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综合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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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综合练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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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综合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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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部分为我个人整理,其中问答题等仅提供知识要点或考点所在章节,请大家在答题时展开论述。
要点部分仅供参考!
综合练习
(一)
一、问答题: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综合总结
答: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相当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阶段及风格特色等标准来粗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鼓吹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糟粕,是我们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加以剔除的。
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和为贵”,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重视调解等思想,却包含着合理的成分,完全可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批判改造,充实新的内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中西法的本位发展轨迹
P37开始第二章内容
答题要点:
中国集团本位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氏族到家族——集团本位法的形成;从家族到国家:
集团本位法的发展
西方分人本位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氏族到个人:
西方早期个人本位法的形成;从氏族/上帝到个人:
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大发展;从社会到个人:
西方个人本位法的再次确立
二、表列题
1、完成欧洲中世纪刑事民法化选例简表:
见教材P116第三章
三、材料分析题:
电影《刮痧》讲述了一个在美国生活了八年的中国家庭,因为孩子的一次意外发烧,刚来美国,不懂英文的爷爷用了中国传统的刮痧治疗方法为小孙子治病,但在医院里被护士发现了因刮痧而留下的血痕,怀疑是其家人虐待孩子所致。
于是,儿童福利院便把孩子的父亲许大同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许大同因为无法解析刮痧是中国的一种传统治疗法,又因为律师的曲意刁难,许大同最终被判决与孩子隔离,并且搞得失去了工作、朋友和与妻子分居,幸亏许大同的朋友去了一趟中国,知道了刮痧是一种治疗方法,为其作证,故事也就有了完满结局。
上述材料反映了中西法律文化之间哪些差异?
考点:
第三章,第四章和第八章
四、现象分析题:
2004年9月14日下午,在西班牙埃尔切的卡鲁斯工业区中国鞋店附近,贴满了煽动埃尔切市民参加抗议游行示威的大标语:
“埃尔切市民们,让我们团结起来,把埃尔切所有亚洲鞋子都赶出去,把运送亚洲鞋子的集装箱全部烧光!
……请大家9月16日晚7点到中国鞋店所在的塔纳妥里奥大街集会,举行抗议活动!
”9月16日晚7点,大约300多名示威者聚集在塔纳妥里奥大街。
到7点半左右时,大约聚集了500多人,示威者边投掷石块,边恶意谩骂——其中几个人纵火焚烧中国商人的鞋,此次纵火造成7个集装箱的鞋子被焚,造成经济损失100万欧元,约1000万元人民币!
仅仅六天后的9月23日,当地又爆发了一轮针对中国商人的示威游行。
示威者扬言以后将每周举行一次抗议示威,以抵抗中国商人的廉价产品给西班牙本地商人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引起如此剧烈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鞋商在进口中国鞋的时候偷漏海关关税;
第二,中国鞋商在销售鞋的时候,不向消费者为西班牙政府收取增值税;
第三,中国鞋商不遵守西班牙政府规定的营业时间与卫生标准。
(1)星期天和节假日也营业,每天的营业时间特别长,有时候甚至半夜也做卸货等工作,这种行为既有悖于当地的商业传统,也是其法律不允许的;
(2)中国鞋商不遵守西班牙政府规定的卫生标准,鞋店门前卫生情况不佳。
当地居民指责说,中国商人只知赚钱,货车常取货卸货直至深夜,街面变得也不太整洁,原来的面包店、肉店、鲜花店、小酒馆等方便当地居民生活的店铺渐渐被中国人买走,成了一间连一间的服装批发店,彻底破坏了以前安静整洁的生活环境。
第四,中国鞋商缺乏公益意识与社会责任感。
请从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案例反映了两种不同法律文化的哪些特质。
考点:
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和第八章
综合练习
(二)
一、问答题:
1、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的区别
简单来说,按照古罗马以来的法律传统,法律有公法和私法之分,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2、中国传统伦理化的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血缘性和宗法小农经济则是起决定作用的两个方面。
(一)血缘性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
集团本位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的核心,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时期是宗教,秦汉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国家。
仔细观察这几个阶段就可以发现,除原始氏族外,无论是青铜时代的氏族、宗族还是封建时代的家族和国家,都以个体血缘家庭为核心。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离开了个体的血缘家庭,上述各种组织都是难以存在和发展的,简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集团本位的核心是个体血缘家庭。
同时,个体血缘家庭还是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
传统中国虽然是一个伦理社会,但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决不可能成为实实在在的伦理载体,相反,首先由于存在着构成社会的大量伦理载体,尔后才使这个社会具有了伦理性。
个体血缘家庭之所以成为传统伦理的社会载体,不仅因为它是传统中国最广泛最普遍最基础的社会单位,更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它的天然血缘性恰恰是传统伦理得以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土壤。
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人仁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它的基本范围就是《礼运》所列的“十者”,这“十者”之中的前八者直接是个体血缘家庭里面的自然血缘关系,这种关系经儒家改造和发挥,形成了“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的传统伦理;后二者是家庭自然血缘关系伦理化在国家和社会上的必然延伸与体现,概括为“君为臣纲”。
显而易见,个体血缘家庭既是传统伦理滋生的原始母体又是传统伦理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载体。
