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制度(实用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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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在财务部汇出的10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统计报表
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财务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财务部汇总后于旬后2日内报总经理、董事长。
财务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二)信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利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本公司(含营业部,下同)服务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
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
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按类型分为工商业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个体农户贷款、其他贷款。
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四章贷款投向与投量
第六条贷款的投向和投量应充分体现为“三农”服务宗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
第七条严格执行农村公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等规定,合理有效营运资金。
第八条科学合理编制信贷计划,对农户贷款实行指导性讨划、对企业(工商、农经、其他)贷款实行指令性计划。
第九条严格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建立有效信贷进入和退出机制,努力优化信贷结构。
第十条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努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为广大农户和小企业提供短期小额贷款服务。
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贷款的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会办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
公司并按信贷前台和业务前台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贷前的调查。
业务拓展部专管员和信贷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
第十四条贷时审查。
公司信贷管理部门、主管信贷员对提交信贷小组权限以内会办审批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严格柜面把关审查。
柜面经办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贷后检查。
每月检查三分之一以上企业,10%以上个体农户,业务拓展部、基层社均要实行明确信贷专管员、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交叉、包片交叉的检查监督责任。
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内业务拓展部和信贷管理部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
业务拓展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中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办理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
信贷管理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
第十七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
农户和企业短期贷款中请,在本公司权限内审批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业务拓展部不超3个工作日,信贷管理部不超过2个工作日,资产管理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
业务拓展部负责按期回复公司。
第十八条贷款审批。
营业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分级审批及时登记会办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会办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会办批准的贷款由业务拓展部发出贷款审批意向通知书,南营业部办理合法手续上报业务拓展部初审,转交信贷管理部审核合格后,业务拓展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
授信企业贷款参照上述执行。
第十九条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月业务拓展部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总经理室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签订借款合同。
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
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
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
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
房产抵押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
所有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第二十一条贷款归还。
在贷款到期前十日,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章贷款的授权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授权实行差别授权、分级管理的方式。
授权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
各基层部门也要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到分管主任、分工包片信贷人员的各自审批权限,超权限需经会办小组会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严格加强内部授权授信管理。
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授信内贷款,凡被原资产管理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会办,对基层授权授信实行不同等级差别授权授信方式。
第二十五条A级(含)以上企业存量贷款实行最高额授信制,并实行事后备案。
当年新发生的授信私民营企业贷款,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事由订备案审批,其它等级企业贷款的发放均需逐笔上报公司。
第二十六条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公司信贷管理小组、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权限内按规定操作程序,对贷款进行会办审批,严禁越权、超权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批贷款由业务拓展部根据会办审批意见对逐笔进行授权发放,到期后必须及时发出临时计划调收通知单,调收不到位者必须在次月按责任贷款进行查处。
第八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
应收息包括表内外(含登记簿)应收未收利息。
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当月发生表内息按责任贷款损失赔偿规定对审批人、责任人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凶、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
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信贷管理部逐笔实行责任追究、个人单证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利息清收考核体系,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三十四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三十六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七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八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企业,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三十九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及债务的处理,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行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四十条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
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商业银行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四十二条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
营业部逐月及时向业务拓展部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业务拓展部每月对营业部组抽查,并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到时将检查和处理情况向主任审报告
第四十三条信贷档案管理。
必须按企业、农户建档要求分类,分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
第四十四条建立压降企业和农户的监测台帐。
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l、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产业。
2、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3、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
4、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余、股本金。
