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4834267
- 上传时间:2023-05-04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7.61KB
浅谈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Word文档格式.docx
《浅谈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Word文档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
”[7](P118)英国领事在晚清闭关时代的保商制度取消后,成为来华英国商人的“保人”,因而有协助缉私的义务。
英国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清王朝在接受协定关税的同时接受领事报关制度。
[8](P88)英国最初还在领事报关制度下“协助”清政府缉私,但没有认真履行协助缉私的义务,这是由于在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中都没有这种规定,英国认为,若认真协助清海关缉私,就会使英国商船在与他国的竞争中处
于不利境地。
[9](P10~11)英国在鸦片战争之后一直设想推行其自由贸易政策,逐渐由推行领事干预中国海关的政策转向对清海关彻底改造的策略。
随后英国借故所谓不干涉中国主权,从而取消了协助缉私的条约义务。
[5]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清王朝,财政收入以地税为主,本来就不重视对外贸易的经济效益,而是把外贸作为对外“羁縻”的手段。
清王朝不仅对关税的流失安之若素,甚至不在乎英国取消协助缉私的条约义务。
[10](P91)英国为了确保中国海关保障其在华利益,图谋逐步控制中国海关。
一方面纵容包庇外商大肆走私,一方面又指责中国海关官员贪污腐化,纳贿私放,结果使清政府的关税征收制度彻底瓦解。
英国大肆渲染“除非由外国人缉私征税,海关便无从征税”[11](P324~325),从而迫使清政府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不得不接受洋人帮办税务。
在上海,西方列强建立了外籍司税制度,由英、法、美三国领事各举荐一人充当司税,规定海关单据必须经洋司税副署和海关账册公开,并以洋扦子手验货[5]。
这样便限制了海关内部作弊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缉私,增加了海关关税。
其后,外籍税务司制度迅速推行到各个口岸,这种以外国人治外国人的做法,清王朝美其名曰“以夷制夷”,实际上,中国的海关缉私主权在逐渐丧失。
3·
外籍税务司制度下的海关缉私
1861年李泰国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统一了海关行政的权力,此为以英国为首的列强控制近代中国海关的开端。
1863年赫德就任海关总税务司,在其长达45年的任期内逐步建立了以外籍税务司制度为核心的近代中国海关。
海关中最核心的机关是征税股,征税股又分内班、外班和海班三个部分,其中外班和海班的一些职能部门负责查缉走私。
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洋商违反关章案件屡有发生。
但是他们一般是听之任之。
总税务司赫德在总税务司署设立一开始,就认为走私问题不好解决。
他也意识到除非中国成立有效的缉私机构,海关业务绝对无法顺利进行。
可是大多数外国领事认为中外条约没有明文规定,反对采取任何防止走私的尝试,所以就是成立缉私机构,还是会有困难的。
[12](P289)但是总税务司署作为税收的主管机关,如果对走私问题置之不理,对中国政府说不过去。
在这种情况下,赫德决定把缉私问题由各关自行处理。
[3](P692~693)缉私和违章处分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处分的权力,就达不到惩戒和制止走私的目的,缉私就等于空话。
若要处分,外商则凭借领事裁判权否认海关洋员的处分权力。
于是列强与总税务司赫德里应外合,从损害中国海关的走私违章处分管辖权入手,制定了破坏中国海关主权的“会讯”章程。
