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调研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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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座谈时发现一些基层党组织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员对《条例》一无所知。
有些基层单位,在我们《通知》下发后,连《条例》都找不到。
由于《条例》在基层贯彻落实的不够好,很难使《条例》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发挥作用。
产生这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条例》下发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不够,使《条例》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断层和真空地带,造成一些党员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不了解。
其次,在认识上存在误区,个别党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把权利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立起来,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使党员失去了享有的权利。
有的农村党员入党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不知道党员的权利是什么,未开过一次会、未举过一次手。
一些地方党员只尽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经济上真正享受到权利。
有的村级党支部多年来未发展一名新党员,至使一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由于社会生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市场经济大潮冲击,至使少数党员头脑中产生了只注重发展经济,而忽略党建工作,视自己等同于普通群众,缺乏作为一名党员的荣誉感,轻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很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例如:
有些基层党员以自己年龄高、身体差为由长期不参加支部会、党员大会,至使一些需要投票表决的会议由于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标准而被迫取消。
有的党员外出经商、打工,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与党组织失去联系,放弃了权利和义务。
如:
有一个村,现有党员102人,离退休党员(找不到人)6人;
老弱病残10人;
外出、经商打工10人;
搬到外地,户在人不在16人,加之临时外出、生病、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召开党员大会人员很难达到规定的数额,许多会议开不成,事情办不了,又没有什么办法解决。
2、少数党组织负责人,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
有的党内事务不讲民主,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
个别人独断专行或少数人说了算,违犯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了党员的民主权利。
2001年,我市有一个村党支部,发展新党员不经党员大会讨论,支部书记弄虚作假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事后被人检举,该党支部书记受到了党记处分,不具备条件发展的新党员也被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
3、一些地区和单位党员缺乏足够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我们在调查时发现,不少单位党委书记是上级任命的,个别的在原岗位干了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也没有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有的因为人员调动较大,党组织多年不向党员报告工作,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各项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4、有些基层党组织缺乏健全的组织生活。
有的好人主义思想严重,讲好话多,提批评建议的少,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涉及实质问题。
如我市某村有名村干部,因贪污19000余元,在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处分时,一些党员从家族观念和个人关系考虑不坚持党性原则,会上没有通过给予处分的决定,报上级纪委后,纪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留查一年的处分。
5、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对侵犯党员的行为,党员向党组织反映的少,受到处分的也少。
我们调查时有些党员反映,基层党员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对污告和错告没办法,党组织也束手无策。
某个村一名党支部书记是多年的老典型,工作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去年,由于他坚持原则不给同族兄弟报销医药费,得罪了那人,那人就四处告状,镇纪委调查发现反映情况失实,对上访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但该人仍然我行我素,为达到整掉村支部书记的目的,支书早晨上班他跟到单位,下班跟到家里,污辱、漫骂,给这名村支书及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精神和名誉伤害。
这名村干部的党员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党组织对那名污告者又没有其它措施。
6、《条例》对农村、城市拉票破坏选举的没有处理的依据。
三、关于“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处理方式还可以采取哪些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情况
按《条例》规定的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五种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之外,我们建议再增加下列条款:
1、对那些打击报复、污告陷害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正式党员也应给予一定处理,可给予免职、调离、劝退、除名,对预备党员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或延长预备期,对党组织可以改组、解散。
2、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有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条款,在各类司法活动中,规定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令对被侵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在党内也存在某级组织或某个党员侵犯另一个党员的权利,并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如果其侵犯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没达到受党纪处分的程序,这种情况仅给侵权责任人以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不能给被害人弥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对侵权责任人也不能触及痛处。
应对侵犯责任人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
建议对《条例》的第四章,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处理方式中应增加经济处罚、经济赔偿条款。
3、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出现严重后果,除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种类外,对责任人实行引咎辞职。
4、对侵犯党员权利还可以根据造成的影响范围、情节轻重,采取进行公开批评、公开做出检查、公开赔礼道歉等非党纪处分的处理方式。
四、关于“对哪些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情况。
除《条例》中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至第(七)款规定的以外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1、在党员教育、培训、讨论等过程中,对党的路线、政策不通知、不传达、不贯彻,侵犯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独断专行决策重大问题,侵犯党员的参与权、决策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
4、在选举评比、人事任免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采取违反党纪和曳傻氖侄危ㄈ缧萄侗乒⒎欠ň薪⑻宸5龋┒源吃钡亩加Ω璧臣痛Ψ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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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形式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不受侵犯”情况
