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雷检测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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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培训班教材
做为避雷检测专门技术人员,其工作关系着国家财产和千家万户的安全,必须努力提高自已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法令、法规,严守职业道德,以取得各有关单位的信赖和支持。
福建省防雷中心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建筑物防雷检测项目和程序
防雷检测工作是项细致的工作,检测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
因此,检测人员必须一丝不苟、严格把关。
第一节检测项目
1、一类建构筑物需检测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2、二类建构筑物需检测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侵入
的措施。
3、三类建构筑物需检测防直击雷、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二节检测工作程序
1、判定建构筑物防雷分类。
2、检测防直击雷措施是否合理齐全、是否有效?
计算保护范围。
3、检测防雷电感应的措施是否合理齐全、是否有效?
4、检测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是否合理齐全、是否有效?
5、配合检测工作,查阅防雷设计档案。
6、记录检测数据,评估防雷措施,编写整改建议,归档备查。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国标规范要求分为三类。
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
预计雷击次数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录一计算。
4、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摘要)
一、防直击雷措施的要求
1、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帽、呼吸阀、放散管),均应处于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的保护范围内。
对排放有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当有管帽时,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5m;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2、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有联系的金属物(如管道、电缆等)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3、架空避雷线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有联系的金属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物体(如风帽、放散管等)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4、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欧。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但应符合上述2、3条款。
5、树木如高于建筑物和构筑物且不在避雷针保护范围以内,为了防止雷击树木时产生反击,建筑物和构筑物距树木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m。
二、对防雷电感应措施的要求
1、为防止静电感应产生电火花,建筑物和构筑物内的金属物(如设备、管道、构架、电缆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构件)和突出屋面的金属物(如放散管、风帽等),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要求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一根引下线接地。
如为钢筋混凝土屋面,应将其钢筋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仍按18-24m间隔采用引下线(或构造钢筋)接地。
3、为防止电磁感应火花,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等,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30m,用金属线跨接,交叉距离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管道连接处,如弯头、阀门、法兰盘等,不能保持良好的金属接触时(过渡电阻大于0.03Ω),在连接处用金属线跨接。
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4、除特殊情况外,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该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三、防止雷电波侵入措施的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在入户处电缆金属外皮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入户前至少也应使用15m以上的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引入,且电缆与架空线换线处应装设阀型避雷器,并将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以及钢筋混凝土电杆接地镙栓等共同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2、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距建筑物100m以内的管道,还应每隔25m左右作一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20Ω。
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基础可作为接地装置。
3、埋地或沿地沟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入户处也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4、严禁在独立避雷针、避雷线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四、高大建筑物防雷措施的要求
1、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避雷针应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2、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保护范围的要求。
4、建筑物应装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
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所有引下线、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等均应连到环上。
5、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6、当建筑物高于30m时,为了防止侧击,从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应与防雷装置相连接。
7、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一、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要求在建筑物的屋角、屋脊和屋檐等易受雷击的部位装避雷带、避雷针或避雷网,屋面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大于10m×10m或
12m×8m的网格,并将避雷针及其避雷引下线用避雷带连接起来。
2、对突出屋面的物体,如放散管、风管、烟囱等按下列方式设置保护:
a、对排放具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在管顶或附近设置避雷针,当有管帽时,其保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1-5m;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m。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b、对排放无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烟囱等,金属体一般不装接闪器,而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接,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体应装接闪器并与屋面防雷装置相连接。
3、对防雷装置的引下线要求不少于两根,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二、防雷电感应措施的要求
1、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宜共用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以及埋地金属管相连。
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2、平行敷设的长金属物(如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应符合,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30m用金属线跨接,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也应跨接。
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3、屋内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的连接要求不应少于两处。
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均要求与防直击雷接地装置相连接。
4、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b、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m。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其余金属结构连成整体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c、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d、当金属物或线路与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a和b款的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e、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
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