1863年,英美两国公使照会清政府,提议在承认中国政府违章处分具有单独裁判权的前提下,由领事和代表海关监管的税务司共同审讯走私违章案件,并草拟了10条章程。
赫德以“似让权而永保其权”的手法诱导总理衙门批准对走私违章案件试行“会讯”办法。
[13]1865年10月27日赫德拟定的《上海海关扣留案件条款》颁布施行。
一开始,扣留案件条款仅在上海施行。
[14](P376)1867年经英美公使增订为《会讯船货入官章程》,规定有关外商的关税案件得由海关监督与领事“会同会讯”,税务司亦应参加;
领事与海关监督、税务司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时,应申请总理衙门和驻京公使查核定夺。
1868年5月31日正式颁布《会讯船货入官章程》(简称《会讯章程》),为专对洋商违反我国海关章程的处理约章。
[7](P135)《会讯章程》践踏条约的规定,破坏“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的原则,夺取了海关监督的会讯权,剥夺了中国政府的违章处分管辖权和案件最终裁决权。
《会讯章程》公布后,赫德一再告诫各口税务司与领事私下交易、息事宁人,以免招致外商走私违章所具有的一点约束作用也潜消于无形。
所以,从它公布到废止的六十多年间绝少实行。
[10](P212)偶有实行,也是对外商从宽轻罚了事,“此已成海关习用之原则”,[15](P120~121)后任关务署长郑莱批评道:
“不特华洋待遇不平,且其制亦有损于主权。
”[16]在领事裁判权和《会讯章程》的保护下,外商走私违章的不法行为从未间断过。
虽然从有关资料中看到1874年2月12日和6月8日赫德与康发达的来往信函谈及有关缉私机构问题,[8](P37)但是缉私机构始终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会讯制度对海关缉私起了釜底抽薪的作用,外商有恃无恐,猖狂走私。
终清一代,直至北洋政府垮台,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海关缉私制度和完整的海关缉私组织机构,海关缉私不过是虚张声势、装潢门面而已,功效十分有限。
[13]
二、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确立的历史背景
国民政府加强对海关行政管理权的控制1927年随着北伐战争的胜利,中国形式上得到
1927年6月,国民政府财政部设立关税处;
10月,关税处改为关务署,[17]直接管辖中国海关。
1929年1月,梅乐和继任总税务司,财政部长宋子文训示梅乐和:
“朝野对于海关方面,指责殊多,有谓中国海关俨然成就政府中之政府,不啻为列强驻华使馆之附属物,甚谓总税务司之一言,其效力等于财政之成法,北京政府财政总长之命运,实操于总税务司之手,且海关收入,则只限于外籍关员,当时朝野一致,有彻底改善海关组织之主张。
”虽然国民政府慑于列强特别是英国维护在中国海关中的权势的压力,不敢改用国人任总税务司和彻底废除外籍税务司制度,但
国民政府明确宣布,“海关将只应恪遵政府命令,掌管征税工作,而摆脱一切政治性的,超出本职之外的职权和联系。
”[18](P41)自此国民政府加强了对海关行政管理权的控制。
中国关税自主运动
刚刚成立的国民政府财政十分困难,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每月收入不过三百余万两,而军费支付达一千五百万两;
南京国民政府每月收入不过五百万两,而军费支出达一千八百万两。
[19](P574)亟须解决财政入不敷出的严重问题。
1925年11月,在北京召开关税特别会议,与会各国允承中国自1929年起享有关税自主之权。
1928年7月至12月,美、德、挪、比、意、丹、荷、葡、英、瑞、法、西等12国相继与国民政府签订了关税新约或友好通商条约,承认
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根据一切有关关税事项“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20](P28~29)国民政府自行修订了进出口税则。
1929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一个“国定税则”,进口税率从原来的5%提高到7.5%~27.5%。
