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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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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
第七篇无线电管理
面向未来的中国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综述
【无线电管理概述】
无线电管理是对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有关无线电的事务依法行使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管理内容涉及国家对使用和发展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方针、政策,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以及对无线电频率的统一规划和划分,对各类无线电台站进行审批、监督和检查,参与制定和执行国际无线电管理法规、协议等。
因此,无线电管理是典型的政府部门行政职能,代表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
无线电频率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9月11日,由江泽民主席、李鹏总理签发,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
它和配套的单项规定共同构成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
《无线电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
无线电管理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主要任务是为首脑机关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是为经济建设服务。
《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是:
拟定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制定无线电管理规章,即规范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调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颁发无线电技术管理的规范及其他单项规定;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主要包括统一对无线电频率进行规划、划分和分配,对无线电台(站、网)进行管理,审批台站、核发电台执照、核配频率呼号等;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主要是协调军队与地方、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之间的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负责全国无线电监测工作,主要是制定全国三级监测网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国家级监测站,指导各省(区、市)监测站建设,组织各级监测站开展监测业务;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主要是组织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的国际协调,参与国际电联相关活动,维护中国使用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资源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无线电办公室领导。
职责任务是: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监测。
【体制沿革和现状】
无线电管理工作历来都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建国以后至1962年前,中国无线电台所用频率和建设布局由地方和军事系统分别管理;1962年7月后,中央、各中央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实行全国无线电统一管理的体制。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军队,对外不公开。
“文革”前,邮电部设立国家电信检查处负责政府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1984年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58号文件,确立了国务院、中央军委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统一负责全国党政军民无线电管理工作的体制,其办事机构设在总参通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从军队调整到地方政府办公厅,实行军地联合办公。
1986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无线电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体制: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统一领导全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由军队转到政府,由邮电部代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政府办公厅;设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1994年5月,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34号文件,中国无线电管理由原来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改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地市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目前全国多数省(区、市)保留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大部分无线电管理机构归口或并入信息产业厅(局、办),内蒙古、青海、山西等3个省(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由政府办公厅管理,新疆、西藏、甘肃和宁夏等4个省(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入通信管理局。
全国332个地、州、市、盟基本都设有无线电管理机构,管理方式上16个省(区、市)为省级机构派出管理处,12个省(区)为省级机构业务指导、人财物由当地政府管理,北京、天津、上海三个直辖市没有设立派出机构,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的县级地区也设有兼职无线电管理人员。
全国无线电管理系统现职人员共有4221人,其中行政编制1262人,事业编制2959人。
学历及职称情况:
研究生98人,本科生1309人,大专1651人;具有高级职称240人,中级职称871人,初级职称763人。
【无线电台站发展】
建国伊始,无线电管理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和专政的必要手段,无线电台要“少设”、“严管”,因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三十年间,全国无线电台数量仅有二十余万部,主要集中于军队、邮电、广播、公安和交通部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无线电业务开始广泛应用到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各行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设置使用不同类型的无线电台。
无线电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各类专业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定位、遥测、遥控等业务也都有很大发展,促进了信息交流、保证了生产调度、维护了国家安全稳定、丰富了人民物质文化生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除公众移动电话外的各类无线电台(站)总数170多万(不包括军队),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置卫星通信网络158个(双向、单向),各类双向卫星通信地球站11300个,单收卫星站43000个,在用的静止轨道卫星16颗,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路167个、轨道位置92个。
