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健全完善创先争优活动长效机制工作制度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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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政治学习由局党支部负责组织、安排。
学习计划一般每季度制定一次;
学习内容原则上按计划进行,临时性学习或内容变更由办公室随时通知。
第三条政治学习分为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三种形式,采取通读、讲课、专题辅导、观看电教片、中心发言、座谈讨论、参观考察等多种方法进行。
中心组学习由局长任组长并主持,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集中学习由局办公室召集,全体人员参加;
个人自学由办公室通知学习时间、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中心组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遇有重要学习内容和任务时,随时增加学习时间;
集中学习为每周五上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个人自学由本人结合实际,按照学习要求,制定自学计划,落实学习时间和内容。
第二节业务学习
第一条卫生、医改等业务学习,由办公室结合政治学习统筹进行安排,学习内容根据我局工作业务需要确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
第二条各股(室)每年年初应制定出本股(室)全年业务学习计划;
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股(室)业务学习计划的完成情况;
各股(室)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本股(室)人员自学情况。
第三条本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赴外培训和参观学习等,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章党支部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局党支部的决策水平、规范决策行为,保证局党支部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支部会议的主要职责
1、对局党建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制度和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策。
2、听取局各股(室)涉及重大问题的汇报,并作出决定。
3、对全局职工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4、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条局党委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按所需要研究的具体事项决定何时召开,必要时可以由局党支部书记临时决定召开。
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召开。
如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局党员过半数同意。
第四条党支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反对个人专断,集体研究,集体决定。
第五条坚持正常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次。
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由局办公室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对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有的放矢地开好民主生活会;
民主生活会上,各成员之间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维护和增强班子团结,巩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及时向本局干部群众通报,认真听取群众对党委成员整改情况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三章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不违法乱纪
1、不巧立名目占用公款,不得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以任何形式挪用公款;
2、不得占用公物或私分公有制资金、财产;
3、按规定申报个人收入,自觉接受审计和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条不索贿、受贿、行贿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处理事务、安排人事等活动中,向当事人暗示资助和索取钱物。
第三条不以权谋私
1、不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2、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3、不准到下属单位或有公务联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严守组织人事纪律
1、不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2、不在工作调动或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3、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4、不准在干部选拔工作中搞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五条遵守住房规定
1、按国家标准和有关分房规定使用公房,不得利用职权多占住房;
2、不得为子女分房、占房。
第六条按规定用车
1、不得违反规定购买超标准小轿车;
2、不得随意更换配备的小轿车;
第七条不得用公款消费
1、不得借出差、开会之机或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游山玩水;
2、不得以下基层和执行公务为名,动用公款吃喝玩乐。
第八条因公接待一切从简,外出办事不搞特殊。
开会、接待严格按标准;
外出执行公务或下基层,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轻车简从,不参加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第九条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搞迷信活动,不得赌博。
1、婚丧嫁娶不大操大办,不动用公车、公物、不借机收受礼品,谋私敛财;
2、不参与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条严格约束自己,认真执行有关廉政规定,不做可能损害廉洁,产生腐败的事。
不贪钱、不贪色、不贪权、不贪赃枉法,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局领导干部,均应向局党委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均应报告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加操办本人的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3、本人因公出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4、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5、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不按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局党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四条局党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局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局领导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局纪检组长协助局党组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党员服务承诺制度
按照创先争优活动关于党员目标责任承诺的要求开展党员服务承诺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承诺内容
1、局党支部要以创建“五个好党支部”为目标开展承诺。
2、党员围绕履职尽责、业务发展、文明创建、作风建设、扶贫帮困、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等方面开展服务承诺。
第二条承诺制定
按照“一定、二审、三公开”的程序确定承诺内容。
“一定”即拟定承诺内容。
“二审”即承诺拟定后,局党支部承诺由局党组审查;
党员个人承诺由党支部审查。
“三公开”即采取大会公开、书面公开、公示公开等方式予以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条考核评议
实行定期督查、指导和考评,原则上一季一公示,半年一点评,年终一考核,年度考评按照自评、互评、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程序进行,考核评议分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考评结果应予公开,对考评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章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条党员必须有坚定的群众观念,积极做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疾苦,有事同群众商量,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二条在发展党员时,坚持在自己申请的前提下,群众推荐,组织考察的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群众反映不良的人员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条局党支部每年要采取不同的形式,至少集中听取一次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增进党群联系。
第四条每个党员都要经常联系非党员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五条建立党群联系汇报制度,把联系群众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自我剖析的必要内容。
第六章党内关怀帮扶制度
第一条广泛开展党组织负责人与党员、党员与党员之间的交心谈心活动,掌握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联系、交流与互动之中。
第二条党组织要注意了解党员的困难和思想动态,帮助党员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思想问题。
第三条每年“七一”、春节等节假日对老党员、长期患病的党员、生活比较困难的党员集中进行走访慰问。
同时,要坚持在党员生病住院、工作生活遇到困难、发生重大灾害等情况时,随时进行走访慰问,使困难党员时刻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
第四条按照上级党组织统一部署,帮扶活动采取“党组织支持一点,党员捐一点,社会赞助一点”的办法,筹措困难党员帮扶款,组织所属党员开展捐款活动,主要用于补助因患病住院、伤残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遭遇重特大事故等原因导致生活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党员。