[3](P751)1929年起接连爆发了蒋桂战争和蒋冯阎中原大战,紧接着从1930年底到1930年秋,蒋介石发动了对中央革命根据地的三次大“围剿”,国民政府收支严重失去平衡。
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进口税率一再提高,1931年1月1日实施的第二个“国定税则”采用5%~50%的12级税率,经1932年部分修改,4月间提高了糖品进口税率,8月间又提高了人造丝、绸缎、洋酒、玩具等货品的进口税率。
“九一八”事变后日伪截留东北关税,国民政府每年关、盐两税损失达五千万元。
1933年5月,《中日关税协定》期满,国民政府摆脱了三年内不得提高税率的束缚,于是全面修改进口税则,大幅度提高税率。
1933年和1934年税则的最高税率均为80%,如卷烟、洋酒、绸缎、砂糖、人造丝等货物的进口税率均达80%,棉花、呢绒、纸品、海产品等货物的进口税率亦达35%~50%。
[21]
各地走私形势渐趋严峻
我国幅员广阔,有着漫长的海岸线和众多的海湾港汊,便于走私,尤其华南港澳一带在鸦片战争前早已盛行。
海关缉私的装备十分落后。
截止至1927年,海关共有大小巡船10艘,大小巡艇43艘,以小船小艇居多。
且大巡船“并征”、“专条”、“厘金”、“流星”、“海星”诸舰建造年代久远,都已陈旧落后,最高时速均在12节(海里)以下。
从海关拥有的舰艇数量及其质量上看,都远远不能适应加强海关缉私的需要。
岸上巡缉力量也只有少量的巡役和缉私役。
海关缉私能力十分有限,“海关办理(缉私)事务,极感困难。
”[22]加重税率固然可以弥补财政的亏损,但跟着而来,却是走私日盛一日。
走私的物品以人造丝、砂糖、卷烟、洋酒、纸品、海产品等高税率物品为主。
“华南以香港、澳门、台湾、广州湾等处,为私运渊薮。
华北则以由关东各地及东北各省至渤海湾,以及山东东北部沿岸,为私运充斥之区。
”[23](P427)1930年12
月,财政部派员前往南部沿海一带调查,并令华南各关税务司详细报告,为此还专门规定100吨以上的轮船或电船,不准在本国与外国各埠间运行,违者扣留充公。
[24]但是,由于港、澳、广州湾分别为英、葡、法殖民地或租借地,台湾、关东租借地和东北则是日本的殖民地,走私策源地已经形成,私货有大量涌入之趋势。
尤其是日本政府采取了阻挠中国实行关税自主、提高税率的侵略政策,促使日本商民更加起劲地进行对华走私活动。
因此国民政府意识到必须尽快建立健全近代海关缉私制度,维护本国民族工业,保障国家的关税收入。
三、近代中国海关缉私制度的确立
健全海关缉私组织机构
为了整顿海关缉私行政,健全海关缉私机构,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于1928~1935年先后派考察员23人到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比利时、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亚8国考察海关行政制度,历届考察员写出报告,汇编成《各国海关行政制度类编》一书,着重考察西方主要国家的海关组织、征税制度和缉私制度。
[25]为建立中国海关的缉私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同时,1929年10月,总税务司委派专人“筹拟各关巡缉事务专员”,赴东北及九龙、潮汕一带
调查走私情形。
经过调查研究,总税务司署于1931年1月添设缉私科,派总税务司署总务科额外税务司兼金陵关税务司福贝士任该科税务司,[26]专门负责统筹规划、部署落实全国海关缉私工作,协调各关缉私事务,统一政令,统一领导指挥。
并自1932年起,先后于江海、粤海、津海、九龙、厦门等重要缉私区设立缉私课,总理该区缉私工作。
“海关设置专管缉私机关,此为嚆失。
”[27]为防范武装走私,呈经国民政府行政院核准,海关于滇越、港澳、中朝、中苏沿边各关添招武装巡缉;
至1935年,陆续于潮海、闽海、粤海、九龙、拱北、琼海、东海、津海、瓯海、北海、蒙自、思茅等关组建了武装巡缉队,以保证各关缉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民
