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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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依据《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7—2021年)》和《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结合西安市大数据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经本办法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单位,纳入西安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作为西安市大数据有关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和参与西安市大数据产业建设项目的优选单位。
第三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西安市大数据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是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核、认定大数据企业,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有关标准和政策的制订和执行;
(二)承担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的组织和领导工作,负责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三)负责大数据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名单,核准大数据企业证书编号;
(四)化解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整改;
(五)开展企业信息征集和整理工作,强化西安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析能力,建立市大数据企业名录,为大数据企业在获得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和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过程中提供相关服务;
(六)对已获得认定的大数据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七)对大数据企业违反本办法,虚构事实申请认定或认定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取消认定或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八)其他保证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正常开展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大数据领域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从事数据采集、存储、整理、运维、安全等管理服务,数据挖掘、计算、加工等技术服务,数据应用、咨询、培训、交易撮合等增值和平台服务等相关数据服务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西安市;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大数据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总收入的50%及以上;
(四)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自身掌握大量数据并进行处理产生价值;
2.提供数据采集、整理、运维、安全和数据存储管理、分布式计算、可视化、分析挖掘、加工治理等服务;
3.提供大数据资产运营服务;
4.提供大数据应用、交易和流转服务;
5.提供大数据咨询、培训、分析解决方案服务;
6.提供与大数据相关云计算服务;
7.从事其他大数据技术研发、应用或衍生产业。
(五)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区县、开发区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和《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企业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一年的提供经营期间对应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5.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明细表,以及相应业务合同和收入证明;
6.涉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二)区县、开发区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初审
各区县、开发区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大数据企业,将企业申报材料正式提交市大数据局进行专家评议和复审认定。
(三)专家评议
市大数据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大数据局根据专家组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行认定。
被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在市大数据局官方宣传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由市大数据局向企业颁发具备唯一编号的《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证书》(附认证二维码)。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大数据局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八条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截止可提出复审认定。
大数据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不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复审认定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条对已获得大数据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按市大数据局要求定期上报日常经营情况。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获得大数据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由市大数据局进行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大数据局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并收回《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证书》,按认定程序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大数据局报告。
企业更名的,经市大数据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西安市大数据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市大数据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局决定,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一)实际生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从事大数据行业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偷漏税、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企业未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被行政机关处罚、存在失信记录;
(七)未按期上报日常经营情况,未及时上报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外资来源地
(选填项)
注册资本
主要经营范围
员工人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机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企业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时间
股票代码
上市类型
声明:
本申请书上填写的有关内容和提交的资料均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本企业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年月日
附件2:
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
从事领域
□核心产业
□大数据硬件□大数据软件
□大数据服务□行业大数据
□其他____________
□关联产业
□互联网□虚拟现实
□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
□云计算基础服务□云计算基础服务
□物联网□其他____________
□融合产业
□智能制造□智慧农业
□智慧城市□智慧交通
□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
□智慧医疗□智能家居
□智慧物流□其他_________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件)
Ⅰ类
Ⅱ类
企业人力资源
情况(人)
人员总数
研发人员数量
企业近三年
经营情况
(万元)
年度
种类
营业收入
大数据业务收入
研发投入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企业近一年生产、拥有或处理的数据量
(数据名称、规模、所属领域、来源,支撑应用情况,数据流转情况)
主要大数据产品(服务)名称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是□否
附件3
拟认定大数据企业初审汇总表
西安________区县\开发区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汇总表
区县(部门)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区县(部门)联系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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