第五条积极开展党组织结对共建、党员结对帮扶、党员志愿者行动等活动,对困难党员确定帮扶对象,制定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七章党组织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按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要求,重点从“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五个方面对局党支部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条党组对党支部工作进行每半年抽查,年底进行考评。
第三条采取党组织检查、群众测评、组织鉴定等方式进行考核评价。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评价分为优(90分以上)、良(75分-89分)、中(60分-74分)、差(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四条将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标准,每年按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党内外群众测评,形成重群众评价、重业务水平、重服务质量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章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条局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要以《党章》和《准则》为标准,实行党员自评、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相结合。
第三条要及时通知党员做好参评准备,督促外出党员按时返回参加评议,确保党员参评率达95%以上。
第四条在民主评议中,局党支部要注意启发党员联系思想实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每个党员都要写出自评材料,用党员的标准检查总结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在自评的基础上,通过党员互评、群众评议和组织评议,定出党员评议的档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然后报上级党组织审定。
第五条结合“七一”纪念活动等,对优秀党员每年进行一次表彰;
对不合格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民主评议结束时,局党支部要搞好工作小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章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卫生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党支部工作责任
1、根据县直属工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创造性地研究制订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党内工作制度。
局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课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4、围绕中心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5、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觉悟水平。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责任考核
1、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2、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一项依据。
3、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党支部应向局党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章文明办公承诺制度
第一条各股(室)对前来办事的同志和群众要热情接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做到“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
第二条大力倡导人社局“十点”精神和“十四句”文明办公用语,实行“一让座、二倒茶、三办事、四送客”的行为规范,努力构建和谐的工作关系。
第三条坚持“八个一”的工作要求,即道一声问候、让一把椅子、沏一杯热茶、扬一张笑脸、多一点耐心、少一分等待、快一秒办结、说一句再见。
第四条树立服务的工作理念,做到以心暖人、以情感人、以诚待人、以理服人。
第五条严格做到“四不准”,即工作中不准出言不逊、不准推诿扯皮、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权谋私。
第六条实行“首问负责制、再问终结制”,即前来我局办事的人员询问到的第一个人负有接待、引导和解释的责任;
第二次询问到的人员负有处理和办理的责任。
第七条推行“快捷式”、“便利式”、“全程式”服务制度,对能够一次办成的事项尽量不让当事人跑第二次;
对需要协调和研究办理的事项要耐心解释,并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求尽快解决。
第一条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局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诫勉的一种方式。
局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1、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的;
2、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履行职责的;
3、因个人原因贻误工作,情节轻微的;
4、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等规定,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5、工作中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6、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
7、工作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
8、对上级交办事件不认真及时办理,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9、一年内被连续诫勉教育达两次的;
10、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三条对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局办公室办理。
第四条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由分管领导与被告诫对象谈话,并送达《效能告诫书》。
第五条被效能告诫的对象,当年度不能评优评先;
一年内两次被效能告诫的,应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工作人员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
自收到书面复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局长办公会作出维持或撤销的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全体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干部职工必须牢记党的宗旨,树立服务意识,恪尽职守,勤政廉政,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努力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的;
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应负工作责任。
第三条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各股(室)负有以下领导责任:
1、宣传教育责任。
教育本股(室)工作人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局党委的有关决定、决议与工作部署。
2、决策、实施责任。
按照局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处室、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行风管理责任。
严格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督促工作人员勤奋敬业、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4、检查督促责任。
对本处室、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工作作风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5、廉政建设责任。
抓好本股(室)的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清正廉洁,抵制和纠正一切不正之风。
第五条各股(室)工作人员,主要负有以下责任:
1、努力工作责任。
忠于职守,熟悉、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工作质量责任。
高标准对待和做好每项工作,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3、办事效率责任。
相互间配合密切,遇事不推诿扯皮,工作效率高,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4、严守纪律责任。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六条各股(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本股(室)领导责任:
1、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工作成绩的;
4、不按规定或程序办事,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5、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6、工作效能低下,长时间没有改进,管理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7、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不认真进行查处的;
8、其它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4、工作作风不正,违反纪律的;
5、服务态度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6、超越或滥用职权,造成工作失误的;
7、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工作、完成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8、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9、违反保密规定,对不宜扩散和透露的内容,向别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它失职、渎职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责任追究应当在认真核查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视具体情节和错误,经有关会议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对相关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宣布。
第十条被追究责任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或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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