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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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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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施工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和普通施工设备两大类。
一、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施工中的客运和货运缆机、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它施工设备。
二、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
第三条各单位应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设备采购的安全要求:
一、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
二、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
三、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对于特种施工设备,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为每一台设备建立技术档案;
五、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
六、设备技术档案包括:
设备设计的技术规范,产品合格证,设备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随机工器具登记表,设备运行、维修、维护保养记录,调配记录,特种设备还必须有定期检验记录。
第六条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
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第七条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
第八条施工设备的运行:
一、设备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
二、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
三、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
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
四、大型施工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五、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
七、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
设备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
第九条设备的拆装:
一、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
二、设备的安装与拆除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三、安装与拆除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
四、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条设备的大修或改造:
一、设备的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
二、设备大修或改造完成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建立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范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四章设备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对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般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二、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五条设备事故的报告:
一、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如实上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处理,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
三、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并在30天内把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及事故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设备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调查;
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三、重大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则视事故情况,必要时集团公司将派专业人员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
四、特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将由集团公司派出专业人员会同事故单位赴事故现场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设备事故处罚:
一、集团公司每年对发生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的单位进行统计,并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为重大事故直接损失总额的1%~3%,处罚金各单位上缴集团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基金使用;
二、对延报、谎报、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事故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强设备管理,鼓励爱护设备、珍重财产的行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如何做好设备安全管理
设备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要在设备寿命周期的全过程中,采用各种技术措施,如设计阶段采取安全设计,提高防护标准,使用维修阶段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改造、改善维修等据资料显示,80%以上的安全事故和设备有关,所以我们设备管理者必须与时俱进,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第4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中,已经写明了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16条写到: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第17条则明确: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设备法规制度方面有明确规定.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和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质监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都明确规定:
从设备的管理维修、生产组织和使用保养等方面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的设备不安全隐患,加强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预防设备事故的发生.
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
设备的有害及危险因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此消除设备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是确保生产系统安全的物质基础.
设备的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能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危险因素则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能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械性危险与有害因素机械性危险与有害因素包括静态危险,如刀具的刀刃、机械设备突出部分、飞边等;运动状态下的危险,如接近危险、经过危险、卷进危险、打击危险、振动夹住危险、飞扬打击危险等.
非机械性危险与有害因素.电击伤:
指采用电气设备作为动力的机械以及机械本身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漏电或静电引起的危险.包括:
触电危险和静电危险.
灼烫和冷冻危害:
如在热加工作业中,被高温金属体和加工机件灼烫的危险,或与设备的高温表面接触时被灼烫的危险,低温金属设备接触时被冻伤的危险.
振动危害:
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机械本身产生的振动所引起的危害.
噪音危害:
机械加工过程或机械运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而引起的危害.
电离辐射危害:
指设备内部放射物质,x射线装置,γ射线装置等超出标准所允许的剂量而形成的电离辐射危险.
化学物危害:
机械设备在加工过程中的各种化学物所引起的危害.包括:
工业毒物危害、酸、碱等化学物质的腐蚀性危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危险.
粉尘危害:
指机械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粉尘引起的危害.
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原则
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面向科学技术进步,在工艺流程中和生产设备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增加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即使人的不安全行为发生,也会由于安全装置的发挥作用而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减弱原则当危险和有害因素无法根除时,应采取措施使之降低到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
距离防护的原则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对人体的伤害往往与距离远近有关,依照距离危害因素越远,事故的伤害越小的道理,采取安全距离防护显然是有效的.
坚固原则以安全为目的,提高设备的结构强度,提高安全系数,尤其是在设计时充分运用.
设置薄弱环节原则是指利用薄弱的元件,在设备上设置薄弱环节,在危险因素未达到危险以前,已先将薄弱元件破坏,使危险范围缩小或使危险终止.
互锁原则是指以某种方法使一些元件强制发生相互作用,以保证安全运行或操作.如高压配电屏的网门,当合闸送电后就自动锁上,维修时只有拉闸停电后网门才能打开,以防止触电.
自动化原则在不能用其他办法消除危险因素的条件下,为摆脱危险因素对操作人员的伤害,可用机器或自动控制装置操作.
