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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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毕业设计论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学士学位论文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
姓名:
申请学位等级:
学士
专业:
工程管理
指导教师:
学号: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
摘要
随着我们经济不断高速平稳发展,和各地大发展大生产的政策引导下,建筑工程业发展迅猛,而建筑工程往往又以招投标作为最具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招投标正不断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对宏观经济带来影响,而且正不断融入到微观个体的行为中。
招投标行为一方面促进了建筑工程市场的繁荣和平稳发展,优化了建筑工程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了建筑工程投资,提高了建筑工程的质量,明确了建筑工程的目标。
但是我国实行招投标时间还不长,很多业务还属于初级阶段,行业规范化还远远不够,在这其中滋生了暗箱操作和腐败行为,正是因为招投标的作用以及它的深远影响,行业对于招投标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关键字:
建筑工程招投标法规行业标准透明
Theproblemandcountermeasureofconstructionprojectstendering
Withtheconstanthighspeedandsteadydevelopmentofoureconomic,andtheguideofdevelopmentandproductionpolicyineverycity,constructionprojectsisdevelopingrapidly,andwealwaysusethetenderingasthemostcompetitivewaytopurchase,tenderingisgoingdeepintototheeachaspectofsociety,notonlytothemacro-economy,butalsotothebehaviourofmicrocosmicindividualconstantly.
Oneside,tenderingpromotetheflourishingandsteadydevelopmentofconstructionprojectsmarket,optimizetheresourceallocationofconstructionprojects,savetheinvestmentofconstructionprojects,improvethequalityofconstructionprojects,cleartheaimtheconstructionprojects.Butthispolicyhasnotbeenusedforalongtimeinourcountry,someprofessionalworkisstillbelongingtotheprimarystage,andweshouldimprovethestandardizationofthisindustry,thereasonofblackcaseworkandcorruptionistheeffectandinfluenceoftendering,sowehave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andsupervision.
KeyWord:
constructionprojectsTenderingLawIndustrystandardTransparent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流程和现状
1.1招投标的发展
1.2招投标流程
1.2.1招标
1.2.2投标
1.2.3开标
1.2.4评标
1.2.5定标
1.3我国招投标的现状
2.当前招投标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单位方面
2.2投标单位方面
2.3中介以及定标单位方面
2.4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方面
2.4.1监管手段不够
2.4.2官商勾结,行政不作为
3.造成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3.1立法滞后
3.2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
3.3现行招投标制度尚不健全
3.4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
3.5监督管理不到位
4.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4.1深化政府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4.2采取失察责任追究制
4.3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加强监督
4.4实行准入清出制度
4.5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质疑与投诉制度
4.6适当借鉴成熟国家招投标经验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问题及对策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发展、流程和现状
1.1我国招投标的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改革揭开了我国招标历史发展的新篇章。
1979年,我国土木建筑业最先参与国际竞争,以投标方式在中东、亚洲、非洲和港澳地区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务。
国内建筑业于1981年在深圳和吉林开始招投标的试点工作。
深圳国际商业大厦工52000平方米,经招标节省投资964.4万元,工期缩短半年,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吉林省吉林市从1985年开始在功用建筑及住宅小区试行招标制。
继深圳、吉林招标投标试点工作之后,原水利电力部于1982年7月,在鲁布革引水工程中首次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参加投标的企业有8家,日本大成公司以比标底低46%的价格中标,工期缩短120天。
这些招标投标试点的成功,在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引起很大的反响。
为推行招投标制,在以后的二十几年中,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法规。
1.2招投标流程
招标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
1.2.1招标
人们习惯于把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即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中标统称为招标过程,这里所介绍的招标是指拟定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物资或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全部过程的第一步骤。
招标方式是采购的基本方式,决定着招标的竞争程度,也是防止不正当交
易的重要手段。
总体来看,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有关采购法律规则都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三种方式。
公开招标,又叫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由招标人在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刊登招标公告,吸引众多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取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按照竞争程度,公开招标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实际上调整的应该是国内竞争性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国内竞争性招标可能最大的问题是对投标人的限制。
虽然并无法律上的限制,但实际上的限制却非常之多。
针对这种限制,《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选择性招标,即由招标人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一般以选择3-10个参加者较为适宜,由于被邀请参加的投标人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
1.2.2投标
投标是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寻找并选取合适的招标信息,在同意并遵循招标人核定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投标文件,以期通过竞争为招标人选中的易过程。
投标活动具有与普通买卖方式不同的两大特点。
首先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比较直接。
招标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接受各种投标人提出的各种报价,并进行比较,势必使投标人之间面临相对直接的竞争,其次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比较综合。
投标人要想为招标人选中,不仅要在技术、商务上具有竞争力,还要在企业资信、售后服务等方面具备优势。
这样,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就体现出高度综合的竞争特点。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通过后,必须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购买标书。
投标人自购买标书之后,应立即做反应,编制投标文件,并及时递交投标书,在开标时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到场。
1.2.3开标
开标是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开启招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报价等的公开过程。
开标通常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公开开标,即事先在报等媒介上公开开标信息,通知投标人,并在有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进行。
