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安监局2011年8号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 文档编号:5183907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4KB
精河县安监局2011年8号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精河县安监局2011年8号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河县安监局2011年8号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各乡镇场、县直安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研究制订了《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精河县财政局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精河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每年100万元。
第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全县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项目建设。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以社会效益为主同时兼顾经济效益。
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县安全生产项目建设。
对全县各地具有重大影响,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在各地配套资金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县财政给予补助。
项目主要包括:
(一)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管装备建设;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监控;
(六)其他经批准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分为: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
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进度适当安排;
贴息可根据项目投资贷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第三章项目申请及确定
第六条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精河县安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编制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七条根据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精河县安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每年4月30日前,精河县直单位和各乡镇、场、县直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财政局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正式上报县财政局、安监局,一式两份。
第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规模、内容、实施方案、预期目标;
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单位自筹、当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资金使用承诺责任书;
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除附上述项目基本情况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条县安监局会同财政县审查各部门和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预算管理和财务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客观因素造成的项目停缓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预算。
对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由精河县财政局办理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按照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精河县财政局按预算级次办理资金拨付,资金拨付文件抄送自治区安监局。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可缓拨、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二)未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或开支标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投资补助资金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贴息资金冲减在建项目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不符合第二章规定适用范围的项目;
(二)项目未履行程序,尚未批准建设的;
(三)项目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
(四)资金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已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项目建设银行贷款尚未落实或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安监局、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
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精河县财政局会同精河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抄送:
博州安监局。
精河县安监局2011年5月23日印
共印汉文一二份
-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精河县 安监局 2011 文件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提示](https://static.bing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