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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本协议书的乙方,于年月在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其经营范围包括:
【】。
3、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系本协议书的丙方,于年月设立,其经营范围包括:
汽车及配件、普通机械、设备租赁。
在汽车贸易方面具有广阔的采购、销售渠道和较大汽车贸易规模。
4、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简称“汽运公司”),均系本协议书的丁方。
他们依托汽贸公司和物流公司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
5、贸易公司、汽贸公司、物流公司、汽运公司均为集团的旗下公司,它们组合开展汽车分期付款业务,在运营组织和经济利益上存在关联,现已形成了一定的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规模。
6、为了发挥各方优势,整合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资源,各方具有共同合作愿望,愿意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确定各方在合作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据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形成本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为“本协议书”),以供各方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书的功能和地位
1.1本协议书系集结了全部的合作主体,真实全面地反映了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的交易结构,通过建立和描述单一资金信托法律关系和汽车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概要表达合作各方在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业务中形成的主体地位、相互关系、运行流程、行为规则及其权利与义务。
1.2本协议书是合作各方制定、签署其他合同、协议、指令等法律文件的基础,其他法律文件是本协议书延伸、补充。
本协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在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基础上,构成各方开展信托和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文件体系。
第二条资金信托的性质
2.1本资金信托主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构成,乙方是资金信托的委托方,甲方是资金信托的受托方。
本资金信托是单一资金信托,委托方仅由本协议书的乙方一人构成。
2.2本资金信托是自益性资金信托,资金信托的委托人与收益人为一人,均为本协议书的乙方。
2.3本资金信托是指定型资金信托,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甲方运用信托资金必须依据乙方指令进行;
甲方按照乙方指令运用信托资金认定为:
甲方履行了全部义务和尽到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妥善、勤勉管理信托资金的职责;
甲方按照乙方指令运用信托资金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在信托财产中承担。
对于前述损失,甲方有权以未实现债权或其他的形式,向乙方分配信托财产利益。
第三条资金信托合同
3.1甲方和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另行签署书面的《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甲方和乙方在资金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各自权利和义务。
3.2《资金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信托目的、信托资金金额、交付方式、信托的设立与存续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信托利益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3.3本资金信托总额为人民币【】亿元。
该总额项下的信托资金由乙方根据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资金需要,多次划入甲方在XX银行石家庄分行开设的信托资金专户,并根据乙方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累加计算。
本资金信托总额不包括信托资金投入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而形成的由承租人向甲方支付的定金、承租车辆租赁首付款、租金等信托投资派生收益。
在信托期间,乙方实际划入信托资金专户的信托资金达到前述信托总额、且需要继续增加的,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
3.4本资金信托期限为叁年,自《资金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资金信托期限需要延长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合同。
3.5本资金信托的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
【】%/年。
3.6甲方作为受托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作为委托人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信托报酬。
甲方的信托报酬包括为汽车融资租赁提供信托服务的报酬和运用其他方式提供信托服务的报酬。
甲方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信托服务的报酬为甲方按照乙方下达的指令文件,运用信托资金的总规模,即向汽贸公司(丙方)支付资金总额的【】‰,该信托报酬标准随着信托资金规模的增长,可以适当降低,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甲方按照乙方指令运用其他方式使用信托资金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报酬,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提供汽车融资租赁的信托报酬支付时间为:
在甲方按照乙方指令运用每笔信托资金次月的第10日之前,乙方按照该笔运用信托资金1‰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信托报酬;
在甲方按照乙方指令运用每笔信托资金第13个月的第10日之前,乙方按照该笔运用信托资金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信托报酬。
甲方应当建立便于准确计算信托报酬的统计台帐。
在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支付信托报酬期限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应付信托报酬的金额,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报酬。
乙方逾期20日仍未支付信托报酬的,甲方有权在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信托报酬。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信托报酬每月进行结算。
