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品牌区域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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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区域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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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品牌区域代理合同
餐饮品牌区域代理合同
篇一:
区域代理合同
区域代理合同
特许人:
重庆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区域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有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的区域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发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
的“重庆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特许权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已达到双赢目的。
第二条:
特许经营项目
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经营“重庆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重
庆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
特许经营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
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
乙方应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
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
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陈佬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七条:
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独占许可。
甲方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
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八条:
权利的保留
在本区域范围内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在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市场开发计划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开拓本区域市场
时,甲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可其他第三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第九条:
权利的限制
甲方对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限制: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设立的分店数量不得少于6家且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区域内
全部店数50。
二、乙方在开设加盟店前,至少已经开设了2家直营店
三、在本合同期满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者加盟店。
第十条:
特许区域
甲方许可乙方开发的区域为时的行政划分区域为准,包括设区域所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县)以下的乡镇。
乙方开发本区域的初始区域为店数量不得少于家,加盟店数量不得少于家。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事由,甲方保留对本区域乙方的特许权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乙方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合同期限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日。
如果乙方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可在本合同届满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续约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给予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要求续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较好的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违约行为。
二、已向甲方支付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同意甲方提出的续约费用。
第四章培训
第十三条:
初始培训
甲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的地点及时间由甲方安排。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将培训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甲方审核批准。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经营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如何建立区域性的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后续培训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乙方管理水平:
一、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
二、在更新“公司经营技术资产”,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特许经营系统的变革措施前进行培训。
三、应乙方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具体事宜由乙方协商。
第十五条:
加盟店培训
对本区域内加盟店经理、厨师、财务人员的初始培训由甲方负责,后续培训及其他人员的培训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培训要求及考核标准对加盟店进行培训考核。
第十六条:
培训与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通过规定的考核,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甲方组织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培训费的收取标准由甲方制定。
第五章支持
第十八条:
前期支持
在乙方开设建立第一家直营店时,甲方提供以下支持:
一、提供开业前的辅导及培训
1、店面所在地商圈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供乙方参考,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2、提供店面整体布局设计、装饰的规划指导
3、提供相关人员(店经理、厨师、财务)的培训、实习
4、在乙方开业前7—10天,甲方会安排开业组的支持人员主要包括开业经理(1名)、厨师(1名),办公辅导人员(财务、人事、出纳)等,进驻时间一个月(30天),乙方负责派驻人员车费、住宿、餐费及每人异地补助80元/天。
第十九条:
服务
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的支持外,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营销、财务、法律等问题所需的专业咨询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费用