【不懈努力、面向未来】
1、加强监测,防范和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
2002年6月,“法轮功”邪教组织恶意干扰“鑫诺一号”卫星转发器,危害国家安全和稳定。
根据中央要求,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成立卫星干扰测试专家小组,实施不间断监测,对卫星干扰源进行了准确定位,有力配合了揭批“法轮功”的斗争。
为确保十六大和春节、“两会”期间的安全,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加强对通信、航空导航、水上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业务频段的监测,清理核查广播电视台站,制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在无线电这条看不见的战线上配合有关部门同“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坚决斗争,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奖励。
2、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加强频率台站管理
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部署,针对目前无线电频率资源紧张、台站数量激增、干扰日益增多的状况,加强技术审查和电磁兼容分析,严格频率、台站审批,对在用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进行了多次清查,掌握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按照统一的核查标准和办法,组织对无线寻呼、集群基站、微波台站、卫星地球站、雷达站、广播电视台等功率较大的台站进行了重点核查,并将清理核查的结果输入频率、台站管理数据库,为开展技术分析审查、科学规划和使用频率资源、加强台站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同时,开展了无线寻呼台站重新登记和广播电视台站、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三高”(高塔、高楼、高山)设台、大功率无绳电话、机场周围电磁环境和航空频率等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坚持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规范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和台站的设置使用,减少了有害干扰,保障了民航通信等重要无线电业务的安全。
3、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是频率资源使用的基本规范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经过几年的努力,2001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补充、修订,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以信息产业部令的形式正式发布。
2002年在宣传贯彻《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同时,科学规划、合理配置无线电频率资源,积极开展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宽带无线接入系统等频率规划工作,发布了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5.8GHz频段规划和调整2.4GHz频段技术指标,向运营商分配LMDS频率,开展3.5GHz频段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评选(招标)扩大试点。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纷纷组织学习贯彻《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按照划分规定对不符合新规划的频段进行清理和调整,开展了清理第三代移动通信核心频段、3.5GHz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段、800MHz模拟集群频率等工作。
4、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无线电管理条例》,自觉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使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征求对修改《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电信法》(草案)无线电管理部分的意见,通过新闻媒介开展《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九周年宣传活动,拍摄了反映无线电管理内容的电视专题系列片《电波卫士》。
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自1997年以来,先后发布各类与《无线电管理条例》配套的单项规定52个,2002年先后发布《建立卫星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等多个单项规定。
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也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总体框架,研究制定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规定,清理修订不符合WTO规则的各项规定和文件,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5、加快技术设施建设,加强干扰查处
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十五”规划》,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下,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
“九五”期间技术设施建设完成投资24.9亿元,2002年完成投资10.5亿元。
目前全国已有固定监测站183个,各类监测、检测仪表9000余台(套),监测业务专用车辆331辆,机房面积14万平方米。
国家、省、地市三级无线电监测网已初具规模,国家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基本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国家级短波监测网正抓紧建设,在加强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各类台站正常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查找“法轮功”恶意干扰卫星的干扰源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全国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积极开展日常监测和现场调查,及时查处各类有害干扰,保障了各项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和重要通信的安全。
2002年全国受理干扰申诉2298起,查处干扰2521起。
全国对航空导航通信频率进行了重点监测,有效保证了飞行安全。
6、加强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协调
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位置规划、协调和管理是无线电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2年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牵头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及部分省(区),与俄罗斯、越南、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地面业务频率协调8次,分别与俄罗斯、澳门签署了《边界地区移动、固定业务及广播电视业务频率指配协调协议》。
与日本、印尼、泰国、俄罗斯等国家进行国际卫星网络协调会谈4次。
积极参与国际电联及有关研究组会议和活动,开展2003年世界无线电大会筹备工作,参加CPM、APT会议协调各国意见,在卫星广播业务重新规划、无线电频率划分调整等方面维护了中国使用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合法权益。
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信息产业部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为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陆伟)