三、对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要求如下:
1、要求低压架空线入户前至少用15m以上的铠装电缆直接埋地引入,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阀型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天)以下地区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和构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入户处应装设阀型避雷器或设2-3mm的空气间隙,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等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b、入户端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接地,靠近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电杆,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余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3、无论架空或埋地的金属管道在入户处均要求与接地装置相连接,架空引入的金属管道在入户前25m左右,还应接地一次,其接地冲击电阻不应大于10Ω。
4、除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外,其余二类办公单位靠近建筑物的两基电杆上的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5、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雷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a、钢构架与混凝土内钢筋应互相连接;
b、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c、应利用钢柱或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引下线相连。
6、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不宜大于30m,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对有爆炸危险的放散管和呼吸阀的排放区上空5m半球体以内应处于保护范围之内。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一、防直击雷措施的要求:
1、对直击雷,一般在建筑物和构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如檐角、女儿墙、屋脊、屋角等处装设避雷针或避雷带。
当采用避雷带时,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2、若屋面装设多支避雷针时,任何避雷针均应用避雷带相连接。
3、防直击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0Ω,并应与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埋地金属管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省级办公楼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4、对突出屋面的物体的保护方式为:
a、金属物体一般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b、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防雷装置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其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设一根引下线,但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或线路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m。
b、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与防雷的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与引下线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2m。
6、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一般可采用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
若多支针则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宜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相连。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二、防雷电波侵入措施的要求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线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3、进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4、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
a、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应互相连接。
b、应利用钢柱或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
c、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并应将60m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1、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的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
b、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
钢管的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断开时宜设跨接线。
c、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
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可取100m。
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计算。
3、油罐的检测应按照储存油品的性质及油罐的结构形式来考虑。
a、储罐的防雷等级按油品的危险程度和它的闪点来划分,并根据油品的闪点和储罐的结构来采取其防雷要求:
一级储罐:
可燃气体和闪点为45℃以下易燃液体开式储罐。
二级储罐:
闪点为45℃以下带有呼吸阀的液体储罐;壁厚小于5mm的密闭金属容器和可燃气体密闭储罐。
三级储罐:
闪点为45℃以上具有呼吸阀的可燃液体储罐;闪点为45℃以下但壁厚大于5mm的密闭金属容器。
b、防雷检测:
一、一级防雷储罐,必须设独立避雷针,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二、二级防雷储罐,要求在罐顶直接安装或独立安装避雷针。
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若山区建设,接地电阻值很难达到要求时,防雷接地电阻可不大于30Ω。
三、三级防雷储罐,闪点在60℃以上的柴油储罐等,接地即可。
在强雷区厚度在5mm以下的罐顶避雷针,接地电阻不大于30Ω。
四、对其它不同结构形式的油罐,防雷接地检测,按以下要求:
甲、对浮顶油罐,可只作接地,不装避雷针。
乙、球形液化气储罐,壁厚一般均在5mm以上,可只作接地。
丙、埋地式油罐,凡是复土在0.5m以上者,可不考虑防雷措施。
丁、钢筋混凝土油罐如装避雷针时,可利用其本身钢筋作接地引下线。
C、防静电检测:
油料在油罐和管道内流动会产生摩擦静电,如不及时导走会产生静电积聚现象,电压可达数千伏,因而油罐和管道必须有防静电接地措施。
一、防静电接地的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100Ω。
二、装卸油台、钢轨、鹤管、钢栈桥等要作防静电接地;油槽车需有临时接地导体;输油管线需与防感应雷电同时考虑,始末端、分支处,交叉或平行敷设净距小于100mm处以及直线段应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长距离平衡管线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30m作一次跨接。
三、计算避雷针保护范围,应考虑罐体及呼吸阀、钢爬梯、围栏平台等。
呼吸阀顶以上3m半球体应处于保护范围内。
注:
(1)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计算请参阅《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2)名词解释和用词说明亦请参阅上述规范规定。
避雷装置安全检测和接地电阻检测方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57-9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标准SDJ8-79《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为标准。
其主要规定摘录如下:
第四章防雷装置
第一节接闪器
第4.1.1条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
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2m:
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
圆钢为20mm;
钢管为40mm。
第4.1.2条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第4.1.3条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镀锌钢铰线。
第4.1.4条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
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第4.1.5条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3.2条一款的规定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
二、钢管、钢罐的壁厚不小于2.5mm,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注:
利用屋顶建筑物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的规定。
第4.1.6条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
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
第4.1.7条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第二节引下线
第4.2.1条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
扁钢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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