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商业汇票学习资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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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办理挂失止付、止付解除、公示催告等业务的登记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应凭证。
第十二条客户因办理票据的质押、背书等业务申请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信息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纸质商业汇票,并填写相应凭证。
第十三条办理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时,承诺费、承兑手续费、委托收款手续费、工本费等按照行内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四条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使用商业汇票业务的相关科目,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进行账务核算。
第十五条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使用的业务凭证包括进账单、记账凭证、业务回执等,其中使用空白客户回执代替业务回执。
第十六条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生成、打印的记账凭证、业务清单等,附当日ABIS传票后装订保管。
其他文档资料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七条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
(一)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机构、用户及岗位管理按照贸易通平台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纸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等业务处理功能的开通,由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用户按照权限分为管理员与操作员。
管理员与操作员应严格分离。
(三)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的所有操作,视为系统记录的注册用户所为,用户对系统记录的本人操作负责。
第十八条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时,有双控和单控两种模式选择。
双控是指单笔业务需要双人操作、换人复核;
单控是指单笔业务仅需一人进行操作。
承兑、汇票登记、抹账、贴现、转贴现等业务应设置双控,实行双人操作、换人复核的处理模式。
其他业务需要设置双控而本规程按照单控模式规定的,可参照本规程要点进行操作。
第三章汇票管理
第一节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
第十九条受理、审查和审批。
客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条办理收取保证金或质押物操作。
对承兑出票以缴存保证金或质押方式办理的,经办人员按相关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质押物的相关操作。
保证金或质押物在ABIS核算并按相关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领用空白银行承兑汇票。
按规定在ABIS系统中办理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请出票交易处理。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三期)(以下简称“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
贸易通操作员(以下简称“操作员”)根据“承兑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以下简称“承兑清单”)、C3打印的“批复通知”等(“承兑合同”、“承兑清单”、“批复通知”以下统称为“文档资料”),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选择汇票管理菜单下“申请出票”交易,输入C3生成的承兑凭证编号,点击“导入CMS承兑信息”,认真核对从C3提取的电子流数据和文档资料。
确认无误后补充输入“禁止背书标志”等信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生成一笔承兑出票待处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承兑交易处理。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承兑交易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一)录入。
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待处理业务中选择相应承兑出票交易,依据文档资料检索列示信息,检查出票信息与文档资料相符后,按系统提示补充录入票据号码、上下浮比等信息。
交易成功后,操作员将上述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据以做复核处理。
(二)复核。
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业务,选择承兑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票据信息,依据文档资料核对录入信息是否相符。
根据复核结果分别作以下处理:
1.核对信息无误的,选择复核“通过”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相关业务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2.核对信息有误的,选择复核“不通过”,填写拒绝理由后点击提交。
若需重新提交的,由录入操作员重新作录入信息处理;
若因C3信息错误等原因需废弃该笔业务的,由复核操作员在待处理业务中直接删除。
第二十四条记载汇票信息。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按《支付结算办法》及“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规定记载票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交付。
汇票第一联专夹保管,汇票第二、三联交客户。
第二十六条收费。
操作员在“公共操作”模块中选择“费用收取”菜单的“待处理收费单”交易,输入相关查询条件,根据记账凭证上的业务编号检索列示信息,选择相应的待处理收费单,办理承兑业务费用的“收费”。
减免或废除收费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有据可依,且必须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收费且为单笔收费的,选择相应的单笔待处理收费单后点击“收费”,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客户回执;
记账凭证、客户回执加盖有关业务印章后,记账凭证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客户回执作收费回单交客户。
