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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
行政行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接触最为广泛,因此行政腐败问题更应为人们所重视。
行政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核心,既危及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动摇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已经对社会发展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当前,如何在正确地认识行政腐败、科学地分析行政腐败成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行政腐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主体依法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以及社会管理运行进行监督检查、惩戒和制约的行为,其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
它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权力腐败的根本性措施之一。
最后,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我国和国外监督实践证明,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关键词:
权力腐败,行政腐败,职能转变,权力制约,集体共犯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问题也成为我国公害,腐败已经是社会毒瘤,如步及时治理将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
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细说腐败是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
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
深究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松散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所谓道德内约松散,是指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道德行为的主体摆脱了自己应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约束的现象。
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使政治行为主体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一、行政腐败的概念和危害
腐败本是生物学上的一个概念,是对生物发生变质腐烂现象的描述。
而行政腐败是对在政治领域发生类似现象的描述,是权力腐化的产物,即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腐败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腐化、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挥霍公共财物、假公济私等丑恶现象,以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贯彻,官僚主义严重,道德失衡,社会风气败坏;
从实质上看,腐败是权力变质和异化的产物,公共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偏离既定目的,不再为公共利益服务,而是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成为社会上少数权力拥有者或集团攫取私人、局部利益的手段或工具。
因此,腐败实际上是权力和金钱的交换,或者说是权力的商品化与金钱的权力化。
腐败在政治、经济、司法和政党领域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只要涉及利益或利益分配的地方就有其踪影。
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和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行政腐败越发猖獗,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已经渗透到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行政领导、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
目前中国腐败的现状是:
制度性的腐败;
大范围大面积的腐败;
生活方式的腐败;
公权力乱用的腐败;
权力资本化的腐败;
集团分赃的腐败。
由收受钱物的“硬腐败”发展为接受各种服务、出国旅游等好处的“软腐败”;
由个人捞钱的“小腐败”上升为集体福利、挥霍公款的“大腐败”;
由一人出事的“个案”扩大为“集体共犯”。
这说明中国的腐败在一些领域非常严重。
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比上年增加0.6%,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共提起公诉3078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6亿元。
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件,比上年增加4.9%。
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
已提起公诉1980人。
这些丑恶案件几乎涵盖了与行政权力相关的所有部门领域。
改革开放之前,腐败案件只是偶发性的,也大多集中在基层或中低层,影响范围小,恶劣程度低。
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行政腐败风刮向了中高层,像北京市长陈希同、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之类案件层出不穷,影响极其恶劣。
行政腐败现象给一个社会所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
它不仅浪费了社会财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破坏了经济建设,阻碍了经济发展,而且严重地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法律的权威,败坏了政治的清正廉明;
更有甚者,它导致了社会风气的恶化,道德水准下降,价值观扭曲,是非正义感丧失,拜金主义和拜官主义观念横行。
社会为腐败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正如英国学者保罗·
哈里森指出的那样:
行贿受贿是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内部的恶性肿瘤,它蚕食着人民与统治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使国家无力实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规,改革即使通过了也很难实施。
腐败对于一个正在变革中的社会确实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能否抑制腐败,消除腐败现象,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的健康发展,因而成为发展中国家走上现代化之路的关键。
对于今天的中国,尤为重要。
邓小平同志的话可谓一针见血:
“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
”
二、行政腐败的原因
腐败的实质是权钱交易,是权力异化的结果,这是由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
政治学中的权力理论认为:
在权力不受限制或社会控制薄弱,而行使权力者自身又缺乏道德约束力的情况下,就会走向腐败。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为阶级社会的历史所证明了的真理。
