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22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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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凡由我队(招标人)出资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大型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工程施工队和运输队选择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设备、材料等物资货物一次性集中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基础工程改造、建设项目预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符合上述招标范围和标准,但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集中采购或代为采购的项目除外。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大队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大队批准。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将依照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经大队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资质特殊要求,没有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因情况紧急,无法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的;
(四)其他不宜或无法进行招标的。
第八条符合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因故不进行招标的项目,事先应得到大队的批准。
项目合同书签订须报大队主管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委托或我队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项目的招标。
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法。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在新闻报刊、信息网络或通过其他公众媒介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将为我队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基本形式。
第十二条拟进行招标的项目,事先由立项单位向大队提出书面立项报告,内容包括:
项目概况、资金情况、招标方式等。
经研究同意实施的项目,由大队办公室负责行文批复。
禁止任何单位在未接到项目批准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招标前的准备。
(一)按照规定需要履行有关项目审批手续的,立项单位首先要办好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成立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由大队(招标人)授权具体负责实施招投标工作。
组长一般由立项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大队技术、经济、监督等方面的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根据工作需要,大队也可以指定相关人员担任招标评标小组负责人和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员担任成员。
(三)招标评标工作小组成员按照规定签订廉政责任书。
(四)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由立项单位自行或者委托编制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当经招标评标小组会议确认。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技术参数,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付款方式,服务承诺,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项目工作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项目工作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实质内容,不得超出大队原审批核准的范围,超出或变更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大队核准。
第十五条
发布招标信息。
(一)招标评标小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日前,向大队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
(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其他公众媒介上,公告招标规定的报名时间、地点,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在得到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也可以主动到招标小组索要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发放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受理投标。
(一)招标评标小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申请人的登记工作,将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予以登记。
同时,要求招标申请人在招标文件的发放登记单上,载明收到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文件数量和签收人姓名等内容。
(二)招标评标小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达不到资格预审要求的,取消投标资格。
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且负责资格预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招标评标小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故需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日前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并报大队主管部门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应当给投标人留有合理的标书修改时间。
(四)投标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参加招投标活动或提供的标书同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相符或予以改动的,视为放弃投标,取消其投标人资格。
(五)招标评标小组可以对招标文件酌收工本费及投标保证金,开标后给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对此所有投标人应同等对待。
中标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章 评标
第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招标评标小组负责。
第十八条招标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招标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自行回避或予以更换。
招标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评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按照预先确定的评标程序,由招标评标小组组长或委托的其他小组成员主持。
对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应当逐一核实身份并签名登记。
第二十条 招标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标书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补正或者说明;
可以向投标人就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提问;
可以要求投标人多轮报价等。
对投标人的补正说明和答复招标评标小组应当记录在案,作为投标人标书内容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招标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或低于其他投标价格的,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属无效投标。
第二十二条评选中标方的基本形式。
(一)报价低者中标。
由六队出资金实施的项目,在选择中标人时,由招标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各投标方,投标方经过多轮竞价、比价和作出相应的服务承诺陈述,在质量标准同等的前提下选择报价低者中标。
(二)报价高者中标。
由六队收取资金实施的项目,在选择中标人时,由招标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集中各投标方,投标方经过多轮竞价、比价和作出相应的承诺陈述,在同等情况下选择报价高者中标。
(三)报价合理者中标。
即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报价合理的投标人中标。
该评标方式主要适用于设有标底的工程类项目招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小组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果。
评标小组成员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小组成员均应在评标结果书上签名,不同意见经本人签名后连同评标结果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终止招标活动。
需要再次招标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中标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以招标人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项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招标人无故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同招标文件内容相抵触。
第二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并全面向招标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招标工作结束后7日内,招标小组应将有关招标材料装订后报大队招标主管部门归档备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立项报告文字材料;
(二)会议决定文件材料;
(三)成立招标小组文件材料;
(四)招标文件材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招标内容附表清单等);
(五)廉政责任书材料;
(六)投标人登记情况、标书、报价单材料;
(七)统计比价表材料;
(八)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材料;
(九)中标通知书材料;
(十)签定合同书材料;
(十一)招标工作小结材料(包括项目有关调整变化情况说明)。
所报材料要求能全面反映招投标整个过程。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招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立项单位有责任按照合同书内容监督项目的全面有效落实,大队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禁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和调整项目内容,确需调整改变的,应当报大队核准。
第三十一条招标项目实施完毕后,由主管该项目的大队领导牵头,大队办公室组织大队有关部门严格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
涉及物资、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验收登记入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新疆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办公室200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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