(二)办理收费且为并笔收费的,勾选多笔对应的待处理收费单(同一客户组织机构代码下)后点击“收费”;
核对收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使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收费单,加盖相关业务印章,一份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一份交作收费回单交客户。
(三)办理费用减免的,输入减免金额对已收费用调整后,再按以上
(一)的规定打印记账凭证和客户回单。
(四)办理费用废除的,删除该笔业务的收费记录即可。
第二十七条资料保管。
将汇票第一联及“承兑合同”、“承兑清单”、“批复通知”等文档资料按相关规定专夹保管。
第二节汇票挂失止付与解挂
第二十八条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由原办理承兑业务的经办行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一)挂失业务受理。
经办行收到客户提交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停止支付通知书》,检查填写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审查挂失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真实,挂失票据信息与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相符,汇票确未付款且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方可受理。
(二)挂失交易处理。
操作员选择汇票管理菜单中“挂失”中的“挂失止付”交易,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选择输入挂失种类。
如为客户挂失止付的,“挂失种类”应选择“挂失止付”;
如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挂失种类”应选择“公示催告止付”。
补充输入挂失手续收费账号(挂失申请人的结算账户账号)及其他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
现金缴费的,先将款项转入“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挂失手续收费账号填写“贸易通资金划拨中间户”账号。
(三)挂失资料保管。
“挂失止付”交易成功后,《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和经办人名章作挂失受理回单;
汇票第一联备注栏注明“挂失止付”字样、第二、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或《停止支付通知书》与汇票第一联一并专夹保管。
(四)挂失费用收取。
挂失止付业务的收费操作,按照上述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解挂。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办理挂失止付的汇票,仅限原挂失经办行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解挂。
(一)解挂业务受理。
经办行收到客户提交的《解除挂失止付申请书》(以《挂失止付通知书》代)、交回的《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检查填写内容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审查挂失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真实,《解除挂失止付申请书》与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核对无误,经运营主管审批后进行解挂交易处理。
(二)解挂交易处理。
操作员选择“汇票管理”菜单“挂失”中的“解挂”交易,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申请解挂的票据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按系统提示输入其他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
(三)解挂资料保管。
解挂交易成功后,操作员将《解除挂失止付申请书》或《解除停止支付通知书》与汇票卡片等资料一并专夹保管。
(四)其他相关处理。
汇票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挂失止付的,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原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挂失止付失效之日,经运营主管审批后,操作员应按以上
(二)的规定对挂失失效的汇票作解挂处理。
第三节商业汇票质押与解质押
第三十条质押。
以商业汇票为质押物的,操作员收到“《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抵(质)押物出/入库清单”及质押商业汇票时,核对清单记录与质押商业汇票相符,质押商业汇票已按规定经过真伪核验并办理查询查复,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且签章无误,经有关主管审批后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作质押处理。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商业汇票质押的,非托管汇票按登记、质押、入库的流程处理;
已托管汇票按出库、质押、入库的流程处理。
第三十一条非托管汇票质押
(一)单张登记。
以单张商业汇票质押的,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通过汇票单笔登记交易对质押汇票进行登记。
汇票单笔登记实行录入、复核双人操作的模式。
1.录入信息。
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单笔登记,输入质押商业汇票的票据号码,票据号码为票据上的4位组合轮冠字和组合轮冠字后的8位数字。
如质押的商业汇票信息已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录入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相符,补充录入背书次数、直接前手等信息后点击提交;
其他情况,则根据票据记载输入相关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将质押商业汇票传递给复核操作员进行复核。
2.复核信息。
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业务,勾选并点击“汇票单笔登记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汇票登记信息,核对质押商业汇票的记载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是否相符。
如核对信息有误的,选择复核“不通过”,填写拒绝理由后点击提交,退回原录入操作员员重新做汇票单笔登记处理。
如核对信息无误的,选择复核“通过”后点击提交。
(二)批量登记。
以两张以上商业汇票质押的,操作员可选择使用汇票批量登记交易办理登记。
汇票批量登记实行录入、复核双人操作的模式。
录入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批量登记,下载批量导入格式模版,在模版中依次录入质押商业汇票的信息。
