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木保险销售指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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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指导规范林木保险业务销售,推动林木保险业务稳健有序开展,提高承保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林木保险简介及特点
一、林木保险简介
林业是指根据树木生长繁殖的特点,通过种植或经营以取得木材和各种林产品,或获得所发挥的各种防护效益的产业。
林木保险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天然原始林和各类人工营造林为标的,对它们在生长过程中,因约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一项保险业务。
林木保险是农业保险中的重要险种之一。
(一)保险标的
林木保险标的可依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而确定。
一般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或特种用途林分项确定。
根据特殊需要还可按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母树林、实验林等确定。
对砍伐后尚未集中的圆木或竹林,均可确定为保险标的。
不宜将花卉、苗木、四旁数(宅旁、村旁、路旁和水旁)纳入保险标的范围,同时防范选择性投保标的。
(二)保险责任
林业生产面临的风险除火灾之外,还面临着暴雨、暴风、雪灾、冰雹、霜冻、台风、泥石流、洪水、虫害等灾害。
鉴于林木风险特性和目前公司在林木保险方面人员队伍、专业技能实际状况,公司在开展林木保险初期,主要以火灾为承保责任,承保由于火灾直接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或因火灾施救造成的保险林木死亡。
其他风险不宜承保。
(三)一般除外责任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4、保险林木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5、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6、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7、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四)保险金额
林木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应以基本保障为原则,以育林成本及管护费用(再植成本)投入等物化成本为依据,按照林种不同合理确定保险金额,一般同一个省同一种林保险金额应保持统一。
同时承保时一般设定一定的免赔额(率),以提高林农风险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
(五)保险费率
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条款报行一致要求执行公司经报批的条款及费率规章。
分公司须在费率规章的框架内,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风险状况,参考以往承保赔付情况,合理选择风险因子系数,并结合当地市场实际,科学厘定承保费率。
(六)保险期限
林木是多年生的植物,具有较长的生长期。
承保时通常以一个年度为一个保险期限,特殊情况可特别约定。
二、林木保险的特点
林木生长过程中其生长时间、生长周期与地理环境、自然气候及生产活动密切相关,因此,林木保险同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可续保期长
在农业保险(特别是种植业保险)中,保险期按其实际生长季节只有几个月,随着保险标的的收获,生命结束,保险期间也随之结束,续保时则是是另一个有生命的标的。
而林木保险标的则是多年生植物,生长期长,即使一般速生用材林生长期都在十年以上,特别是风景林或珍贵树种有百年以上。
因此,林木保险较其他农险业务可续保期要长。
(二)地域性和季节性较强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差别很大,自然灾害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这决定了林木保险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即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类型、风险发生的频率和强度表现出在某一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外明显的差异性。
并且林业生产和自然灾害本身具有强烈的规律性和季节性,使林木保险在展业、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
(三)责任单一,费率相对较低
我国的林地经若干年的更新,由原始森林逐步成为人工营造林。
林木类保险标的可能遇到的灾害比较多,如火灾、台风、雹灾、霜冻和病虫害等,但火灾是造成林木损失的主要原因,常常造成大面积的林木损失,因此目前的林木保险业务主要限于承保林木火灾责任。
近年,随着国家对林木安全的重视,以及《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等重要规定的出台,火灾发生的几率明显减少,损失率相对较低,因此保险费率比其他农作物低。
(四)灾后观察期长
林木被火烧后是否死亡,有时很难当时测定评估,须等到次年春暖花开时,再观察火烧迹地的树木是否萌发新的枝叶而确定。
因此,一般林木保险的灾后需设定观察期,观察期因火灾发生的季节时段而定,往往需要数月时间。
(五)技术难度大,经营风险高。
由于林木保险标的的生命性、多样性、连片性,发生灾害部分损失时难以准确测定以及灾害损失可能是几种灾害共同作用的结果难以准确区分等原因,都增加了查勘、定损、核赔环节技术难度。
而自然灾害发生地域的辽阔性和时间的同步性,也可能会导致保险标的面临着巨灾风险。
(六)政策性强,监管力度大。
林木保险政策性强表现在,一方面体现在保险的非营利性,国家对参加林木保险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对经营林木保险的机构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体现在林木保险对政府推动力的依赖性。
同时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保险领域的监管。
为此,林木保险在承保和理赔工作实施中必须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政府部门支持理解。
第三章业务开办前的工作和要求