甲方为乙方提供支持时,甲方所派人员的食宿、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统一形象
第二十一条:
统一配置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乙方及加盟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的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形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装潢
为了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门头要求统一,店内根据公司的布局图和公司提供的实体店图片做到主体风格一致,合理加入企业文化和公司荣誉奖牌作为装饰。
第二十三条:
设备与物品
为了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乙方同意其直营店及其特许加盟店内的厨房设备、桌椅、餐具、工作服、财务软件及其他开业物品等,在甲方指定之厂商采
购其他设备之采购必须取得甲方同意并符合标准。
第七章广告(促销)与费用
第二十四条:
广告(促销)与义务
甲乙双方及其特许店均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特许经营系统的品牌“重庆陈佬鸽食品有限公司”,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一定费用。
甲方负责系统广告计划、广告策略、广告设计及全国性广告的发布,乙方实施本区域的广告计划和广告发布。
第二十五条:
广告(促销)控制
甲方对特许系统的广告享有控制权,乙方及特许店应当充分尊重甲方对广告的控制,按照甲方的规定开展广告活动。
乙方应当执行甲方的广告计划于广告策略不得违反甲方的规定在本区域发布广告,其广告内容和方案均应事先报告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六条:
广告(促销)费用
一、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广告促销活动时,费用自行承担或与其特许店共同承担。
二、全国性的广告(促销)活动时,由相关代理商、加盟店共同承担。
第八章区域代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加盟费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加盟费,其中元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费用,万元作为甲方指导乙方建立营运培训系统的费用,万元作为乙方接受甲方该区域特许经营代理权的费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无论是本合同期满,中途解约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乙方均无权
要求甲方退还加盟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作为持续使用公司商标,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接受甲方帮助,技术指导而向甲方支付的费用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一、对乙方所开设的直营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500元/月。
二、对于乙方所招募的加盟店、单店向甲方支付该费用的标准为300元/月。
按照上述规定,当月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于次月15日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其加盟店未按照规定向乙方支持特许权使用费的,乙方必须按照以上规定按时向甲方支持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
为了保证本合同的规定的义务,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
一、无论乙方在法律上或本合同上无解约权、解除权或退出合同等行为,而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被解约时,则甲方将直接没收该保证金,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二、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一年内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开设餐饮店的甲方将以乙方违约为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直接没收乙方所缴纳保证金。
第九章合同转让
第三十条:
合同转让的定义
本章所称的合同转让是指甲方或乙方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甲方或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权利或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如需转让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并将转让理由、转让条件、受让人的情况等报告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同意。
篇二:
连锁加盟企业区域代理合同
纽约客咖啡加盟区域代理合同
甲方:
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建发大厦3层
电话:
以下称“特许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以下称“受许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许人授权受许人在指定区域进行“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代理和推广,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第1条宗旨
1.1特许人依法拥有“纽约客现磨咖啡”系列产品和品牌的知识产权,受许人只有经过特许人的允许,才可以使用“”的名称、商标、图案、色彩等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名称和商标)。
1.2受许人愿意通过使用特许人的运营体系和操作系统,在接受根据合同条款和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区域特许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门店,销售特许人相关指定产品。
第2条受许人的法律地位
2.1受许人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独立的经营者进行其活动。
因此,受许人须接受对所有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
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者,受许人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中获利。
2.2受许人不是特许人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他的雇员或合伙人。
受许人不是作为特许人的佣金代理人,受许人无权以特许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使特许人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特许人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
第3条授予的各项权利
为了使受许人正常经营,特许人授予受许人下列各项权利:
3.1使用“纽约客现磨咖啡”名称和商标的权利;
3.2在引进以及经营过程中从特许人处获得技术、商业、法律和经营等方面指导的权利;
3.3在经过核准区域和核准建筑物内,按本合同产品专利费及价格体系的约定,经营“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相关指定产品的权利;
3.4享有本合同约定区域的独家加盟代理权的权利;
3.5享有核准区域内所开设/开拓门店特许使用费(含商标使用费、广告费)分成的权利。
第4条区域
