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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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18、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19、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
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20、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21、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2、起吊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
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23、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24、因故(天气、下班、停电等)对吊装中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25、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必须放在工具袋(盒)内,严防掉落,并严禁上下抛掷。
26、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避免发生过大的变形,冬季焊接应有焊前预热(包括焊条预热)措施,焊接时应有防风防水措施,焊后应有保温措施。
27、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未经有关设计和技术部门批准不得用作受力支承点和在构件上随意凿洞开孔。
不得在其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施工荷载。
28、永久固定的连接,应经过严格检查,并确保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29、高处安装中的电、气焊作业,应严格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在作业处下面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人。
30、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动,上下相互协调联系应采用对讲机。
(二)起重机械和索具设备
1、起重机械
<
1>
凡新购、大修、改造以及长时间停用的起重机械,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
3>
起重机在每班开始作业时,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岗和保养机车。
4>
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且作业时不得停放在斜坡上进行。
4.2>
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支垫牢固。
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
作业过程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行调整后,方可继续作业。
4.3>
起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分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4.4>
工作时起重臂的最大和最小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如无相应资料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
,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
。
4.5>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猛起猛落。
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档位和同时进行两种动作。
4.6>
当起吊载荷达到或接近最大额定载荷时,严禁下落起重臂。
4.7>
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4.8>
伸缩式起重臂的伸缩,应符合下列规定:
4.8.1>
起重臂的伸缩,一般应于起吊前进行。
当必须在起吊过程中伸缩时,则起吊荷载不得大于其额定值的50%。
4.8.2>
起重臂伸出后的上节起重臂长度不得大于下节起重臂长度,且起重臂的仰角不得小于总长度的相应规定值。
4.8.3>
在伸起重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并必须满足动、定滑轮组间的最小规定距离。
4.9>
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到1.5mm~2.0mm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予更换。
4.10>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活可靠,严禁随意调整、拆除,或以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4.11>
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应按规定将操作杆置于空档位置,起重臂全部缩回原位,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
~60°
之间,收紧钢丝绳,挂好吊钩或将吊钩落地,然后将各制动器和保险装置固定,关闭发动机,驾驶室加锁后,方可离开。
冬季还应将水箱、水套中的水放尽。
5>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中的相关规定。
6>
