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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现有产品中有较大部分存在微生物超标的问题;
大多数通过添加防腐剂来实现保存;
防腐剂为小分子物质,在皮肤上有较好的吸收性;
3、生产和使用中微生物危害的控制,生产环境建筑物设备生产人员清洗消毒及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防潮:
潮湿的环境是微生物繁殖的温床,过于潮湿的环境使含有蛋白质、脂质的化妆品中的细菌加快繁殖,发生变质;
避免细菌入侵:
要避免细菌入侵,使用产品前要洗手,用后要盖紧瓶盖。
更不要在化妆品中掺水,否则防腐剂会被稀释,加速变质。
与别人共用化妆品会增加感染结膜炎、流行性感冒的危险,尤其不要和别人共用口眼等彩妆品。
防污染:
大包装化妆品打开后分出一部分装在容积小的器具中,其他部分重新封存。
使用中的化妆品,使用时用消毒化妆棒取出,用后旋紧,防止在使用过程中细菌繁殖使化妆品氧化或提高含菌量。
化学危害,1、化学危害的种类一些化学物质具有直接刺激性,致敏源物质,能引起接触过敏性皮炎。
包括合成界面活性剂、矿物油、合成的色素、合成香料、防腐剂;
类固醇激素,导致皮肤色素改变;
(糖皮质激素和性激素)重金属(如铅、砷、汞等),会引起慢性中毒。
一般在美白、祛斑产品中存在问题较严重;
汞(Hg)及其化合物属于剧毒物质,可在体内蓄积。
来源:
原料携带,人为添加。
对人体危害最大的是有机汞。
汞超标的主要危害:
导致色素沉淀,出现褐色斑点,严重的还会导致中毒。
有机汞在人体内极易被肝和肾吸收,其中有15%被脑吸收。
具有脂溶性、原形蓄积和高神经毒性。
特别症状是发抖、牙龈炎、失眠、害羞、记忆衰退、情绪不稳、神经质、食欲不振,其他有视力障碍、晶体混浊。
甲基汞中毒,有红皮症痒及脱落性皮肤炎,以中枢神经病变为主要症状,视野缩小、视力受损,感觉及运动障碍,肌肉萎缩及智能受损较明显。
汞,来源:
原料中携带。
铅超标主要存在于速效美白和速效祛斑产品。
铅化合物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是神经系统、肾脏和血液系统。
常见的中毒症状有食欲不振。
胃肠炎、口腔有金属味、头痛。
头昏、失眠、肌肉酸痛、贫血;
铅还会引起肾功能损害,高浓度铅可能诱发恶性肾脏肿瘤。
铅可能影响儿童的智力发育。
迪奥、宝洁口红产品中铅超标;
铅(Pb),砷(As)是非金属元素,化合物多为白色粉末或结晶,均有毒,毒药“砒霜”即是三氧化二砷。
有机砷的毒性小,无机砷的毒性大。
化工原料砷在人体内有蓄积性,慢性中毒表现为疲劳、乏力,心悸、惊厥;
急性中毒的症状是口腔有金属味,口、咽、食道有烧灼感,恶心、剧烈呕吐、腹泻,体温和血压下降,重症病人烦躁不安,四肢疼痛。
还可能致癌。
皮肤出现湿疹、角质化、蜕皮、脱发、色素沉积(棕黑或灰黑色弥漫性斑块)等等。
严重时导致皮肤癌。
出现角质化、同时,中枢及周边神经发生病变,还伴随着贫血、白血病,周边血管病变、四肢坏死(乌脚病)及肝功能异常,最严重时导致肺癌、肝癌及膀胱癌。
镉(Cd)如果人体内镉的蓄积量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引起中毒。
六价铬具有剧毒及腐蚀性,导致皮肤铬溃疡,鼻中膈穿孔,过敏性接触皮肤炎,长期六价铬暴露可能引起癌症,尤其是肺癌。
2、化学危害的来源,原辅料中带入的有毒有害成分(酞酸盐、石棉、甲醛,汞,砷,铅等,二恶烷-表面活性剂的副产物)化妆品生产和放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如亚硝胺)特殊化妆品的功效成分对人体造成损害。
限用物质超标(如清洁类产品中的甲醛、甲醇超标、有机汞)化学物质的过敏反应(染发剂中的苯二胺致敏)加入禁用物质激素滥用:
易形成激素依赖性,出现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样皮炎等反应;
抗生素滥用:
引发皮疹外,严重时可能引起血液病氢醌,苯酚,酸性物质;
3、危害和影响,添加的染料、色素(焦油系列色素用于彩妆产品)等,导致一些消费者产生刺激性皮炎、痤疮、过敏、光毒光敏、皮肤色素改变、毛发损伤等,严重的造成全身致敏或中毒。
126种祛痘类产品中17种产品被检出甲硝唑,占13.5%;
9种产品被检出氯霉素,占7.1%;
6种产品同时被检出甲硝唑和氯霉素,占4.8%。
63种去皱功能的护肤类化妆品,检测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可的松、地塞米松)、雌激素等指标。
2种产品被检出地塞米松,占3.2%。
4、生产和使用中的控制,原辅料质量的控制完善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质量标准体系;
对有毒有害物质做出明确的规范。
新原辅料的开发,影响化妆品安全性的主要因素,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
制备过程:
工艺设备,操作;
环境;
包装材料,二、化妆品安全的管理,1.欧盟化妆品评价现状
(1)评价原则:
规程中未规定安全性试验的具体清单和安全性终点的清单,要求按照OECD指南进行毒理学试验,应用风险性评估进行安全性评价。
(2)只负责审查化妆品原料成分的安全性,不对终产品进行评估,进入各种原料成分名单的物质均需经委员会讨论批准。
(3)欧盟主要使用禁限用物质成分名录制,禁用物质是不得用于化妆品的成分;
限用物质是仅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使用的成分,限用物质名单规定了适用的范围,终产品中的最大限制浓度、使用条件等其他限制和要求以及需要标明的警示等内容。
这些技术性的规定,均根据使用情况保持动态变化。
(4)同时欧盟已建立规程附录所列物质的标准分析方法,但是分析方法的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一些新成分的分析方法有待完善,
(一)国外化妆品毒理安全性评价,美国,
(1)化妆品在预期使用目的条件下,产品必须是安全的,FDA对于产品不要求安全性测试,没有上市前审批,生产厂商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化妆品新原料需要进行一系列安全性评价后才能使用,禁用原料清单较少。
(2)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水协会(CTFA)专门建立了一个负责化妆品成分的评价组织(CIR),负责对化妆品原料进行综合评价。