无线电频率划分与规划
【《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是指对一种或多种地面或空间无线电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某频带做出具体规定,一般分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国际电信联盟具有法律效力的《无线电规则》的主要内容,是由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确定和修改定稿的,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各国主管部门均在历次大会的最后法案文件上签字。
1、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的背景情况
中国一向非常重视无线电频谱的管理工作,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为无线电管理的基础性和纲领性的总框架型文件,制订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一直是无线电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早在1965年7月,原中共中央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就颁发了《无线电频率使用管理规定》,同时也制订了“无线电频率划分表”;1982年,原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规则》,制订并颁发了《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试行),考虑到当时的历史情况,该规定作为内部文件,未对社会公开发布。
2、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为适应无线电发展的新形势,促进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确保充分、有效、合理地利用和开发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产生相互干扰,维护广大无线电频率用户的合法权益,并适应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的调整,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第27次全体会议决定全面修订《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并在总体修订原则的指导下,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了协调和修订工作,经与军队、国防科工委、科技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公安部、安全部、气象局、地震局、农业部、水利部、海洋局、中国科学院、体育总局、电力公司、天然气集输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电信运营商和卫星公司等相关单位的具体协商,召开了九次协调座谈会,历时
两年,完成了大量的数据录入、征求意见、协调讨论、咨询审议、具体修改、全面校对等系列工作。
为使频率规划工作更具科学性、客观性、前瞻性和权威性,对于重大、复杂的问题,还专门提请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军队、地方的国内著名无线电专家、学者组成的信息产业部无线电频率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了审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期间,香港和澳门相继回归祖国,为了体现主权的统一,按照修订原则,并经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列入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无线电频率划分,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频率管理的法律和规定(在前言中注明)。
3、发布和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是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基础性重要文件,需由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社会各方面共同遵守,又是首次将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无线电频率划分列入划分规定,且第一次以正式版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提请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批。
经过相关程序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于2001年8月得到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最高领导签批通过,并于2001年11月正式以信息产业部名义向社会颁布。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体现中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便于该规定的实施,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于2002年3月由人民邮电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该版本后附直观的“无线电频率划分图”。
【频率规划进展情况】
频率规划是指在“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总体框架下由无线电主管部门对于某种无线电业务或系统使用的频段或频率,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等做出规定或予以调整。
2002年出台了下列频率规划文件:
1、《关于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频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23日,信部无[2002]10号)规定了具体使用频段、发射功率、呼号编码等;
2、《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2002年2月20日,信部无[2002]65号),其中800MHz频段指870-880MHz,900MHz频段指885-909MHz;
3、《关于使用5.8GHz频段频率事宜的通知》(2002年7月2日,信部无[2002]277号)规定了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高速无线局域网、宽带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车辆无线自动识别系统等无线电台站使用5725-5850MHz频段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指标;
4、《关于调整2.4GHz频段发射功率限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23日,信部无[2002]353号)是对“关于短距离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使用2400MHz频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9日,信部无[2002]653号)规定的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等各类无线电台站使用2400-2483.5MHz频段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指标的调整;
5、《关于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规划问题的通知》(2002年10月23日,信部无[2002]479号)规定了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系统FDD、TDD方式的主要工作频段和补充工作频段,以及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工作频段等,还规定了清频的步骤、具体时间等;
6、《关于加强450-470MHz频段管理的通知》(2002年10月22日,信无函[2002]127号)要求暂停指配450-470MHz频段的频率,暂停审批新设台站;指出国家将统筹考虑各类通信业务的需求,对该频段调整频率规划;要求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频段频率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电波监测和调研,并提出频率规划调整意见。
(黄颖)
无线电频率分配和指配
