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案例--路产赔偿执法卷宗规范书写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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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5日
归档日期
2011年3月30日
保存年限
两年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责任人
题目
日期
页号
备注
1
案号(2011)年(001)号
王某某
2
唐某某
邱某某
立案登记表
3-5
3
勘验检查笔录
4
现场平面图
5
询问笔录
5-6
6
调查报告
7
损坏(占用、污染)路产通知书
8
车辆暂扣凭证
9
肖某某
案件讨论记录
3-14
10
公路赔(补)尝通知书
3-15
11
文书送达回证
12
公路赔(补)尝收据
复印件
13
沾贴纸
14-16
14
结案报告
17
15
备考表
3-30
18
立案登记表案号(2011)年(001)号
姓名
职业
住址
名称
法人代表
发
时间
2011年3月5日
立案机关
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
安龙路政大队
地点
XX高速
K2066+260下行线
主要事实及立案理由
当事人刘某某于2011年3月5日驾驶贵EM0001号货车在XX高速公路K2066+260处下行线汽车肇事损坏公路附属设施。
当事人违反了《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立案。
经办人
意见
建议立案
经办人:
唐某某证件号:
52490029
邱某某52491199
2011年3月5日
大队领导批示意见
同意经办人意见,给予立案
2011年3月5日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
案号(2011)年(001)号
案由:
贵EM0001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
勘验时间:
2011年3月6日15时25分至2011年3月6日16时10分
天气情况:
晴勘验场所:
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
勘验人1
单位及职务
兴义高管处安龙路政大队路政员
勘验人2
当事人或当事人代表
刘某某
单位及职务单位及职务
被邀请人
舒某某
髙交三中队民警
记录人
勘察情况及结果:
损坏:
W波型防撞镀塑护栏板(普通型)36M
车号:
贵EM0001②W波型防撞护栏板立柱10根
③缓冲托架12个
④紧固连接件8套
⑤W波型防撞护栏板立柱基础10处
⑥绿篱20延米
污染:
污染隔离设施3㎡
(以下空白无正文)
勘验人(签名)唐某某邱某某记录人(签名)唐某某
被邀请人(签名及手印)舒某某当事人(单位代表签名及手印)刘某某
路政案件现场平面图
超车道
行车道
紧急停车带
昆明
广西
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
勘察人1
勘察人2
书记员
当事人签字:
刘某某见证人签字:
公路赔(补)偿案件询问笔录
时间:
2011年3月6日16时10分至2011年3月6日16时20分
地点:
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
询问人:
唐某某记录人:
被询问人:
刘某某性别:
男年龄:
35岁 与案件关系:
当事人
工作单位和职务:
无 电话:
13112345123
地址:
兴义市盘江县盘江路886号 邮编:
562400
问:
您好!
我们是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大队路政员(出示执法证)请
问关于你驾驶的贵EM0001号货车在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处汽车
肇事损坏、污染公路路产一案作一下询问,请如实提供情况。
提供虚假情况要负
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我已经听清楚了。
什么时候发生的交通事故?
答:
大约23时12分左右。
当时你的车速是多少?
80公里/小时
请问你有没有通知交警部门?
已经通知了。
请问你有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案号(2011)年(001)号
共
(2)页 第
(1)页
请你将汽车肇事的经过述说一下?
我本人驾驶的贵EM0001号煤车,在安龙装煤准备运到广西,途径XX高
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处,由于刹车失灵,车辆侧翻,撞坏路产,和污染
路面,造成此次交通事故。
请问你对刚才我们勘验的由你造成的路产损失是否承认?
我承认。
请问你有无异议或补充的吗?
没有。
请问以上所写是否属实?
和你所说是否一致?
