轧带肋钢筋》等,质量检验以通过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权威部门检测合格为准(附质量证明书)。
第四条:
交(提)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和收货人:
交货地点:
市路号工程的需方指定位置;
需方指定物资验收人:
必须为公司登记在册人员,身份证号码;
结算对账人:
,身份证号码:
。
需方如要求变更收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1天书面通知供方。
2、交货方式:
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需方指定地点并放到指定位置。
3、需方只对合同约定收货人员在供货单上加盖需方“收货章”并签字确认的数量给予确认,单价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单价执行。
未经需方盖公章确认,附加在供货单上的其它附加条款或需方人员所签认的欠条等单据,需方不认可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除此之外的需方任何个人在送货单或其他单据上盖章或签字均属无效,供方不得以此要求需方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
送货单按上述程序办理,结算单按结算程序办理,且结算单中需要项目经理及合同中指定验收人员及供方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结算凭证。
第五条:
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线材过磅;
直条理论计重(供方提供清单),重量偏差超出标准范围,则按实际过磅数量结算,且过磅费用由供方负责。
第六条包装标准:
成捆成件,牌铭齐全。
第七条随机备品:
随车附送产品材质证明(含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等)四份,每份要加盖厂家或供方单位的材质章或公章,不得使用已加盖厂家或供方单位的材质章或公章的产品材质证明复印后继续加盖章的材质证明书。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验收方法:
货到需方项目指定地点后,需方项目部组织监理单位、项目材料员、库管员、钢筋工长等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现场对供方供应材料的数量、外观、资料等进行验收。
螺纹钢和圆钢(直条)按检尺交货,理论计重;
线材、调直材按过磅计重交货,盘圆线材按照供需双方过磅称重计量,且过磅费用由供方负责。
按过磅计重交货的,按照货物存放的仓库过磅重量(磅单)计算,需方可随时派人看磅或要求复磅,复磅差不允许超过3‰,如复磅差超过3‰时,其复磅费用由乙方承担,复磅重量超过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供方承担,复磅差未超过3‰,则复磅费用由需方承担。
2、材料合理损耗由需方自行承担。
经验收,需方对供方货物质量有异议,如严重锈蚀,钢筋弯曲、几何尺寸有问题等,需方可拒绝收货,已经卸车的,供方也必须无条件退货。
3、按理论计重的钢筋几何尺寸因负公差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在24小时内送至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并以该机构的复检结果为准,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如其负公差对工程施工质量存在影响时,则由供方负责退换。
4、在外观和资料验收合格后,在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合格结论,以此作为该批货物质量合格的认定结论。
供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对于经需方检验认定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及计划或通知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供方立即予以调换,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并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
5、供方在材料交货前2天通知需方,需方提供堆放场地或堆放仓库。
6、材质证明书中包含的批量必须满足需方实际进场量的需求。
材质证明书必须随货同行,否则甲方不予办理收料结算手续,同时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
7、若需方经质量检测,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由供方承担检验费用并包退包换,并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全部损失,供方包退包换的时间不能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
8、因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同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如检验结果为合格,则发生的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供方应在需方规定时间内包退包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供方承担。
9、供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环保监测规定,并确保最终室内检测结果达标。
10、供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损害。
11、供方须负责材料交货前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工作,包括运输途中、卸货中的人身和材料的安全。
第九条:
结算方式:
1、需方应付货款应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方式支付给供方,禁止现金支付。
2、每批钢材从需方指定材料员验收并开具验收单后算起,需方若在天内付款的,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
若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第2天开始按实际所欠款的钢材数量(按总量的平均单价计算)每天赔偿1.5元/吨,但赔偿金额总数不超过所欠货款金额的5%。
3、结算流程:
供方凭已加盖收货章并签字验收的送货单到需方项目与合同约定的结算对账人员确认→需方项目结算对账人员将审核后的单据交项目相关人员(仓库保管)核对入库单→项目负责人、项目材料负责人已在入库单上签字→项目结算对账人员根据入库单等资料办理材料结算,并登记建立台帐→项目经理审批→供方根据结算金额开具合法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项目经理签字齐全后转财务人员。
在完善相关结算付款手续后,供方根据当期确认付款金额先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钢材销售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供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需方有权拒付任何货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供方的各项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供方应在开票之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需方。
需方收到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办理认证手续,认证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供方。
因供方延迟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需方不能抵扣的,需方有权拒绝接收。
4、供方负责将每次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对账结算单(盖有供方单位公章或结算专用章)扫描并发送至需方单位(分公司材设科邮箱)邮箱备案,并将结算单对账单原件邮寄至(分公司地址,邮编,材料设备科收)。
第十条:
责任条款
1.供方应保质保量及时组织货物供应。
由于供方原因导致发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向需方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如:
气候、地质、自然灾害等除外)。
2.供方每次供货应随货附带当批次货物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给需方,否则需方有权拒付货款。
供方提供的每批产品的质量证明书和铭牌必须与实物相符,如发现质保资料不真实不完善,需方有权延期支付不相符部分产品货款,直到提供真实有效相符的质量证明书为止。
3、供方必须遵守需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供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入工地,必须严格遵守需方工地各项管理要求,不得在需方指定的卸货通道、仓库等规定的区域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任何因供方原因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4、供方所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供方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责任,且须继续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5、供方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后应立即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及时送达需方,如因供方原因逾期送达导致需方损失的,因此造成需方的损失全部由供方承担。
供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需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需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供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供方承担责任。
6、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发生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供方无条件协助需方办理。
7、需方在收到供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遗失时,供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供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己报税证明单》,并配合需方办理相关的抵扣事宜。
8、如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供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9、当供方所供货物存在分批交货时,供方应在需方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10、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货物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供方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需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供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供方应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需方。
11、供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项目所在地的名称及完整的项目名称。
12、供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货物由供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供方应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此条款为备选)
13、供方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14、供方帐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需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
如供方随意改变账户,需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15、因供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需方的损失应由供方承担。
16、若需方无故拒收货物的,由此产生的运杂费、装卸费由需方承担。
17、因需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需方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供方有权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需方违约金。
18、需、供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供方保证其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材料、设备、技术或其他任何部分,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否则,需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或追偿,均由供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伍份,供方壹份,需方肆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至工程完工且货款付清止。
每次送货前应草签一份认价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作为附件与此合同同时生效。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人:
电话:
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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