桅杆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桅杆式起重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和制作,经严格的测试、试运转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2>
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基础、缆风绳和地锚等设施,必须经计算确定。
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
~45°
之间。
缆风绳不得与供电线路接触,在靠近电线附近,应装设由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6.3>
在整个吊装过程中,应派专人看守地锚。
每进行一段工作后或大雨后,应对桅杆、缆风绳、索具、地锚和卷扬机等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摆动、损坏等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处理解决。
6.4>
桅杆式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的承重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倾斜不得超过10°
,移动时桅杆不得向后倾斜,收放缆风绳应配合一致。
6.5>
卷扬机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
卷扬机的基础必须平稳牢固,并设有可靠的地锚进行锚固,严格防止发生倾覆和滑动。
6.5.2>
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于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
对于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并确保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垂直。
6.5.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
钢丝绳缠满后,不得超出卷筒两端挡板。
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
6.5.4>
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并禁止人员跨越卷扬机钢丝绳。
2、绳索
吊装作业中使用的白棕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必须由剑麻的茎纤维搓成,并不得涂油。
其规格和破断拉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1.2>
只可用作起吊轻型构件(如钢支撑)、受力不大的缆风绳和溜绳。
1.3>
穿绕滑轮的直径根据人力或机械动力等驱动形式的不同,应大于白棕绳直径的10倍或30倍。
麻绳有结时,不得穿过滑车狭小之处。
长期在滑车使用的白棕绳,应定期改变穿绳方向,以使绳的磨损均匀。
1.4>
整卷白棕绳应根据需要长度切断绳头,切断前必须用铁丝或麻绳将切断口扎紧,严防绳头松散。
1.5>
使用中发生的扭结应立即抖直。
如有局部损伤,应切去损伤部分。
1.6>
当绳不够长时,必须采用编接接长。
1.7>
捆绑有棱角的物件时,必须垫以木板或麻袋等物。
1.8>
使用中不得在粗糙的构件上或地下拖拉,并应严防砂、石屑嵌入,磨伤白棕绳。
1.9>
编接绳头绳套时,编接前每股头上应用绳扎紧,编接后相互搭接长度:
绳套不得小于白棕绳直径的15倍;
绳头不得小于30倍。
1.10>
白棕绳的堆放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1>
原封整卷白棕绳应放置在支垫不小于100mm高的木板上。
直径20mm以下的白棕绳重叠堆放不得超过4卷,直径22~38mm的不得超过3卷,直径41~63mm的不得超过2卷。
1.10.2>
粘有灰尘或污物时,可在水中洗净后晾干,并应较松地盘好挂在木架上。
1.10.3>
存放白棕绳的库房应干燥、通风、不得使麻绳受潮或霉烂。
1.10.4>
堆放时严禁与油漆、酸、碱以及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接触。
吊装作业中钢丝绳的使用、检验和报废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和《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中的相关规定。
3、吊索
吊索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丝绳吊索
1.1.1>
吊索可采用6×
19,但宜用6×
37型钢丝绳制作成环式或8股头式,其长度和直径应根据吊物的几何尺寸、重量和所用的吊装工具、吊装方法予以确定。
使用时可采用单根、双根、四根或多根悬吊形式。
1.1.2>
吊索的绳环或两端的绳套应采用编插接头,编插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
8股头吊索两端的绳套可根据工作需要装上桃形环、卡环或吊钩等吊索附件。
1.1.3>
吊索的安全系数:
当利用吊索上的吊钩、卡环钩挂重物上的起重吊环时,不应小于6;
当用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采取了妥善的保护措施时,应取6~8;
当吊重、大或精密的重物时,除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安全系数应取10。
1.1.4>
吊索与所吊构件间的水平夹角应为45°
吊索附件
1.2.1>
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刻痕、剥裂、锐角等现象存在,否则严禁使用。
吊钩应每年检查一次,不合格者应停止使用。
1.2.2>
活动卡环在绑扎时,起吊后销子的尾部应朝下,使吊索在受力后压紧销子,其容许荷载应按出厂说明书采用。
横吊梁应采用A3钢材,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应设计制作。
4、起重、吊装设备
滑轮和滑轮组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前,应检查滑轮的轮槽、轮轴、夹板、吊钩等各部件有无裂缝和损伤,滑轮转动是否灵活,润滑是否良好。
滑轮应按其标定的允许荷载值使用。
