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未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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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未履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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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未履行
离婚协议书未履行
篇一:
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我和丈夫是在20XX年3月协议离婚的,当时是因为他对我和孩子都有家庭暴力。
为了不影响他前途,我们是协议离婚的。
他答应净身出户,房子给孩子。
因为离婚前我已经带着孩子搬到我父母那里去住了,所以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还在我父母那里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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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底的时候,我跟他说让他搬走,我和孩子要回去住,没想到他翻脸不认账,说好给孩子的房子又不给了,还把门换了锁。
他说我做监护人管房子怕我把房子卖了,等孩子成年后再过户,说到底还是不愿意给房子。
房子是我们离婚时最大的一笔财产,我们的离婚协议也是在民政局备案的,也算有法律效力的吧?
他不执行协议的内容,我能怎么办?
有人跟我说去法院找执行庭执行,有的让我去法院起诉他要回房子。
我不知道我去法院能不能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提醒·
首先,关于离婚协议是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的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你的问题即属于此类,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其次,你向法院起诉时可以你和孩子的名义,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他履行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
理由是:
第一,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第二,因为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孩子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相关联的,不能将这几个问题分割来看,也不能任意撤销。
孩子起诉正是对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行为的接受。
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甚至按一般赠与合同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法院不会支持的。
综上,你的起诉是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的,胜诉的可能性较大,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你和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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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核心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9条规定可推出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下面婚姻法为您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规定:
“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
因此,对一方不支付补偿款的行为,另一方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怎样签离婚协议
协议离婚简单便捷,离婚协议包括哪些内容,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些什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形式。
按《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
3、对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
离婚后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如何给付。
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问题。
4、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5、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6、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7、违反协议的责任。
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双方自愿。
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的财产分割等部分的协议是无效的。
比如对财产协议的某部分不签就要杀害对方、或对方的亲属,被逼方无奈签署的部分。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双方离婚,规定另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离家,即所谓的离婚不离家,这一条款违法了《婚姻法》的规定,干涉了另一方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包括子女的利益。
如有的协议中以抚养费为筹码,约定放弃探视权不付抚养费,这一条款因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协议应当履行,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
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篇三:
20XX离婚协议书范文(无子女)
20XX离婚协议书范文(无子女)
男方:
,男,汉族,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方:
,女,汉族,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双方于20xx年月日在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10万。
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
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若男方未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时向女方支付前述10万元,则每逾期一日,其应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至1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女方: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四:
离婚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依法判决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
离婚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依法判令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
【案情回放】
20XX年,邱先生与李某结婚;20XX年,邱先生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越秀区某小区房屋一套;20XX年,该房屋办妥房产证,权属人登记为李某;20XX年4月16日,邱先生与李某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双方约定:
邱先生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越秀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归邱先生所有。
然而,经邱先生多次催促,李某一直拒绝将房屋过户给邱先生。
邱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房产过户到邱先生名下。
李某辩称,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她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她显失公平,要求邱先生给自己20万元的折价款再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当事人才能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中,邱先生与李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进行分割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切实履行。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不是问题,只要凭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
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
因为仅凭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
本律师建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姻协议书。
因为离婚当事人拒不履行《婚姻协议书》的约定,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对离婚协议书的不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
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
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篇五:
20XX离婚协议书(无子女)
20XX离婚协议书(无子女)
离婚协议书(无子女)
男方:
,男,汉族,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方:
,女,汉族,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双方于20xx年月日在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现有的房产为婚前男方购买、归属男方。
三、房内家具、家电等设施归属男方。
四、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对家庭有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补偿人民币10万。
男方承诺,上述款项在20xx年12月31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前述财产为基础。
