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民法学串讲笔记及案例精选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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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法改废旧法。
即在新法生效后,关于针对同一事项旧法虽然没有明令废除也固然废止。
二民法在空间上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合用于何地区内发生民事关系。
国内民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国内领域内发生民事关系。
但由于民法渊源不同,民事法律规范效力范畴也就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仅合用于该地区。
三民法对人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合用于哪些人。
国内民法对人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但合用于国内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也合用于在国内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6.国内民法性质是什么?
国内民法具备如下性质:
1民法是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基本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与之相适应法律予以调节,而调节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由之相适应法律予以调节,而调节市场经济最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2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是文明社会产物,任何社会民法都是与当时社会文明相适应,国内社会主义民法是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相适应,是增进和维护社会主义文明发展和进步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定当事人行为模式,规范主体行为;
违背民法规定,则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步,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须依照民法规定来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因此,民法规范又是法院裁判案件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行为准则,确认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民法调节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民法属于私法。
7.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体现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节社会关系性质决定。
由于民法所调节社会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必然规定法律赋予主体地位平等地位。
平等原则重要表既有:
1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这既涉及主体主体资格平等,也涉及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独立;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责任平等。
8.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体现
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意志充分表达自己意愿,按照自己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结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重要有如下体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商定,只要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只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才干发生效力;
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行为,当事人可不承认其效力;
当事人对于在乎志不自由状况下导致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体现
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指引自己行为、平衡各方利益,规定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
公平原则重要体当前如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机会平等;
2当事人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穹ㄖ械谋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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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重要体当前: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合法竞争;
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她人和社会利益方式来获取私利;
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商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4在当事人商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都市信用规定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11.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体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详细内容重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共同利益;
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道德规范。
国内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定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背。
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她人利益,不得违背法律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试述民法调节对象(阐述)
民法调节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节社会关系涉及两某些。
一是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
一是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节财产关系具备如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如互相间有从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节。
2普通是当事人自愿发生。
如果当事人一方可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节。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具备上述特点财产关系重要是商品经济关系,涉及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财产归属、运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所调节人身关系特点重要是:
①主体地位平等,互相间没有支配关系;
②与民事权利享有和行使关于;
③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备经济内容。
这某些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人身关系,涉及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3.为什么说民法是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基本法?
(阐述)
民法是所有制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发展。
不同历史时期民法反映着不同步期商品经济社会条件,维护和增进了商品经济发展。
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需由法律保障发达社会主义性质商品经济,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离不开法律调节。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从法律上确认三个基本要素:
即主体、权利和交易规则。
民法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着市场主体,赋予各类民事主体独立法律人格;
民法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利,使主体能以自己财产进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民法法律行为制度、合同制度等规范主体行为,规定交易规则,使主体得以公平、正本地进行竞争,安全有序地进行交易。
可见,民法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着基本法律保障,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基本法。
14.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又称民法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来源或体现形式。
国内民法渊源重要是指国家关于机关在其职权范畴内制定关于民事规范性文献,重要涉及:
1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文献。
涉及:
①宪法②民事基本法③民事单行法和其她法律中民法规范。
2法规。
法规涉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规章。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畴内制定规范性文献。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就法律合用中问题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涉及关于贯彻执行法律意见、合用法律解答、就某案件如何合用法律批复等,也是民法重要渊源。
5国家政策和习惯。
15.民法历史沿革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发展而发展。
民法历史沿革可以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当代民法三个阶段?
古代民法是指简朴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民法。
古代社会民法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形成而产生反映自由基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民法。
近代民法以18《法国民法典》。
3当代民法是指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来民法。
资本主义当代民法可以说是始于1897年发布、19生效《德国民法典》。
1955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苏俄民法典》就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民法典。
4国内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制定民法典。
16.民法合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法规定排除普通规定4.详细规定优于普通性条款。
17.民法解释
民法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拟定其内容。
民法解释有文理解释与伦理解释两种。
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文句字义或文义所进行解释。
伦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制定理由以及其她一切情事,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真意。
伦理解释涉及:
1.扩张解释2.限缩解释3.反面解释4.类推解释。
18.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特性
民事法律关系,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立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而形成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备如下特性: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一方面它是人与人之间关系;
另一方面,它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属于物质关系;
再次,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普通是自愿设立;
不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或者不是在平等基本上确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关系。
民法调节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一方即享有权利,另一方则负有相应义务,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规定补偿。
该公司保安人员以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
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买卖关系;
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侵权损害补偿关系;
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侵权损害补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布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事实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祈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宣布。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她人,幸丁已死亡。
因而,甲就规定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批准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
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
甲儿子与丙间收养关系与否无效?
