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购置实验设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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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北京工业大学协议采购物品技术参数登记表…………………………………………………30
18.北京工业大学协议采购物品转询价采购申请表………………………………………………31
第五部分:
非政府采购
19.北京工业大学非政府工作流程……………………………………………………………………32
20.北京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设备类)参数登记表………………………………………………33
21.2012年北京工业大学询价采购备案书……………………………………………………………34
22.北京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方式调整申请表………………………………………………………35
北京工业大学设备采购工作指南(2012年)
2012年设备采购工作已经开始,为适应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完善政府、非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投入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快学校专款执行进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及采购方式
本指南适用于需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外加盖学校合同公章的各类经费(包括各院部处建设基金、行政办公经费等)。
我校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两种方式。
在市财政系统批复下达明细表中在“是否涉及政府采购”一栏中显示为“是”的为政府采购,显示为“否”的为非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分为两种采购形式:
政府采购(招标)和协议采购。
协议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形式。
对于《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19类货物,学校按照协议采购方式执行。
二、政府采购及相关手续
1.政府采购(招标)货物执行说明
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指:
市财政批复为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
国资处于2012年3月19日接到校财务处下达的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
经整理和办理完北京市财政局相关上报程序后,现进入政府采购设备技术参数申报阶段,为保证2012年我校预算执行进度,请各专款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4月27日前将所负责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中设备的技术参数登记表》按照要求报到国资处,以便尽快组织安排政府采购工作。
如该设备为进口设备,请参见2012年3月29日国资处在校内网发布的《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执行办法的通知》。
如在4月27日尚不能提交设备技术参数登记表的单位或部门,请将书面原因说明交
与国资处,说明中要求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长以及经费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2.政府采购(招标)货物的报账程序
对于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形式购买的货物,使用人在接到货物并进行验收后,需与中标人(供应商)签订接收单或验收单(此份单据由中标人提供),中标人需持上述单据来国资处领取《政府采购设备到货验收建账通知书》(一式两份)盖好本单位公章后交与使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确认后其中一份返回国资处备案,另一份交与使用人或相关实验室设备员报账使用。
使用人或设备员根据《政府采购设备到货验收建账通知书》上的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请使用人或设备员持政府采购合同、正式发票、北京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及固定资产财务联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发票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确认。
若发票很多,可在高级财务平台上预约成直送窗口,打印预约报销单并签字后送交报账。
进口审批及减免税联系人:
吕健联系电话:
67391606
政府采购联系人:
张宇、李静联系电话:
67392339、67391606
电子邮箱:
sbzx@(发送邮件后请致电告知)
3.协议采购执行说明
采购《北京市201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19类货物设备均属于协议采购,对于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的货物采购,需进行网上协议采购【对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符合19类货物的设备,需要进行公开招标,见本指南二.1。
】执行办法如下:
使用人需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点击协议采购页面-办公设备,查找欲购设备信息,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协议采购物品技术参数登记表》,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院部处公章,交至国资处设备计划执行办公室,实施网上采购。
使用人在接收采购设备的同时,会接到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学院留存用于对照合同建立固定资产,另一份连同建好的固定资产“财务”联,及时到校财务处借款、报帐。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协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协议类商品,请使用人需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协议采购物品转询价采购申请表》,按照表内要求,报请相关部门领导,待获批同意后,可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执行,具体要求同本指南三.2。
联系人:
李丽联系电话:
67392339
三、非政府采购及相关手续
非政府按采购设备金额分别执行自主采购、询价采购、招标采购。
1.自主采购
对于单价或批量小于2万的非协议采购范畴内的货物采购,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
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直接到国资处办公室盖合同章。
2.询价采购
对于单价或批量大于2万小于10万的非协议采购范畴内的货物采购,采取询价采购方式执行,执行办法如下:
使用人需填写《2012年北京工业大学询价采购备案书》,将填好的《北京工业大学询价采购备案书》、相应的货物询价单以及合同交与设备计划执行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并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使用人持签订后的合同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3.非政府招标采购
对于单价或批量大于等于10万的非协议采购范畴内的货物采购,需要进行公开招标,具体执行办法同政府采购(招标)执行,见本指南二.1。
对于单价或批量大于等于10万的非协议采购范畴内的货物,由于特殊原因无法进行公开招标的,请使用人填写《北京工业大学非政府采购方式调整申请表》,按照表内要求,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李静联系电话:
67391606
本指南电子版下载地址:
,制度汇编中下载
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执行办法的通知
各专款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114号)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和协议采购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的进口产品),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才能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为确保我校2012年专款执行顺利开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即日起进行进口产品申请的集中申报工作,申报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和协议采购中的进口产品。
请项目负责人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向国资处提交进口产品申请的审批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鼓励进口类产品
所购买的进口产品包含于“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展前需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并打印“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包含该产品项目的页面,一并报送国资处,待国资处上报上级部门并取得批准的核准函后按相关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二、限制进口类产品和其他类产品
所购买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或该产品不包含于“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其他类产品,各项目负责人在采购活动开展前,除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外,还需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一并报送国资处,待国资处上报上级部门并取得批准的核准函后按相关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三、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两表的具体解释:
(一)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是指根据所需进口产品性质,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到网上查询确定拟购产品的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由该部门论证并签署具体意见;
对于拟采购产品没有明确的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写出说明材料并盖校章送至国资处,由国资处统一上报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出具意见。
(二)专家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是指由拟进口产品项目的专款主管部门自行组织专家组论证,并签署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由校外五名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一名法律专家,专家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属单位自行解决。
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国资处将于4月30日向上级主管部门集中申报我校2012年进口产品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为此,请各专款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国资处,于4月2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交至国资处,电子版发送至:
lvjian@,共同确保我校2012年专款执行工作高效、顺利完成。
对于进口产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处联系。
报送截止时间:
4月20日
报送地点:
知新园227室国资处设备科
联系人及电话:
吕健67391606
电子信箱:
lvjian@。
特别提示:
协议采购产品(详见“《北京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属进口的也需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如进口照相机)。
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京财采购〔2011〕11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
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进口产品。