以上所写我已经看过,同我所说的一致。
(以下空白、无正文)
询问人签字:
唐某某
证件号码:
52490029
记录人签名:
邱某某
52491199
共
(2)页 第
(2)页
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
案号(2011)年(001)号
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姓名及证件号
52490029
52491199
基本情况
姓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车辆所在地:
兴义
车型、车牌号:
大货贵EM0001
案件调查
经过及结论
路政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勘和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刘某某驾驶的贵EM0001号货车于2011年3月5日,从安龙往广西方向行驶,行至XX高速K2066+260下行线处,因操作不当肇事,撞坏路产和污染路面,无人员伤亡;
当事人刘某某对其照成的路产损失也予以承认。
所附证据材料
种类
证据名称
规格
数量
书证
16开
1页
视听材料
4照片
4寸
结论及处理意见
驾驶员刘某某损坏、污染路产事实成立,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其收取赔偿费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圆整(¥19650.00)。
调查人员签名:
2011年3月6日
领导意见
同意立案调查
2011年3月6日
(当事人是否申辩及申辩的内容等)
(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向上级备案,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刘某某:
你于2011年3月5日在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处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第一联存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限你于2011年3月13日前来我队接受调查处理。
签收人(姓名):
处理机关地址:
兴义高管处安龙路政大队木咋收费站出口
联系人:
唐某某
联系电话:
0859-5213111签发单位(章)
2011年3月6日
你于2011年3月5日在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处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第二联送达当事人
2011年3月6日
贵EM0001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
件处理、处罚(复议)机关:
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
主持人:
肖某某记录人:
唐某某。
出席人:
大队全体职工。
案件简介:
当事人刘某某于2011年3月5日驾驶贵EM0001货车在XX高速公路K2066+260处汽车肇事损坏、污染公路附属设施。
讨论记录:
讨论意见:
对贵EM0001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是否进行处罚,经过大队参会人员一致认为,该肇事车主刘某某积极配合路政员查勘,笔录等手续,给予不处罚的决定。
行政领导意见:
同意大队员工讨论方案。
肖某某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2011年3月14日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2011)年黔高交路赔字第001号
当事人:
刘某某
当事人地址:
兴义市盘江县盘江路886号
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的贵EM0001号货车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经兴义市市(县)安龙路政大队依法调查核实:
当事人刘某某于2011年3月5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驾驶的贵EM0001号货车于2011年3月5日,从安龙往广西方向行驶,行至XX高速K2066+260下行线处,因操作不当肇事,撞坏路产和污染路面,无人员伤亡;
当事人刘某某对其照成的路产损失也予以承认
上述事实,由调查报告、书证物证(证据名称)予以佐证。
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简述赔、补偿的理由和依据)刘某某损坏、污染路产事实成立,违反了《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单位依法做出如下公路赔(补偿)处理决定:
当事人赔(补)偿路产损失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圆整(¥19650.00)(赔、补偿的方式及赔补偿数额)。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大队缴纳路产赔(补)偿费,逾期不缴的,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路赔(补)偿执行单位(印章)
2011年3月15日
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
案号(2011)年(001)号
姓名:
事实认定
XX高速K2066+260下行线
损坏:
附后:
路产设施损坏赔(补)偿明细表
法律法规依据
违反了《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赔补偿决定
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赔(补)偿:
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圆整(¥19650.00)
告知事项
1、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想本执法单位陈述申辩。
逾期则视为当事人放弃其上述权利。
2、当事人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安龙路政大队(木咋收费站、XX线KM+M)缴纳路产损坏赔偿费。
如有疑义,可向本单位申请复核。
3、超过15日内不予赔(补)偿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人:
唐某某邱某某2011年3月15日
是(是否当场执行等)
注:
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如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依据中有不同的表述时,则须引用法律效力高的作为依据
贵州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
违章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贵EM0001汽车肇事损坏、污染路产一案
送达单位:
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安龙路政大队
送达地点:
XX高速公路K2066+260下行线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人
收到日期
收件人签章
备注:
1、如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往的成年家属,并在备注栏内写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2、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
3、受送达人拒收的,应邀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到场,在备注中写明拒收事由及有关情况,并将文书留置,视为已送达。
粘贴纸
1、路产设施损坏赔(补)偿明细表
2、其他物证出警(肇事)情况说明
出警(肇事)情况说明
车辆
信息
号牌
车型
货车
车主或驾驶人
身份证号
5223211976040822xx
联系电话
13113456123
地址
公路桩号
时间
2011年3月5日
天气情况
小雨
接警
23时12分
有无路产损失
有
出警
23时16分
有无污染
回队
3月6日00时50分
有无人员伤或亡
无
出警人员
肖某某唐某某邱某某
勘验人
唐某某邱某某
出警(排障)车辆
驾驶员
肖某某邱某某
救援人员
蒋泽江
执法车辆
贵E30000贵E18836
救援车辆
贵E14170
(事故车辆)拖放地
甘小海停车场(髙交三中队舒舰指定)
辅助信息
高交队是否到位
到
保险公司是否到位
到财保
消防队是否到位
没到
120是否到位
其他单位或组织到位
3月5日晚,因该车侧翻,路产大,且需要卸货,经过路政员即救援人员一直认为,无法当晚卸货即救援,实施下行线前1公里摆放安全锥。
3月6日又勘查,转货没转完,实施同前一天,继续等待查勘救援。
3月7日10时转货完毕,实施吊拖救援,勘查路产损失,12时摆放安全锥后全部完毕回队。
制表:
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
案号(2011)年(001)号
案件承办人
证件号
赔(补)偿决定:
当事人刘某某于2011年3月5日驾驶的贵EM0001号货车在XX高速K2066+260下行线处汽车肇事损坏公路附属设施,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按规定,自愿缴纳赔偿
承办人签字:
2011年3月15日
1、本报告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向上级备案,
2、本页填写不下的可加附纸,并在备注中说明。
立卷说明:
立卷人:
领导签字:
肖某某立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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