1、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
增强党员的权利意识,使党员能够珍惜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增强做一名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要坚持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统一的原则;
党员能够正当行使《条例》规定的各种权利,也是党员尽义务的一种表现。
因此,党员应当主动、自觉地按照《条例》规定去实现《党章》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党的组织也应当为保障党员权利的正确行使创造出更加有利的条件。
要保障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2、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
克服一些基层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方法,密切联系党员群众,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直接或间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3、完善法规和制度化建设,并严格依法办事。
要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各项具体的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鼓励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运行机制,基层党组织要为党员行使权利营造宽松的氛围,使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合法化”。
4、上级组织要在财力、人力上大力支持条件差、力量薄弱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消除党建工作中的盲区和不平衡,最大限度地为更多的党员更好地行使党员权利创造条件。
5、教育、培训既要做到形式多样化,又要密切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
如开通网上“党员之家”、纪检监察网站等,在便利、快捷、高效、科学、实用上下功夫。
6、保障权利的责任要明确,纪检部门或人员的监督、检查、查处工作要切实发挥作用,负起责任。
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在农村、街道、新经济区域的基层党组织设置方面要改进和加强,使下岗、离退休、流动党员的正当权利能够正常行使。
六、关于“对《条例》的其它修改意见”情况
1、在《条例》中应将保障党员权利的具体法规、制度内容写进去。
如请示制度、汇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通报制度、选举制度、表决制度、决策制度(个人不能决定重大事务、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党委会任用干部票决制、“一把手”的全委会无记名表决制、支部成员的“两推一选”制)。
2、鉴于纪检监察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对打击报复、诬陷、人身攻击纪检监察干部的情况,在《条例》中应制定相关条款,使纪检监察干部的党员权利、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3、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发展新党员,以使这些企业的党员权利得到保障,正常行使党员应行使的权利。
鞍山市纪委研究室
2003年3月12日
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
作者:
刘琦来源:
中组部党建研究网添加时间:
2008-9-17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也是党内民主的主体。
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增强党的创新活力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2004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第一次写进党章。
但也要看到,长期以来,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对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认识不足,如部分党员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淡薄,参与党内事务的主动性不强;
不少党组织片面强调党员履行义务,不讲党员民主权利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
这些情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当前,我们要把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摆上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切实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
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内在动力,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前提。
离开党员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就变成一句空话。
推进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研究和实践,深化对党员主体地位的认识。
长期以来,在党建理论研究中,关于党员主体地位问题的研究比较粗浅,对一些问题的认识比较模糊,而这些问题都是亟待理清的。
如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对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有何作用,尊重和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与发展党内民主的关系如何,等等。
要深入研究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关系,努力改变目前党内存在的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只重组织、不重党员的认识误区。
同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把党员主体地位理论贯穿于党内各项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
改革和创新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和程序,探索确立党员主体地位多种实现形式。
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发挥党员主体性作用。
党员主体意识是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主人翁意识,是保持党员主体地位的思想基础和内在动力。
要着力抓好党员主体意识教育,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党内生活、有效管理与监督党内事务,拓展党内民主渠道,不断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
要多层次、多渠道培养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提高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
要创新党员参与党内生活和管理党内事务的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引导党员在实践中掌握行使民主权利的方法,养成保障民主权利的习惯,培育民主作风,发挥好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党的细胞都充满生机和活力。
二、拓展党员了解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
党员知情权,是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关键环节。
我们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党员知情的途径,进一步拓展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空间和渠道。
积极创新党务公开形式,落实党员的知情权。
党务公开是指除涉及党内机密以外的党的活动都要向党员公开,它是扩大党员知情权的基本途径。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推进党务公开、营造民主讨论的氛围。
推进党务公开必须创新形式。
首先,创新通报传达形式。
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做到重要情况党内先通报,重要决定党内先传达,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党内先动员,从而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其次,创新反映反馈形式。
党组织要通过组织网络体系,有效疏通和拓宽党内信息通达的渠道和途径,确保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能及时、客观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确保上级党组织的答复、批示及时得到传达和执行。
再次,创新公开、公示形式。
要及时总结党务公开、公示的成功经验,并上升为制度规定,统一规范党内事务公开或公示的内容、范围、重点、时限、方式和工作程序,防止因无章可循,公开、公示随意性大、走过场。
实行党代表任期制,落实党员的参与权。
党代表任期制,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制,对于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党代表作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党的八大曾提出在中央、省、县三级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每年开一次会,但由于种种原因中断了。