5、借款用于财政税费,镇、村、组公益性支出。
6、信贷企业体制变更等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或未全部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并提供相应担保的。
7、借款用于入股和投资的。
8、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及租金的。
9、贷款用于非申请用途的。
10、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其他非生产性正常往来债务的。
第四十六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十个严禁):
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
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
3、严禁向有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
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贷款。
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
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
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
8、严禁服务辖区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部)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9、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
10、严禁发放应领贷款卡而无的借款人贷款(农户指应符合领卡条款而未领卡的农户)。
第十二章贷款的责任管理
第四十七条信贷管理实行授权分级管理信贷审查负责制,并相应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和决策等责任人制度。
第四十八条建立信贷人员呆帐准备金累积制度,累积对象为从事信贷岗位人员发放的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
按计算机采集的贷款“责任人代码"
所统计的贷款利息收入金额的1%,以信贷员分别开立专户计息。
利息收入金额由公司微机按季采集后交业务拓展部计算,并经监察审计部、财务会计部复核审查后出账,由财务部与业务拓展部建立双帐套管理。
累积的呆帐准备金用于抵算在正常程序下发放的贷款,由于不可抗力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立健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公司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各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分工包片人员、信贷人员担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缴本息的责任;
柜面经办人员负柜面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主管信贷员、主任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
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损失赔偿连带责任。
上报公司审批贷款,业务拓展部负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按期收回的责任,信贷管理部负审查失误、监测清收不力责任。
第五十一条实行贷款损失赔偿制。
按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会办时的责任确定,调查人(责任人)、审查人、审批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因贷款调查不实、贷款的手续不合规、不合法等人为因素形成不良贷款的,追究相应岗位及失职的违纪、失职、渎职责任,自形成不良贷款之曰起认定赔偿责任。
盘活、保全不良贷款按划线管理前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建立信贷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
信贷人员在:
调离岗位时,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
由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监察审计部等绢.成监交小组会同公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
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
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各承担50%的损失;
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
第十三章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
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
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公司信贷部门。
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所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资信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密码:
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的资信查询,可通过借款人的贷款卡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名称进行。
第五十六条公司除可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的资信情况。
当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公司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资信情况的查询权。
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五十八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不得互相兼职,调离岗位前需在有关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条信贷登记咨询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同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六十一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信贷人员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信贷人员上岗必须由公司直接明确,公司所属部门只有建议权,无信贷人员调整权。
见习信贷员、专职组资金客户经理无贷款调查、建议权,仅有贷款按期收缴清收权。
实行信贷人员执业准入制。
对责任贷款累计数额超过25万未收回的一律不得从事信贷岗位,作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处置。
对于当年新增个体逾期责任贷款超过25万元的信贷人员一律转为专职组织资金客户经理,除清收逾期贷款外,不得从事贷款的发放业务。
第六十三条实行信贷主管制。
公司营业部设主管信贷员一名,行使主管信贷职权。
管信贷员的人选由公司推荐,经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考察审查,报公司事会确认后聘任,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主管信贷员南接对公刮负责,同时作为营业部主任的参谋、助手,参与所在单位业务经营的决策和管理,对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信贷合规运作、业务发展。
(一)、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
2、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作行为,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
4、督促本单位信贷人员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材料的上报工作;
5、协助主任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责任制度、信贷人员学习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利考核;
6、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软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
要求进行管理;
8、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
9、负责整理、登记凡经社务会会办研究的贷款会办记录簿。
(二)、职权
l、对本单位贷款是否违反“十不准、十个严禁”的情况进行:
2、审查本单位各类贷款的清收责任是否明确,保证、抵(质)押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3、在授权范围内审查、批准监督信贷工作全过程并承担责任;
4、有权拒绝办理各类违章违纪贷款,有权直接向公司反映信贷管理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有权监督贷款会办审批全过程。
(三)、报酬
明确主管信贷岗位报酬,是主任或主任助理的享受公司规定考核系数,其他人员按主管会计岗位系数执行。
主管信贷员的劳动纪律,政治业务学习,工作现实表现,生活作风建设等情况以及相关考核项目由所在单位负责考核分配;
主管信贷员职责履行及工作质量考核由公司业务拓展部、信贷管理部共同负责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并按季向公司经理室报告。
(四)、奖罚
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钻研业务、规范执行、廉洁奉公、在维护信贷资金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主管信贷员,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对工作失职的主管信贷员,除按公司岗位考核办法予以处罚外,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聘、晋升晋级和先进个人评选。
情节严重的,公司予以调整岗位,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第六十四条实行信贷人员术位淘汰制。
岗位培训、年终考核不及格者或倒数第1—3名者,取消其任职资格,调离信贷岗位。
信贷岗位调整必须履行交接手续。
信贷人员在岗期间,如有重大违章违纪问题,可随时进行调整。
分工片内当年到期贷款收回率达不到99.8%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一)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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