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迅速蔓延,有着复杂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人性固有的弱点催生了腐败的动机
人性本无善恶之分,既有光明进步的一面,也有阴暗落后的一面。
然而人性天生就有趋利避害的欲望。
当一个社会有着良好的引导规范和制约机制,它就会使人性向着善的方向发展,克制非法获利的欲望,发扬人性中光明的一面,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而一个社会秩序混乱、道德沦丧、不讲是非,就会使社会成员不自觉地扩张利欲以获得最大限度的个人利益为行为目的,无视社会公德与法律。
社会环境的变化可以调控人性,促进人性中的光明面,是谓进步、文明;
反之,则为落后、野蛮。
任何腐败行为的产生,都是由人的动机支配,动机则由人的需求支配。
而这里的“动机”、“需求”虽然从根本上说是源于客观,但它并不是纯客观,而是带上了强烈的主观色彩。
因此,腐败与否还取决于个人的主观因素,也就是跟人的需求层次、思想觉悟、价值取向、道德境界、意志水平、法律意识等有关,尤其是当今现实社会充满了各种感官刺激、物质诱惑和金钱地位,使一些人欲望膨胀、价值扭曲、是非颠倒而不能自控,甚至铤而走险,这一铁律已为无数事实所验证。
(二)历史文化传统为腐败营造了丰厚的土壤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帝王统治,有着两千多年人治的历史。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一直是传统人际关系的重要特点。
“礼尚往来”这一戒律,不再是简单的利益交换准则,更成为普遍的道德规范。
“千里做官为求财”的观念,源自中国特殊的官僚士绅相结合的封建政治体制,长期以来已深入人心。
“法不责众”一方面使人们在犯罪之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另一方面更使社会惩罚失去效力。
而且,我国是一个有着久远的伦理传统的国家,权力腐败正是生长于中国历史悠久的宗法族制和人情大国的深厚土壤,亲情重于理法是其根本的价值定位,以情谋私是其主要功利目的,血缘、乡缘、学缘、业缘四个圈子是其畅行其道的基本依托,人情开道、旁门左道是其基本运作模式。
而当今行政权力的腐败与古代权力腐败一脉相承。
中国社会的血缘亲情关系较之西方社会要牢固得多,这是由于中国有悠久的宗法族制历史。
在一个家族中,人们看重的是与掌权者血缘关系的远近,意味着自己是否有所依靠。
随着社会的发展,走出家门成为必然,这时血缘关系的依靠已远远不够,人们开始寻求新的依靠,即老乡关系,也可称为“乡缘”。
所谓的“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并不是一种思念,而是一种依靠。
人们为了寻求这种依靠,不断的发掘生活中的种种关系。
于是同学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等都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依靠。
而这些所谓的“依靠”,一层层的连结起来就形成了一张巨大的人情网,拥有行政权力的人不断的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满足自己和别人的私欲,从而不断的扩大这张无形的人情网。
这种“人情网”其实就是各种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的神经网络。
它的出现以及蕴涵于其中的大量的腐败行为,在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文化氛围中,不仅没有遭遇到抵抗,而且往往为人们所默许、理解甚至同情。
由于受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不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那么一段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弘扬理性、强调个人主义和民主法治思想。
中国辛亥革命的不彻底性,其思想运动的力量是微弱的。
随后而至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本就与民主法治不相容。
全新的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和建设事业,才刚刚起步,且历经曲折,民主法治建设只具雏形。
可见,民主法治在中国不仅产生成长的条件不足,更不存在滋生的土壤。
而中国的腐败现象遍及全社会正与这种民主法治观念的淡漠相关联。
人们不重视个人民主权利,不服从法律权威反而信服个人权威,崇拜权力,热衷于培植个人关系网。
掌权者视权力为手中攫取私利的工具,缺乏权力来自人民、依法办事、为人民服务等观念,而民众也缺乏主人意识,不能主动行使主人权利去监督权力的行使。
正是因为中国的权力腐败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传统渊源,才使得今天解决行政权腐败问题困难重重。
(三)经济体制转轨为腐败提供了机会
我国自五十年代以来建立的集权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自有其必要性。
但这种高度统一、集中的体制和权力运行方式,党政不分、政企不分,利益约束软化,极大地强化了权力而又没有合理必要的制约机构,潜藏着滋生腐败的可能。
在今天特定的历史时期内,它暴露了许多弊端,正好成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
“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这是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腐败是一种政治现象,但政治不过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所以腐败的深层原因还是在于经济本身。
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以市场调节经济生活。
而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只具有雏形。
与市场相配套的一系列体制还没有建立完备,市场机制远未完善。
政府庞大的权力仍然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政府在体制、职能、机构、人员、运作等诸方面仍然紊乱、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
在这种新旧体制并存的情形下,社会管理出现许多盲点、空点。
例如价格双轨制中的“官倒”现象。
这样,权力更易于与金钱相结合,腐败现象因此大量发生。
由此可见,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发展速度确实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的经济格局为腐败提供了很多机会。
(四)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缺乏制约机制
人们对权力的崇尚,从古至今未有稍减。
权力是容易被滥用的东西,行政权力更是如此。
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理解,是从分权角度,把它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
行政权是一种职权,是由最高权力所委任、所体现或由法律制裁所支持的权力。
宪法赋予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
社会复杂性为行政权创造了广阔空间,事实上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
然而行政权也在不断地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19世纪西方国家大多实行自由放任政策,信奉“管事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的理念。
此时的行政权的影响力是相当有限的,只从事于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维护。
进入20世纪,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以后,行政权力大为扩张,已扩展到对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管理。
行政权干预和规制经济活动,管理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调控国内国际贸易,兴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人类生活、生态环境,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等等。
