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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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2月18日浙江省杭州市UT斯达康杭州研发中心模板支架坍塌,造成13人死亡,16人重伤。
事故分析认定的原因是:
施工单位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编制模板支架设计及施工方案,未经验收合格及进行混凝土浇注,工程监理对支护搭架的问题未及时监督和制止。
工程总监及其它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03年7月24日,黑龙江省北安市和平子学校教学楼违规加层,造成16人死亡,6人重伤。
事故认定:
加层前,未对教学楼的结构进行计算;
设计、监理单位违规设计、监理。
3、2003年8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一栋正在施工的仓库突然坍塌,造成7人死亡,38人受伤。
4、2003年10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建华广场工地中、中庭顶盖在浇筑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突然坍塌,造成16人死亡,5人重伤,事故认定: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搭设中庭顶支护顶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
监理单位未能有效制止顶盖混凝土浇注,监理失职,处理结果、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就近举一点无伤亡的安全事故,但属于我们自身监理的项目工程是否也起一点警示作用。
1、2003年7月,紫薇田园都市G区9号(4层)按外加倒塌事故。
〈未伤亡〉。
2、2003年12月紫薇田园都市H区正太1号楼混凝土泵送翻车事故。
上述几个比较典型的事故案例,从这些安全事故中我们要进行仔细的分析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个案例中监理越权监理,第四个案例中监理未对工程验收,但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未经验收也继续施工的违章行为,说明,我们的监理工程师不能认为,我未验收就没有责任,而要强制性的指令,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施工单位。
否则,我们监理就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
〈五〉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上述举例和结合多年本人在建设管理之中,得到以下几点体会:
1、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工程建设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租赁、拆装单位等,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2、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需要,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限于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特别是我们监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的控制也有限于这种只检查不落实的形式。
缺乏日常的具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督措施。
这是监理控制工作的要害。
4、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施工企业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从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综所上述,国家为了面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规章、规定等数十个技术标准和规范。
在1996年建设部开始起草《条例》并报国务院。
历时8年之久,国务院通过24个地区27个部门对《条例》进行修改,结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再次进行修改,,于2003年11月12日,温家堡总理以393号令颁布。
我认为,这就是《条例》产生的主要依据和背景。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1、总则2、建设单位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整处理7、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定基本管理制度
〈一〉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本条的责任主体:
条例第10条、11条建设单位,控制责任主体,监理单位。
〈二〉三类人员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33条:
责任主体、施工单位、监控主体、监理单位、控制方法、审核合格证书)
〈三〉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25条: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控制主体----监理单位、审查操作资格证书)
〈四〉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条例》第25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开式架设施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责任主体、施工单位、设备供应、租赁单位、控制主体、监理单位〉,本条注主要解释:
《条例》规定起重机械、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架设设备,必须组织相关单位自行验收。
因此,我们监理的控制责任极为重要。
〈五〉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向政府安全监督职能部,必须如实上报:
建设单位的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等。
而且任何单位都不能拒绝监督和检查。
〈六〉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不符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材料、监理单位必须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不得将淘汰的工艺、设备、材料用于工程施工中。
〈七〉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他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控制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八〉市场准入制度:
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条例》更明确了新的一条: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的必要条件〈第20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条例20条》施工单位主要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全负责。
本条例的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控制主
体、监理单位、控制内容、检查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十〉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责任主体:
施工单位、控制主体、监理单位、控制方法、检查上岗证或进行必要的考核。
〈十一〉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本项制度是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中重要的制度之一。
也是监理实行安全控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该而且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该而且必须编制临时用电方案。
〈3〉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安全演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审查签字后实施。
主要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
对于上述7项内容的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有关技术规程,安全计算方法、特别是工程监理部必须认真进行审查,由此而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监理人员必须要承担相应失职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规定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最明确的安全责任。
〈十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见条例第31条)作为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控制:
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灭火器的配备等。
〈十三〉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第38条)这项制度明确施工单位的保险责任,是明确将以确保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实施救助的物质基础。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48、49条〉。
对建设工程来说,这是一种新的制度规定,这个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概念,所以,事故救援预案编制施专项方案的审查程序一样,监理部要予以审批。
〈十五〉建设单位安全措施费用概算制度。
本条制度从而在费用上保证了作业安全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六〉勘察单位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建筑物安全制度,本制度的建立,首先给建设监理审查勘查成果及批准相关地下管网数据资料批准尤为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十七〉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提供技术指导制度,本《条例》明确的规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新的制度。
本制度监理单位在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中有无此项内容。
以及所表现的内容是否正确,并在施工图会审交底时予以记录备案。
〈十八〉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建设标准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本条文是本人最深体会理念。