实现设备安全的途径
设备的本质安全化;面向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采用安全防护装置;采用控制技术消除或减弱不安全因素;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笔者认为重点应为设备的本质安全化及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设备的本质安全化为使设备达到本质安全而进行的研究、设计、改造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最佳组合,称为本质的安全化.本质安全的设备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可以杜绝或减少伤亡事故,减少设备故障,从而提高设备利用率,实现安全生产.本质安全化要求对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做出完善的安全设计,使系统中物的安全性能和质量达到本质安全程度.要实现设备的本质安全,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设计阶段采用技术措施来消除危险因素,使人不可能接触或接近危险区,如将危险区域完全封闭,采用安全装置,实现自动化等都是设计阶段应该解决的问题.
设备的设计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准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它污染,对有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必须有直接安全卫生措施、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及提示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设备的设计必须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设备设计使用的材料要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性能: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的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用来制造设备;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的材料;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可燃材料制造.
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设备的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应满足安全技术并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
安全防护装置与设备配套.
操作阶段建立有计划的维护保养和预防性维修制度,利用故障诊断技术,及时发现故障并处理.对安全装置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安全装置始终处于可靠状态,以及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等.
管理措施指导设备的安全使用,向用户及操作人员提供有关设备危险因素的资料、安全操作规程、维修安全手册等技术文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操作人员发现及处理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总之,设备的本质安全化从控制事故物源入手,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途径与方法,对于从根本上发现和消除事故与危害,防止误操作及设备故障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它贯穿于方案论证、设计、基本建设、生产、科研、技术改造等一系列过程的诸因素,是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安全原则.
设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内容设备使用要求做到安全、合理.一方面要制止设备使用中的蛮干、滥用、超负荷、超性能、超范围使用,造成设备过度磨损,寿命降低,导致安全事故.另一方面要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避免设备因闲置而造成的无形磨损.
实行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
实行操作证制度.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要求搞好设备保养,经常保持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遵守磨合期使用规定.
创造良好的设备使用环境.
合理组织生产.
培养设备使用、维修、管理队伍.
建设设备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设备安全管理的目的是要在设备寿命周期的全过程中,采用各种技术措施,如设计阶段采取安全设计,提高防护标准,使用维修阶段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改造、改善维修等;组织措施,如安全教育、事故分析处理、安全考核审查等,消除一切使机械设备遭受损坏,避免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
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
特种设备生产
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
特种设备生产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
(二)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1.设计单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
1.维修单位的要求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2.安装、改造、维修的管理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电梯安装的管理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5.技术资料移交归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购买安全生产监察设备的请示该如何写
购买安全生产监察设备的请示实例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9月我市四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后,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和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大幅度增加,加上实行属地化监管,我局担负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更加繁重,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大幅度增加,各类事故也呈上升态势,对安全生产监察设备使用增加,但我局现仅有一部相机和三台台式电脑,现有的安全生产监察设备已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为此,我局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拨款7万元,用以购买电脑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监察设备。
当否,请批示。
购买安全生产监察设备的采购申请单
模块
配置ERP系统模块包括:
生产控制(计划、制造)、物流管理(分销、采购、库存管理)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应收应付管理)一般采购申请单由MRP模块产生,由物控部门根据订单的材料分析产生的物料申请单做为依据需求产生,采购单上的材料也因此而有详细的所属订单信息,并且记录所采购之材料用到哪个订单与产品上。
工作流程
物控需求—制作请购单—主管批准—采购作业(询/报价)—采购作业(订购单制作)—上级批准—采购作业
跟催—交货—材料验证当物控部门接到业务的《受订单》而按BOM清单展开的物料需求分析,当所需的生产成品的材料库存不够需采购时下达的采购申请单;或接到上级通知备库存,而提出材料采购申请的单据。
采购以此做为采购材料的凭证依据。
因为采购申请单上没有相应的产品信息,造成对采购申请的审批还需要去查询销售订单号所对应的是什么产品,工作效率非常低,而且出错的机率相对比较高。
流程说明
一是警告级别,即当货没有全到时,系统会弹出一警告窗口,告诉仓库管理员,货没有全到,是否继续审核。
二是审核权限的转移。
当原材料没有足额到货时,有可能仓库管理人员无权进行处理,要交给具体的采购员或者上级领导判断处理。
此时,就可以在系统中进行设置,把相关的操作权限转移给其他人。
三是禁止,即使无论谁都不能改变这个政策,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供应商都必须一次*齐货,否则,我不收货。
这主要用于一些化工或者对质量有严格要求的产品。
因为不同批次的产品,难免有些差异,而可能这些差异会影响产品最后的质量。
通过以上的控制,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控制是否允许供应商分批交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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