从1988年开始,浙江、湖北等省区市先后开展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但目前这一探索还处于试点阶段,要全面推开仍需一段时间。
党的十七大已明确了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中央正在加大力度推进这项工作。
试行党代会常任制,要坚持以发挥党代表作用为着眼点,扩大党内民主,认真听取来自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直接了解民情民意。
要不断完善党代会代表调研、提案、党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常委会向全委会、全委会向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进一步落实党员和党代表的参与权,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海南省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出台了《关于发挥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作用的规定》,正式建立党的十七大基层代表“直通车”制度,主要包括基层代表直接向省委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列席省委扩大会议;
省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的十七大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基层代表提出约见省委领导同志,要及时作出安排;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基层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亲自处理等。
各市县委也按照省委的要求,出台了发挥基层代表作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
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通过制度来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是我们党发扬党内民主的一条重要经验。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着力完善党内决策和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和选举权的真正落实。
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保障党员的参与决策权。
由党员和党员代表选举出来的各级全委会、常委会成员,是联系党员代表的纽带,也是受广大党员委托,履行党员民主权利、参与党内重大问题决策的忠实代言者。
进一步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和议事规则,是切实保障和实现党员和代表的表决权和参与决策权的重要途径。
要实行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由全体委员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就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要实行全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票决制,提交全委会票决的重大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提交党委委员,让党委委员有充分的时间来酝酿。
要进一步完善全委会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全委会闭会期间,任用重要干部要主动征求委员的意见。
应探索实行党代会代表列席常委会制,对常委会讨论的专业性较强的、影响较大的议题,邀请懂专业、有经验的党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和党代表实际情况,确定列席人数,广泛听取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无论哪一级领导,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
党员的选举权是党员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主权利,党员的选举权能否充分实现,是衡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程度高低的一把标尺。
要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变单纯由组织提名为由组织提名、党员推荐和党员个人自荐相结合,实现党组织意图与党员意愿的有机统一。
改进党内选举的提名方式,切实尊重代表的意愿;
克服形式上是酝酿,实际上是服从的现象,避免出现上级推荐人选党员不选举,党员选举出来的人上级不认可的情况,抵制变相操纵、包办选举,以任命或变相任命来代替民主选举的做法,使党内选举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
要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引入适当的竞争机制,让候选人参加竞职陈述,让党员对候选人有更全面的了解。
要改进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差额范围和差额比例,让党员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充分地行使民主权利。
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由党员、群众公开推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探索从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村级党组织、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扩大到乡镇党委班子成员。
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保障作用
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学习、讨论、建议、批评、表决、选举、监督、请求、申诉、控告等多项民主权利。
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以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为根本前提。
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
各级党组织是党员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根本依托。
要确保党员民主权利得到正确而充分的行使,必须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责任意识,端正认识,摆正党员领导干部同普通党员的关系,真正把党员当作党内生活的主人,切实尊重党员权利,保护党员行使权利的热情,虚心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努力创造严肃紧张、生动活泼、言路畅通的党内生活局面。
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到既明确规定党员享有哪些民主权利,也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从而使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时有依据、有途径、有保障。
落实批评监督权是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环节,没有党员的监督权,党员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举权也就无从保障。
要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党内监督制度,通过加强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受理党员信访举报,严肃查处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案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制度,激发党员充分行使党员民主权利的热情和动力。
在不断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党员队伍思想观念多变性、利益需求多样性、收入分配差异性,对党组织如何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爱护党员、相信党员、依靠党员,为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创造良好的政治、工作和生活环境。
要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帮扶并重,努力激发党员的政治热情,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切实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帮助党员解决困难和问题,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要通过设立生活困难党员帮扶专项资金、健全老党员生活保障、党内结对帮扶、党员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党内走访慰问等制度,完善党内表彰奖励制度等,体现党组织对党员的关怀、体现党组织的温暖,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凝聚力、激发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努力形成党组织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努力保障和实现党员民主权利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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