第二种是秘密开标,即主要招标单位和咨询专家秘密开标,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政府代表或有关人员参加。
公开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开标时,由公正人查验标箱及招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唱标、记录。
1.2.4评标
评标是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递的投标书进行审查及评议的过程。
评标的目的在于从技术、经济、商务、法律、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对每份投标书加以分析评价。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委托方全权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充分地审阅研究投标文件,有权要求投标方代表对投标不明确的地方进行解释。
评标委员会依据“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和标书的要求进行评标。
1.2.5定标
定标是评标委员会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中标的过程叫定标。
招标人通知该投标人,并确认其中标,这一过程,对招标人来讲称之为“授标”,而对投标人来说,则是“标”。
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并发出通知后,中标人应按期协商,并且签订有关合同。
如果中标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如约前来签合约,则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就会被没收。
如果中标人在合同或标书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通知,中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登记撤标并收回保证金。
招标投标是一种高级的、有组织的、规范的交易方式,其组织性与规范性充分体现在招标运做中的相对固定的程序之中。
国际通用并己为各国确认的招标程序为:
开标前期准备’发布招标公告一投标一开标一评标一中标一签订合同。
1.3我国招投标的现状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它不但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
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
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投资项目)参加竞标。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过度,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2001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
2.当前招投标各方面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单位方面
其主要表现是规避招标。
一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
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二是排斥竞争,以邀代招。
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投标参与人范围,排斥潜在投标人。
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以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三是权利干预,明招暗定。
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或个人,凭借其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
采取当面交代、暗示;让亲属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出面等方式,利用职权或影响,牵线搭桥,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使“领导选中的”单位如愿以偿。
四是“梳妆打扮,集体决策”。
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安保工程等指令性项目,打者集体决策的幌子规避招标。
五是偷桃换李,“借壳上市”。
因为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没有纳入必须公开招投标的范围,有的建设单位以假合同、假合作、假合股等形式,由外资(私营)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当工程建好后再以某种形式“买”过来,从而躲避工程招投标。
2.2投标单位方面
其主要表现是不正当竞争。
一是弄虚作假。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证书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有的盗用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
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是收买贿赂。
施工单位为达到中标的目的,用金钱收买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串通一气,合谋中标。
三是围标、陪标、串标。
一种情形是建设单位在招标前,与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私下接触,在利益达成一致情况下,相互勾结,内定中标企业,再利用陪标、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其他几家或更多家企业相互约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最终达到结盟企业中标的目的。
另一种情形是施工企业把所有参与投标的企业串通结盟陪标,最终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事后进行利益“分配”。
四是分包、转包谋利。
有的企业通过正常程序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还有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承揽工程后再私自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从中获利。
2.3中介以及定标单位方面
中介主要表现是“中介不中”。
一是设定门槛。
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三是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排斥竞争,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四是个别代理公司存在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性不强、公司管理混乱、收费不合理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整体形象。
2.4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管理机构方面
2.4.1监管手段不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问题,国家计委也于2000年8月17日颁布了《国家重大项目稽查办法》,然而实施过程却遇到很多问题。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七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以逃避监督检查。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检查组对五年来《建筑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发布报告称:
工程招标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很突出,“不仅相当普遍而且难以查处”。
所谓“黑合同",是指建筑项目投资者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除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与中标公司私下签订另一份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压低工程款项、垫资承包等。
“黑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和《建筑法》,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隐患。
“黑白合同"也被称为“阴阳合同”。
在所签订的标准合同后面,有一份附加协议,标准合同价是虚价,私下商定的协、协议才是实价。
标准合同报送市场管理部门备案,附加协议留在公司作为结算凭据。
在实际运行中,建筑主管单位对于招投标单位的监管缺乏深度的认识,往往无法挖出深层次的暗箱操作,这需要我们的主管部门深入学习和调查,尽可能的将违法乱纪行为扼杀在摇篮中。
2.4.2官商勾结,行政不作为
主管、监管单位方面,主要是“不思进取,疏于管理”,表现在执法工作人员学习不
够,政治、业务素质亟待提高,缺乏对招投标监管机制深入、系统的研究,管理制度、办法陈旧,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敢抓、不敢管。
另外,我国全国人大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报告称,“近年来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中,发生在建筑业领域的占三分之一以上。
"报告还指出:
一些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大肆行贿;一些掌握工程建筑大权的人索贿受贿,贪污挪用工程建筑资金。
招投标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衡,导致了主体行为的不规范。
谁掌握了工程支配权,谁就得到了腐败的资格与机会。
工程投资方也就是业主方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这种权利促成了不公平的交易。
在工程项目的索取上,投资方的意向是至关重要的,或者说是决定性的。
这种权力会导致腐败。
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在李真贪污受贿的钱财中,有很大部分是中介费,而且全是所辖系统内的工程,他最后的受贿也是一笔预支的50万元工程中介费。