甲乙间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由于在甲宣布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种婚姻关系,甲乙若要批准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儿子间收养关系有效。
由于在甲被宣布死亡期间甲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布,但甲儿子与丙间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买卖合同,商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公司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变化了公司生产筹划,原订设备不再需要。
因而,在乙公司按合同交货时,甲公司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合同,现要对此前合同进行清理,原订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公司拒收乙公司提供设备与否合法?
甲公司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由于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关系是同一人格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行行为就是法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构成某些,法定代表人更换虽属于法人变更,但法定代表人职责未变,法人主体资格未变。
因而,甲公司厂长更换不能变化其法人主体资格,原订立合同依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
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
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而是由国内组装。
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
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批准。
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该案应如何解决?
该案中甲乙之间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民事行为。
由于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状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状况。
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由于乙是在对标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情形下实行买卖行为。
乙可撤销与甲间买卖行为。
但因自乙懂得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
因而,该案应驳回乙诉讼祈求。
5、某乙经常到外地出差,甲委托乙外出到某地时代卖一台录像机。
乙到某地后发现本地所卖录像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
乙懂得甲尚未电视机,于是就为甲购买了一台电视机。
乙回来后向甲作了阐明,甲未表达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与乙结算了货款。
第二天,甲发现该电视机质量不太好,就找到乙规定乙自己解决电视机,而乙不批准。
试分析:
该电视机与否由乙留下自己解决?
乙可不收下电视机,而由甲处置。
由于乙为甲代买电视机行为虽为无权代理,但甲收下电视机而未表达反对,表白甲对乙行为予以追认,乙购买电视机行为对甲发生效力,该电视机已为甲所有。
6、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商定还款期限。
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规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
但乙始终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
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到一还款合同,其中商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祈求。
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规定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规定还款祈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
本案中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祈求?
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规定乙还款,并予以了一种月宽限期,因而,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懂得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
至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甲乙之间达到还款合同,该还款合同依法予以保护。
因而,乙应履行其与甲达到还款合同,甲依还款合同规定乙履行祈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祈求。
7、1999年12月30日,甲、乙发生纠纷,争执中甲将乙打伤。
乙向其好朋友丙表达要让甲补偿。
丙向乙表达,甲乙本来关系不错,为不伤和气,可由她调解让甲补偿,乙未表达反对。
其后,丙因其她事情将该事忘掉。
5月6日,乙向丙询问调解状况,丙向乙表达歉意,并说自己尚未与甲商谈,将尽快找甲商谈。
10月6日,乙再次丙询问状况,丙表达此事难办。
乙见丙调解始终没有成果,就于3月1日向法院起诉,规定甲补偿其损失1000元,甲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
法院应如何解决此案?
本案中乙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祈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乙在受伤后,虽向丙表达规定甲补偿,丙也表达乐意对双方进行调解。
但乙并未向甲主张权利,也未向法院或其他关于部门规定保护其权利,丙也不是甲代理人。
因而,乙向丙表达要让甲补偿并不属于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
乙向法院起诉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因此法院应驳回乙祈求。
8、1995年"
六一"
国际小朋友节,孔建国带自己6岁女儿孔佳到艺海照相社为其拍摄节目纪念照片,照相师为孔佳连拍了两张照片。
但在孔建国于三天日后取照片时,发现只有一张底片,便向照相师索要另一张底片。
照相社工作人员回答:
"
那张认底片不好,就给你洗了一张。
况且,你交也只是一份钱。
孔建国再也没有说什么取上照片就走了。
过了两个月,孔建国路过艺海照相社时,发现其橱窗里挂着其女儿孔佳照片。
孔建国及时找到照相社经理进行交涉,质问为什么将其女儿照片在橱窗里展示。
经理说,照片是咱们拍摄,是咱们照相作品,固然有权予以展示。
孔建国以为,照相社未经批准就用其女儿照片作展示,是对女儿权利侵犯,要示照相社取下该照片,并将底片返还。
但照相社坚持自己理由,拒不返还照片,孔建国无奈之下,以孔佳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法院。
本案应如何解决?
在本案中艺海照相社侵犯了孔佳肖像权,法院应依法保护孔佳肖像权,判决照相社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批准,不得以营利为目使用公民肖像。
照相社在没有征得孔佳法定代理人批准状况下,就将孔佳照片在橱窗里展示,违背了使用公民肖像应当经公民本人批准法律规定。
同步,照相社将原告照片在橱窗里展示,目是为了宣传本社照相技术,以此来招揽顾客,这是具备营利目。
因而,照相社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构成对原告肖像权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原告黄某曾系被告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
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涉及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市区十个单位附近。
材料中"
黄某自幼在其养父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
等词语,给原告精神导致了极大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
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内容完全失实。
在本案中被告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侵权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
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她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用诽谤方式损害原告名誉,严重损害了原告名誉权。
因而,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
政府制定民法典。
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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