甲方在取得信托报酬后5日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收款会计凭证。
3.7根据信托资金合同规定,由信托财产承担相关信托业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租金划款费用)。
甲方提供信托应付费用的金额和依据,经乙方确认信托费用的项目和支付范围后,由信托财产支付。
第四条信托资金使用
4.1作为受托人的甲方,运用信托资金基本原则和前提是按照委托人(乙方)支付指令,履行使用、管理信托资金的义务。
甲方运用信托资金的主要运用方式为汽车融资租赁和一级市场申购、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以及委托人指令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托资金运用方式。
4.2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向汽贸公司(丙方)支付资金,用于购置汽车,开展汽车租赁融资业务,是甲方运用信托资金的主要方式。
用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包括:
(1)乙方划拨到甲方信托资金专户的资金;
(2)汽车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交纳的订金、承租车辆首付款、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的保证人以及丁方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甲方交纳的资金;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资金在计算信托报酬时视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信托资金,但不列入信托资金总额。
4.3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运用信托资金除汽车融资租赁以外的方式为:
一级市场申购投资(包括首发新股、增发新股、可转债、可分离债的申购)、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强流动性金融产品等)和乙方指令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信托资金运用方式。
第五条信托资金划入、支出和收益分配
5.1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作为信托资金划入甲方专门开设的信托资金专户。
信托资金的金额按照乙方向甲方直接支付的信托资金的金额累加计算。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信托资金时,应当向甲方提供支付凭证。
甲方在信托资金专户中收到信托资金后,应当向乙方提供收取凭证。
甲方对于乙方支付凭证、乙方对于甲方收取凭证,应当分别存档,妥善长期保管。
5.2信托资金支出主要指甲方根据乙方下达的书面指令向汽贸公司(丙方)支付的用于购置汽车、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包括乙方划拨到甲方信托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汽车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交纳的订金、承租车辆首付款、租金和其他费用。
甲方对乙方下达的书面指令文件应当存档,妥善长期保存。
5.3甲方应当依据乙方提供的与资金信托和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财务数据、会计凭证和本身建立的财务统计数据,制定资金信托收益方案,按季向乙方分配信托利益。
甲方制作一式二份的《信托利益分配通知书》,提交信托项目经理审核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办理划款事宜。
乙方在收到信托利益后,须在《信托利益分配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预留印鉴后交付甲方。
甲方将前述回执和银行划款凭证进行存档。
第六条《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和《清算报告》
6.1甲方每年度应当向乙方出具一份《信托事务管理报告》。
《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信托资金余额、本年度累计发生信托资金规模、应收租金(本金和收益)、实收租金(本金和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收滞纳金、实收滞纳金、应收违约金、实收违约金、信托费用与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使用的损益情况、已分配信托利益情况。
6.2在信托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信托财产《清算报告》。
第七条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及各方主体地位
7.1乙方作为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支付指令将信托资金支付到丙方,用于购买乙方指定的车辆(主机动车、挂车),融资租赁给乙方指定的承租人,租赁车辆委托戊方全资设立在各地的丁方全程管理。
7.2乙方是购置融资租赁车辆资金提供者、购置车辆指定人、购置车辆款项支付指令的下达人,是融资租赁车辆收益的享有者和风险承担者。
乙方对信托业务和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独立决策,自主经营,享有收益,承担风险。
7.3本协议书各方均同意和确认:
甲方是融资租赁车辆的购买人、所有人和出租人;
为了租赁车辆运营和管理的便利,将甲方所有的租赁车辆登记在丁方的名下,由丁方负责租赁期内的车辆运营管理,负责代办车辆注册登记、车辆上牌、车辆保险、车辆运营手续、车辆年检、车辆维护等具体事宜。
7.4丙方是甲方购买融资租赁车辆的出售者,按照乙方指令向甲方出售车辆。
7.5丁方是融资车辆的注册登记人,融资租赁车辆管理者,汽车融资租赁承租人偿还租金等债务的保证人,提供融资租赁车辆运营过程中具体事项的管理和服务。
7.6戊方是丁方的全资控股公司,负责对丁方的管理。
第八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流程
8.1丁方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推广运营活动,寻求和确立汽车融资租赁的承租人。
甲方根据乙方指令,委托丙方和丁方进行具体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丙方和丁方须对融资租赁车辆的承租人及其保证人的身份证明、住址、资信状况进行审查。
经审查,丁方与符合条件的汽车融资租赁承租人共同签定《车辆确认合同》、《挂车确认合同》。
同时承租人向甲方交纳订金,丁方负责向承租人开具收款收据。
丁方将承租人租车信息适时传递给丙方,丁方统一汇总承租人租赁车辆信息提供给乙方。
8.2乙方根据承租人租赁车辆信息,采用出具书面指令及所附的《指定购买车辆信息表》的方式,向甲方下达购车指令。
甲方接受乙方指令,向丙方购买指定车辆,所购车辆品牌名称、车辆型号、购买单价、数量(辆)等信息在乙方向甲方出具且甲方或乙方传至丙方的书面指令及所附的《指定购买车辆信息表》中体现。
甲方据此向汽贸公司支付购车款,所购车辆为《指定购买车辆信息表》中列明的车辆。
8.3甲方与丙方、丁方签订《购车、委托管理合同》,对丙方向甲方出售融资租赁车辆与购车和车辆运营相关事宜的委托作出规定。
甲方据此取得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丁方成为融资租赁车辆的注册登记人。
8.4甲方、丁方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
根据《购车、委托管理合同》和《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甲方所购买车辆均委托丁方具体管理,丁方受托代办车辆以下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代办车辆的注册登记、车辆上牌、车辆保险、车辆营运手续、车辆年检和车辆维护事故处理、订金与租金和其他费用代缴(通过POS机刷卡)、债权清收及追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租赁到期车辆处理等全部事宜。