(3)化妆品成分分为四类,分别为使用安全、在某些条件下使用安全、不安全、数据不足以证明其安全性;
通常考虑的终点包括皮肤刺激试验、皮肤变态反应、眼刺激试验、其它被评价的毒理学终点(急性经皮、经口毒性、亚慢性毒性、生殖和发育毒性等)。
日本化妆品评价现状,
(1)日本化妆品主要由药事法来规定和管理。
(2)化妆品的功效范围在规定的55种以内,如果宣传的效力在55种之内不需要批准,每一品种向所在都道府的知事提出备案,如果需要表现新的效力则必须申请并获得批准。
(3)化妆品基准中的限制使用清单和自由成分清单对化妆品成分做出规定,除此之外的普通成分原则上企业自己负责就可以使用,企业对产品负完全的责任。
(4)医药部外品需获取批准和取得许可,批准即为由厚生省劳动省对每一种类进行审批,最后由厚生劳动大臣批准;
(4)许可即为对获得批准的品目,制造工厂向都到府县的知事提出申请,由都到府县知事给予许可。
(5)批准制度通过对原料的规定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审批时的安全性确认如下:
有效成分为有使用前例的不需要提交安全性证明资料,没有使用前例的成分,需提交安全性证明资料(需要功效效果的数据等),其他有使用前例的成分不需要安全性资料,没有使用前例的成分,需提供九个项目的安全性资料,包括经口急性毒性、皮肤一次刺激、连续皮肤刺激、光毒性、皮肤敏感性、眼刺激、变异原性、人体斑贴试验。
中国化妆品毒理安全性评价,
(1)对进口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制,对进口和国产用途特殊化妆品实行审批制,卫生部负责化妆品的审批。
(2)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和化妆品检验规定规定了化妆品及新原料的毒理学评价的项目和要求。
(3)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为在我国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
判断是否是新原料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列于我国可使用的化妆品原料清单之外。
化妆品监管体制,政府多部门联合管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
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
(1)批准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明确卫生许可权限,规范卫生许可程序和行为;
(2)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
(3)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
(4)进口普通化妆品的备案;
(5)化妆品卫生标准、卫生规范、制度的制订颁发;
(6)对化妆品卫生安全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7)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进行危险性分析并发布预警;
(8)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组织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等相关工作。
(9)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等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负责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
(2)制修订化妆品产品质量标准;
(3)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批;
(4)口岸检验检疫管理;
(5)化妆品监督抽查管理等相关工作。
相关法规及标准体系,化妆品卫生规范,共10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基础标准4个(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检验规则;
化妆品包装外观要求)方法标准20个,涉及57项;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染发剂中对苯二胺的测定,电位溶出法测定化妆品中铅,防晒化妆品中紫外线吸收剂定量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化妆品紫外线吸收剂定性测定紫外分光光度计法,化妆品中D-泛醇含量的测定,化妆品中维生素E含量的测定)卫生标准18个(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
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系列标准;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系列标准),产品标准23个:
发油,发乳,头发用冷烫液,润肤乳液,指甲油,发用摩丝,定型发胶,洗面奶(膏),润肤膏霜,香水、古龙水,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洗发液(膏),护发素,化妆粉块,唇膏,染发剂,沐浴露,洗手液,化妆水,浴盐系列标准,免洗护发素,花露水。
原料标准1个:
化妆品用芦荟汁、粉。
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行业管理,保证和提高化妆品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美化生产和出口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切化妆品生产企业(含兼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不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为清洁、保护、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以及对身体起缓和作用的各种产品(不包括牙膏和香皂、浴皂)。
