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 硕 士研究生 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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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工作手册
培养
管理
学位
齐齐哈尔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等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一项基本建设。
培养方案由各学院(部)组织各学科、专业统一制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培养方案应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注明学位课程)、工作实践、论文撰写等作出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校培养的研究生必须是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作风。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
3.身心健康,能完成学习任务和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二)培养年限
学制为2.5年,培养年限2.5—3年,课程学习时间为1年。
(三)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
二、课程设置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二)学位课是反映本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课程,一般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学位课程为5至6门,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然辩证法2学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1学分)、第一外国语(精读2学分/36学时;写作2学分/36学时;听说1学分/36学时三部分)(5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和3至4门专业课。
(三)非学位课一般可安排选修,它是根据学科和研究方向的需要以及为扩大研究生知识面所设置的课程。
非学位课可根据学科及研究方向的需要,指定2~3门课为硕士研究生限选课。
每学期按18周授课安排。
三、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30学分(不含第二外国语学分),最高不超过35学分。
学位课为18~19学分;非学位课为12~14学分,工作实践为1学分,前沿讲座为2学分。
其学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通常16学时折合为1学分,实验类课程32学时为1学分。
限选课和选修课原则上每门不得超过2学分。
(二)补修跨专业或本专业大学本科的基础课程不计学分。
(三)除课程学习外,硕士研究生本人还应参加一定的工作实践,其内容可以是协助教师从事本科生课程的辅导、实验和实习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等,也可以是工厂或实验室的实际技术工作(1学分)。
(四)前沿讲座2学分。
包括研究生的专题综述、听取著名学者的学术报告等。
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学科进展系列讲座课、文献阅读课等。
学科前沿讲座应尽可能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讲授。
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情况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前沿讲座次数及考核方式。
四、成绩考核
学位课为考试课。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
考试成绩按百分计,非学位课考试或考查由各学科专业具体确定,各门课程只有考试或考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五、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课题研究及论文撰写两部分内容。
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包括文献阅读、调查研究、开题报告、理论分析和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
硕士学位论文,除要求资料可靠、理论正确、数据准确、论证清晰以外,还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答辩,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六、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及学科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培养。
(一)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每个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
(二)导师要全面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教书育人。
(三)导师在培养硕士研究生过程中,要注意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原则,注意培养硕士研究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谦虚、认真、严谨的学风。
(四)硕士研究生要认真参加有关国内外重大时事及政策的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五)硕士研究生应加强体育锻炼,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认定方法及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规定(试行)
一、导师认定方法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认定在新生入学后采用双向选择方法进行。
(二)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教育阶段,由学院(系、部)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名单、简况表及导师认定双向选择表发给每一位研究生,并向研究生介绍本专业各指导教师的具体情况,如研究方向、科研课题等,以便研究生更具体了解本专业研究方向及其指导教师的情况。
(三)学生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本人的具体情况及志向、特长等,在选择表的所选栏内填写选择的指导教师姓名,可填写三个选择志愿,并按规定时间一式两份上交所在学院(系、部)。
(四)各学院(系、部)组织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志愿选择作为其指导的研究生,并在导师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指导教师有权优先选择第一志愿的学生。
(五)导师签字后,由各学院(系、部)汇总并签署意见。
原则上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届最多指导6名硕士生。
(六)对于双向选择不成功的硕士研究生,各学院(系、部)负责安排指导教师。
(七)在硕士研究生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的过程中,研究生处负有监督的责任。
(八)各学院(系、部)在双向选择结束后一周内将已经认定导师的双向选择表交研究生处审核。
(九)双向选择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学院(系、部)留存,一份研究生处备案。
(十)双向选择结束后,指导教师开始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培养计划的制定
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和要求的具体实施,指导教师应充分重视并指导研究生认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
(一)制定培养计划的原则
1、根据培养目标,保证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要根据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要有利于发挥学生的特长及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见解和工作的能力。
3、根据本专业特点及发展,精选课程和教学环节,恰当选择课题,满足培养时间的整体安排。
(二)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指导教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应制定出具体措施以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加强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重要作用。
并根据培养目标中有关政治思想的要求,对研究生提出具体要求或作出明确规定。
2、根据各专业关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说明及课程设置,选择相应的学习课程,要注意满足研究生学位所要求的学分,也要注意不使研究生课程负担过重。
为了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学习工作能力应至少有一门专业课是在老师辅导下自学完成。
每位研究生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3、培养工作还应反映出工作实践的内容、时间安排及进行的方式,其工作量应满足培养方案的要求。
4、培养计划要确定研究生的研究方向,要使研究生尽早接触课题。
研究方向及课题要发挥研究生的特长和能力。
5、培养计划中应简明写出论文的工作计划,包括论文的研究方向(或题目上)和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
各个阶段的计划要满足培养方案的要求。
6、培养方案中要指明硕士研究生用外文撰写的文献综述。
7、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所在学院(系、部)、指导教师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研究生本人,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一、教学管理
1.研究生处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
教学任务书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
