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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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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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建设项目
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8年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
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
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
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范围
(1)公路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
钢材:
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
代号832~834;
沥青:
代号851~853;
油料:
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
各种厂拌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2)水运工程调差主要材料品种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
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沥青、油料,r=±
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
5%;
(三)计算公式
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按下列公式计算,每季(月)调整一次:
价格调整公式:
式中:
TJE—季(月)累计完成工作量的调价额;
ZFE—季(月)累计完成工作量;
ZH—综合调价系数;
X—支付中不进行调价部分所占的权重系数;
X=1-(a1+a2+¨
¨
+an);
ai—各调差材料的权重系数(合同文件已明确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文件未明确的按中标价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计算确定);
△CLi—为各调差材料价格变动系数,计算规则:
(1)当时,;
(2)当时,;
(3)当时,;
CLio、CLi分别为基期价格与当期价格。
基期价格和当期价格分别取投标书截止期前28天所在季(月)、当季(月)度《福建工程造价信息》或《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发布价均指工程所在地级市综合价格。
《招标文件》已明确具体采取的信息发布价,执行《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若《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以《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对《福建交通工程造价信息》未涉及的部分材料,可参考《福建工程造价信息》。
二、2008年10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对于钢材、水泥、沥青及油料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本指导意见的起算时间、材料范围、风险幅度、计算公式签订补充合同,进行价差调整。
(一)起算时间:
2007年7月1日以后仍在建且还未结算的交通建设项目,材料调整价差自2007年3季度(7月)完成工作量起算。
但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起算日之前应完成的工作量,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拖延或滞后的,该部分工作量不能调价。
(二)材料范围:
仅限于钢材、水泥、沥青及油料。
(三)风险幅度(r):
取±
16%~20%(若调价后,工程造价超过批复概算的,可适当调整该系数),具体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四)计算公式:
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一点价差调整计算公式或下式执行。
下式适用于超过风险幅度的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风险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
—价差调整费用;
—基期价格,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一点基期价格确定;
—当期价格,有材料采购合同且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当期信息价时,取实际材料采购价格;
有材料采购合同但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当期信息价或无材料采购合同的,取当期信息价,具体参照本指导意见第一点当期价格确定;
r—风险幅度,取±
16%~20%;
V—材料调整数量,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
水泥、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
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价差调整费用,应报省高指核备;
普通公路、水运工程价差调整费用,分别报设区市交通局(委)、港务(口)局备案。
三、其他
(一)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利用世行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价差调整按世行及贷款金融组织的规定办理。
(三)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
材料价差补偿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支付。
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四)材料调差费用原则上应在原批复的概算预备费或工程招标节余中解决,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
若超概的,应报有权部门审批。
同时应落实增加投资的渠道和资金,防止由于资金不落实造成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四、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建设价差调整通知
抄送:
交通部公路司、水运司,省发改委,省重点办,省监察
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高指,厅计划处、财务处、
审计处、政法处、监察室、办公室。
福建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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