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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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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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
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
购置协议
甲方: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
乙方:
年月日
柳州市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
购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委会
住所地(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鉴于:
1.乙方于年月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柳州市年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文件的规定,该土块用于柳东新区农民拆迁安置房建设(以下简称“项目”)。
2.为了向柳东新区农民提供拆迁安置房屋,甲方向乙方购置项目全部安置房用于农民的拆迁安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拆迁安置房建设移交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柳州市柳东新区地块农民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
2.项目位置:
。
3.项目土地面积:
实际出让总面积㎡(折合亩)。
4.项目规划条件:
土地批准用途:
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
城镇住宅用地70年、批发零售用地40年。
地块容积率为,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米;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控制在5%-8%以内,其余为城镇住宅。
二、购置房屋数量、面积、种类及房型
1.甲方向乙方购置房屋㎡(包括住宅、商铺),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商铺建筑面积㎡。
2.住宅按多种户型设计,套型销售建筑面积(含公摊)以60㎡、90㎡、120㎡为主,其套数比例大致为,其中60㎡至70㎡的%,70㎡至90㎡%,90㎡至120㎡的%,具体比例以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和建筑方案为准。
3.汽车停车位共个,其中地上停车位个(暂按10%的车位设在地上计),地下停车位为个(暂按90%的车位设在地下计),最终数量以规划部门审批通过的总平方案为准。
具体面积和分布位置待总平方案审批通过后、建筑方案报批前由双方协商确定。
平均每个地下停车位建筑面积暂按35㎡计,实际面积以柳州市房产部门审核通过的房产测绘报告为准。
4.非机动车位按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该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三、面积差异的处理
1.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最终面积以柳州市房产部门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2.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以及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
2)如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超出部分面积归安置对象所有,甲方无需补交价款;不足部分面积的价款由乙方双倍返还甲方。
3.地下停车位实际结算面积以柳州市房产部门审核通过的实测房产测绘报告为准、人防车位面积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测绘报告为准据实结算。
四、房屋建设标准
见附件《项目建设标准》
五、房屋交付期限
1.乙方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30个月内交付房屋。
2.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或变更本协议外,乙方交付期限可据实顺延:
1)不可抗力。
2)非乙方控制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突发事件、发生重大疫情或政府临时限制性如停工、停电、停水、限行等行为(中国东盟博览会“两会一节”以政府发布的停工通知为准)等造成的工期延误。
3)因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开发建设迟延或延误施工进度的。
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造成项目施工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或因降雨(雨量为中雨以上,含中雨,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报告为准)影响施工而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的。
5)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地块周边的道路及给水、排水、强电、通信、燃气等市政配套建设(到达项目地块红线边)未完成影响施工工期的。
六、房屋的质量保证及保修
1.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验收为合格。
2.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3.乙方应当与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规定,签订质量保修协议,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并按规定留质保金。
七、房屋交付办法
1.乙方按照甲方的指定,与甲方确认的安置对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安置对象,房屋归安置对象所有。
2.配套公益性用房交付给甲方指定的管理机构,归甲方所有。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与房屋产权登记
1.乙方与甲方确认的安置对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
2.乙方负责为安置对象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九、物业服务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项目的物业服务。
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空置半年以上的物业,乙方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3年内减半收取,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
一十、购房款及支付
1.住宅单价(含税):
按建筑面积均价计算,为元/㎡;车位单价(含税):
按个计算,为元/个;
2.房屋总价款(含税)=计容(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单价+计容(商铺)建筑面积⨯商铺单价+车位个数⨯车位单价。
3.购房款支付办法:
按项目施工进度分七期支付,每期支付条件由柳东建设工程监督站进行确认。
具支付时间为:
第一期,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全部安置房屋主体施工达到±0.00,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不超过乙方缴纳的首笔土地出让金的50%)。
第二期,乙方完成全部安置房屋主体施工至地面10层,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5%。
第三期,乙方完成全部安置房屋主体施工结构封顶,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
第四期,全部安置房屋主体工程通过施工、监理、开发商、勘察、设计等五方联合验收、项目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全部解押,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2%。
第五期,全部安置房屋给验收合格并达到交房条件,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0%。
第六期,乙方向甲方移交与安置对象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购买安置房屋所有相关资料,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8%。
第七期,乙方办理完所有安置房屋《不动产产权证》手续(若由于甲方原因而导致不能办理的除外),且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房屋总价款的2%。
4.剩余3%款项作为安置房屋的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结束,由安置房建设单位申请,经甲方核实后支付。
5.项目安置房购房资金支付比例达到55%之后,项目涉及土地融资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解除抵押,否则不支付后续安置房购房资金。
一十一、相关税费
1.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安置房物业部分的税费优惠政策。
2.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开具收款收据和销售发票,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具体操作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一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否则,自逾期之日起,甲方应当每日按照未支付款项总金额之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安置房屋,否则,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当每日按照本协议购房款总金额之0.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3.由于甲方原因变更设计产生的工程建设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付安置房屋的则交付限期相应顺延。
一十三、其他约定
1.乙方承诺项目必须以乙方的品牌进行项目建设、产品设计和全程营销推广活动,不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转让公司股权或改用其他品牌进行建设。
2.乙方承诺安置房屋的建设应当与其在建或在售的同类商品房建设标准、交房标准和市场价值方面的可比性一致,以确保安置房屋的品质。
3.本协议履行期内,如因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相关文件提出新的政策、优惠,如适用本项目,乙方可以申请享受;属甲方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并在接到乙方申请报告后及时办理。
一十四、送达条款
1.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函件等文件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为本合同中双方注明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一方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前,原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2.任何一方均有权采用邮寄送达或电子邮件送达两种形式进行送达。
采用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快递进行送达,自快递发出之日起的第五日视为送达。
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应当通过本合同注明的电子邮箱发出,自电子邮件成功发出之日起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电子邮件送达与邮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十五、争议解决
1.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以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诉讼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等。
一十六、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之间与本协议相关的通知、往来函件、确认书等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
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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