无线电频率作为一种政府管理的有限的重要战略资源,在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及国防建设等各个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供需矛盾一直比较突出。
国家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管理政策和分配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地面业务频率分配】
1、LMDS(本地多点分配业务)频率分配
行政指配是中国无线电频率分配的传统方式。
2002年,是无线接入业务迅猛发展的一年。
无线接入系统具有投资少、建设快、运营维护方便等优点,是促进电信市场全面竞争的有效手段。
2001年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发布26GHz频段FDD方式本地多点分配业务(LMDS)频率规划(试行)的通知》。
2002年,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适时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四家企业分配了26GHz频段LMDS(本地多点分配业务)频率,上下行共560MHz带宽。
目前,各运营企业业务开展状况良好。
2、3.5GHz无线接入使用频率评选(招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尽量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方针,更好的适应中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处理好频率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这一问题,经信息产业部多次研究决定,采用评选(招标)方式分配3.5GHz频段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
首先于2001年选择了城市规模适中、具有一定市场基础和需求的南京、厦门、青岛、武汉、重庆5个城市进行了3.5GHz频段地面固定无线接入系统使用频率评选(招标)试点工作。
本次评选(招标)采用了公开招标的方式,有6家电信运营企业在14个品目分别中标。
在评选(招标)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底采用这一方式在全国32个城市进行了第二批3.5GHz频率评选(招标)分配工作。
本次评选(招标)采用了邀请招标的方式。
经过4个多月的紧张工作,于2003年2月结束评选(招标)分配工作,共有9家电信运营企业在94个品目分别中标。
根据与信息产业部签署的《频率使用协议》,这些企业在中标后,均迅速开展了无线接入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向社会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服务,形成了与有线接入方式的有效竞争。
实践证明,采用评选(招标)方式分配无线电频率资源,是中国无线电频率资源分配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也是以市场机制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的有益尝试,有利于促进电信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发展,有利于促进无线接入等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与应用,达到了公开、公正、公平分配频率资源和促进频率资源有效利用的目的。
3、800MHz数字集群频率政策的调整
为满足社会对数字集群通信的需求,促进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的健康发展,有效提高频谱利用率,结合中国800MHz集群频率使用现状,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9月发布了《关于调整800MHz集群系统频道配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对800MHz数字集群频率政策做出了调整,有力地推动了数字集群业务的发展。
2002年12月,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北京正通公司使用800MHz频率组建数字集群通信共网,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做好准备。
(陈科)
【空间业务频率分配】
1、空间电台
空间电台须按有关规定完成与国际、国内卫星网络及地面无线电业务的协调,并获得无线电空间电台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空间电台转发器的使用频率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审批,与地球站共同组成卫星通信网。
空间电台UHF频段使用频率合计8MHz,C频段使用频率合计6679MHz,Ku频段使用频率合计2875MHz,L频段使用频率合计101.5MHz,S频段使用频率合计49.5MHz。
2、卫星通信网和地球站
根据上报资料统计,截止到2002年年底,国内共有122个行政、企事业单位和VSAT通信业务运营商的151个卫星通信网在运行,共使用C频段转发器带宽480MHz、Ku频段转发器带宽798MHz;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的国内干线和国际通信地球站共使用C频段转发器带宽1278MHz、Ku频段转发器带宽48MHz。
(李恒帅、李凯军)
地面无线电台站和卫星空间电台、地球站的审批与管理
【地面台站审批管理】
目前,中国无线电通信事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每年投入使用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其年增长速度都保持在25%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2年底,全国除移动电话外的各类无线电台站总数已达170多万(不包括军队)。
针对当前无线电台站数量激增,可能出现干扰概率增加的现状,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无线电台站的审批与管理,一方面积极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加强对无线电台站的电磁兼容分析和技术审查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强化对无线电台站的日常管理,核查以前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建立健全无线电频率台站数据库。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还多次组织专项检查,特别是针对高山、高塔、高楼设置无线电台站、大功率无绳电话等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有效地纠正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违规设置无线电台站等行为。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还积极发挥无线电监测技术在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合法无线电台站的保护,对重点无线电台站(如广播电视台站)实行不间断监测,有效地维护了空中电波秩序,减少了有害干扰,保证了无线电台站,尤其是航空遇险救助频率和重要通信台站的安全。
2002年,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无线电台站管理和审批、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坚持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坚持做到台站审批过程公开、透明,规范了无线电台站审批程序。
各省(区、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还在互联网上发布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审批程序、受理范围、审批时限、收费标准、执照办理办法等内容,方便了设台用户。
为保证外国元首访华、国际交流等国内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2002年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共审批临时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数百起,通过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努力,保证了所有活动期间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赢得了国内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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