政府于1931年裁撤25公里外和25公里内常关,为严密海陆关防,改设海关分关1处,分卡68处,分所21处(不包括东北各口),[28]充实了海关原有的分支机构,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在沿海布下了一道缉私网。
为查缉便利起见,海关还实行了分区缉私制度,全国海岸分成四大缉私区,区分为若干辅助缉私区。
各大区,各配备若干主力巡缉舰,若干巡缉艇。
第一区,北起鸭绿江口,南迄连云港;
第二区,北起青岛,南迄浙江的三角洲;
第三区,北起舟山群岛,南迄广东遮浪闸;
第四区,北起广东石碑山,南迄东京湾。
各区起讫点互相包叠,以免有所疏漏。
各区查缉工
作,统归各该区主要根据地的税务司负责管理:
第一区归青岛胶东海关;
第二区,归上海海关;
第三区归福建厦门关;
第四区归广东九龙关。
[3](P755)为了加快信息情报的传递,提高海关缉私效率,海关还在各根据地设置了专用无线电台,建立了缉私情报协作网,以利各关协同缉私。
自此,海关缉私组织“业已规模大备,堪与他邦缉私设置,互相媲美。
”[28](P16)海关缉私力量大为增强,缉私效率显著提高,海关缉获走私货充公变价及罚款金额从1931年的270万元猛增
至1934年的790余万元。
[29](P5)海关缉私组织机构的健全,保证了缉私行政的正常运转,使各项具体措施得以贯彻落实,为建立完善的缉私制度打下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厘定海关章程条例
鉴于税率提高后各地沿海走私船只走私猖獗,国民政府财政部决定加强海上缉私,饬令总税务司拟具《海关巡轮在本国领海内检查华洋船只应守规程》,宣布海关巡轮在中国12海里领海内,拥有领海缉私权。
一改以往海关查缉外商船货须先经该国领事签发搜查证的规定。
这是国民政府试图废除列强强加给中国在海关缉私方面的治外法权的端倪。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在会讯制度下海关缉私形同虚设的反常现象,国民政府从厘定海关章程条例入手,重申海上缉私主权,并于1933年8月4日废除了会讯制度。
于是,制定一套有效的缉私法令法规就摆到了
首要议事日程上来了。
经过长时间的研讨和广征各界意见,并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缉私法令,1934年6月19日,国民政府颁布了《海关缉私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关员警执行缉私时的搜查对象、空间和时间范围以及扣留货物的程序。
对走私行为的构成及对违章货物、
货主、报关行、舟车工具等的处分法则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全文共35条。
这是海关自创设以来颁行的第一个较完整的缉私法规,从而改变了在会讯制度下海关形同虚设的反常现象。
根据《海关缉私条例》第31条的规定,1934年11月设立了海关罚则评议会,受理中外商民不服海关处分的抗议案件。
规定评议会直属关务署领导,评议员、主席评议员和评议会秘书均由关务署指定,无论没收或罚款案件的管辖权全部收归评议会,从而摆脱了外国领事对走私违章处分的干预,改变了会讯制度将税务司与领事意见分歧案件提交外交解决的做法,将走私案件的最终裁决权收归中国政府的行政和司法部门。
与此同时,国民政府还先后废止和厘定了一批海关章程规则,如订定《船只进出口呈验单照规则》,废除退税存票制度,修订长江通商
章程,制定《管理报关行暂行章程》等,所有这些严密监管制度和程序,为堵塞走私漏洞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加强缉私队伍的建设,完善海关缉私体制从19世纪70年代起,海关陆续购置了10余艘
巡船和30余艘巡艇,但海关缉获的外商走私违章案件寥若晨星,走私贩逍遥法外。
为了保障海关缉私制度较好地得到贯彻执行,国民政府责成并支持海关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海关缉私力量,特别是筹划沿海巡缉事务和创建了一支相当可观的海上缉私武装。
1932年,海关缉私科拟具建造巡缉舰艇、组建海关缉私舰队计划,[30](P326~327)到1934年底,舰艇建造工作大致完成,计有主力巡缉舰26艘,分配我国沿岸,北自山海关,南迄东京湾,担任深海巡缉工作。
另外还有巡缉艇40余艘,分配各关区,辅助主力巡缉舰,担任港湾缉私工作。
