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监理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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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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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目《建设监理基础知识》
第一部分监理概论与法规
第1.1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概述
掌握:
n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n《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n《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1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8个阶段):
n项目建议书
n可行性研究报告
n初步设计
n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
n建设实施
n生产准备
n竣工验收
n后评价
知识扩展——程序的适用范围
n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n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2节、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n发布时间:
1998年1月7日
n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程序划分
各阶段工作组织
各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阶段:
项目建议书阶段:
n编制原则: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
n工作组织:
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n工作成果: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二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工作组织:
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工作内容: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附具有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
工作原则:
方案比较,论证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性。
成果效力:
初设依据
变动主要内容必经过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正式组建项目法人
第三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工作任务:
阐明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规定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
工作依据: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先予咨询:
报批前经专家先行咨询论证
成果效力:
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阶段——施工准备阶段(2个主要规定)
1、主要施工准备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
队伍;
2、施工开工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已列入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五阶段——建设实施阶段
主体工程开工条件:
n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n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n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n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项目法人管理要求: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经营性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阶段——生产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
生产组织准备
招收和培训人员
生产技术准备
生产的物资准备
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第七阶段——竣工验收
n主要工作:
n单位工程验收
n工程资料验收
n竣工决算并经审计
n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阶段——后评价
组织时间:
投产后,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
评价内容:
影响评价——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
经济效益评价——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
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
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
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评价层次:
自我评价
项目行业的评价
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3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4月21日)
n标志性内容:
首次正式提出“三制”:
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n确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8阶段划分
n明确流域机构的行政管理地位:
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n明确前期工作范畴:
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n明确监理只要职责:
监理单位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n熟悉:
n建设项目的概念和特征;
n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
n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n《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熟悉第一节建设项目的概念和特征
n建设项目定义:
按照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由若干具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
n建设项目特征:
目标性
一次性(不可重复活动)
单件性(不可批量生产)
受条件制约明显(人、物、时间、自然、地质等)
扩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
n划分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
n现修改为: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分部工程: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单元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使用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熟悉第2节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
n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职能:
n计划
n组织
n协调
n控制
第3节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一、国家法律规范的组成
n法律:
根本法----宪法
基本法
单行法
n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n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知识扩展:
法律渊源的组成
n法律渊源包括
法律
法规
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
n按国别划分
国外法:
国际公法
国际私法
国内法
n按效力属性划分
属地法
属人法
属地属人法
n按规范内容划分
实体法
程序法
n国内法按部门划分(主要)
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婚姻家庭法
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
n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n新法优于旧法
n无特别规定,新法不溯及既往
n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n无特别约定,国内法优于国外法(国家主权原则)
n法律冲突的含义:
同一位阶或不同位阶法律法规之间关于同一行为相互反向的规定。
二、涉水法律体系结构
n基本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n决水罪:
以决水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n以决水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n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水法律体系
n单行法:
主要法:
《水法》
相关法:
《水土保持法》
《水污染防治法》
地方法规: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n规章:
n部门规章: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
n政府规章:
《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水法》要点
n颁布时间:
2002年8月
n立法目的:
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n水资源范畴:
地表水和地下水
n水资源所有权:
国家所有
n全民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n水资源管理体制: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n规划类别:
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
规划;
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
规划。
n水文信息公开:
基本水文资料应当按规定公开
主要禁止事项:
n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n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n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n禁止围湖造地。
n禁止围垦河道。
n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主要确立制度
n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n水工程实施保护
n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n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n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
《水法》结构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五、《防洪法》要点
n实施时间:
1998年1月1日
n防洪原则: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n工作制度:
按流域或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n全民义务:
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
n防洪分区:
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
六、水土保持法
n颁布时间:
1991-6-29
n水土保持定义:
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n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n全民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水土保持法》确立的禁止事项
n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n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
n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n禁止排弃的剥离表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
七、水污染防治法
n颁布时间:
1984年5月
n适用范围:
内陆地表水与地下水(海洋除外)
n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n基本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主要禁止事项:
n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n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n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n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n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n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n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n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30号令)
n颁布时间:
2006年12月18日
n实施时间:
2007年04月01日
n验收分类:
项目法人验收
政府验收
n基本要求:
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组)成员同意。
n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经批准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项目法人验收
n验收内容:
分部、单位、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
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验收的环节。
n验收组织: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n验收成果:
验收鉴定书(政府验收备查)
n验收结论管理:
分部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核备
单位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核定
政府验收(阶段、竣工、专项验收)
n验收组织: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
n确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原则:
谁审批,谁出任竣工验收主持(审批:
初步设计)
谁出钱,谁出任竣工验收主持
地方审批的项目,省水行政部门任竣工验收主持
专项验收
n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n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n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n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阶段验收
n验收范畴:
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
n验收组织:
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n被验对象:
工程参建单位
n可增内容:
技术与验收蓄水安全鉴定
竣工验收
n验收的2项主要条件:
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仍不能进行,项目法人应专题报告。
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n工作阶段:
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n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先行的验收技术鉴定:
强制限定:
大型水利工程
自由裁量:
中型水利工程
n验收成果:
验收鉴定书
n成果效力:
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1.2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n掌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1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规定: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必须监理:
n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n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n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n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第2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主要依据
n法律法规与规章
n技术规程规范与标准
n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与设计文件
n项目建设合同
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
n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n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n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n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n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监理的性质
n服务性
n独立性
n公正性
n科学性
监理de主要任务(P70)
n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n资金控制
n进度控制
n质量控制
n合同管理
n信息管理
n组织协调
监理行为行使的主体
监理人:
承担具体项目建设监理的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转换为监理人的条件:
具有相应资质和监理合同
具体的监理行为:
由该监理单位派遣的自然人行使。
监理责任的承担:
自然人行使的监理行为,其责任由监理人承担。
监理行为与质量监督行为的主要区别
(1)性质的差异
质量监督:
政府宏观执法监督
监理服务:
社会微观现场管理
(2)工作内容的区别
质量监督:
质量抽查与质量等级认定
监理服务:
具体建设行为的检验与管理
(3)工作手段
质量监督:
行政手段
监理服务:
经济手段
(4)工作依据
质量监督:
法定职权
监理服务:
监理委托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设计文件
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
现场记录
发布书面文件(通知、指示、批复、签证)
旁站
巡视检验
跟踪检测
平行检测(监理独立抽样检测)
协调解决
监理基本制度
n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n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n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n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n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n监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
n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n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3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n施行时间:
2000年1月1日
n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n发条结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原则与法律特点
n立法原则:
n公正原则
n公平原则
n公开原则
n诚实原则
n信用原则
n公开原则的例外:
购买了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与数量
评标过程
n法律特点:
实体法
程序法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必须招标的范围: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n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
向非特定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布招标信息
邀请招标:
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布招标信息
n两种方式的区别
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
选择的范围不同
竞争的范围不同
公开的程度不同
时间和费用不同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的评标委员会承担
评标委员会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权力:
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重新招标。
保密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
定标的方式、原则
n定标的方式: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定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定标。
n定标的原则: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n定标的约束: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必须在指定的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
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类别
1、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专家
--------招标人(业主)评标代表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工作人员
3、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执法人员
4、行政监察执法人员
第4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14号令)
n实施时间:
2002年1月1日
n必须招标的工程规模:
n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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