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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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X政办〔20XX〕XX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XX〕3号)文件精神,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高水平运动队的需要,规范招生、学籍、训练、竞赛、后勤等各项工作,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发扬我校传统,利用自身优势,建设一支竞技技术国内一流,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高水平运动队。
第二条 加强运动队的管理,提高运动队的竞技水平,促进运动队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将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员培养成既有较高运动技术水平,又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的优秀大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按国家当年招生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一级以上运动水平),以及按政策比例招生的二级运动员,且进校后成为学校运动队正式队员的学生。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习管理主要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训练和竞赛由体育部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生活主要由其所在学院和体育部共同负责;体育部与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应主动沟通和协调相关工作。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大学生运动队的管理规定,本办法为学校有关规定的补充。
第六条 XX大学成立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长领导,由体育部、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管理等相关事宜进行审核、协调。
第二章 学籍、学位管理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一般编入法学专业所属学院学习。
高水平运动队配备专职领队,与教练员享受同等待遇,工作中除了履行岗位职责外,还应结合运动队特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负责协调处理高水平运动员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二)协助教练员了解高水平运动员的思想动态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八条 除本办法适用的情况外,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学位管理均按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管理规范执行。
第九条 运动员获全国比赛前12名或全国大学生比赛前3名,其因参加比赛和集训而使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学期各科成绩按以下比例合并计算:
课程最终成绩=课程考试总评成绩(50%)+训练比赛成绩(50%)。
运动员获XX市比赛前6名,其因参加比赛和集训而使正常学习受到影响的,学期各科成绩按以下比例合并计算:
课程最终成绩=课程考试总评成绩(60%)+训练比赛成绩(40%)。
运动员参加比赛未达上述名次或学期无比赛的,学期各科成绩按以下比例合并计算:
课程最终成绩=课程考试总评成绩(70%)+训练成绩(30%)。
第十条 训练比赛成绩由训练成绩(40%)+比赛成绩(60%)组成。
(一)训练成绩按以下方法计算:
1.训练成绩以100分为基准,运动员旷课一次训练成绩扣10分;
2.运动员无故不参加训练或缺席比赛的,按旷课处理;
3.每周训练无故迟到、早退超过二次的,按一次旷课处理。
运动员旷课的,同时按学校有关旷课的规定处理。
(二)比赛成绩设立权重,主力队员的权重系数为1,替补队员的权重系数为0.9。
每学期期末,体育部根据运动员本学期的训练和比赛情况,确定各队员的训练比赛成绩,将此成绩和相关比赛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按第十四条确定队员的各门课程最终成绩。
第十一条 因外出训练、比赛,对课程影响较大的,经教务处同意可组织有关学院为运动员补课、辅导或办理缓考等,为运动员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位外语成绩适用《XX大学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资格审核办法》(X政办〔20XX〕XX号)。
在规定年限内获准毕业,但因课程考核成绩、XX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原因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运动员,如其具备入校后比赛成绩达到国家运动健将标准(获得全国比赛前6 名或全国大学生比赛前3名或上海市比赛前2名),由本人提出申请,体育部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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