[31](P32)1934年宋子文还亲自到沙逊大厦安利洋行的办事处去为“上海海关缉私营”购买步枪等军火。
[32](P1)
总税务司署还从制度入手,加强对关员的约束,尤其加强对洋员的训诫。
“据调查所得,各关洋员多有犯舞弊贿赂的行为,直到最近几年,经总税务司的严厉诫告,更因制度改良华洋平等,洋员不能专权,这种表现才逐渐减少而趋消灭。
”[33](P190)
4·
制定协助缉私的奖励制度
1933年12月,孔祥熙上台伊始,就对以前地方机关协助缉私给奖方法作了修改。
他说:
“地方机关缉获普通货物,仅得奖金一成或一成半,违禁品仅得奖一至三成,为数未免过薄,似不足以照激励。
海关对于公安、邮政等局协助缉私,向视同眼线,普通货物给奖四成,违禁品给奖三成至五成,现其他机关协助缉私情形,既与此相同,则给奖似未便歧异。
故拟一律按眼线给奖办法办理,以资鼓励,而昭公允。
”[34]为了进一步提高缉私的积极性,1936年6月,财政部又制定了《缉获私货从优给奖办法》,规定:
海关根据眼线报告,因以缉获私货者,由海关处分后,以处
分所得之款,给予该眼线奖款5成;
各机关及军警缉获私货,移送海关处理者,由关处分后,以处分所得之款,给予奖款5成;
商家厂家,举发其本商号或本工厂私运私销情事,海关因此缉获私货者,由关处分后,以处分所得之款,给该举发人奖款5成;
海关查获私货,如系邀同军警到场帮助执行者,给予该帮助军警奖款1成。
为便于检举,财政部还特地制定了《设匦告密办法》。
这些奖励措施的制定和施行,进一步完善了近代海关缉私制度。
四、结论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稳固其统治,利用列强想在华取得较多的经济利益的企图,趁机恢复了中国的缉私主权和走私违章处分管辖权,在国家法权思想和民族自主精神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海关缉私制度,使海关缉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整顿加强了海关缉私工作,逐步建立了近代中国的海关缉私制度。
■
晚清海关缉私体制述论
摘 要:
走私是一种国际经济违法犯罪活动,是逃避海关监管的非法、变态贸易行为。
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执行缉私职责,代表国家行使主权。
缉私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项重要权能,国家主权是海关缉私的根本政治保障。
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以及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并决定了晚清海关缉私体制的建构以及缉私工作的成效。
关键词:
晚清;
走私;
缉私
一、晚清时期走私活动的主要特征
“中国几百年来一直是各国走私者满意的猎食场所”[1]。
晚清时期,走私活动绵延不断。
早在嘉道年间,“英国的不法商人来中国的日渐其多,许多快艇小船,阑入珠江,船主水手,不遵守任何法律,不服从任何权威,常常斗殴争打,以致逞凶杀人,无法无天。
”[2](P49)五口通商以后,走私分子“依仗着高速精锐的飞剪船,运用行贿手段,腐蚀海关员役,进行了肆无忌惮的走私活动,形成了一股大规模的走私逆流。
”[3](P8)1852年7月,江南道监察御史梁绍献上奏称:
“奸徒走私,……或雇用快艇,直达夷船,或借票影射,飞渡关津,或通事书差,串通瞒验,百端诡计,愈出愈奇。
此洋务所以日坏,夷情所以日肆,而偷漏所以日多也。
”[4](P67-68)1852年5月15日,
上海《字林星期周刊》亦称:
“洋商对于应缴之税饷,初因惧其领事之督促,尚能照章完税,今竟无所顾忌,每以设计偷运大宗货物为其营业之方法,致一般诚实商人,咸蒙其害……总之,葫埠走私一事,日甚一日。
”[5](P72)许多外国洋行也大肆进行走私贸易活动,走私蔓延各个开埠口岸,以及一些未开埠口岸。
走私的浪潮在中国沿海以至内地广泛地泛滥着。
晚清时期的走私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从走私方式和对象上看,一方面,走私的方式大多为进口走私,相对而言,出口走私较少;
另一方面,走私的对象(即货物)违禁品居多,普通货物为少。