而且,行政权向立法权、司法权渗透,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兴起,突破了严格的三权分立的格局,而且由于行政权有着更大的实权来控制社会经济事务,行政权很快超过了立法权。
另外,行政权扩张表现在行政人员的增加和行政机构的膨胀,导致了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同样造成行政权的异化、腐化。
(五)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完备的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关于反腐败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息,但腐败现象依然没有根除,却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还是有其根本的制度原因的。
就法制建设而言,首先,没有一套完备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
权力需要制约,没有制约的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须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引导。
我国近年来法制建设固然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法律制度还欠完善,没有系统的关于权力的设立、行使、运行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更缺少专门遏止政府官员腐败的法律,如“反贪污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等。
有关反腐败的法律系统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规定了6种基本罪名,但比起社会上各式各样的腐败现象,只是沧海一粟,远远不够。
其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虽然我国立法的步伐十多年来非常迅速,但在改革开放面前仍然显得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
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行政权力在市场中的运行没有充分的约束规范,经济运行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利益归属没有明确的划分,各类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序、失控的状态。
我们的政策、法规、法律,对一些新问题的是非界限、处罚标准、诉讼程序等,尚缺乏相应的规定。
在这样一个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控制的、法律秩序紊乱的经济环境中,权钱交易、不正当竞争之类的腐败现象就势所必然了。
最后,执法行为缺乏力度,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目的。
许多领域并非无法可依,而往往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党纪、政纪代替法律制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其原因是执法环节缺乏有效的程序规范和责任机制,执法者往往可以为所欲为,不受追究。
其后果是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民众对法制建设丧失信心,无法建设良好的法治秩序。
而执法过程中的交易更成为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一。
就监督机制而言,主要表现为:
一是,没有完备的权力监督机制。
行政权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日益膨胀,这是社会的需要,本来无可厚非,可相应的监督制度却没有得到发展,以致行政权力失控,滥用权力成风。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固有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由于没有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而只是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现有的一些监督机构如行政监察机关、纪委、检察、审计等,其职权和手段都不够强大有力,因而作用受到某些制约。
加之权大于法,言大于法和关系网的存在,这些机构有时受到不正常的干预。
二是,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缺乏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明确赋予公民以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除了“信访”等有名无实的途径之外,公民的监督权力没有法律制度予以保证;
新闻舆论的监督也是无法可依,更因为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透明度不高,许多腐败现象还难以公开披露,公众监督也往往无从着手。
虽然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但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却很少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为在强大的公权力和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1995年至1999年有关情况的不完全统计,五年间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近727.5万件,共收到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8951件,复议率低于总处罚行为的1.1‰。
大量的行政争议起诉到法院的也非常有限,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1999年共受理一审案件569.2万余件,但其中审结的行政案件只有98759件,也就是说,行政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1.7%。
在有的地方行政案件还出现了下降趋势。
而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作用也十分有限。
在1995-1999年五年间经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复议加以纠正的行政行为还不足申请数的19%。
[8]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显得是那样的薄弱,才使得行政腐败肆无忌惮的蔓延。
由此可知,腐败之所以有今天这种蔓延失控之势,不仅仅有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制度方面的深层原因,它是多种综合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行政腐败的防范措施
行政腐败是个体私欲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产物,遏制行政腐败的途径不外乎道德途径和法律途径两种。
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
教育的功能不仅唤起人们崇高的理想,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的自尊与责任,培养人们讲礼义、知廉耻的品德和遵纪守法的心理,形成一种以“遵纪守法为荣,贪赃枉法为耻”的社会风气。
教育是永无穷期的,作为预防腐败的基础性工程的道德教育,其内容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
理想信念是人的精神支柱,腐败分子变质的根本症结在于他们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失衡、自身免疫力减退。
因此,在公职人员中要构筑一道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就要通过社会主义理想、道德建设和创业求实精神等方面的政治教育来改善社会风气,真正形成一种国家和民族的信仰体系。
二要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树立崇高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是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崇高的道德观;