(二)宗法小农经济对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
小农经济经营的好坏除了天灾人祸以外,主要依靠生产的经验技术和劳力,这就使得生产经验丰富的长者和体力充沛的男子在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然也就形成了长辈对晚辈、父亲对子女、丈夫对妻子的领导和指挥。
这种在农业生产中形成的自然关系转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缘因素的强化而变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稳固了。
生产力的低下,大大降低了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只有增加劳动人手来弥补这一缺陷,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的新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
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庭内部的团结,这势必又强化了家内宗法关系。
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两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强固的宗法小农经济,所以,自宋代以来,传统中国的宗法小农经济(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加强了。
这两种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的持续不断和渐趋强化。
二、表列题
1、完成唐代审判机构及其权限划分略表:
见教材P304第七章
三、材料分析题:
《唐律疏议》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原则,作了一系列复杂互补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同居相为隐的原则把隐匿的范围大大的扩大了,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曲部、奴婢为主隐:
皆勿论。
”还有,为同居相为隐范围内的罪犯通风报信的,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为非同居的小功以下亲属相为隐的,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
后来的朝代则无出其右,只是作一些零星的补正。
西方国家也有作证豁免权的规定,《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第1款规定:
“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这些人的配偶,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配偶或者众所周知同其一起姘居的人有隐匿刑事犯罪的豁免权。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及《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也都有诸如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律师和神职人员等的“拒绝作证权”。
《日本刑法典》第105条规定:
“犯人或者脱逃人的亲属,为了犯人或者脱逃人的利益而犯前两条之罪的(指“藏匿犯人罪”和“隐灭证据罪”),可以免除刑罚。
瑞士、意大利、奥地利、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关于亲属拒绝作证权的法律规定。
请从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视角分析上述材料反映的暗合与差异。
考点:
第四章
四、现象分析题:
西方国家法院门前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
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一只手持着天平,双眼被布紧紧蒙住。
中国古代衙门前,常摆着两尊威严的独角兽,怒目圆睁。
蒙面女神手持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中国法院门口多见独角兽。
独角兽,又名獬豸,是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它似羊非羊,似鹿非鹿,头上长着一只角,故俗称独角兽。
王充《论衡•是应第篇》“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
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
”它嫉恶如仇,头上长着非常尖利的长角,用它断狱,看到有罪者则用长角触死,吃到肚中。
请问:
这两种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哪些差异?
考点:
第三章中国重刑,注重公法的发展;西方注重私法文化的发展,追求个人权利和正义
综合练习(三)
一、问答题:
1、请谈一谈你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可以从八大差异里找到答案
2、中华法系的封闭性的社会条件浅析。
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传统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汉代以后的儒家哲学成为法律指导思想;西方法的发展长期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中国法的精神是人治精神,其实质是重视人的作用、道德的作用,但这种精神在中国专制社会却蜕变为专制的附庸。
西方法的精神则与“性恶论”的哲学倾向不无联系,道德在西方所受到的重视程度同法律不可同日而语。
西方法治精神的实质是:
法律在权力之上,官吏服从法律,以法制约权力。
2、在法律结构与法律文化方面。
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文化为核心。
3、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
中国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总是分权制约。
中国的司法历来不是独立的,它总是依附于行政。
中国司法活动的程序也表现为行政化,没有司法行为自己的独特的程序。
4、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中国法过份依赖成文法典,因而司法技术相对比较落后,西方法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比较发达。
5、在法律民族性与国际性方面,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性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性状态。
中国法的发展史在封闭、内向、排外的前提下自我生成、自我发展、自我更新,形成了“中国法中心思想”和“尚古主义”的保守性格占主导地位的中国法,西方法保持法律对外交流与融合并不断实现自克更新,给西方法的发达提供了源泉。
二、表列题:
1、完成清代国家机关与权力结构示意图
见教材P298第七章
三、材料分析题:
美国:
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
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
为了用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
“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
”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
中国: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至今未有对簿公堂事件。
请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考点:
第二章第八章西方追求个人本位,个人权利至上。
中国无讼的观念
四、现象分析题:
挪威政府面对本国经济危机下的资不抵债,动议在全国内减薪降福利,举国百姓抵抗;相对比10多年前,韩国经济危机,政府号召全民共助国难,百姓甚至家庭妇女纷纷主动捐钱捐金。
请从法律文化的区别分析上述现象
考查知识点:
第二章中国集团本位法相比较西方个人本位法,再阐述韩国受中华法系的影响
综合练习(四)
一、问答题:
1、为什么法律学术在中国只能发展为律学?
