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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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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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的比较
近因原则与民法因果关系得比较
1近因原则在民法中得渊源
保险法作为民商法中得一个论文联盟部门法,其中得法学理论自然离不开民法得理论.只是考虑到部门法得实际特别性,对相应得理论进行演变而成.早在罗马法时代,法律家们就注意到了因果关系得重要性.其中有一条重要规则:
“在法律中,我们所探寻者为近因而非远因”.观看拉丁文得原文,罗马人得法律中差不多明确提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得缘故仅限于近因.在此条规则之中,蕴含了人类对因果关系相当朴素得认识.即应以近因作为归责得对象,从而起到限制负责范围得作用.
后来,英美法将罗马法中得由因果关系中得近因来确定责任得法哲学汲取了进来.在英美法民事侵权领域得因果关系原则中,作为认定法律上因果关系得可预见性原则,在其具体运用时确实是查找近因来确定责任得.近因得概念在民法上被认识之后,被英美法运用到了保险领域,并成为保险法领域具有国际性得因果关系原则,列为保险法得几大差不多原则之一.保险法中近因原则是:
保险人对由其承保危险近因所造成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非由其承保风险近因造成得损失,概不负责.近因是促成结果得缘故,效果上具有支配性与决定性得缘故.
2比较得必要性
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近因原则在《保险法》领域地位.200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咨询题得解释(征求意见稿)》就采纳了近因得概念:
“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得损失得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得缘故.wwWC”.但我国《保险法》中尚未明确规定近因原则.我国保险立法非常大程度上参照了台湾立法,而台湾并不适用近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并不一定运用近因原则,而选择运用一般因果关系原理解决相关保险咨询题.因此,有必要对近因原则与民法中得因果关系进行比较,而民法中因果关系要紧是侵权法中得因果关系.
3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得考察重点不同
侵权行为法上得因果关系要紧解决两个咨询题.第一个咨询题确实是归责,即确定责任得有无.现代侵权法得差不多原则之一即自己责任原则.第二个咨询题确实是确定责任得范围,即行为人在什么范围内对受害人得损失给予赔偿得咨询题.限制行为人得责任原则现为各国民法理论界所同意.例如甲被乙开车撞伤,住院治疗.后来因无人照看,甲家中非常多财物被盗.甲出院以后,流下了终身残疾,甲得夫君、相公与其离婚.甲在离婚之后精神受到重大得创伤.在该案件中,法官会确认乙得侵权行为与甲住院期间得医疗费,误工费有因果关系,而对甲家中财物被盗,则会确认与乙得侵权行为没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因侵权法上确定侵权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时,是先通过因果关系原则来决定行为人得责任范围,在那个责任范围基础上,再通过行为人得过错来对责任承担进行分配.
在民事侵权领域,因果关系原则一直与归责原则是紧密相联系得.假如将所有有着事实上因果关系得损害皆由加害人负担得话,将使行为人得损害赔偿责任过于漫无边际.后来各国都承认了通过因果关系来限制行为人责任范围得原则.因此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上得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得因果关系.而侵权法得因果关系得重点集中于法律上得因果关系,即“限制责任范围得因果关系”.德国民法认为,推断责任成立因果(事实上因果关系)关系尺度能够较为宽松,以“条件关系”来推断,亦即凡对损害发生之所有缘故事实都可列为与“责任成立”有因果关系.而关于责任范围上得因果关系(法律上因果关系)则需以较严格得标准来推断,在德国因果关系“相当性”得推断直截了当与行为人得责任认定相关,也是更为重要得关节.
然而,保险法得因果关系则要紧集中于“责任成立”得因果关系咨询题.因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得赔偿责任是合同约定得责任,是严格得责任.各国保险法一般会专门有保险金额制度以限制赔偿数额.因此,法官在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人责任时不需要通过因果关系得考察来限制责任得范围,需要确定得是发生得损失是否在事实上由保险合同规定得承保风险所导致得.
在具体保险案件处理中.假如是定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须依照约定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约定得保险金额确实是责任得范围.假如是非定额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先确定被保险人所受损害得范围,但损害范围得确定并非通过因果关系得考察来确定,而是更多依照保险合同得规定.因此讲,保险法得因果关系得重点在于“事实上得责任成立得因果关系”.
4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考察得范围不同
近因原则旨在确立一种公平合理得保险人归责机制.近因原则在确定保险中损失缘故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时,关于保险合同双方,既要防止保险人不当拒赔,躲避合同义务;又要阻止被保险人不合理得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当事人得权利义务取决于不确定事件得发生与否.一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将得到远远大于保险费用得保险赔偿金.由于保险合同得对价悬殊,近因原则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得利益时,就有必要爱护保险人,严格保险中得因果关系就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保险人爱护得考虑.
近因原则中得近因是对损害发生起到支配性,决定性得缘故.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造成得损害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保风险作为非要紧缘故共同参与下引起得损害则不承担任何责任.也确实是讲在近因原则得运用中,其他对损害程度进行加重和对损害范围进行扩大得非要紧缘故就自然地排除了,不妨碍保险人责任得承担.近因原则中得严格因果关系要紧是出于保险法得特别性,法律设计了对保险人得爱护.
在民法侵权领域中,法律首要考虑对受害人得爱护,对损害得填补.因此,民法中得因果关系是种放宽得因果关系.这种放宽得因果关系使得损害结果在几个缘故中进行分担,能有效加强对受害人得爱护.要紧是指在多种缘故同时或者次序造成损害得情况下,即使有得缘故不具有独立性,只能与其他缘故共同作用妨碍损害得范围,法律也常可不能割断此种缘故与损害结果之间得因果关系,使这种非要紧得原则也参与对责任得分担.
5近因原则与侵权法因果关系考察得缘故得范围不同
近因原则确定得是严格得合同约定得责任,它考察得因果关系得缘故不仅限于人得行为,非常大程度上包括自然事件.在责任成立认定上,不必考虑行为人得主观状况以及行为得法律性质.行为得法律性质与责任得确定没有一定得关系.
侵权领域中,在无过错责任得归责原则出现之前,侵权法因果关系得缘故仅仅集中于人得行为,而且过错通常是责任成立得构成要件.因此,有学者认为侵权法上得因果关系是研究一定得社会现象,是有人得行为参与得现象间得因果关系.
6总结
近因原则是习惯保险合同得特别性而产生得因果关系推断理论,其推断方式,推断标准与思维方式区不于一般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保险中选择一般因果关系原理进行推断,就非常可能导致错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突出近因原则在保险法中得重要性,建立近因原则具体运用得案例选集,使近因原则与一般民法因果关系在保险领域得司法实践上真正区不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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