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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宝安从配套工具到发展目标
从配套工具到社会目标
——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设计理念的转变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宋宝安王一
【内容摘要】实行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公平,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和核心。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七次提到社会保障这个概念,这在我们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文件中都是空前的,可见我们党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极端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地位,经历了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体系之一、从市场经济的卫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的重大转变。
社会保障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彰显主体性,制度框架逐步明确,内容逐步完善,其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任何其它制度都不可替代的。
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着城乡发展失衡、覆盖面低等问题,同时又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等新的挑战。
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仍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社会保障单位制度配套工具和谐社会制度建构
197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元年,从那一刻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开启了新的篇章。
三十年来,制度安排、政策设计和自发努力、自生秩序相互交融、激荡,作为亲历者也是观察者的我们,见证了中国从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成长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的辉煌、从马克思主义政治路线的重新确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逐步形成;也见证了人民生活从脱贫到温饱再到小康的历史性转折、社会事业从一片空白到蓬勃发展的飞跃。
所有的一切都表明了改革开放以来是国家生命力从萎靡到迸发的三十年,更是个人的生存空间、自由选择和各种权益得以逐步彰显的三十年。
在风云际会的时代背景下,回顾和展望成为我们当下的使命。
三十年来中国始终处于社会变迁之中,中国人民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精神和“吃得更饱、穿得更好、说得更多”的朴素逻辑走出了一条别开生面的发展之路,其中值得总结的经验可谓良多,而伴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结构转型而发生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是整个制度变迁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旧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模式转变的过程,这种转变是在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复杂环境下进行的一场全面而深刻的改革,是一场对原有制度安排的颠覆性革命。
在此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社会政策中的地位和功能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
单位制度的配套工具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曾经历过一个稳定的单位组织时代,大多数社会成员进入各种具体的“单位组织”中,并且由所在的单位组织给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地位,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
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同时国家又有赖于单位组织来整合社会,单位组织构成了当时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
在强调国家-单位-个人利益高度一致的原则下,由国家扮演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者、保障者的角色,再由国家和单位共同扮演着社会保障供给者、实施者的角色,国家与单位相互依存,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而社会成员与其所在的单位构成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并且无偿享受社会保障的相关待遇。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单位组织的配套工具。
(一)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
中国共产党在未取得全国政权之前,在革命根据地也实施过保护劳动者的保障制度,如1931年在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48年东北行政区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等等。
在此基础上,全国解放后,中国在很短的时期内就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了以国家保障为主要形式、以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为主要对象、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为基本管理单元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中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具体规定了职工在疾病、伤残、死亡、生育以及养老等方面可以享有的保险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构筑了除失业保险外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成为后半个世纪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变的源头。
此后,1953年、1956年分别根据当时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劳动保险条例》,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待遇水平。
到1957年末,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基本建立起来,对当时保障职工权益、稳定社会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具体表现为:
养老方面,城镇居民享受具有浓厚社会福利色彩的退休养老制度,即职工在工作期间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在其所在单位领取养老金;医疗方面,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是通过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实现的,公费医疗的享受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国家正式核准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劳保医疗的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职工,并且,职工的直系亲属按规定也可以享受部分劳保医疗待遇;就业方面,国家实行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在城镇实行“全民就业”政策,对城镇劳动者实行统一安排,将劳动者按计划分配到各个工作单位,在理论上是不存在失业的。
同时,城镇居民还享受着许多福利待遇,如住房、幼儿入托、子女入(升)学教育等等,这些福利待遇完全由国家无条件提供,另外,国家还建立了工伤保障、生育保障、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制度。
1966年到1976年,中国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企业自保的格局,社会保险的统筹调剂、社会共济职能难以发挥,致使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倒退。
(二)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与弊端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政府就表现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关切,逐步建立起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相关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当时保障职工权益、稳定社会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1.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
单位制度的配套工具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新中国面临着百年战乱后百废待举的局面下逐步确立起来的。
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经济萧条、通货膨胀、工人失业等问题十分严重,政府在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同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保障职工生活、稳定职工情绪,继而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起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新中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生产,而并没有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出发考虑其制度建构,工具性特征突出。
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确立后,其工具性本质得到了更充分的体现。
首先,在保障对象上,《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只在100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合作社营的工厂、矿产及附属单位和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的各企业、附属单位实行;经多次修订后,企业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石油、国营农场等13个产业与部门。