四是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教育,使我们的干部不搞腐败,不只是出于对惩治腐败的恐惧,而更重要的是出于内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出于对党和人民赋予权利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尊重。
(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
深化改革,尽快完成由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建立一个完善的、规范化的市场体系,使经济活动市场化,尽力削弱或消除权力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
与此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做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确立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恰当位置,配置合理的政府职能,为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提供服务。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有:
计划职能、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监督职能和稳定职能。
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求改变政府的管理权限,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
要将属于地方的权力下放给地方、将经营权还给企业。
此外,政府也要放权于社会,培养社会的自治能力,逐步让社会承担起自己管理自己的职责。
同时,政府的管理方式也要转变。
变单一行政管理为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变直接管理为主为间接管理为主,变微观管理为主为宏观调控为主,变指挥命令为主为调节服务为主。
当前,尤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垄断行业部门的管制和保护力度,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开、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要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实行“登记制”,使资源尽快从权力的控制下解放出来。
(三)加强法治建设,严厉打击腐败行为
行政腐败是行政权力被滥用或行政权力运作失控的问题,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明确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及其运作的程序和方法,使法律成为控制行政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规则或管制行政权力的工具。
应从立法上建立制约行政权腐败的天罗地网,使行政权力的掌权者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和限定的程序上行使自己的权力,使行政权力的当权者不敢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首先,必须制定各种反腐败的法律,建立和完善立体的、多方位的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不给有贪欲者留有模糊、疏漏等可趁之机。
一是制定专门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如《反贪污贿赂法》等;
二是制定公务员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公务员法》等,通过立法,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化、法律化,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家公务员制度,选择、录用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规范监督公务人员的行为,并对他们的财产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
三是制定监督机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如《监察法》、《新闻法》、《财产申报法》等;
四是制定权力运作的法律制度,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等。
另外,必须严格执法,对已发生的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要特别强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树立法律权威,严禁以党纪、政纪抵充法律制裁。
惩罚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给世人以警醒作用。
在打击腐败中要注意:
一是不能“抓大放小”,只要是有碍行政执法公正的,不管是接受吃请、收受红包礼金,还是索贿、受贿,一经发现,就要打击。
二是不能查而不治。
对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初犯”,可以从严教育、从轻处理。
但对一些影响很大、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则必须尽快从重处罚。
严刑峻法用当其时,往往会起到出人意料的效果。
(四)完善监督机制
腐败是权力的异化,绝对的、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0]因此,强化监督机制是反腐败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制的建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首先应使人大的权力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其次是监察、审计、检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职权需要强化,真正起到监督作用;
再次是完善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即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其受案范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二是社会对权力行使的监督。
其主要内容是完善新闻舆论的监督,强调公众参与。
新闻自由应确立为原则,同时完善群众协商对话制度、信访制度、申诉制度等,将公众对国家权力行使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揭发权利落到实处。
三是政府活动应该透明公开。
政府活动的公开是政府权力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前提。
建立“阳光政府”就是最好的防腐剂。
历史的经验也表明,政务越不公开,行政越不透明,群众就无从监督,就越给营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腐败现象就越容易蔓延。
腐败问题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命运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们要正确认识其复杂根源,并对症下药。
当然,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这个任务尽管很艰巨,但我相信,违背历史发展和基本人性的腐败行为必然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把廉政建设的立足点放在不以个人品质和意志为转移,从而保证社会控制、廉政建设的制度化、经常化和有序化。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到廉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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