对起重量不明的滑轮,应先进行估算,并经负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滑轮组绳索宜采用顺穿法,但“三三”以上滑轮组应采用花穿法。
滑轮组穿绕后,应开动卷扬机或驱动绞磨慢慢将钢丝绳收紧和试吊,检查有无卡绳、磨绳的地方,绳间摩擦及其它部分是否运转良好,如有问题,应立即修正。
滑轮的吊钩或吊环应与所起吊构件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
如因溜绳歪拉构件,而使滑轮组歪斜,应在计算和选用滑轮组前予以考虑。
滑轮使用前后都应刷洗干净,并擦油保养,轮轴应经常加油润滑,严防锈蚀和磨损。
对重要的吊装作业、较高处作业或在起重作业量较大时,不宜用钩型滑轮,应使用吊环、链环或吊梁型滑轮。
滑轮组的上下定、动滑轮之间应保持1.5m的最小距离。
暂不使用的滑轮,应存放在干燥少尘的库房内,下面垫以木板,并应每三个月检查保养一次。
卷扬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手摇卷扬机只可用于小型构件吊装、拖拉吊件或拉紧缆风绳等用。
钢丝绳牵引速度应为0.5~3m/min,并严禁超过其额定牵引力。
2.2>
大型构件的吊装必须采用电动卷扬机,钢丝绳的牵引速度应为7~13m/min,并严禁超过其额定牵引力。
2.3>
卷扬机使用前,应对各部分详细检查,确保棘轮装置和制动器完好,变速齿轮沿轴转动,啮合正确,无杂音和润滑良好,如有问题,应及时修理解决,否则严禁使用。
2.4>
卷扬机应当安装在吊装区外,水平距离应大于构件的安装高度,并搭设防护棚,保证操作人员能清楚地看见指挥人员的信号。
当构件被吊到安装位置时,操作人员的视线仰角应小于45°
2.5>
起重用钢丝绳应与卷扬机卷筒轴线方向垂直,钢丝绳的最大偏离角不得超过6°
,导向滑轮到卷筒的距离不得小于18m,也不得小于卷筒宽度的15倍。
2.6>
用于起吊作业的卷筒在吊装构件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最少保留5圈。
2.7>
卷扬机的电气线路应经常检查,保证电机运转良好,电磁抱闸和接地安全有效,无漏电现象。
倒链(手动葫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倒链的吊钩、链条、轮轴、链盘等应无锈蚀、裂纹、损伤,传动部分应灵活正常,否则严禁使用。
3.2>
起吊构件至起重链条受力后,应仔细检查,确保齿轮啮合良好,自锁装置有效后,方可继续作业。
3.3>
在-10℃以下时,起重量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值的一半,其它情况下,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值。
3.4>
应均匀和缓地拉动链条,并应与轮盘方向一致。
不得斜向曳动,应防止跳链、掉槽、卡链现象发生。
3.5>
倒链起重量或起吊构件的重量不明时,只可一人拉动链条,如一人拉不动应查明原因,严禁两人或多人一齐猛拉。
3.6>
齿轮部分应经常加油润滑,棘爪、棘爪弹簧和棘轮应经常检查,严防制动失灵。
3.7>
倒链使用完毕后应拆卸清洗干净,并上好润滑油,装好后套上塑料罩挂好,妥善保管。
手扳葫芦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只限于吊装中收紧缆风绳和升降吊篮使用。
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并确保自锁夹钳装置夹紧钢丝绳后能往复作直线运动,否则严禁使用。
使用时,待其受力后应检查并确保运转自如,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继续作业。
用于吊篮时,应于每根钢丝绳处拴一根保险绳,并将保险绳的另一端固定于可靠的结构上。
使用完毕后,应拆卸、洗涤、上油、安装复原,送库房妥善保管。
绞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
应只限于在起重量不大、起重速度要求不高和拔杆吊装作业中固定牵引缆风绳等使用。
5.2>
牵引钢丝绳应从卷筒下方缠入,在绕4~6圈后从卷筒的上方退出。
5.3>
绞磨必须放置平稳,绞磨架应用地锚固定牢靠,严格避免受力后发生跳高(悬空)、倾斜和滑动。
5.4>
钢丝绳跑头应通过导向滑轮水平引入绞磨卷筒,跑绳应与磨芯中部成水平。
绳尾应用人力拉梢并在木桩上绕一圈,始终保持拉紧状态,长出的多余钢丝绳应就地盘绕成圈,且圈内不得站人。
拉梢人员应站在推杆旋转圈外。
5.5>
作业人员应严格听从指挥,步调一致。
严禁推杆人员踩踏起重钢丝绳。
5.6>
中途停歇时,必须用制动器制动,推杆应用撬棍固定,且不宜离手,绳尾应固定在地锚上。
严禁绞磨高速反转。
5.7>
重物下降时,应转动推杆缓慢下降,严禁采用松动尾绳和绞磨高速反转的方法。
千斤顶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前后应拆洗干净,损坏和不符合要求的零件应予以更换,安装好后应检查各部配件运转是否灵活,对油压千斤顶还应检查阀门、活塞、皮碗是否完好,油液是否干净,稠度是否符合要求,若在负温情况下使用时,油液应不变稠、不结冻。
选择千斤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
千斤顶的额定起重量应大于起重构件的重量,起升高度应满足要求,其最小高度应与安装净空相适应。
6.2.2>
采用多台千斤顶联合顶升时,应选用同一型号的千斤顶,每台的额定起重量不得小于所分担构件重量的1.2倍。
6.2.3>
千斤顶应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底座下应垫以枕木或钢板,以加大承压面积,防止千斤顶下陷或歪斜。
与被顶升构件的光滑面接触时,应加垫硬木板,严防滑落。
6.2.4>
设顶处必须是坚实部位,载荷的传力中心应与千斤顶轴线一致,严禁载荷偏斜。
6.2.5>
顶升时,应先轻微顶起后停住,检查千斤顶承力、地基、垫木、枕木垛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或千斤顶歪斜,应及时处理后方可继续工作。
6.2.6>
顶升过程中,不得随意加长千斤顶手柄或强力硬压,每次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上的标志,且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丝杆丝扣或活塞总高度的3/4。
6.2.7>
构件顶起后,应随起随搭枕木垛和加设临时短木块,其短木块与构件间的距离应随时保持在50mm以内,严防千斤顶突然倾倒或回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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