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对象范围不是全体劳动者,而是与单位制度相适应的国营、民营职工群体。
其次,在权利义务关系上,计划经济下的分配理论认为职工工资中不包含社会保障的费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是被国家在确定职工工资前就扣除了的,社会保障费用自然应当全部出国家或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来承担,城镇居民以较低的工资收入换取了国家终身福利保障的承诺。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在这一时期并没有获得主体性的发展,而是依附与单位制度的一种被动呼应。
另外,在失业保险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中缺少失业保险项目,由于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理论认为计划经济条件下不存在失业,因此1957年中国便宣布消灭了失业,在单位制度充分吸纳社会成员的背景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也自然就没有失业保险的部分。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自始至终都没能体现其自身的主体性,即没有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完善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等问题,只是与单位制度相配套的国家整合社会成员的一种工具。
2.改革开放背景下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
在中国确定了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方向后,其长期工具性的指导思想越来越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覆盖范围狭窄。
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相适应,当时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基本局限在国有单位和部分集体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在已经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显然不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需要,也
不利于劳动者在不同所有制之间流动,更不利于国有企业同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平等竞争。
二是保障层次单一。
计划经济下的分配理论认为,职工工资中不包含社会保障的费用,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是被国家在确定职工工资前就扣除了的,社会保障费用自然应当全部出国家或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来承担。
即从国民收人中扣除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为应付意外情况如自然灾害的准备基金这两项后的剩余部分形成消费基金,而消费基金中还要再扣除与生产非直接有关的—般管理费、国防费用、无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基金、满足社会普遍需要的医疗教育等基金这四项,最后剩余才是职工个人消费基金,即后来所说的职工工资奖金。
社会消费基金的分配特点是社会全体成员均可以从社会消费基金中得到自己应得的养老、医疗、残疾、遗属以及教育等福利,而且是免费的。
但事实证明,职工不投保,社会保障费用都是国家支出,长此以往职工必然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和费用节约意识,造成社会保障支出的严重浪费及国家负担过重、平均主义盛行、运转机制僵化等诸多问题。
三是缺乏社会共济。
“企业自保”的社会保障模式缺乏社会共济的特征,一般难以维系,而20世纪60年代中期形成的“企业自保”之所以可以维持多年,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组织是国家的基本社会结构,其盈利上缴国家,亏损由政府补贴,单位组织吃国家的“大锅饭”。
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企业自保”会造成新老企业间社会保障负担畸轻畸重,亏损企业无法保证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
与此同时,一些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或企业利用企业自保的旧机制过分提高本企业、本行业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这就使得本来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共济作用加以缩小的工资分配差距,由于行业或企业间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悬殊而进一步扩大了。
四是保障项目不全。
长期以来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中缺少失业保险项目,这不仅使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全,更重要的是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使国有企业逐步积累大量的冗员;另一方面使职工形成终身就业的观念,缺乏自我择业的意识,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总之,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工具性指导思想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自身制度的完善性、有效性与可持续性,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
二、改革开放背景下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内涵:
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中国对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等,其中社会保险是该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国的社会保障逐步成为一个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系统,其主体地位不断被认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框架和自身的价值理念。
(一)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关键事件与制度建构
1986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一个标志性年份。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不仅首次提出社会保障的概念,而且单独设章阐述了社会保障的改革与社会化问题。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前者不仅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用劳动合同制取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而且规定了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并由企业与个人分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后者虽然在当时并未成为真正有效的失业保险制度,但它确实是为了满足企业破产和职工失去工作时对失业期间生活保障的需要,并希望借此推进劳动力的市场化和人的社会化,从而具有明显的制度重构与制度创新的象征意义。
上述两个法规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法规政策上有了重大变革。
同时1986年11月10日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强调外资企业必须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这意味着国家在承认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条件下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
自此,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制度重构时期。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并在其中对社会保障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与原则规范。
社会保障社会化自此成为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政策实践中,《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第26—28条明确要求“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确认了“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立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及“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等重要内容。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自此走向规范化;同年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在城市开始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社会保险开始取代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同年还先后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扶贫工作与住房制度改革步人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另外,劳动部、民政部等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最低工资保障、福利彩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性法规。
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使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7)、《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等,促使城镇贫困救济政策走向制度化,卫生体制改革亦被正式提到改革日程。
劳动部、民政部等中央部委亦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社会保障改革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加快而加快,它体现了为市场经济改革服务、以养老保险改革和医疗保险改革为重点的特色。
而自1998年以来社会保障更逐渐成为一项基本的社会制度,国家一社会保障制的特色日益明显地得到体现。