为什么他能轻而易举地拿走上千万元,因为他手里掌握工程支配权,这反映出工程招投标活动监控体系的不健全,也暴露出招投标法规存在着制约的缺憾。
3.造成招投标问题的原因
3.1立法滞后
一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由于该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一个宏观的法律,且是我国第一部招投标法律,因此在条款的制定上较为宏观。
招投标法从实施到现在已有10年,这10年是我国经济和建设领域飞速发展的时代,出现了许多新的具体的问题,但在该法律中找不到依据,因此,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急需要补充和完善。
二是现行的评标办法滞后,例如山西省从2001年以来,一直实行单一的“消耗量定额”评标办法,经多年运用以来,以下两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一方面“消耗量定额”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与建筑市场的现状很不适应;二方面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人员经过多年操作,已找到了“消耗量定额”评标的“软肋”,采取许多的手段来规避、破坏公开招投标,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目前,我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虽然部分也采用了清单招标的办法,但是在评标过程中也存在打分标准分配不合理的情况,也需要修改和完善。
这样才能给有关部门在治理和规范建筑行业时做到有法可依。
3.2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
例如山西省2005年9月颁布的《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其中有好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规定相悖,按照我国执法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应当执行上位法;同位法互相抵触时,应明确指出执行哪个法,废止哪个法。
现行的《条例》既和上位法相抵触,又和同位法相矛盾,致使执法部门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3.3现行招投标制度尚不健全
除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外,在招标投标的环节上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强制性规定,程序设计过于粗疏或存在漏洞,有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
二是在实际运行中,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改革措施还不到位,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
一些地方性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细则,往往容易造成部门封锁、地方垄断、多头管理等混乱局面,同时也存在着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
三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招标监督机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服务职能交叉混淆。
四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约的缺失。
招标代理机构属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审批和处罚权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县行政监管部门只监督管理其具体的招标事宜,在处罚上缺少硬性依据的权利,致使监管制约乏力。
3.4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
一是原本可用市场原则和市场机制来解决的问题,仍采用行政的方法来处理,不仅容易出现行政权力的渗透,而且也不太重视建设投资效益;一些工程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是招投
标双方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实际上由于来自各方面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建设单位的独立自主权,使招投标过程形同虚设、走过场。
二是一些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或搞对外封锁、行业垄断,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还有少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群众以种种手段相要挟,强行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所揽工程再非法转包、分包,强行推销建筑(装饰)材料。
3.5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一方面是由于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不足、人员缺位、依据不力,致使招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另一方面存在对中标后的合同签订、设计变更、追加工程量、竣工决算等后续情况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招投标后续监管上出现空档,使得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地暴露和纠正。
4.解决招投标问题的对策
4.1深化政府改革,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政府在工程招投标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方面它在政府投资工程中扮演教练员和运动员角色;二方面它又在政府工程和私人工程中扮演裁判员角色。
从工程招投标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来看,它处于委托代理链的中间位置,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纳税人的代理人,又是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委托人。
它除了亲自参与这些委托代理活动外,它还要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管。
我国招投标领域的许多腐败现象都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有直接关系。
所以政府相关部门的体制改革是第一位的。
体制建设方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二是积极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工作,进一步完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三是尽快制订和颁布统一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
四是研究、制订限制业主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规定。
五是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探索有形建筑市场发展模式,将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平台按同一标准交易运作。
六是制定不良行为记录标准,加快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惩罚失信单位,切实解决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虚假招标等问题。
而在法律法规方面一是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实施办法,增强操作性,明确具体行为标准、处罚措施,切实为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4.2采取失察责任追究制
评标活动出现违反规定和评标纪律问题,招投标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故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采取旁站监督责任制,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以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时,旁站监督人员应当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不能碍于情面,容忍不说;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
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即为项目业主。
作为建筑市场主体之一,它的行为在市场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的不规范,对招投标效果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回报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有非常大的影响。
在目前的情况下,规范招标人特别是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标的行为仍存在相当的难度。
约束招标人的行为,一方面仍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完善现有的监督管理体系,从不同的角度来限制招标人的不规范行为。
另一方面,重点还是在于招标人的自律,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提高招标人意识及思想层次,在市场中营造一种良好的交易氛围。
作好招标人的工作,就可以减少其在招投标活动中主观意愿对综合效益的影响,从而推进招投标工作客观有序的进行。
4.3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加强监督
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招投标监督人员要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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