答题知识点:
第六章
表面看,“律学”与“法学”只有一字之差,实际并不这么简单,而是反映了两种不同性质和形态的法律学术,即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知识。
它们的真正区别不止是在外延上,而是在内涵的属性,也即质的规定性上。
这是一种性质/类型之别,不能混为一谈。
要厘清这一点,还需要我们对法学与律学的分界有一个最起码的认识。
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从汉代开始,转变成为一种依据儒家经典对制定法进行讲习、注释的学问,历史上称之为“律学”。
“律学”主要是从文字、逻辑和技术上对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释,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刑罚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律、令等法条的具体运用,以及礼与刑的关系等。
律学不等同于法学,但是否也像某些论者所认为的那样,因其类同于西方的注释法学而成为法学的一种或法学的一部分呢?
这种看法,仍然是不恰当的。
这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西方的注释法学在探讨问题的方式上虽然和中国的律学颇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在实质上仍存天壤之别。
传统中国的律学有它自己的历史,沈家本先生在他的《法学盛衰说》一文中对此作了概括。
依据他的意见,元代是分界线,元代以前除了秦王朝外,可谓是中国传统法律学术从起始进而至兴盛的时期,元代及元以后诸王朝是传统法律学术的衰落时期。
2、无讼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原因。
答题要点:
1.由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纷争、诉讼迭起,社会罪恶严重,阶级斗争尖锐,从而引起人们对无讼境界的向往。
2.中国古代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对人们合理诉讼权利的限制。
它使卑幼在家庭、家族之中终生置身于长辈的“教诲”之下,在社会上则置身于“父母官”的教化之下,人们只能唯教是从,若有纷争,听从长辈和“父母官”的调处,不得相讼。
3.统治阶级对“息讼”的提倡。
封建统治阶级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反对人们因卷入诉讼而耽误生产并影响国家赋税收入,更担心执法官贪赃枉法而引发官民矛盾和爆发农民起义。
尽管对“息讼”的提倡并未见于国家法典条文,却也偶见于皇帝上谕。
最高封建统治者往往还把诉讼案件的多寡,视为检验地方官员政绩的标准。
不少判词都劝人“息讼”。
此外,在民间还流传一些劝人“息讼”、“戒讼”、“忍讼”的歌谣。
4.古代在哲学、美学、文化等方面崇尚“和谐”的观念影响。
“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表现便是无讼,并顺理成章衍生出道德价值方面的“贱讼”观念。
二、表列题:
1、完成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代表人物名著略表。
见教材P271第六章
三、材料分析题:
一个由四人组成的探险小组正在一个山洞里考察,洞口突然崩塌,还好,探险小组可以用手机和外面联系-----求援队、地质专家和生理专家马上赶来,经过测量和研究,地质专家告诉被困在洞内的探险人员,打开洞口需要十天的时间,探险人员问外面的生理专家,说他们没有带任何食物,能够活多少天,生物学家,最多七天,洞里的人又问,如果杀死其中的一个人,其他三个人吃死者的肉,能够活到洞口被打开吗?
生物学家极不情愿地说是。
这以后,洞里的人就再也没有和外面联系了。
第十天,洞口被打开了,有三个人还活着,原来,这四个在洞内进行了抓阄,三个幸运者将抽到那个死签人杀死并把他的肉给吃了。
这三个人身体恢复后,被送到了法庭上,对于如何做出判决法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有信奉实证法学的法官认为,法律应严格遵循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该问罪;信奉自然法学的法官则认为,探险人员被因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根据自然界物竞天则、适者生存的法则,不对他们问罪;另外,信奉经济法学的法官认为,与其四个人都死,而让三个人活,这是有效益的,对这三个人没必要再定罪,可以让他们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补偿死者的家属。
同样的一个案例,中国人也做出了不同的判断:
一是判罪,理由是这三个人罪大恶极,于天理不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另一种判罪的理由是中国当前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为了维护法治的权威,必须依法办事。
二是无罪,理由也有两个,其一,按照传统思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所以如果死去的那一个人是杀身取义,那也就没有必要追究了;其二,根据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标准,牺牲自身来挽救他人是集体主义的题中之意,也是无可厚非的。
请从法律文化的差异性角度进行分析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裁判依据?
考查知识点:
第七章中国传统法律的人治与西方法治的比较,主要阐述德治的思想和西方法治思想的内容
四、现象分析题:
在中国古代漫长的时期内,虽然没有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但却存在像讼师这样颇具律师属性的角色形态。
讼师的出现可远推至春秋时期,那时期的士荣,被认为是中国辩护士的代表,而典载“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
但在历史上,讼师曾经时常被叫做讼棍,古代文学作品习惯用教唆词讼、包揽词讼、颠倒是非、惯弄刀笔、打点衙门、串通衙门、欺压乡民、恐吓诈财等用词来描述他们的行为。
请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形。
考查知识点:
第八章传统中国法律无讼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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