由于林木保险的政策属性以及标的的特殊性,在业务开办前需要业务人员详细了解掌握相关政策法规,认真评估业务风险,制定合理的承保方案,进行有效的宣传,为下一阶段承保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展业准备
拟开展林木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在开办前应做好业务开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调研,加强政府协调,搜集相关资料,掌握当地林木生产情况以及政府的扶持政策,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方案,履行产品备案手续,加强宣传及人员培训,推动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并积极向当地林业、财政、保监局等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开展林木保险业务的计划,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认可,为业务开展奠定基础。
(一)学习掌握相关政策法规
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前,要认真学习国家出台的关于农业或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熟悉中央、省(区)以及地市、县(区)等各级政府的林业扶持政策以及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掌握保险监管部门对林木保险的监管政策与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保险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行为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掌握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管理相关规定与要求。
(二)学习掌握标的基本情况与生产知识
掌握当地林木种植生产基本情况与特点,主要种类与品种以及成本产出情况;
掌握保险标的生长发育规律,林木基本知识和管理要点;
掌握当地林木生产面临的主要灾害(如火灾)以及历史损失情况。
(三)学习掌握保险条款与实务规程
掌握保险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
熟知林木保险主要产品条款、费率规章、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规定等各项内容;
掌握林木保险承保规定、实务规程。
(四)学习掌握当地林木保险业务历史经营情况
了解当地林木保险业务历年承保、赔付情况,分析主要灾因分布与规律,掌握该险种承保、核保关键点。
(五)收集制作宣传材料
主要包括中央及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文件。
如:
中央、相关部委制定的关于农业保险、林木保险政策文件、当地政府林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文件;
各级领导关于林木保险工作的重要讲话与指示;
公司制作的林木保险宣传材料等。
二、风险评估
拟开展林木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应认真做好林木保险的风险评估工作。
对承保区域内的标的风险特征、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及巨灾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
(一)标的风险评估
1、火灾风险评估。
了解承保区域年平均降水量分布、活动积温等气候资源情况;
重点掌握当地林木火灾发生历史与趋势,如发生的频度与强度、空间分布、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气象部门关于近年的气候预测等。
2、种植品种评估。
了解承保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
有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公益林/商品林面积、天然林/人工林面积、树种情况,了解经营者管理方式、管理水平;
了解不同林木种类、品种的单位成本(主要包括清地、挖坑、移栽、树苗、施肥等)及在不同生长期的投入量或投入比例等。
3、种植环境评估。
了解当地土壤状况、河流分布及灌溉情况;
林木种植地块是否属于国家划定的种植区内,是否处在非蓄洪行洪区,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
对于重大承保项目,要深入承保区域内实地评估。
4、经营情况评估。
了解该险种历史经营情况,重点分析导致保险赔偿支出的主要灾害事故及其分布、产生经营费用的主要环节及其比例。
5、了解同业经营情况。
掌握本地区保险市场竞争动态、竞争对手的业务发展重点、展业方向及措施和手段。
(二)防灾防损能力评估
林木保险的防灾防损能力评估须重点关注当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区域内森林防火办及林业工作站设置情况,森林防火员及护林人员数量和工作机制等,是否能做到实现森林防火的智能化,信息化。
是否建立健全的森林防火组织机构,是否具有在森林火灾还在萌芽状态就将其立即扑灭的设施与能力。
(相关内容详见《林木保险防灾防损指引》)
(三)网点服务能力评估
拟开展林木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应借助基层涉农服务部门及公司现有机构网络力量,在政府部门支持下,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服务体系、奖惩机制及管理制度。
1、原则上在乡镇一级具备自有或受委托的工作机构。
2、原则上在乡镇一级配备具备一定专业素质的林木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一级引入协助开展林木保险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风险评估报告要点
在全面评估上述风险因素的情况下,分公司应形成风险评估书面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标的地理位置及自然气候评估;
2、历史灾害发生情况,既往投保经历及历史损失(赔付)情况;
3、投保标的评估(保险标的面临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等;
);
5、被保险人资质评估;
6、被保险人防灾防损能力评估;
7、评估结论。
对拟承保项目的综合风险情况按高、中、低进行评定,预计承保后的经营情况,并出具拟承保意见。
三、制定方案
拟开展林木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应根据当地业务风险特点和公司实际,合理制定保险方案,报总公司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审批。
