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第六章34节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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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买卖合同。
第一种看法认为:
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费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
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笼统地确定;
第三种看法认为:
运输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种观点认为:
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四)为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
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五)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三、有关运输凭证的有关规定运输凭证的概念和分类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电子客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凭证。
在航空法中,一般将运输凭证分为航空客票、航空行李票以及航空货运单。
一、客票
(一)客票的概念和分类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客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居于重要地位,无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抑或履行,客票都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证据角色。
客票可以分为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定期客票和不定期客票。
航空客票是记名式的,由会计联、出票人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
我国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10条规定,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8条规定,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承运人名称;
(2)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3)旅客姓名;
(4)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5)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6)票价和付款方式;
(7)票号;
(8)运输说明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条规定,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旅客姓名;
(2)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3)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4)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5)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三、行李票
(一)概述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二者适用不同的责任制度。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二者适用同样的法律制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二者又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我国航空法中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另外,还包括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随身携带物品是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行李票经历了一个由有到无的过程,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行李票已和客票合二为一,简化了运输凭证。
我国航空法对行李票的规定也有逐渐取消之势,并规定可以用其他方法取代行李票,如行李牌,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而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一份归承运人。
行李票记载的事项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2条规定: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客票记载事项),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四、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我国航空法的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5条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为三项:
即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四承运人的责任、免责与赔偿限额,
(一)承运人的责任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
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员操作的失误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产品设计、制造上的缺陷等不可预知的原因的影响,导致无法避免的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从而使得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对于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来说,让他们承担这种损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的。
承运人的责任,1.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2.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3.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4.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的免责,1.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随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3.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随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75中下4.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5.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的免除或减除承运人的责任。
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
旅客交运的行李被装到飞机专用的行李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根据机型不同,大约是1。
5米X1。
5米左右,里面要装25-30件行李,行李与行李之间叠放在一起。
受飞机起飞降落或空中颠簸等因素所产生的重力影响,容易造成行李相互挤压而变形。
除此之外,机场装卸人员在搬运行李的过程中,如果行李捆扎不牢固,也会出现散落和开包现象。
所以按照承运人的规定,旅客交运的行李应该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
并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
竹蓝、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
2.易腐。
常见的有海鲜、水果、化学药剂等易腐蚀、腐烂的物品。
由于航空运输受外界影响较大,有时因为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航班长时间延误,这类物品容易腐烂,甚至影响或侵染到其它旅客的行李。
3.旅客晚(迟)交运的行李。
少部分旅客因为种种原因,到机场登机柜台办理手续的时间很紧张,虽然最终人登上了飞机,可行李却来不及装机,为了保证航班正点起飞,工作人员只能将行李装到后续航班上。
4.超过客舱允许尺寸和重量。
有些旅客为了省事,没有在办理登机手续时交运携带的行李,由于行李超过了飞机客舱允许的尺寸和重量,所以承运人为了维护客舱秩序和其他旅客的权益,临时在登机口给旅客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5.交运时行李有破损。
这其中包括行李在交承运人管理和运输前就出现了诸如:
锁或拉锁损坏、把手或箱包带破损、箱体变形、箱体有凹陷、箱包被挤压、边角破损、有划痕和已经被雨淋或水溅等。
(三)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五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
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
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航空法第一百三十条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
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四)有关赔偿限额标准问题的探讨,略:
五、有关航班延误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在航空运输中导致航班延误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1.天气原因70%2.民航原因56%3.空中管制原因10%4.旅客原因5%,
(二)航班延误的定义,承运人花费的运输时间超过了一般情况下完成该项运输所需要德合理时间。
例如1958年法国“罗伯特霍丁诉巴西航空公司”案。
原告是一个杂技演员,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到达葡萄牙出席葡萄牙总统就职庆典,结果该航班被承运人取消,耽误了演出时机。
法院认为,被告举不出任何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气象条件不好、机器故障等)的证据,判处赔偿原告损失。
(三)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1.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条件第一百二十六条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2.承运人的免责条件183页下有两种情况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承运人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B延误是承运人无法预料的.,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3.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法第,第四节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一、概述
(一)对第三人损害的含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但是,所受损害并非造成损害的事故的直接后果,或者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受害人无权要求赔偿。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责任主要涉及:
1.航空器对地面(包括水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2.航空器碰撞造成损害的责任。
(二)对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原则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由侵权行为所产生,为侵权之债,责任形式是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84、106、123、131、132条的规定。
二、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原则。
(一)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下同)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以上规定体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客观责任原则。
(二)罗马公约的主要规定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即客观责任或称客观责任制。
(三)赔偿范围和免责规定,1.赔偿范围A只赔偿直接损害,不赔偿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指直接损及财产权标的的损害,或者受害人为补救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所为的必要支出。
间接损害又称消极损害,财产损害的一种,直接损害的对称。
一种观点从损害的财产标的是否为现存利益出发,认为间接损害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依此观点,间接损害又可称做结果损害。
包括:
(1)可得财产的法定孳息的丧失;
(2)受害人可得的经营利润等的丧失;
(3)受害人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的丧失;
(4)受害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的丧失或者降低。
b所受损害仅是民用航空器依照国家有关的空中交通规则在空中通过造成的。
赔偿范围和免责规定,2.免责规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权业经国家机关依法剥夺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完全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责任的人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时,受害人证明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超出其所授权的范围的,不免除或者不减轻应当承担责任的人的赔偿责任,三、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人,
(一)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经营人承担。
民用航空器经营人:
188页下3点,关于确定责任承担人,法律明确了下列几点: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人,享有依照本章规定经营人所能援用的抗辩权第一百五十九条未经对民用航空器有航行控制权的人同意而使用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有航行控制权的人除证明本人已经适当注意防止此种使用外,应当与该非法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确定责任承担人,法律明确了下列几点:
第一百六十二条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相撞或者相扰,造成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赔偿的损害,或者两个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共同造成此种损害的,各有关民用航空器均应当被认为已经造成此种损害,各有关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均应当承担责任,关于确定责任承担人,法律明确了下列几点:
第一百六十四条除本章有明确规定外,经营人所有人和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对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的地面上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故意造成此种损害的人除外,关于确定责任承担人,法律明确了下列几点: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不妨碍依照本章规定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的人向他人追偿的权利,
(二)1952年罗马公约的主要规定略,四、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担保,
(一)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a第一百六十六条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B保险人和担保人享有下列抗辩权: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人和担保人除享有与经营人相同的抗辩权,以及对伪造证件进行抗辩的权利外,对依照本章规定提出的赔偿请求只能进行下列抗辩:
(一)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终止有效后;
然而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中期满的,该项保险或者担保在飞行计划中所载下一次降落前继续有效,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损害发生在保险或者担保所指定的地区范围外,除非飞行超出该范围是由于不可抗力援助他人所必需,或者驾驶航行或者领航上的差错造成的前款关于保险或者担保继续有效的规定,只在对受害人有利时适用,
(二)1952年罗马公约的主要规定,1.保险190-1922.担保,五、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限额192-194,
(一)我国法律的主要规定
(二)1952年罗马公约的主要规定,六、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责任诉讼规则194-197,
(一)单一管辖原则
(二)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三)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四)重新诉讼(五)法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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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法 第六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