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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
六是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
这六个一律必须严肃对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对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实施“三停”措施的单位,要逐一督促整改,未整改销案的,要提请当地政府采取关停措施。
三条铁规:
第一条是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二条是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条是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我们把这三条之所以称为铁规,就是说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照办,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第二部分:
新消防法解读:
一、《消防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原《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
二是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计划经济时期包揽式管理的色彩较浓,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三是缺乏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
四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二、《消防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实施,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切实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
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推进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
三、《消防法》修订后的八大主要变化:
(一)确定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消防工作新原则。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
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
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也就是说,消防工作不但各级政府与职能部门有责,而且人人有责。
1、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由于消防工作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
所以新《消防法》再次明确了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2
、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工作的政府部门,绝非仅仅是指公安机关和消防监督机构,它指的是政府中所有涉及社会消防管理的各个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和消防监督机构只是其中之一。
政府各相关部门是社会消防工作的主体之一,是消防工作社会化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是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重要支撑。
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的部门,必须要依法履行职责。
例如: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未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定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自己有系统有行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在部署自己系统、行业工作的同时,不要忘了消防安全工作,要把消防安全工作与之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评,保证自己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
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3、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火灾发生的大部分主体也是单位。
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
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大量事实表明,尽管火灾事故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许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没有树立起来,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新《消防法》明确消防工作由单位全面负责,抓住了消防工作社会化管理最关键、最基础的环节。
4、公民要积极参与:
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
公民组成了单位和家庭,不论是单位还是家庭,公民必须要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
同时公民还有一个职责,就是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要给予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好消防安全工作。
公民是基本细胞,只有全体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不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才有实现火灾形势总体平衡,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二)破解赔偿难题,鼓励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这是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
(三)构筑消防安全,从农村开始。
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
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
因此,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增加了规定。
(四)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可以管消防。
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明确新的使命,消防承担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随着消防部队在实际工作中的“转型”,新修订的《消防法》拓展和强化了消防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能,为消防部队明确了新的使命,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
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六)处罚力度加大,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重罚。
新《消防法》适应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较大修订,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
1、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15类消防违法行为,解决了现行《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些违法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较大。
2、新《消防法》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
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如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
3、加大了处罚力度。
明确了对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最低为500元,最高为30万元。
原《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限期整改”的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取消了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才能处罚的规定。
同时规定,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消防法》新增的行政处罚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简化了执法程序,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七)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
1、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新《消防法》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变了审核、验收范围,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这样修改,有利于将公安消防机构从技术性事务中解放出来,集中人力、精力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八)源头消除隐患,明确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影响灭火救援的实际效果。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工作: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特点:
(一)火势蔓延快。
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电缆井、排气道、布巾滑道等竖向井道,如果因防火分隔或防火处理不当,发生火灾时就会形成“烟囱效应”,导致火势迅速蔓延;
尤其是高级酒店、综合楼、电视台等高层建筑,因室内装修、家具等可燃物较多,火灾荷载较大,甚至有的高层建筑还设有大量可燃物品库房,因此一旦起火,燃烧迅速,火灾容易蔓延。
据测定,在火灾初起阶段,因空气对流,在水平方向造成的烟气扩散速度为0.3m/s,在火灾燃烧猛烈阶段,由于高温状态下的热对流而造成的水平方向烟气扩散速度为0.5~3m/s;
烟气沿楼梯间或其它竖向管井扩散速度为3~4m/s。
如一座高度为100m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
助长火势蔓延的因素较多,其中风对高层建筑火灾的影响最为突出。
