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讲义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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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XX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级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NOT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补充】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人大及常委会>政府
【例题·
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XX实施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C.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D.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C.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D.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和资格(两星)
本考点在前几年曾多次出题,近几年未曾考核,建议关注按客观形态划分的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示例】地税局对甲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财税关系,是个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经济法主体分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
(1)国家机关
(2)企业
可以做管理主体吗?
YES
可以做实施主体吗?
(1)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
(2)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1)企业一般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出现。
(2)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3)事业单位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考点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未曾命题,可能涉及的考查点为市场对策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划分。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分类★
【总结】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判断题】
(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权利。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制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权利。
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
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
2.依法竞争(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考点四】法律行为的基础知识(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考查了一道多选题,重点的考查点有三个,分别为法律行为的判别、分类以及行为能力。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思考1】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
NO
【思考2】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
【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
2.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
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按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
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
多选题】2013年国庆节,甲赠送乙一部价值20万元的汽车,乙表示同意。
该行为的性质是( )。
A.单方法律行为
B.无偿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多方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的、双方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解:
(1)自然人:
①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
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思考】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对
【总结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看年龄
看心智
完全
年龄≥18(特殊≥16自给自足)
健全
限制
10≤年龄<18
不能完全
无
年龄<10
完全不能
【总结2】临界点的表述:
“以上”是大于等于,“以下”是小于等于;
“不满”、“不足”或“未达到”是小于;
“过……”是大于。
(2)法人:
始于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终于消灭;
范围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且没有等级之分。
2.生效要件:
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
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考点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两星)
本考点目前未曾命题,可能会结合例子考查行为的判别、状态的界定。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理解:
【示例1】如果你明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附条件生效
【示例2】今年暑假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附期限生效
【示例3】今年五月一日我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附期限失效
【示例4】如果我儿子回北京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
——附条件失效
【总结】条件VS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比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2.状态的判定:
3.所附条件的要求:
①将来发生的事实;
②不确定的事实;
③非法定的事实;
④合法的事实;
⑤不与行为内容相违背;
⑥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有心栽花花不开
【示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十分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
(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如何处理?
条件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
(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
(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
多选题】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将来自己的父亲去世,就将自己父亲居住的小屋卖给李某。
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已成立
D.合同已生效
『正确答案』BC
【考点六】无效民事行为(三星)
本考点曾有出题,2015年可能的考查方向为判断是否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而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
2.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3.因行为内容不合法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2)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补充】《合同法》的规定:
①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有效
②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禁止经营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
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
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
单选题】
(2009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考点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星)
本考点在12年、07年、06年都曾经出题,需要重点把握的有种类以及特征。
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
无行为能力人
(1)代理、纯获益、细小:
有效
(2)其余:
无效;
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1)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
效力待定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
违法或公共利益
合法掩盖非法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
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
【分析】什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不撤销可以吗?
可以,继续有效
谁申请撤销?
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
可撤销,可变更,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存在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2012年)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
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
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
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07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
A.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
C.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
选项A属于无效合同;
选项B属于有效合同;
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
选项D属于可撤销合同。
【考点八】代理的基本理论(两星)
本考点出题概率不高,最有可能的出题点为代理概念的理解。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消息、居间、转交东西不属于
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代表不属于
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C.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行为。
(1)选项A属于代表;
(2)选项B所述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
(3)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因此,选项A保管行为不属于代理;
(4)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多选题】某律师对于客户的下列代理请求,可以接受的有( )。
A.客户甲请求律师代理签订收养子女的协议
B.客户乙请求律师代理起诉债务人
C.客户丙请求律师代理出售房屋
D.客户丁请求律师代理婚姻登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
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具有人身性质,不适用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2013年)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是( )。
A.代理期间届满
B.代理人辞去委托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选项C是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之一。
【考点九】滥用代理和无权代理(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曾考查过判断题,2015年重点关注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和表见代理的运用。
一、滥用代理权
1.种类:
2.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谁错谁担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没有代理权,瞎折腾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法律后果:
【示例】A委托B买电视机,A给B一张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B以此与善意第三人C签订了购买电脑的合同。
【分析】认定为表见代理,代理视为有效,A承担责任。
三、表见代理
【注意】有理由相信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单选题】甲为乙公司业务员,负责某小区的订奶业务多年,每月月底在小区摆摊,更新订奶户并收取下月订奶款。
2013年5月29日,甲从乙公司辞职。
5月30日,甲仍照常前往小区摆摊收取订奶款。
订奶户不知内情,照例交款,甲亦如常开出盖有乙公司公章的订奶款收据。
之后甲携款离开,下落不明。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再向甲追偿
C.甲的行为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应由甲向订奶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规定。
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中,由于合同签订人(甲)持有被代理人(乙公司)的盖有印章的订奶款收据,使得相对人(订奶户)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应由乙公司向订奶户承担合同履行义务。
【考点十】仲裁的原则及适用(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4年有命题,重点知识点有两个,包括一裁终局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3.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仲裁组织与国家机关独立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不隶属任何国家机关
仲裁组织之间独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判断题】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就该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2.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示例】甲地方税务局向乙百货商场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因办公用品质量问题与该百货商场发生纠纷。
同时,甲地方税务局又因向乙百货商场征收营业税而与其发生争议。
请问这两项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答案解析』在前一争议中,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双方的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在后一争议中,争议属于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2014年)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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