199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关于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98)、《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失业保险条例》(199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等一系列法规性文件,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第4款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首次出现在中国的宪法当中,这表明中国执政党和政府意识到社会保障的系统性和制度性,正在接受社会保障系统工程建设的思想,并逐步付诸行动;2006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规定,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在这一阶段,国家仍然继续主导着社会保障改革并承担着直接的、重要的责任,但构成社会的各个方面(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慈善公益团体等等)及社会成员个人均共同分担着社会保障责任.社会保障不再单纯地为经济改革服务而是为整个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服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性建设和管理、服务社会化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至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基本框架及改革原则已经得到确立,即新的社会保障系统独立于各个单位之外,国家仍然主导着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但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社会成员个人等均按法定规则分担着相应的责任.这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
(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效果分析
改革开放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五大体系之一,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可以说其主体性得到不断彰显,并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目标,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1.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中国将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在制度建设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相继在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目前,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建立了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
1997年,国家逐步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生活低于当地贫困线的城镇贫困人员直接提供经济援助,经费来自政府财政拨款或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的筹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属非缴费型福利,面向所有城镇居民。
受保障对象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就可以享有相关权利,而不必承担缴费义务。
目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正从城镇逐步扩大到农村。
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了又一个突破。
2.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创新卓有成效
在制度创新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从企业保障到社会保障的本质转变。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五项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全面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费、政府给予补助的筹资机制,并基本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从根本上突破了传统的企业(或单位)保障格局,保障制度实现了向社会保障社会性的回归。
同时在体制转轨方面,改革伊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中面临的突出困难,中国政府作出了实行“两个确保”、建立“三条社会保障线”的重大决策,通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建立相互衔接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与下岗职工再就业相结合,较好地解决了数以千万计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这一难题。
1998年至2006年,有24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待遇,1900多万人实现了再就业。
参保离退休人员从2700万人增加到4300万人,基本养老金发放额从1512亿元增加到4040亿元。
“两个确保”和“三条社会保障线”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有力地促进了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3.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多种就业形式的出现,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全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截至2007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2亿人以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1645万、12173万和7775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了应保尽保,2007年底,全国有2265万城镇居民享受了这一保障。
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扩大,使老年、失业、患病、工伤以及低收入等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4.社会保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为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提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规定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社会保障依法开展提供了“尚方宝剑”。
依据宪法,国家相继制定了《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还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初步建立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评价
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回顾、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政策效果及评价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改革和发展中逐步摆脱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工具的命运,开始有了主体性的发展,制度框架逐步明确,内容逐步完善,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独立而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而对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估是为了理性地总结成败得失、发现经验教训,为中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未来发展提供参考。
在价值取向方面,改革开放后,基于对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的反思和在变化中的国际环境中争抢发展机遇的要求,使效率优先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引导下,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也深受其影响,福利的公平分配不再被肯定,而是认为只能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社会保障不是免费午餐”成为改革时代的流行观点。
所有这些,均表明社会保障的价值取向与经济政策的价值取向日益混同为一体,以美国为代表的效率主义在中国有了巨大的市场,社会保障改革在一些人看来就是将政府的责任降低到最低点,而将个人的责任放大到最高点,整个改革进程表现出了一种矫枉过正的取向。
然而,社会保障毕竟不是经济领域,它虽然采取的是经济手段,解决的却并非是经济问题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并且为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服务。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当城镇工人遭遇下岗、失业需要帮助和数以千万计的退休者等着领取自己的养老金时,在乡村贫困问题依然存在而城市又出现新的贫困现象时,国家不可能置此于不顾,更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剥夺城乡居民尤其是城市居民原已享受的按照公平原则确立的社会保障权益。
自1998年以来实施“两个确保”和确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迅速扩展,还是可以发现中国已经走过了矫枉过正的年代,社会保障应有的追求公平的价值取向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重新认同。
从对公平至上的矫枉过正,到社会保障价值取向与经济发展价值取向的紊乱不清,再到近年来社会保障的公平观念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在改革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取向在历经曲折后重新得到人们的认同。
在合理性方面,国家一社会保障模式强调国家肩负着社会保障的当然责任,并在立法规范下由政府主导,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及社会成员个人共担社会保障责任。
它一方面保持了原有的国家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延续性,这仍然是国民生活安全信心的重要保证,如果再加上社会各方共担责任,这种制度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会更加增强;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改革进程中呈现出来的资金筹集多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格局,虽然不能否定中国在现阶段乃至相当长的时期内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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