特许人授予受许人在福建省福州市(按合同生效日时的政府行政划分为界定区域)作为“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经营的代理商,享有“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加盟代理权,向以上地域内推广、销售、配送“纽约客现磨咖啡”相关指定产品;
4.1受许人在合同期内,自2021年10月至20年9月开设或发展不少于2间“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
在上述规定的任一年度内未完成开店数量的,特许人有权于次年度始在上述区域内引入具有与受许人相同权利的第三方经营、开设、推广“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连锁专卖店,或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在本合同期间,根据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门店发展目标或规划,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后按新的发展目标或规划执行。
4.2受许人不得变更或超越授权经营的区域,如违反规定,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该合同剩余时间的代理权。
第5条授权期限
5.1授权特许经营代理推广期限为:
2021年10月1日至20年9月30日。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5.2合约期满,特许人将根据受许人的表现,决定是否续约;受许人必须于本同期限届满前至少3个月通知特许人是否续约,双方不发出续约通知将终止本合同。
通知需用挂号信或任何其他书面传递手段,可借以确定收到通知的日期(该日期可用以计算通知期间)。
第6条装修及设备要求
6.1建筑物装饰
特许人不与受许人所代理区域内的加盟店签订装修协议,由加盟店直接按照统一设计与装饰公司签订门店装修合同。
6.2受许人在本合同核准地域开设的门店实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店址均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6.3门店设备由受许人按清单报与特许人,由公司总部统一配送安装。
第7条品牌形象与管理
7.1店铺的形象
受许人须按照“纽约客现磨咖啡设计图纸”和运营手册中所描述的标准来监督、维护所辖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装饰、设备以及外观;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受许人有义务督促各门店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对店铺进行重新调整和装修,包括更新老化的设备。
7.2受许人及其雇员要对客户及所辖区域内门店提供及时、礼貌、友好、有效的服务。
并对顾客以及公众保持最大程度的诚实、公平以及遵守道德上的准则。
受许人同意执行和监督符合本合同第6.1条所述开设的门店符合特许人在运营手册中所设立的以下条款:
A)正确的采购、陈列、储存、销售商品的方法和程序;
B)店铺的安全、维护、清洁、运行和外观;
C)受许人及其雇员统一形象及外表;
D)对所有名称与标志的使用;
E)运营时间的保证及对运营资金的保持;
F)对于标牌、商标、海报、陈列、标准配置以即相关产品的使用;
G)作为特许人认可的受许人以及受其管理下店主证明的使用;
H)受许人选择投放广告的内容、风格以及媒体的审批;
I)店内陈列或出售商品的来源、种类和牌子的标注与陈列;J)受许人所保持的最低限量的库存保证;
K)特许人许可的礼物、赠券或者当地的促销活动的开展;
L)保证最佳数量的受训员工;
7.3监督
受许人应严格执行特许人的关于“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和推广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承担其所代理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卫生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其所授权区域内各“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经营、装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使用、营业人员的管理、培训、服务规范均要符合特许人的要求,对门店的违规行为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8条人员培训和聘用
8.1特许人应保证受许人的初始的和后续的培训:
A)在任何活动开始前,受许人及其职工必须接受特许人的相关培训或指导,受许人应熟悉各种条款以及技术、商务和管理程序。
同时受许人有义务将上述内容及方法传授给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
B)在本特许有效期间,由受许人安排其雇员和所辖区域内各门店中的有关人员参加。
日期和地点由受许人决定。
8.2如果特许人决定改变某些实施的方法,他必须立即书面通知受许人。
第9条食品卫生安全
9.1受许人有义务监督其遵守本合同规定开设或发展的门店,在门店签约后的90日内必须自费申领由当地政府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营运门店店必备的证照。
9.2受许人对食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食品调配设备发现有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疑虑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特许人,经特许人确认或处理后,恢复正常或消除疑虑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3不管任何原因致使受许人管辖区域内各门店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受许人必须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通报(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特许人,且受许人必须立即妥善安置涉及人员,否则造成特许人名誉和相关经济损失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且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9.4所有产品必须在保质期限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产品受许人必须销毁处理,如受许人因销售过期产品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纠纷的,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作为违约金受许人所缴纳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受许人承担所有损失与法律责任,且特许人保留追究受许人因此而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10条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0.1受许人符合本合同所述开设的门店(包括但不限于受许人直属店),开业前必须与特许人另行签署《“纽约客现磨咖啡”加盟合同》,且特许人每店收取特许使用费人民币200元整/3年(该特许使用费其中人民币10000元整为受许人分成款,剩余人民币10000元整由特许人收取),如发生受许人多收、瞒收、上报虚假金额等行为,特许人有权拒绝承认门店的合法地位,且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特许人方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并保留追究受许人造成特许人相关经济损失的权利。
上述门店,如为受许人开设的直营店,受许人开设每间直营店须支付给特许人特许使用费现金人民币200元整。
上述特许使用费(即人民币200元/店),汇入特许人指定账号。
款到特许人帐号的二个工作日内,特许人在该加盟合同书上加盖公章。
10.2受许人支付给特许人的以上费用,受许人必须以转帐或现金的形式向特许人缴纳,开户银行:
10.3受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还上述费用。
10.4根据市场和发展的需要,特许人有调整收取门店特许使用费、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商标使用费、广告促销费的权利。
第11条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特许人保证:
11.1是名称与商标持有人;因而有资格授予受许人使用的权利。