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处统一制定,公共课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处下达,专业课教学任务书由各学院下达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
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3.各学院(系、部)教学秘书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将不予安排授课及考试。
对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所在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未参加学习和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4.对涉及专业较广、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
对其他课程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
5.为保证培养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便于教学质量检查,凡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都应制订出教学大纲。
所有课程的大纲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考试管理
1.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
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所开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2.组织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处备案。
3.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4.研究生课程学习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对每门课程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五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5.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6.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应结束全部课程考试,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
7.研究生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编入下届学生的本课程学习。
8.凡重修通过者,成绩均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
9.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三、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要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完成学业,努力成为高素质的人才。
2.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
研究生处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
3.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
成绩管理包括:
(1)提交原始成绩单;
(2)成绩录入;(3)成绩查询;(4)成绩管理和归档。
4.研究生处负责全校各类研究生成绩的存档。
各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及研究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5.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对无教学任务书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6.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和论文形式三种。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和论文形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并登记成绩,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课程成绩的记录单由研究生处统一制表,各单位可从网络上直接下载,其它形式的成绩记录单无效。
7.任课教师严格把关,考核成绩评定应考虑正态分布。
凡10人及10以上的学位课和必修课,其考试成绩:
90分以上不得超过20%,75分以下不得少于20%。
其他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也应考虑拉开档次。
8.课程成绩记录单必须由评卷教师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研究生处将随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9.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
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要求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处存档。
10.研究生试卷应由各开课单位保存,至少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二年,以便成绩查询。
11.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各开课单位转给要求开课单位,并于每学期末将已接收的原始成绩单报研究生处备案,未备案的成绩视为无效。
12.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成绩的录入工作,并确保成绩的真实及系统的安全。
13.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可查询本人成绩。
研究生报考、联系工作和出国(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提供。
四、教师职责
1.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实行聘任制。
主讲教师一般应从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讲师中聘任。
2.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由研究生处下给开课院(系、部),任课教师经院(系、部)批准后,由研究生处聘请。
3.凡是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研究生课程,必须实行正规课堂教学。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填好教学日历,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处按教学日历组织专家听课和进行课堂检查。
4.凡已批准任课的教师,学期中间不得自行更换。
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由系(教研室)提出具体可行方案,经院(系、部)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更换。
5.任课教师因参加学术会议、出差等工作原因或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必须向院(系、部)教学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调、代课申请表》,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在上课前3天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6.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代课次数在3次以上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档案,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
各院(系、部)的调、停、代课情况由研究生处进行考核。
(注:
调、停、代课计算办法:
一次调、停、代课6学时以下记为一次,累加6学时以上每4学时记为一次)
7.任课教师须对研究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记载,课程结束后在报送成绩的同时提交出勤情况记录。
8.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9.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随意调课、停课、代课和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10.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许组织集体或个人进行考前辅导,否则一经查实,将给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11.承担考试课命题任务的教师,至少要出难度相当的试题两套,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处。
12.命题教师应严格掌握试题难度,成绩应拉开档次,使学习成绩好的研究生能脱颖而出,避免学习差者蒙混过关。
13.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经发现有试题泄密,坚决查处。
五、课程免修管理
免修、免考的课程,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字,经研究生处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考,并承认其学分。
六、校外修课的管理
1.对校内能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修课。
确因专业需要而无法开设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各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
学习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所在学院(系、部)管理和研究生处备案,成绩予以承认。
2.研究生拟前往修课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课单位应为具有培养研究生的高校或相应的科研单位;