8.5根据《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付清甲方、丁方全部应付款项后,车辆所有权即归承租人所有。
丁方应协助承租人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丁方应将承租人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情况通过丙方提交甲方,作为帐务核对之依据。
第九条汽车融资租赁风险承担机制
9.1融资租赁车辆的承租人,在取得租赁车辆时,需要交纳首付款,应当提供符合条件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偿付租金或其他应缴费用的保证人。
在保证人通过审核后,丁方与承租人、保证人签署《担保协议》,保证人对承租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根据《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规定,丁方为承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承租人未按时向甲方偿付租金和其它应付款项(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设置90日宽延期;
在90日宽延期届满后,承租人仍未向甲方支付租金和应付款项,甲方向丁方发出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丁方应在收到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5日内无条件按债权账面金额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
在丁方逾期不履行代偿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以未实现债权的形式,向乙方分配信托利益。
9.3乙方同意:
在丁方未能按时偿付连带保证债权的情况下,甲方将以未实现债权的形式向受益人(乙方)分配信托利益。
9.4乙方同意:
非正常使用情况下车辆损毁、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丁方协助承租人办理保险理赔;
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车辆损毁、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在保险理赔和承租人赔偿后仍存在损失的,甲方将以未实现债权的形式向乙方分配信托利益。
第一十条XX信托的名称权
10.1XX信托的名称,包括中文全称、简称,英文全称、简称,图徽和其他能够反映XX信托名称的文字和标识。
XX信托的名称权依法受到保护。
10.2乙、丙、丁、戊各方,在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未经XX信托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XX信托的名称和能够显示XX信托名称的文字和标识。
乙、丙、丁、戊各方违反本规定将构成对本协议书和相关法律的违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10.3乙、丙、丁、戊各方应当尊重和珍视XX信托的声誉,遇有在各项合同执行中的不一致或纠纷,要协商妥善解决。
戊方、丁方以及乙方、丙方要切实按照相关合同规定,对融资租赁车辆的承租人提供良好服务和人性化管理,采用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和制止承租人采用诉讼、上访等方式追索至XX信托,维护XX信托的名誉。
第一十一条各方的承诺、权利、义务
11.1甲方的承诺、权利、义务
(1)甲方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的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甲方依据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3)甲方为签署本文件的所有印章和签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甲方对本协议书内容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本协议书内容的重大误解,不存在非法或欺诈的目的。
(5)甲方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责任。
(6)甲方根据本资金信托运营的需要,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接收和支付信托资金,严格区分固有资产和信托资金,保证信托资金的独立与单纯。
(7)甲方遵重本资金信托的指定型属性,绝对遵守和执行乙方所下达关于信托资金划入与支出的各项指令,按照规定财务流程和会计准则,提供快捷、准确的收取与支付服务。
甲方按照相关合同的规定办理合同性文件的盖章、签字事宜。
(8)甲方为履行本协议书的义务,配备必要人员与物质条件。
(9)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目,记录会计数据,妥善保存收支凭证。
(10)甲方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定期制作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分配信托利益,制作并向乙方提供《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和《清算报告》。
(11)按照《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履行足额支付信托报酬和信托费用的权利。
(12)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书的规定,变更、补充、延展、终止本协议书的效力。
(13)甲方有权维护自身的名称权和其他合法权利,有权排除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有权对本协议书的其他各方违约违法损害行为依法提出抗辩和追偿。
(14)甲方根据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为信托财产缴纳税费;
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履行税费代扣代缴义务。
11.2乙方的承诺、权利、义务
(1)乙方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的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乙方依据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3)乙方为签署本文件的所有印章和签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乙方对本协议书内容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本协议书内容的重大误解,不存在非法或欺诈的目的。
(5)乙方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责任。
(6)乙方保证其划入信托专户的信托资金为合法拥有,对其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不存在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主张、抗辩和侵害,保证享有对提供信托资金自主支配的权利。
(7)乙方具有依据本协议书支配信托资金的权利,承担履行下达支配指令的义务。
乙方向甲方或其他方下达收取、支付指令或其他指令,应当准确、规范,提供书面的指令文件。
(8)乙方对甲方按照自己的指令管理信托资金而导致风险和损害,应当自行承担。
甲方按照乙方指令管理信托资金,应确认为已履行甲方义务和尽到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妥善、勤勉管理信托资金的职责。
除甲方未按照乙方指令管理财产资金情况外,乙方不得追究甲方管理信托资金的责任。