也就是要向广大监理工作者予以主要提醒至关重要的课题: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这是一个极为重要,而且不愿看到的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一方面是国家强令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依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此条的理解和执行,任何监理工作者都不能有任何动摇和妥协。
而且特别提醒:
我们监理工作者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安全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办法、措施和手段,来规避由于其他主体的违规行为,造成的连带责任和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风险。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主体责任的界定
增强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安全意识、规范各个主体的安全行为,是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治本之良策。
《条例》明确规定各方主体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生产安全责任。
其内容主要有:
(1)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和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2)不得要求建设活动主体各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3)不得任意压缩合同规定工期。
(4)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安全施工所需的资料。
(5)有责任有义务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以上不难看出这是国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极为重要的举措。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
下面的问题:
是这次要讲解《条例》核心要研究的内容:
(1)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什么,它在建设过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是什么,怎样才能体现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履行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我想:
这是大家最应关注,最期望掌握和了解的问题。
前面在13制度已多处涉及了监理的安全控制责任,一句话:
控制就责任,不控制就是监理失职。
题外话:
结构安全和安全施工
结构安全:
建筑产品安全度的静态概念,它研究的对象是建筑产品,它涉及的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备、以及装饰装修各个分部分项的结构使用安全,包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
他是安全生产的目的和归宿,结构安全是建筑物极为重要的质量判别指标。
安全生产,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是指建筑产品形成过程中生产工艺、生产手段的安全,以此来保证生产操作者的安全,也是为项目建设质量目标结构安全生产服务的。
1、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和保证地位。
(1)、《条例》共计八章七十一条内容中,各方主体安全责任与监理单位相关联,与监理业务相联系的共有六十一条,约占〈条例〉条款的94%,在这94%的条款中,具有监理直接安全生产控制责任,也有监理的间接安全生产控制责任,不管是责任主体或是控制主体,都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而这种工作范围的工作内容就是“控制”。
(2)、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各方责任主体中的地位是监督管理的地位。
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条例》规定其应尽的义务,职责是否履行的直接监督和见证者、控制者,是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3)、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任何监督,控制在安全生产中的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势必造成各方主体中某一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不到位。
就可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套至安全生产事故。
我个人认为:
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监理单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用建设部部长王光涛的说法: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中要起重要的保障作用”。
五、监理工程师“控制”监督主要问题有哪些?
1、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篇》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进行审查,我认为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职业资格,开工的培训合格证书。
(3)特殊作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电焊工、架子工、电工、塔吊司机等)
(4)必须对施工〈总包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审查。
本条:
监理工作的核心是审核救援预案、救援设施、人员配备、器材设备落实、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监控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可行、是否适当。
(5)对消防责任制度的审查:
重点审查用水、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及器材、包括各种消防标志。
(6)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查:
①查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34条规定:
应对照强制性标准逐一进行审查。
②审查高处作业: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生产专篇中,必须有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如何审查,结合《建设施工安全标准》(TGJ59—99)中:
文明施工“脚手架”“三宝四口”“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械”等项目内容严格审查。
③审查机械使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机械作了大量强制规定,审查要严格根据《建筑机械使用安装技术规程》(TGJ33—2001)中强制标准规定逐一进行审查。
④审查脚手架:
脚手架搭设的安全程度,是安全生产最为重要的控制点之一,在《条例》第23号规定:
脚手架搭设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而且要求对有安全验算书〈包括强度和稳定性计算〉为此对脚手架施工技术方案审查时:
审查方案的可行性;
审查方案的可靠性;
(稳定性、强度计算书)
审查方案的安全技术性;
(构造措施)
审查方案的搭设施工图。
(施工图的审批程序、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7)对施工单位的记录审查
除了对施工单位中申报方案的审查批准意见外,更重要的是要有审查记录,审查记录主要记载专项施工方案对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对不符合或违反强制性条文限令修改的情况。
(8)监理实施过程中要履行安全生产控制责任。
A、经过检查安全情况,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顿。
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发现并要求修改,未发现或发现了未发出整改指令,就是监理工作失职。
B、发现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发出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发现和下发停工令,未发现或发现了未责令停工就是监理未履行安全职责,就是失职行为。
C、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发出停工令,发出停工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种履行报告的职责,就是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如果有上述情况,而监理单位未向主管部门报告,却听之任之,就是监机构监理人员未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也就是失职,由于这种失职而造成的安全生产产事故的后果,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监理工作的实施
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而且《条例》在此监理对安全生产承担的责任也明确了监理工作实施的原则标准和依据。
而且明确无误的表明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对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将要为这种不作为承担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所上述几方面的分析《条例》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安全责任,这就要求我们监理工作者既要了解和掌握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的内容,必须对安全隐患发现和处理的方法、措施、又要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
要规避和转移监理工作安全风险,从是监理工作一定要从上述的三个方面,特别强调必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认真理解、切实掌握、坚决贯彻执行。
否则,对必须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借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际,就本人对《条例》的初步学习和浅薄体会,奉献给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朋友们,有助于共同的学习与实践,把《条例》深刻强化到监理每一项工作中。
随后,我将涉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其他建设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法律责任,处罚力度在《条例》中的具体表现编写于后。
编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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