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互助互济保险资金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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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成员:
由工会干部、互济会财务及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工会职责
(一)公司工会支会主席:
负责本支会互济会工作,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收缴会员会费上缴管委会办公室;
通知、审核、上报参保职工补偿申请。
(二)公司党群工作部党群专员:
负责互济会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个人参保档案、填写会员卡片及登记表,并输入计算机管理,协助会员办理互济金补助,建立享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登记薄。
(三)工会主席:
负责召开互济会有关会议,制订和修改互济金管理办法,审查互济会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督促公司行政按时按比例划拨互济金,履行互济会补助签字手续。
第三章资金征集和管理
第九条互济会资金由个人、工会和行政三方出资组成。
会员会费分为基本会费和年度会费。
基本会费为每人600元,其中会员个人缴纳200元,行政出资200元,工会出资每人200元。
年度会费由会员每年缴纳36元,公司行政每年一次性资助额与职工年度缴费额相同,若收不抵支时再给予适当补助。
会员缴费和行政资助每年年初一次性交纳。
互济会欢迎单位、团体、个人捐资相助,对捐资者发给荣誉证书。
第十条互济会资金由管委会办公室聘请财务人员专项保管,向管委会、会员代表公布收支情况,严格执行审查、监督制度,保证互济会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管委会每年从互济金总额中提取1%,作为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兼职人员业务费等。
第四章互济会期限及责任
第十二条互济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起至互济会责任终了时止。
第十三条互济会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费:
(一)会员因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伤亡;
(二)会员因工伤亡;
(三)会员非因工意外伤亡;
(四)会员因疾病去世;
(五)会员身患大病、重病;
(六)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七)会员因火灾、失窃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暂时生活困难。
第十四条互济会对会员有以下情况不承担互济金责任:
(一)对互济条件有隐瞒或欺骗行为的。
(二)自杀、自残、犯罪行为或会员的受益人(按继承法规定)的故意行为所致死亡的。
(三)由于战争、军事行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致的死亡或致残的。
(四)其它不属于本互济会条例范围的。
第五章互济待遇
第十五条会员因工死亡互济待遇:
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4000元,最低额2000元。
第十六条会员因工致残互济待遇:
按入会年限及致残程度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4000元,最低额1000元。
第十七条会员因疾病或非因工受意外伤害死亡互济待遇:
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2500元,最低额800元。
第十八条会员因疾病或非因工意外伤害致残互济待遇:
按入会年限及致残程度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2000元,最低额600元。
第十九条会员大病、重病互济待遇:
经医务及有关部门鉴定,按入会年限、病情、费用情况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5000元,最低额1000元。
大病、重病范围:
(一)各种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再植术、骨髓移植;
(二)各种癌症、白血病、肾衰血透;
(三)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喉和人工关节;
(四)急、亚急性肝坏死、非因公所致大面积深度烧伤;
(五)心脏手术、重症颅脑手术;
(六)因患重病连续抢救治疗费用(自费药品除外)在20000元以上者。
第二十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经公司批准的医院就医,前一年度超过医疗费最高限额以上时,除享受大病补偿外,可再资助超过限额个人自付部分的10%至30%,但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二十一条会员因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不分入会年限长短,给付一次性互济金8000元;
因以上原因致残,不分入会年限长短,给付一次性互济金8000元。
第二十二条:
会员遇到有火灾、失窃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经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可给付一次性互济费,最低1000元,最高3000元。
第二十三条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互济待遇:
按入会年限给付一次性互济金,最高额1000元,最低额200元。
其中,子女死者年龄在一至十周岁按应支付额的50%付给,不满一周岁者不支付互济金。
第六章互济金的申请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会员发生互济责任内的死亡、大病、重病、伤残,会员受益人或本人应在三个月内向互济会申请给付互济金,并提供以下证明单据,否则按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一)会员证明;
(二)医院及有关方面提供的死亡、大病、重病、伤残诊断证明;
(三)申请大病统筹最高限额以上自付部分补助的会员,应出具院卫生机构及财务部有关缴费情况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会员只能享受一种最高额互济补助,如后一次应享受的补助金额高于前一次,应按差额补助。
第二十六条会员享受补助额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时(含5000元),需再交纳基本会费200元,方能享受会员待遇,且入会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七条会员提出互济补助申请(含书面报告、相关证明)交所在支会核实,报互济会办公室审查,提交互济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批后,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互济会每年十月办理新会员入会,次年一月一日后享受互济待遇。
第二十九条会员调出公司、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或本人提出退会时,退还本人交纳的互济金,但已享受过互济待遇的不再退还互济金。
第三十条享受互济待遇的会员病、伤、残、亡仍可享受国家、企业规定的医疗、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会员超过六个月不缴纳年度会费,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互济会员去世,按规定支付互济补助费后自然退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凡以入会年限给付互济费的,均以事件发生的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归公司管委会(工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原《国铁华晨公司爱心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国铁华晨公司互助互济金给付标准
2、互助互济资金会入会申请书
3、享受互济补助申请/记录表
4、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退会申请表
10
附件1
职工互助互济资金给付标准
单位:
元;
%
年限
事由
3年以下
4年至5年
6年至7年
8年至9年
10年以上
会员因工死亡
2000-2500
2500-3000
3000-3500
3500-4000
4000
会员因工致残
1000-
1500
1500-
2000
2000-
2500
2500-
3000
会员因病或非因工受意外伤害死亡
800
1200
会员因病或非因工受意外伤害致残
600
1000
会员患大病、重病
5000
医疗统筹高限以上自付部分
10%
15%
20%
25%
30%(15000元以内)
会员因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致残、献身
8000
会员直系亲属死亡
200
400
遇到有火灾、失窃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
附件2
加入公司互济会申请书
我(姓名)自愿加入公司互济会,遵守互济会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会费和年费。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缴费时间:
基本会费缴纳金额
批准人:
批准入会时间:
附件3:
公司工会互济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单位
入会时间
缴费标准
身份证号码
申请时间
申请理由
所在单位
工会意见
年月日
市济会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支付互济金元。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本表由会员本人或家属填写后,随证明材料交本单位支会工会,由工会审核、签注意见后,报公司互济会审批。
附件4
职工互助互济补充保险资金退会申请书
本人申请自年月退出公司互济会。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是否缴费:
是□否□。
缴费金额
是否支付互济金:
是□否□支付金额
退还会费金额:
批准人:
批准时间:
附件5
公司互济会
年度会员缴费登记表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会费
本人签字
会费合计: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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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 互助 互济 保险资金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