模版中“票号1”至“票号4”按左上、右上、左下、右下的顺序输入4位组合轮冠字,“票号”输入组合轮冠字后的8位数字,“日期”应按yyyy-mm-dd的格式输入,“银商标志”输入“银承”或“商承”字样,“不得转让标志”输入“1”表示不得转让,输入“0”表示可以转让。
信息输入完毕后选择“读取清单文件”,系统显示成功导入的票据信息,录入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导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汇票批量登记复核”待处理业务,录入操作员将质押的商业汇票传递给复核操作员进行复核。
复核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点击待处理业务,勾选并点击“汇票批量登记复核”待处理业务,系统反显汇票登记信息,核对票据记载信息和系统记录信息是否相符。
如核对信息有误的,在待处理业务中勾选该笔“汇票批量登记复核”待处理业务,点击“废除待处理业务”,对该笔业务进行废除。
由录入操作员重新录入。
核对信息无误的,选择复核“通过”后点击提交,完成复核。
(三)质押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质押—质押,录入票据号码,点击“显示票面信息”,系统反显票面信息(票据信息不允许修改)。
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补充输入质押人名称等信息无误后提交。
(四)质押票据入库。
操作员办理质押票据入库时,如质押商业汇票是单笔登记的,仅限做单张票据的入库;
如批量登记的,可以选择批量入库,将该批次下的所有票据一次办理入库。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库房管理—入库,输入票据号码,如为批量登记的,可连带同一批次票据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后,入库类型选择“质押入库”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一式两份出入库清单。
记账凭证、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质押的商业汇票交管库员按规定入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已托管汇票质押
(一)汇票出库。
操作员收到并核对“抵(质)押物出/入库清单”无误,经主管审批后,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击库房管理—出库,输入票据号码或“票据包号”,系统显示相应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显示信息无误,出库类型选择“托管出库”后点击提交。
记账凭证、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业务印章和一份“抵(质)押物出/入库清单”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一份出入库清单加盖相关业务印章交管库员,由管库员按规定办理托管商业汇票的出库。
(二)质押交易处理。
比照第三十一条的第(三)项处理
(三)质押票据入库。
比照第三十一条的第(四)项处理。
第三十三条解质押。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质押的商业汇票,应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解质押。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商业汇票解质押时,按先出库、后解质押的流程处理。
(一)解质押出库。
操作员收到并核对客户部门提交的“抵(质)押物出/入库清单”,经主管审批后,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击库房管理—出库,比照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办理汇票出库,其中出库类型选择“解质押出库”。
(二)解质押交易处理。
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质押—解质押,录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票据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相符,输入解质押日期、解质押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解质押人名称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即完成对原质押商业汇票的解质押处理。
第四节汇票注销
第三十四条业务受理、审查和审批。
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出票后已承兑未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注销时,仅限承兑行通过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客户申请注销银行承兑汇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制度办理。
第三十五条注销交易处理。
操作员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后,审核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查和有权审批人审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汇票注销。
操作员选择“汇票管理”菜单的“注销”交易,输入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申请注销汇票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无误,依据《银行承兑汇票注销申请书》录入“注销原因”后提交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第三十六条其他资料保管。
其他资料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保管。
第五节委托收款
第三十七条发出委托收款。
受理客户商业汇票委托收款业务,经办行操作员按先登记、后委托收款的流程处理。
(一)汇票登记。
操作员按相关规定审查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汇票无误后,在“汇票管理”菜单的“汇票登记”交易中对委托收款的商业汇票作单笔或批量登记处理,相关操作比照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二)交易处理。
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委托收款/托收”的交易,“委托收款/托收”要素项选择“委托收款”,依据托收凭证输入委托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人账号等信息。
柜员核对输入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
(三)凭证处理。
委托收款凭证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四)收费按照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发出委托收款且获付款。
发出的商业汇票委托收款获付款的,由经办行操作员按先收款、后销记的流程处理。
(一)办理收款。