承保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介;
主要包括:
投保人基本情况;
投保标的种类、数量、实际价值及分布情况,保险利益关系(林木保险要特别注意保险标的涉及银行贷款的,须明确指定受益人);
(二)保险标的及险种名称;
(三)业务开办区域及规模预测(具体到县/乡);
(四)业务经营模式介绍(独家承保、共保及共保成员和比例分配);
(五)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注明所使用条款是否已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如尚未报备,则须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六)主要承保条件。
各险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费率、免赔条件及赔偿限额等;
(七)项目风险管控措施及再保险安排需求或建议;
(八)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及林户自缴保费比例;
(九)资金管理规定。
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划拨方式、划拨时间;
(十)相关协作部门职责。
与当地政府或财政、金融办、农业等管理部门建立的协作机制;
与林业站等技术部门的合作情况;
政策性业务还需要提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规定,并说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对业务开办的态度;
(十一)相关文件。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规定等;
(十二)拟开办险种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十三)分公司本级审核意见。
四、产品报备
拟开展林木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应按照保险监管要求及公司《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研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寿财险发〔2010〕161号)要求,在项目正式承保前,严格履行林木保险产品报备手续。
五、展业宣传
拟开展林木保险业务的分公司应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林木保险宣传。
为承保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结合本地保险市场特征,宣传公司品牌以及机构网络、人才、技术、资金、服务等优势。
在宣传比较优势时,以正面宣传公司的优势为主,宣传材料和宣传方式应避免损害其他保险人。
(二)宣传林木保险政策。
林木保险是国家为林户、林木龙头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支农惠农政策之一,各级财政均提供了相应的保费补贴。
公司开办林木保险业务,是响应政府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遵循保本微利经营原则。
(三)积极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汇报,提出林木保险业务发展计划,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与认可。
(四)宣传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和承保理赔手续。
重点宣传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理赔程序等内容。
(五)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参加林木保险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六、业务培训
各分公司在业务开办前应对林木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一)农业保险、林木保险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国家及当地的支农惠农政策;
(三)学习掌握公司产品条款、承保、理赔流程和操作规范以及承保政策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林木基本知识和管理要点。
第四章销售目标选择
拟开办林木保险的分公司通过选择业务销售区域、客户类型和承保模式,最大限度降低和分散林木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以实现经营有效益。
一、区域选择
(一)政策环境
林木保险业务销售区域应优先选择已经启动林权制度改革,林地经营权已落实到户,当地政府较为重视,且出台政策支持的地区经营。
在拥有这些条件的地区开展林木保险业务,较容易调动林农积极性,扩大承保面,且在林权制度改革较为成功的地区,保险标的的划分相对较清晰,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
(二)自然环境
应选择在林木资源丰富,以往发生灾害事故较少,其他市场主体承保效益较好的区域开展林木保险业务,以降低和分散风险。
二、客户选择
林木保险业务应以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团体法人客户为主要业务拓展目标,如:
(一)全省范围内共保林木火灾保险业务;
(二)大面积集体统一投保下,承保的中央、各省、市、县级政策性或商业险林木火灾保险业务;
(三)大型林业企业,自身防灾防损措施较完善的商业性林木火灾保险业务。
对于政府主导的林木政策性统保业务和大型林业企业的业务,由于其规模效应的存在,使得开展该业务的保险机构较容易对其实施监督,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对于分散的小型林户,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导致道德风险的监督成本过高,故不宜作为销售对象。
第五章销售政策
一、基本原则
在公司开展林木保险业务初期,业务销售应遵循风险可控、稳健参与、规范操作、效益经营的基本原则,循序渐进,稳步推动林木保险业务发展。
二、销售费用政策
分公司在开展业务中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保监会有关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商业险林木保险业务,在总公司财务部门核定的费用比例范围内,根据业务风险情况、承保条件,在控制综合成本率前提下,合理提取手续费并由总公司核保人审核。
手续费提取要兼顾既能满足业务发展市场需求,又能满足业务有效益经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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