第四条化妆品的生产管理工作,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包括生产卫生条件和产品质量要求)。
卫生部主管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轻工和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辖地区内化妆品的生产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实行发放生产许可证办法以加强管理。
自1988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化妆品。
第六条凡生产化妆品的企业必须具有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合格品的要求。
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新建的外,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标准)、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和本条例规定的质量基本要求;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第二章生产管理,(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填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另发)一式五份,按企业隶属关系向企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主管部门汇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和化妆品检测站签署意见后,报轻工业部审核。
第八条轻工业部接受企业申请书后,应立即组织定点检测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和同级卫生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
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
经检查、评审。
不合格者,不发给生产许可证,不允许从事该产品的生产。
但允许企业在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
生产许可证自发证日期起三年有效。
超过后须重新申请发证。
第九条企业领到生产许可证后,应于30日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经核准后,始得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技术、质量管理
(一)每种产品必须制定原料、物料、成品标准,产品的技术标准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每种产品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制定岗位责任,要有工艺控制点,按批每天进行工艺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
(三)每批产品应有完整的生产记录;
(四)要有健全的三级或二级质量监督网;
(五)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六)每一产品小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牌号、重量、批号、生产厂名、厂址、产品技术标准编号等文字说明,药物化妆品应注明主要成分、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中包装和大包装须标明出厂日期、保质期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生产企业每月把企业统计表报主管部门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和轻工业部。
第十一条凡以附件一表1、表2、表3、表4所列物质为成分的化妆品,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附件二表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成分。
第十三条化妆品用着色剂暂以附件三表中所列物质为限。
第十四条化妆品产品中汞、铅、砷、甲醇的重量限量应按下列规定:
汞不得大于70mg/kg(ppm);
铅不得大于40mg/kg(ppm)(染发剂铅含量见附件三);
砷不得大于10mg/kg(ppm);
甲醇不得大于0.2%。
检验方法见附件四。
第三章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第十五条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所有化妆品中不得检出致病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菌、大肠杆菌);
(二)口唇、眼部、婴儿用品含杂菌数不得大于500个/mL或500个/g;
(三)其他产品含杂菌数应不大于1000个/ml或1000个/g。
检验方法见附件五。
第四章销售,第十六条化妆品经销单位只能出售具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产品。
第十七条经销化妆品以原装为限,不得改装,不得出售变质及不合格的化妆品。
第十八条刊播化妆品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应有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广告内容涉及药物疗效的,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的证明。
