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5060039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47KB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
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7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帮助安排、租用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和购买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公款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和调动搬迁等经费开支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地)、县(市)的差旅费制度,可参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黑财行〔2008〕3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单位:
元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
标准
部级
(普通套间)
司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河北
310
山西
480
内蒙古
460
辽宁
330
大连
490
340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470
山东
青岛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120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省直机关 差旅费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