接收付款人通过网内往来系统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划付的款项后,由柜员使用相应交易在ABIS系统中将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
(二)委托收款销记。
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的“委托收款/托收销记”交易,依据原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二联输入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核对托收凭证记载信息与系统显示信息无误,销记类型选择“收回资金”后提交交易。
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附当日ABIS传票后保管。
第三十九条发出委托收款但被拒付。
(一)委托收款销记
1.汇票登记。
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单笔登记,将收到退回的商业汇票逐张办理登记,相关操作比照第三十一条办理
2.委托收款销记。
操作员比照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委托收款销记处理,其中,销记类型选择“退票”。
(二)汇票入库
被拒付后需要入库保管的商业汇票进行汇票入库处理。
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汇票单笔登记,将收到退回的商业汇票逐张办理登记,相关操作比照第三十一条办理。
2.汇票入库。
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入库,将退回的汇票作保管入库处理。
3.汇票出库。
票据出库重新寄出或交持票人时,做出库处理,出库类型选择“保管出库”
(三)重新发出委托收款
重新发出委托收款按照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收到委托收款。
经办行操作员按照相关规定审查托收凭证和商业汇票无误后,先逐张登记收到委托收款的商业汇票信息,然后按付款或拒付分别进行处理。
(一)商业汇票登记。
操作员选择“汇票管理”菜单“汇票登记”的“汇票单笔登记”交易,将收到委托收款的商业汇票逐张办理登记,相关操作比照上述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二)确认付款的。
1、办理付款。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经办行柜员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通过网内往来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向收款人划付款项,具体操作执行相关系统的规定。
对于商业承兑汇票,经办行及时通知付款人后得到付款答复且账户中有足够票款的,柜员按照相关规定从付款人账户中扣款,并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通过网内往来或大、小额支付系统,或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向收款人划付款项。
2、结清登记。
办理划付款项后,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的“结清登记”交易,输入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商业汇票的记载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相符,补充输入最后持票人名称后提交交易。
(三)确认拒付的。
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的“拒付”交易,输入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核对商业汇票的记载信息与系统记录信息相符,补充输入最后持票人名称和拒绝付款理由无误后提交交易。
第四十一条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在扣划出票人账户存款和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付款支付票款时,凭票向持票人或收款人付款后,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做垫款处理。
(一)垫款交易处理。
操作员选择“到期处理”菜单中的“承兑垫款”交易,输入发生垫款的票据号码,系统显示票据信息。
操作员核对汇票记载信息与显示信息,按系统提示补录相关信息。
补充信息中的借款人、执行利率、还款结算账号、垫款金额信息需手工录入,其他信息系统可供选择。
交易要素中,交易类型应选择“正交易”,执行利率、利率类别、利率浮动周期、利率浮动方式等应匹配一致。
操作员核对信息无误后,提交交易。
(二)垫款金额差错处理。
办理以上垫款交易成功后,如发现输入的垫款金额小于实际垫款金额的,由原操作员重新执行该交易作补记账处理。
要素中的交易类型应选择“补账”,垫款金额输入需补记金额。
(三)垫款后续处理。
发生承兑垫款时,应及时通知经办客户部门办理清收等后续处理。
(四)收回垫款处理。
收回承兑垫款时,按相关规定通过ABIS的相关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章贴现
第四十二条业务受理、审查和审批。
贴现业务的受理、审查和审批按照“商业汇票相关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汇票登记或出库。
经办行操作员根据客户部门提交的确认受理的贴现申请资料,对非托管票据,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汇票管理—汇票登记,做贴现票据的单张或批量登记处理,相关操作比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
对已托管票据,则做出库处理。
第四十四条发起申请。
经办行操作员在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中依次点击(转/再)贴现—贴现申请,输入票据号码后,系统显示票据信息,输入贴现率等相关信息,试算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纸质商业汇票系统生成一笔“贴现经办”待处理业务,待C3审批后再做后续处理。
第四十五条贴现经C3审批通过,并完成凭证生效处理后,将《商业汇票贴现合同》(以下简称《贴现合同》)复印件、“商业汇票贴现清单”(以下简称“贴现清单”)、C3打印的“批复通知”等(《贴现合同》、“贴现清单”、“批复通知”以下统称为“文档资料”)等移交操作员,并按规定办理登记、签收。
第四十六条贴现交易处理。
纸质商业汇票系统贴现交易实行录入、复核的双人操作模式。
(一)录入信息。
录入操作员选择待处理业务的贴现经办交易,依据文档资料检索列示信息,选择客户部门已发送贴现申请的对应记录,核对贴现票据信息与文档资料相符,“C3贴现合同编号”要素项输入《贴现合同》上的17位编号,导入C3贴现借据号,试算并检查系统计算的利率、利息及应付金额等是否准确。
选中“异地标志”和“节假日加计天数”,点击“修改信息”可以修改相应数据。
如需更改贴现利率,则更改后点击试算,系统根据票据金额和贴现利率自动计算出贴现应付总金额。
录入操作员核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交易成功后,录入操作员将相关文档资料传递给复核操作员进行贴现复核。
(二)复核信息。
复核操作员选择待处理业务的贴现复核交易,依据纸质文档资料检索列示信息,勾选录入操作员已发送的信息记录,核对录入信息与纸质文档资料相符后,选择复核“通过”提交交易。
对于复核不通过的,选择“不通过”,并填写退回理由,点击提交后退回该笔业务,由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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