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规基础》知识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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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教育法狭义:
特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1)教育法的特点有:
a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b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c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的体现d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e是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的本质:
a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b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7、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
a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b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c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d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e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8、教育法的作用:
规范、指导、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9、教育法律规则是指由教育法所规定、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范人们教育活动的行为准则。
它是组成教育法的细胞。
它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概括性特征。
10、教育法律文件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载体而教育法律规则是它的基本内容,完整地表述教育法律规则是它所追求的目的;
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律条文的实际内容,条文是教育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统一在教育法律文件中;
教育法律文书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则于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11、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有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个构成要素,也有学者将它分为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逻辑结构上有“如果……则……否则”
12、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有授权性和义务性,义务性又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则
第三讲教育法律基本知识(下)
13、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所构成的。
行为能力制度将人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力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犯重罪时应负刑事责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
15、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表现着利益,义务则意味着付出。
前者是主体的,后者是被动的。
就此而言它们是法律关系中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惯通的两个方面,从数量上看它们是等值关系,从功能上看,具有互补关系,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具有主从关系
16、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种类有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
17、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18、教育法律形式的类别有: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际教育条约《河南省征收教育附加实施办法》属于教育规章。
19、教育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纵向结构层级图
第一层级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层级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层级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层级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
第五层级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它法定地方权力机关第六层级教育规章/部门规章/政府教育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法定地方行政机关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下位法服从上位法;
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后定法优于前定法;
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
第四讲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
1、教育法分为古代、近代、现代教育法
2、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
31902年,〈钦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末实施
41903年的〈秦定学堂章程〉又称卯学制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史国民教育制度的建立。
第五讲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1、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
依据其内容和相互关系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三个层次,亦称路线、方针、政策。
2、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3、教育政策的形式分党的政策文件,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
4、教育政策的特点有政治性、可行性、原则性、权威性、稳定性
5、教育政策制定依据是A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
B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C坚持教育科学理论,遵循教育规律
6、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是调整教育关系的两种社会行为规范,是党和国家管理教育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
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有区别,相对立,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是统一的。
共同点有其一两者经济基础相同,其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其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其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区别在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一样,
7、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
一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政策是法的依据,是法的灵魂,政策对教育法的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二教育政策依据教育法贯彻实施,教育法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
三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
四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第六讲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
1、教育立法即指教育法的制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教育法的立、改、废活动。
我们应从广义上理解教育立法。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教育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教育单行法律。
2、我国教育立法分以下四个阶段: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案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3、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具体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
4、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是特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具体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
5、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
6、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三责任行政原则
7、教育执法的形式(途径):
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注册等行为)、处罚(警告、罚款,没收等行为),教育行政强制执行和教育行政救济四种
8、教育违法行为必备的四个要件:
教育违法行为的客体,教育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教育违法行为的主体,教育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9、教育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法定解释或正式解释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第七讲教师的法律地位
1、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的特定含义。
该法第三条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的使命。
这就是教师的法律概念。
有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教师是专业人员。
第二,就职业特征而言,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第三,就工作目的而言,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2、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其中经济地位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以及教师从事而项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3、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力分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据《教师法》有以下六大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有关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六是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六大义务:
其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其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其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其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其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4、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教师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津贴、奖金等的工资性收入,并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
第八讲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2、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其主要特点有一具备相应法人资格,二依法自主办学,三享有法人财产权,四具有公益性质。
3、据我国《民法通则》社会组织成为法人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两个基本因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它包括入学上的平等、就学过程的平等和学业成就上的平等三个基本环节;
二是指均有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权利,它主要包括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师资,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机会和物质条件。
6、学生的五大权利
第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第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
第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大义务: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九讲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1、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有如下特点
A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B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C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有三:
一诉讼渠道,二行政渠道,三其他渠道。
3、教师申诉制度的类别有二:
一是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包括行政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中的申诉),二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作出处理
5、教育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教育行政诉讼中,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须经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8、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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