进口走私是以鸦片为大宗。
鸦片战争爆发之前,每年走私到中国的鸦片已猛增到40000箱左右[6](P33)。
鸦片战争爆发后至外籍税务司制度建立前,鸦片以及其他普通货物的走私活动,已发展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
这主要是由于鸦片战争后,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被迫实行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极低的海关税率,实际上经常还不到值百抽五的水平。
海关税率低下,使得合法进出口货物与走私进出口货物的差价很小,走私普通货物获利不大。
“曩者海关税率低微,私运货物,除鸦片、军火及违禁物品外,普通货物,尚属无多。
”[7](P157)因此“从外国入口而言,走私者的真正动机不全是偷漏关税,盖因关税非重负荷,而是运入违禁品,如枪械、鸦片和麻醉品。
”[1]出口走私主要以茶叶、生丝为大宗。
借助领事的庇护,加上清朝官员的纵容,出口走私活动有时也很猖獗。
正如英人莱特指出的那样,“在任何条件有利的地方,都进行着活跃的走私贸易,大多数从事于鸦片,但也从事于外国匹头和杂货以及土产品的走私。
”[8](P29)各种走私的货物有白糖、冰糖,向来夷人采买,每年不下五六千万斤。
至道光二十五年间,仅得1600万斤,近年以来绝少呈报,其为偷漏,更属显然。
此外如进口之洋参,出口之绸缎,皆属大帮货物[9](P398)。
第二,从时间上看,晚清时期走私活动表现为两个明显不同的阶段:
1842-1859年走私活动比较猖獗。
由于“各条约的签订并没有能够制止走私。
相反的……在一八四三到一八五四年期间,也就是从各条约签订时起到上海海关外国税务制度建立时止,走私贸易,特别是鸦片走私,却象一棵绿色月桂树般地欣欣向荣起来。
”[8](P29)当时“同中国官厅在海关方面有直接关系的外国商人们,创出了一整套走私的方法和种种偷漏国税的诡计,而这些中国官宪却都是多少有些惟利是图和贪污腐化的。
中国法律和条约规定一概被置之不理,有时是一伙人用强力破坏港口章程,但比较更常见的却是本地官厅和外国人之间的行贿串通。
帝国税收被这两种方法欺蒙偷漏;
对外贸易已经腐蚀败坏,变成为—种冒险和欺诈的勾当了。
”这种情形几乎遍及各沿海口岸。
在厦门,英国驻厦门领事在写到当日那里的情况时,说:
“走私现在已经这样大量增长,这样活跃地进行,特别是通过外国船舶”,以致使他“对于走私货物的价值难以作一个合理的估计”。
巴夏礼在1853年写信时,报告说,“在厦门,人人都知道,呈报的进口货不见得有一半,而海关的出口货帐目,也不过是帐面文章罢了。
”[8](P44)“具有非法贸易悠久传统的广州,自有一段非法偷漏协定关税和漠视条约规定的同样故事可谈,至于福州和宁波的走私范围,则只是由于凑巧的机缘而受到一些限制。
广东的外商常常并不亲自去走私,而是雇佣广东人来代理。
在宁波,沿岸贸易夹板船的所作所为和他们的护航活动,已经成为公开的丑事。
[8](P44-45)
而在1859-1911年期间,走私活动虽然有涨有落,但总的趋势是下降的。
在一定程度上,泛滥的走私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这主要是由于:
其一,依据许多列强与晚清政府签订的许多不平等条约,中国关税用于外债担保和战争赔款,因此,大规模走私不但造成清朝税收损失严重,而且不可避免地使那些和走私输入的品类相同的国产货物要忍痛杀价,并助长走私出去的那种货物的价格上涨,这样走私不仅损害了中国利益,也危害列强对华经济贸易利益,所以走私逐渐受到内外的共同打压。
其二,随着外籍税务司制度在中国的逐步确立,海关在查缉走私和征税方面出现了“弊绝风清,涓滴入库”的局面。
二、晚清海关缉私主权的丧失
走私偷漏应受到相应的处分,这是任何主权国家的海关法都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为防范进出口货物的走私偷漏,拥有检查、搜索和违章处分的权力。
这种权力是属于国内海关法的范围,不容任何国家、任何商人的干预,这是各国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谈 近代中国 海关 缉私 制度 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