因为风速是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增加而相应加大的,据测定,在建筑物10m高的风速为5m/s时,在30m高处的风速为8.7m/s,在60m高处的风速为12.3m/s,在90m高处的风速为15.0m/s。
由于风力的作用,势必会加速火势的蔓延和扩大。
(二)疏散困难。
一是高层建筑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避难层的时间较长;
二是人员集中;
三是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种竖井拔气力大,火势、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难度;
四是现有登高消防车不能满足超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的需要;
五是因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停止运转,因此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火灾和烟气,就会严重影响疏散,甚至造成人员死亡。
(三)扑救难度大。
一是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从室外进行扑救时,难以准确的找到起火部位,而且水枪、水炮因压力所限,难以达到扑救高度,因此高层建筑火灾主要立足于自救;
二是因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途径多等因素,使得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的蔓延。
二、如何做好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工作: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
高层住宅(含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
(一)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行政许可(即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严禁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同意的建筑物使用用途,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员工宿舍。
(二)确保室外布局符合消防要求
1、防火间距: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允许存在占用防火间距的问题。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边缘算起。
2、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作业场地: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米乘以15米。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米乘以18米。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工作高度达87.5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行驶时,车重48吨;
工作高度达68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行驶时,车重38吨;
工作高度达32米的德国马基路斯城市八爪鱼多功能救援消防车行驶时,车重18吨。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高层民用建筑周边要设置消防登高作业场地,即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登高作业场地必须为硬质地面,其承重荷载应满足相应大型消防登高车的工作荷载要求;
如消防登高作业场地下方设有地下室,则其地下室与地面之间应按大型消防登高车的工作荷载要求设置结构转换层。
工作高度达87.5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采用垫板作业时,其每个梯脚支撑板垫板对地面的工作压强为44吨/平方米。
工作高度达68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采用垫板作业时,其每个梯脚支撑板垫板对地面的工作压强为39吨/平方米;
消防登高作业场地要尽量平整,范围以内不能有较大的高度差,其最大工作坡度均不应大于5度,以方便消防登高车操作时快速调整撑角,保持车辆稳定。
采用消防车道作为消防登高作业场地时,该消防车道的净宽应满足消防登高车作业时的工作要求。
工作高度达87.5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采用垫板作业时,其所需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7.4米;
工作高度达68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采用垫板作业时,其所需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8米;
工作高度达32米的沈阳捷通消防有限公司SX5300JXFJP32举高喷射消防车作业时,其支腿跨距为12米。
消防车道的最大坡度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要求,不应超过10%。
为了防止消防车道上积水,便于消防车通行,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小于0.5%。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内径)应符合消防登高车及其他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工作高度达87.5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行驶时,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20米;
工作高度达68米的芬兰博浪涛曲臂云梯车行驶时,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不小于18米;
工作高度达32米的德国马基路斯城市八爪鱼多功能救援消防车、工作高度达32米的沈阳捷通消防有限公司SX5300JXFJP32举高喷射消防车、工作高度达30米的日本尼桑森田曲臂高喷车、工作高度达27米的日本五十铃曲臂高喷车行驶时,消防车的转弯半径均不小于15米。
3、室外消火栓:
室外低压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和DN65的栓口各1个。
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距离宜为15-40米。
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是否完好。
(三)注重避难层的防火安全:
避难层是超高层公共建筑中专供火灾时人员临时避难用的楼层。
避难层可以采用全敞开式、半敞开式、封闭式三种类型。
全敞开式避难层为不设围护结构的全敞开空间,一般设在建筑物屋顶。
半敞开式避难层四周设有高度不低于1.2m的防护墙,上部设有可开启的封闭窗,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防止烟气的侵害。
封闭式避难层为设有耐火的围护结构,室内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设置的避难层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避难层的设置数量和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应满足人员疏散时间的要求,在设计和施工时应充分考虑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人数、人流速度及火灾蔓延情况,自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考虑人体体型特点,在不致过分拥挤的情况下,人均避难层使用面积指标5人/平方米;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设消防电梯出口和消防专用电话,其它客货梯不得在避难层处设出口;
6、设置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
(四)保证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符合要求:
2009年2月1日0时许,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了一起造成17人死亡,20人受伤的特大火灾事故。
事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该酒吧起火后,仅仅44秒,毒气就蔓延充满整个空间,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究其原因,就是该场所室内装修时违规采用了大量易燃有毒的聚氨酯泡沫材料,这种材料遇明火燃烧迅速,且能在瞬间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类似的还有去年9月20日,深圳市龙岗区发生的舞王俱乐部火灾。
这些特大火灾事故证明,大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是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
为此,我们要牢记教训,建筑装修务必要做到以下9点:
1、统计资料表明,火灾中死亡人数大约80%是由于吸入毒性气体而致死的,所以公安部已明令严禁采用聚氨酯或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易燃有毒的装修材料。
2、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
3、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
4、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不燃)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难燃)。
5、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
6、建筑内部的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上。
7、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的装修材料。
8、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9、如果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难以认定,可将其样品送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防火检测;
经检测后,装修材料确实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整改。
(五)保证安全疏散设施符合要求。
能否在火灾危险时间来临之前安全的撤离到室外安全地点,是火灾时人员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条件。
为此,应做好以下六点。
1、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走道的宽度和距离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2、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灯光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
且设在疏散走道上的灯光指示标志之间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3、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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