二、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市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人应做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采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预算额度进行采购,确保进口产品采购金额不超预算。
四、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产品采购进行审核管理,对于符合要求的进口产品出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
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文件(《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审核,是采购人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前提,但并不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采购人在获得《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
六、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工作,采取集中申报,集中批复的方式进行。
市级一级预算部门(以下统称市级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按照项目采购、协议采购两个口径进行分类、核对、汇总,汇总后需分别填写《进口产品项目采购汇总表》(详见附件1)和《进口产品协议采购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每月1日-10日将汇总情况及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
所有申请材料以纸质形式报市财政局,采取网上申报的时间另行通知。
七、采购人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采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专家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论证,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八、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材料。
(一)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送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详见附件3);
2.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采购人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送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件4);
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5和6);
(三)采购人拟采购其他进口产品的,在报送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详见附件4)或者《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及《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件5和6);
(四)对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568号)文件中规定的条款执行。
九、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的管理
(一)采购人组织专家论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同时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抽取程序按照《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89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四)专家一般应当是熟悉该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论证职责;
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十、协议采购进口产品的核准。
协议采购中采购人确需购买进口产品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经市财政局核准同意后,履行协议采购的相关程序。
十一、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作为市政府采购档案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存档保管。
十二、本通知未做出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情况参照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同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621)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文件
商务部
发改工业[2007]2515号
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商务局:
为积极扩大国内短缺的资源类产品、技术类产品进口,根据国务院的工作安排,制定《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
主要指国内尚未掌握的先进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农林类先进技术,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引进的先进技术。
引进技术是指买断或许可方式进:
国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或通过合作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掌握先进专有技术的行为。
对引进此类先进技术,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部分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
指目前国内尚不能自行研发制造,国民经济各领域急需的重要装备。
对此类装备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部分是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
主要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中,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确定重点支持的个六个领域范围内选择的重点行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专项规划的投资类项目项下进口生产性设备、零部件(不予减免税清单中产品除外)给予贴息支持。
因涉及到设备、零部件较多,且不同行业类型各异,此部分设备和零部件进口贴息,参照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管理方式进行。
第四部分是资源性产品、原材料。
鼓励进口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对其进口给予贴息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将根据情况需要,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具体的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务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财政部、商务部具体贴息办法发布后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参见国资处网站电子版)
2007年9月27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申请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申请文件名称
北京工业大学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请示
申请文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设备名称)
采购项目金额
(采购设备金额)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所属项目金额
(项目总金额)
项目使用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XXXXX学院
项目组织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理由请参照以下要求:
1、本设备是什么设备,在本项目中起到何种作用;
2、国内是否有此类产品,若有此类产品因何原因是否无法满足需求(很重要);
3、从国外获取可以达到什么,可以满足什么。
建议购买进口产品
4、写明此产品在«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
中的出处,如:
本项目属于“三、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的第55项“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
国家鼓励进口。
盖章
年月日
是否办理减免税
是(如选此项,请继续填写表二)/否打√即可
联系人:
联系方式(座机&
手机):
项目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学院盖章
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说明
商品名称:
保证与招标采购名称一致
型号:
XXXX
联系方式:
组成
部分
本次够买的设备为XX国家XX厂家生产的XX型XXX设备,主要组成部位有:
工作
原理
重点说明产品各组成部分是如何组合工作,通过何种科学原理、何种机理,最终实现何种效果,重点在于原理。
如:
该设备在工作时,利用高真空情况下电子枪钨灯丝产生的发射束流轰击样品表面,通过检测产生的二次电子和背散射电子等副产物,对样品进行表面形貌的观察和测量。
主要
功能
重点说明该设备所能实现的主要功能,与“工作原理”相比要求更侧重于实际应用的功能。
用途
重点说明该设备在我校实际应用的用途,即该设备将用于我校某学院的某课题、某实验、某专业、某项教学活动等等,在其中起到何种关键作用等。
商品
归属
所有权
北京工业大学
使用地点: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是否进行融资租赁、贷款抵押:
否
在科教用品政策中的出处:
不填
注: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协助向北京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如不能免税而产生的税款或免税过程中产生的仓储费、滞报费等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支付。
一、基本情况
拟采购产品名称
拟采购产品金额
二、申请理由
□1、中国境内无法获取:
□2、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
□3、其他:
原因阐述:
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
尽可能详细说明需购买该进口设备的必要性、国产设备的不可替代性等。
三、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签字: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资格审查表
论证专家填写栏
序号
专家姓名
专家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职称
职称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1
2
3
4
5
本人声明:
一、本人熟悉该论证产品,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二、本人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本人承诺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论证职责;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本人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专家签字)年月日
采购人填写栏
采购人名称
负责人
联系人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经审查,本项目论证专家身份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568号),北京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论证专家的要求。
(采购人单位公章)年月日
北京工业大学政府招标采购(设备类)流程图
项目单位
财务处
填写“北京工业大学政府采购物品技术参数登记表”
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设备计划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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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业大学 购置 实验 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