(2)所修课程名称及课程主要内容必须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一致。
3.在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七、其它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若干规定(试行)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考试
任课教师在进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正合理。
(一)命题
1.命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试题题量、结构、难度要合理;
2.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付印;
3.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标准(或参考)答案及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分值;
4.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查处。
(二)研究生课程考试的组织工作
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安排监考人员;专业课由各学院(系、部)负责组织,并安排2名监考人员。
(三)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
1.考试方式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的笔试方式,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或)试卷的成绩等综合评定,学位课一般应采用笔试的方式;
2.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
3.课程考试试卷归档要求
硕士生课程考试试卷于课程考试结束后存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
(四)试卷批阅
1.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
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
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
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人员发现试题命题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如果是专业课应及时报告院(系、部)主管领导,如果是公共课要及时报培养办公室;
5.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
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人、教研室主任、院(系、部)主管领导联合签名,并说明理由,报研究生处备案;
6.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
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二、课程选课人数的要求
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鼓励跨专业、跨方向选修课程。
对招生3至5人一级学科的院(系、部),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2人;
对院(系、部)招生6至1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3人;
对院(系、部)招生11至2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5人;
对院(系、部)招生21至5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8人;
对院(系、部)招生51至8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10人;
对院(系、部)招生81人及以上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15人。
各招生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标准的规定。
三、教材选用规则及编写
(一)选用原则
所选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采用新版教材,体现最新科技成果,适应教学改革要求。
(二)教材选用的具体要求
1.任课教师选用上课用书,填报教材使用计划表一式3份,须经学科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院(系、部)统一于每年春季学期6月1日前报送研究生处;
2.凡未经选用、认定的教材或配套教材不得在学生中强行兜售或误导卖给学生;
3.教学单位不能擅自选定并订购教材售给学生,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教学领导的责任。
全校研究生教学用书由校教材管理部门统一订购、管理、发售。
(三)教材编写
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意见与学科发展情况,经常更新教学内容,并参加或主持适应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
鼓励教师参加学校和全国优秀讲义及教材评选。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试行办法
齐大发字[2006]15号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硕士导师的基本原则
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竞争、公正合理、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2.有利于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和我校学科建设向高层次发展。
3.有利于招生规模的扩大,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硕士导师遴选的条件
我校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以及“双肩挑”管理干部,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遴选。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2.年龄原则在57周岁以下,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经验,并具有以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之一者:
(1)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者。
(2)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教学、科研条件
1.独立讲授过2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并能够独立讲授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
2.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具有较为明确的研究方向,且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本人必须有市厅级以上在研的科研项目及可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须出具科技处和财务处签字的经费证明),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人文社科系列
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于国内核心期刊);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含省部级学术刊物发表后被《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1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或承担1项省社科规划以上项目;或承担2项市厅级项目。
其中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承担的项目均为项目主持人。
(2)理工科系列
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于国内核心期刊);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含省部级学术刊物发表后被SCI和EI检索)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1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或承担1项省级以上项目;或承担2项市厅级项目;或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或有专利。
其中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承担的项目均为项目主持人,专利须为发明人。
三、硕士导师遴选的方式
1.申请担任硕士导师的人员应向硕士学校授予权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齐齐哈尔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以及教学、科研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按照硕士导师的规定条件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遴选通过。
4.遴选出的硕士导师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者,取得硕士导师资格,经师生互选方式,进行具体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跨学科(专业)导师的遴选
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根据需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导师。
该导师应具有完整培养了一届以上的研究生的经历,在所申请的学科专业领域中达到该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成果、项目等),经所申请跨学科专业所在院(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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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大学 士研究生 工作手册 齐齐哈尔 大学 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