第十九条国外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并具有商检部门的有关证明。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卫生、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省级以上定点化妆品检测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例行检测,并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派卫生机构对企业的卫生工作及产品卫生标准的监督和例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定点化妆品检测站和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不合格、环境卫生差或管理不善,应通知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顿。
不合格产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处理。
在整顿期限内如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时,上述质量和卫生监督部门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提出监督检测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根据情节可责令企业停产或报请轻工业部批准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轻工业部指定化妆品检测站(中心)裁定。
卫生指标由卫生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裁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轻工业厅(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轻工业部负责解释。
如何选择化妆品,最好在大商场、大超市购买。
购买前检查包装盒上的标签内容是否齐全。
标签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净容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及经销商代理商名称、地址。
根据不同的肤质,选择不同的产品。
男性消费者一般皮脂分泌比较旺盛,可选择磨砂型、脂肪酸盐型洗面奶,适用于油性皮肤;
女性消费者一般皮肤较为细腻、柔软,可选用滋润营养型的乳液洗面奶;
婴幼儿皮肤娇嫩,不宜使用洗面奶。
在使用时应注意:
(1)观察产品的颜色是否自然,一般化妆品颜色较淡,若发现有深色斑点,便是变质的标志。
(2)闻气味。
有异味则说明被污染。
洗发液、浴液小常识洗发液1、保质期2、根据不同的发质来选购适用的洗发液;
根据自身皮肤的特点选购适合干性皮肤、油性皮肤或过敏性皮肤所适用的浴液,婴儿应选用无泪配方型的产品,儿童应选用儿童专用浴液。
4、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应齐全,特别要注意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标准号要齐全,厂名、厂址要相符,使用说明等。
5、选择规模较大、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较好的知名企业的产品。
具体洗发液的鉴别方法:
1、先看包装。
一般好的洗发液包装都很精致,做工很细,用的材质塑料都很硬,且色彩用的很正而且柔和,接口处严密,无裂痕,上面的字都印得很清晰。
2、闻香味。
好的洗发液味道淡而且接近自然的味道,比如水果味,清淡不冲鼻,而且用后持久幽香。
3、看泡沫。
一般好的洗发液很好打泡,用一点点加一些水就能起很多泡沫,而且泡沫越细越好。
4、看洗发液的膏体是否细腻。
不会存在什么疙疙瘩瘩的,而且膏体连贯,粘性大,流的时候粘粘的,流动不快。
5、极易冲洗干净。
冲的时候很容易就冲洗干净,而且没有粘腻的感觉;
洗后的头发轻盈,而且自然顺滑,不会有梳不通的现象。
化妆品的保存期限,注意化妆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保存期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不宜长期存放,以免失效。
不同的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期限及储存方式也不相同:
睫毛膏,打开使用36个月,或一旦开始变浓或结块时就该扔掉。
储存在室温下即可。
眼影,霜状眼影的期限为12个月,或一旦开始变浓或结块时就该扔掉。
眼线笔,液状眼线笔可存放36个月,一般眼线笔可存放10余年。
放在室温下即可。
粉底,用过12年后硬化、变色或发出异味,表示其中的油脂成分腐坏,不宜再用,储存在室温下或冰箱即可,要避免日光照射。
乳液,可使用23年,一旦发生异味就表示变坏,可存放于室温下或冰箱中。
香水,可存放1年左右,或当香味变淡、发出酸味,不应再用。
储存于室温下即可。
口红,用蜡制成,因而可使用数年,最好储存在冰箱或避开阳光与高温之处。
由于口红会从空气中吸收水分,要小心有时候会长霉。
确认保质期:
大部分美容用品上都会标明生产日期,购买前要认真阅读。
确认美容用品的保存期限,一般来说是从制造日期算起。
购买时请教专柜小姐。
专柜小姐是厂家的代表人,会尊重消费者的利益并维护企业的形象,她们会告诉你如何根据批号。
另外,有信誉、口碑好的公司,会有完善的回收制度,将过期的产品回收销毁。
因此,选择值得信赖的品牌也是一种好办法。
如何保管化妆品?
避免细菌入侵:
防晒:
强烈的紫外线有一定的穿透力,容易使油脂和香料产生氧化现象和破坏色素,所以,化妆品应避光保存。
防热:
高温及空气会破坏化妆品中的化学物质。
因此,用完要旋紧瓶盖,以防化妆品氧化蒸发引起产品变质。
存放化妆品的地方,温度应在35以下。
温度过高会使化妆品的乳化体遭到破坏,造成脂水分离,粉膏类化妆品干缩,使化妆品变质失效。
防冻:
温度过低会使化妆品中的水分结冰,乳化体遭到破坏,融化后质感变粗变散,失去化妆品原有的效用,对皮肤产生刺激。
防潮:
潮湿的环境是微生物繁殖的温床,过于潮湿的环境使含有蛋白质、脂质的化妆品中的细菌加快繁殖,发生变质。
也有的化妆品的包装瓶或盒盖是铁制的,受潮后容易生锈,腐蚀瓶内膏霜,使之变质。
化妆品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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