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老中心校关于教工考勤、休假、请假的暂行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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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下班时间前离岗即为早退;
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者未经准假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第五条教职工实行上下班考勤和会议活动签到制度。
第六条学校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时按规定考勤。
1、经主管领导批准因公出差,办理手续者。
2、因故请假,办理手续者。
3、临时事故,事后说明理由,经主管领导核准者。
4、保卫科、宿管人员、水电工、食堂人员(有事必须在20分钟内到位,否则视为迟到、旷工)
第七条教职工应先考勤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学校会议及其他有组织性活动以签到为准。
第三章请假规定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请假规定:
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先请假后销假,代请假无效。
1、公假。
凭相关通知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内原则上自行负责调课,一天以上由教务处安排教师代课。
2、寒暑假。
教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假期间可依据“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安排教工值班,值班的额外报酬按每天三十元的标准执行。
3、节假日。
教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新年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妇女节妇女半天),但因学校的特殊性,如节假日在周一到周五,则一般不予放假,教工节假日恰逢周六周日教工假日加班按每天30元标准执行,请假的不能享受。
春节三天已含在寒假中,因此不再另外享受。
4、婚假。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年龄结婚给婚假3天。
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给婚假15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且不影响出勤、评奖、评先、提职、晋升。
提倡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结婚。
婚假遇星期日或节假日的不补假。
5、产假.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日在内。
产假期间十二个月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发60%。
不发节假日加班补助。
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晚婚晚育职工,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配偶可休护理假(未参加护理的不补假)。
平产:
配偶护理假5天;
难产:
配偶护理假7天;
剖腹产、多胞胎产:
配偶护理假7天。
配偶护理假工资、津贴、奖金照发。
鼓励配偶不请护理假,按20元每天支付护工工资。
6、探亲假。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全校教师寒暑假期都能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因此不再享受探亲假。
7、丧假。
教师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五天,不扣工资。
爷爷奶奶去世给予丧假三天,奔丧路途往返时间在丧假以外给予,丧假不扣工资但要调好课。
8、病假。
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销假时必须出示医院证明,医疗费收据;
续假时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10天以每天扣5元,以上本月绩效只发60%。
特别严重的病另行规定。
9、事假。
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扣发工资标准为:
一般事假每天扣10元,各种会议、各种活动每次20元,事假10天以上不发本月绩效。
每周每教师可以享受1小时的机动假(不扣工资)
10、培训学习。
经学校批准同意,教职工短期内外去进修学习,工资照发。
教师在职读研或学历进修,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工资照发,有课未调按每节5元扣除发给代课人。
第十条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假满返校必须到办公室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必须提前一天请假,紧急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最少提前半小时打电话到学校办公室如实说明情况,返校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教师请假必须与校长请假,校长不在与副校长请,提前把请假条交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在教师考勤公示栏上公示,并通知教务处和德育室备案。
第四章考勤方式
第十一条实行两级考勤
1、第一级为校级考勤。
由办公室负责,对全体教职工实行上下班考勤及校级会议考勤。
2、第二级为部门考勤。
由部门主任或年级组长负责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内的考勤。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十二条全期出满勤的教工由学校奖励100元。
第十三条教师旷课一节罚款50元,教师旷工(不坐班)一节罚款20元;
职工旷工一小时罚款30元。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旷课或旷工,由校长办公会议酌情处罚。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缺席学校、部门、年级、学科组等组织的活动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严禁教师未经过教务处批准私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凡私自调课或代课者,按每节30元处罚;
私自调课或代课造成无老师上课的按旷课论处。
非教学人员代岗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迟到早退者,第一次罚款10元并通报;
第二次罚款20元并通报;
第三次罚款40元并由校长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次由行政会议形成处罚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其他未尽事宜由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教职工考勤每天公布一次,相关处罚及时公布并与兑现。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办公室。
本规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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