(9)乙方按照本协议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未实现债权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损失,并由信托财产承担。
(10)乙方应当依照本协议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向甲方支付信托报酬和信托费用的支付义务。
(1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自承担自身纳税的义务,承担自身纳税行为的法律后果。
(12)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3)乙方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权排除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有权对本协议书的其他各方违约违法损害行为依法提出抗辩和追偿。
11.3丙方的承诺、权利、义务
(1)丙方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的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丙方依据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3)丙方为签署本文件的所有印章和签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丙方对本协议书内容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本协议书内容的重大误解,不存在非法或欺诈的目的。
(5)丙方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责任。
(6)丙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接收甲方拨付的信托资金,向甲方提供收取凭证。
(7)丙方应当按照乙方的指令和其他文件,及时向甲方出售车辆。
(8)丙方应当将从甲方获取的信托资金按照乙方的指令全部用于购置融资租赁车辆,不得挪用。
(9)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并请甲方签署盖章的《购车、委托管理合同》所载车辆等全部信息与甲方或乙方已经发出的指令一致,否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丙方应当依据《购车、委托管理合同》,将融资租赁车辆出售给甲方,保证甲方获得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10)丙方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权排除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有权对本协议书的其他各方违约违法损害行为依法提出抗辩和追偿。
11.4丁方的承诺、权利、义务
(1)丁方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的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丁方依据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3)丁方为签署本文件的所有印章和签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丁方对本协议书内容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本协议书内容的重大误解,不存在非法或欺诈的目的。
(5)丁方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责任。
(6)丁方应当按照《购车、委托管理合同》,履行代办车辆注册、上牌、保险、运营手续、验车、提车等与融资租赁车辆购置管理相关的义务。
(7)丁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并请甲方签署盖章的《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所载车辆和承租人等全部信息与甲方或乙方已经发出的指令一致,否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丁方应当按照《车辆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履行车辆维护、保险理赔、租金催缴、车辆处置等与融资租赁车辆运营管理相关的义务。
(8)丁方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融资租赁车辆承租人租金和其他应交费用的连带保证偿付义务。
(9)不以租赁车辆注册登记人的身份和名义,构成对租赁车辆所有人(甲方)的抗辩和侵害。
(10)丁方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权排除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有权对本协议书的其他各方违约违法损害行为依法提出抗辩和追偿。
11.5戊方的承诺、权利、义务
(1)戊方合法设立和有效存续,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的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戊方依据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且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3)戊方为签署本文件的所有印章和签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戊方对本协议书内容的表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对本协议书内容的重大误解,不存在非法或欺诈的目的。
(5)戊方履行本协议书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违反本协议书的违约责任。
(6)戊方按照本协议书和其他相关规定,承担对丁方的管理义务;
戊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负责部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财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财务凭证、进行业务统计、初拟财务报表等,并根据甲方要求集中提供相关凭证的复印件和原件。
(7)戊方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权排除对自身合法权利的侵害,有权对本协议书的其他各方违约违法损害行为依法提出抗辩和追偿。
第一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各方应当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各方自身义务,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一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13.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13.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3.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十四条协议书的变更、补充和解除
14.1本协议书生效后,任何对本协议书的变更必须经本协议书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在本协议书所规定情形,不能适应各方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重大变化,需要对本协议书变更、补充时,经甲、乙、丙、戊方同意后,平等协商,制定书面的变更、补充协议。
丁方在签署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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