受许人对这些权利的使用并不妨碍任何第三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区内的权利。
11.2特许人同意在任何特许经营开始之前向受许人提供下列服务:
向受许人提供包括场地装修和产品展示标准在内的说明;发展业务所需准备的清单;向受许人提供示范的装修条款和有关受许人许可范围内进行改制的建议;
就受许人开展特许经营而进行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提出建议。
11.3向受许人提供优质的产品方案,并对产品的品质负责。
在销售、储存过程中,若因受许人原因导致产品质量责任,应受许人方承担。
第12条受许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特许人按本合同所述授予受许人以使用名称与商标的权利[非独家权利],但此种使用权限于合同所规定的对产品(服务)之销售。
12.2受许人应进一步发展他按本合同规定从特许人那里获得的专有技术。
12.3受许人及其员工应参加按本合同组织的必要的初始训练班。
12.4受许人应向特许人提供一切能改善网络的建议和他在经营特许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12.5受许人不得向特许人核准区域外的特许人的第三方供货,否则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的资格,受许人已缴纳的所有费用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6“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使用的所有纸杯、塑料袋、工衣等用品。
门店必须配备的全部用品及设备必须从特许人处购买。
否则特许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受许人代理资格,受许人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加盟费不退回,并且特许人有权重新选择该地区的代理商。
12.7受许人有义务监督所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不得销售特许人指定商品以外的一切其他产品(特许人书面同意的除外),按照特许人提供的配方进行产品配制,从特许人或特许人书面指定的厂商处购买原材料。
受许人对加盟店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纠正或向特许人提出处理意见。
12.8受许人一旦发现侵犯或滥用特许人商标,商业名称或者其他简称以及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特许人。
12.9受许人应就法律程序向特许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地得出结论。
此项帮助引起的费用应由特许人及受许人共同负担。
在事前书面通知后,受许人如果在法律上能这样做时,应进入任何有用的法律程序,以便特许人的权利得到确认。
第13条续约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受许人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的权利:
13.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没有发生过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
13.2已经向特许人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13.3提前六个月书面提出续约申请。
13.4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或合同期限内放弃履行本协议,须在本合同到期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回复后的一个月内,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
13.5如受许人于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不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特许人有权视受许人自己放弃优先续约的权利,特许人有权选择另一方替代受许人为该区域的代理商,且受许人在收到特许人的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将该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门店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特许人;受许人必须于本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内将原代理区域所有的“纽约客现磨咖啡”专卖店移交给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管理,需无条件配合特许人、特许人授权的另一方办理、完成移交(原受许人代理区域内所有“纽约客现磨咖啡”)所需的一切相关的法律程序、文件。
甲方(特许人):
福州弘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合同签署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盖章)合同签署人:
签约时间:
年月(受许人):
日乙方
篇三:
东方味道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区域代理合同
区域代理合同
特许人:
合肥市某餐饮公司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区域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许可区域内作为甲方的区域代理商一事达成一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签署本合同,旨在使乙方获得甲方的许可,在区域内(以下简称本区域)作为甲方的独家代理商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由甲方独创拥有的“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共同拓展市场,以达双赢目的。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甲方根据其自主开发并经营“某餐饮公司”中式餐饮连锁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某餐饮公司”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使用。
第三条特许经营关系
甲方与乙方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业务,执行本合同。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业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甲方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在签订本合同和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分歧与矛盾,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五条许可的权利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公司商标”开展业务,以经营“爱弥尔”港式鲜饮连锁店。
第六条使用方式
甲方许可乙方在本区域内以以下两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直接投资的直营店;
二、许可加盟商设立加盟店。
第七条许可形式
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
甲方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该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以特许经营权相同或近似的方式)在本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
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本区域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服务。
第八条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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