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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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具体商业活动。
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的范围和主体
第八条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
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均属政府采购范围(见附件)。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和办公用品、大型科研设备(器材)、交通、通讯及政府所需的其他劳务等均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九条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条集中采购机构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一)负责乌鲁木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
(二)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三)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由各非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登记备案取得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三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
是指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议价采购):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
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比价采购):
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物的;
(二)
出现了不可予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
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
市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用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1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予先声明需原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
第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外,
达到限额标准以下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采购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委托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的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四章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一般是指需要购买商品或服务达不到集中采购金额标准,由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招标要求;
(三)投标须知;
(四)合同书;
(五)投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机关确认,采购机关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及附件;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当法定代表人参加和签署文件时,不需提供);
(四)辅助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列报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资料(近二年及目前正在承接的主要业务情况一览表);
3、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一般采用综合打分法和最低投标报价法,必要时也可采用其它评标方法。
(一)综合打分法。
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结束后,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中标人付款的,招标人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一)验收结算书;
(二)接受履行报告;
(三)质量验收报告;
(四)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五)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开标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价记录;
(五)投标报价;
(六)评标方法;
(七)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八)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三十一条设立由市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政府采购情况,了解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监督本办法实施的全程。
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合同实施后,中标单位必须保证质量,按规定供货;
招标人及使用单位要对维修、设备采购工程进行经常性监督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招标人要按规定组织验收,有问题,要向中标人提出并限期解决。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政府采购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办事机构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操作,保证采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采购机关违规采购一经查实,根据违规的情况,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有权对违规单位做出抵扣相同金额以下(含相同金额)的财政拨款的处理。
抵扣财政拨款后不足部分从采购机关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扣减。
第三十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暂停其3-5年在乌鲁木齐参加各类投标的资格,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罚款;
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中标后不按合同规定向招标人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十)有围标、陪标、骗取中标现象发生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对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米东区及各区(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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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 市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