任何一方不得隐匿、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如任何一方有隐匿前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匿、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隐匿、转移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八、若男方未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按时向女方支付前述10万元,则每逾期一日,其应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额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直至10万元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处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十、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签名)女方:
(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
离婚协议书样本及重要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书样本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
张三,男,出生日期,工作单位,现住址。
协议人:
李四,女,出生日期,工作单位,现住址。
张三与李四与×年×月登记离婚,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如下:
一、张三与李四离婚。
二、婚生之女张×由李四抚养,张三自离婚之日起每月给付女儿张×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张三可每星期六探视女儿一次,时间为早8点至晚8点,由张三自行接送。
三、婚前财产各自所有,详见清单。
四、共同财产及现有存款5万元全部归李四所有,张三可于领取离婚证后3日内将其个人婚前财产、衣物取回,详见清单。
五、现位于××市××区××路×弄×号×室两居室一套归李四所有,李四给付张三房屋折价款10万元,该房屋贷款由李四自行偿还,张三协助李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李四承担。
六、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七、张三一次性给付李四生活帮助费30万元。
上述第五项、七项均于领取离婚证后7日内执行。
协议人:
协议人:
日期:
日期:
附:
财产清单
注:
1.离婚协议无须办理公证,在离婚手续办理完结时即可生效。
2.如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可经过诉讼程序解决。
3.如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可在发现财产两年内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4.双方婚前、婚后达成的财产协议均有效,可按该协议分割财产。
5.如果一方或双方开办公司,对股东身份、份额的约定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6.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的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今后如有大额医疗费、教育费等可双方事先约定,如未约定依法双方共同负担,有争议时可诉讼解决。
7.离婚后户口迁移可双方约定迁移时间,诉讼中一般不予解决此问题。
8.有多份离婚协议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篇七:
20XX假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男方: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
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市________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女取名____________,现双方均感出现婚姻中不可调和的矛盾,婚姻关系已无维系的必要,自愿离婚。
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____________由乙方抚养,抚养费支付及探望方式如下:
1.甲方应支付的抚养费为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均认为小孩的实际需要为逐年增加,为此双方同意每隔两年抚养费增加10%,至18周岁止。
2.抚养费每半年度支付一次,于每一次支付周期开始的前十五天内支付完毕。
由甲方将款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3.甲方每月探望婚生女儿____________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甲方自行至学校将____________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____________返校。
寒暑假由甲乙双方轮流抚养,本次署假由乙方抚养,以次类推。
三、双方对现住房的分割协议如下:
1.双方婚后以甲方名义购买的现住房(即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室)归乙方所有;
2.该房屋内的现有家具、家电归乙方所有;
3.该房屋仍欠银行的按揭货款本息由乙方自行清偿;
4.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及结合本协议书的其他财产分割约定,对甲方的相应补偿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
四、双方的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为:
1.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2.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及承担。
五、各自衣物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甲方应于离婚登记之日前将所有个人用品从现住房内搬出,否则视为放弃。
六、相关手续的办理:
1.离婚手续的办理,不影响本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独立效力;
2.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自筹资金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双方现住房的银行按揭货款清偿,甲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
3.在双方办理好按揭货款清偿手续的当天,双方共同至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4.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及时至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乙方一人所有;
5.乙方应于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办妥之日向甲方支付完________元的补偿款;
6.甲方应在收取补偿款之前,将户籍从现住房内迁出。
否则,应扣除5万元户籍迁出押金,待户籍迁出后,乙方再将剩余5万元交付给甲方。
七、相关罚则:
1.甲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成的,应支付乙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2.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延误三个工作日以上(含三个工作日),未支付甲方________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的,应支付甲方延误损失人民币5万元。
八、本协议双方签字时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内容,自本协议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及(或)产权变更手续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扩展阅读】
事件回顾
陈先生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后陈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两人为了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产假离婚,并签订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约定:
目前居住房产归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儿子抚养权归陈先生,陈先生承担该房产剩余贷款,在儿子未满18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
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
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离婚手续办理后不久,王女士便以个人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王女士再次登记结婚。
可好景不长,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先生所住房屋为儿子与陈先生共同所有。
陈先生辩称:
《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是为了享受购房优惠,购房成功后两人复婚,因此,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
法官审理
法官认为:
从王女士离婚、购房、办理过户手续、复婚等时间节点以及王女士婚后仍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来看,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篇八: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郑某(男)与被告陈某(女)于20XX年9月结婚。
20XX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
协议内容为: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
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
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
20XX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
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
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因为离婚不仅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该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当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成就时则该份协议书应当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为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
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
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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