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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力军"
。
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从源头抓起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预防犯罪的立法,也都把预防和娇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在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外,还分两章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里所说的"
不良行为"
,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具体来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如不能及时纠正,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196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
不良行为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三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主要是指不良行为虽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但从情节看,尚属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该行为已不属于不良行为,而应当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为了更加清楚地认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种类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总结以下八种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这里所说的"
旷课"
,是指学生不请假而缺课,是逃避学校管理和教育的一种行为;
这里所说的"
夜不归宿"
,是指未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而在外过夜,是逃避监护的一种行为。
未成年人逃避学校的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其实施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行为本身在性质上也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必须予以足够重视,防微杜渐。
但是在实践中也应当注意,对于主观上没有逃避学校管理、教育和逃避监护的故意,而是由于一些未成年人难以抗拒的客观的原因,比如交通原因、受到人身安全方面的侵害或者威胁等而缺课或者在外过夜的,则不宜作为不良行为对待。
(二)携带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谓"
管制刀具"
,是指国家法律规定只有特定人员(例如公安、武警等)才能拥有,而且用于特定范围和特定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持有的刀具。
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
197(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这里所说的"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是指情节比较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例如在学校里,两个孩子相互撕扯或是打架,但没有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对这种情节轻微的打架行为就不应认为是不良行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这里所说的强行,是指采取各种手段逼迫﹑威胁他人,使他人不得不向索要人提供财物,强行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抢夺、敲诈等。
对于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在认定时要注意其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指因为行为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其他原因尚不构成这三种犯罪的行为。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这两种行为也是指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违法时的年龄、盗窃数额不符合刑法的规定,对这种行为只是作为不良行为处理;
对于偷拿、故意毁坏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也不按犯罪处理,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行为的危害不大,经过教育即可改正。
对这两类行为应该严格制止,否则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赌博是指以获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聚众进行的以财物作抵押,就198偶然的输赢决定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变相赌博是指本质上仍然是赌博,但只是以间接的方式来进行的活动,如利用网络游戏的输赢来获取钱财,下注猜谜活动,在娱乐场所中利用玩游戏赢取钱财等都属于变相赌博的行为。
赌博行为会助长未成年人不劳而获、投机取巧的思想,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未成年人一定要远离赌博。
有上述行为的,父母或学校应当加强管教,屡教不改的,可送工读学校进行娇治和接受教育。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这里规定的"
色情、淫秽"
范回比较宽,凡是含有性欲、性行为等内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未成年人都不得观看或者收听。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直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各方面尚处于成长阶段,思想、情绪也不稳定,社会上的一些场所如果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一些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
针对以上不良行为,法律规定了父母、学校以及社会应负有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义务:
1.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喝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2.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中小学附近不能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4.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199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
5.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提供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罚,也可以同时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2)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3)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5)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如在本例中,小辛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第二项、第四项与第六项的行为,即携带管制刀具、强行向他人索要钱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三、如何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青少年都是起初染上或多或少的不良行为,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千万不可忽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发现劣迹,及时制止。
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应及时制止,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绝不能放任不管,顺其自然。
要想方设法加以挽救,防止有劣迹的青年滑向犯罪的深渊。
(二)未成年人的家长和学校应相互配合,严加管教。
发现未成年人的不良习气,应主动配合,采取疏导、谈心和跟踪教育的方法来200引导未成年人弃恶从善,应当关心、爱护有劣迹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体罚、虐待和歧视,更不能随意开除其学籍,推卸校方教育责任。
(三)由公安机关采取惩戒措施进行矫治。
当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治安处罚,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恶劣后果,并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
(四)由政府收容教养进行矫正。
如果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但因其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可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通过严格的管理教育,使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抛弃错误观念,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养成良好的品行,做个有利于社会的人。
四、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
案例:
小辛在学校的行为越来越不端,不但经常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屡教不改,而且还公然把一些淫秽的书刊带到学校给其他同学看,小辛觉得自己还没有满18岁,只要不杀人放火,就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学校和老师对他也就奈何不了,所以行为更加嚣张。
小辛从打架斗殴到传播淫秽的书刊,其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不良行为的范围。
与不良行为相比,"
严重不良行为"
,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工)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201(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可见,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9种行为,这9种行为均是"
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所谓"
尚不够刑事处罚"
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较小,达不到刑法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例如,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14周岁),对这些人的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是有的虽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尚不到刑事处罚的程度或者不属于刑法处罚的范围,如吸食、注射毒品、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等。
对于这9种严重不良行为,可以采取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由公安机关训诫、予以治安处罚、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矫治措施。
9种严重不良行为如下: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主要是指纠集3人以上结成团伙在公共场所故意起哄、强要硬夺、无理取闹,扰乱了一方治安的情况。
在结伙滋事的团伙中仅认为组织者的行是严重不良行为;
对于一般参加,或者受胁迫、威胁等参加的,不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
是指公安机关明文规定进行管制,禁止随身携带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出入学校、公共场所,带来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对于几经教育劝阻仍然携带的,应当视为"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对于这两种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6周岁,并且殴打他人造成了他人伤害的后果,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索要财物,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分别按照伤害罪和抢劫罪论处。
这里规定的行为主要是指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情节较轻的情况。
多次"
是指3次以上,"
他人"
既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成年人。
强行索要"
是指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索取、硬要。
202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这里所称的"
传播"
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物品流传的行为。
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籍、刊物、杂志以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物品。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这里所指的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均为主动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的情况。
主要是指追求腐化堕落的生活方式,从事淫乱活动或者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等。
6.多次偷窃。
这主要是针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而言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
偷窃公款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构成盗窃罪,如果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多次偷窃"
就应当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
是指三次以上,既包括由于偷窃行为被抓获后,再次偷窃的,也包括由于偷窃被抓获后发现其之前已多次偷窃的。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参与赌博"
是指直接参与赌博的场合之中,以金钱或者其他具有价值的物品博输赢。
这里主要是指主动作为的行为,并不包括被强迫参加赌博的情况。
本项规定的"
屡教不改"
是指经过三次以上的教育仍不改正的情况。
8.吸食、注射毒品。
根据刑法的规定,"
毒品"
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食和注射毒品会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这是一个概括规定,主要是指前8项没有包括,而又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小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不良行为中的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虽然不是杀人放火,但也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只是严重程度还没有到刑事处罚的地步。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小辛的行为进行惩处。
203五、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怎么办?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也就是说,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进行管制。
及时予以制止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不仅是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所在学校提出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上任何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其他人提出的要求。
学校和家长相互配合,共同教育未成年人是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
对于家长无力管教、学校也难以管理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学校。
实践证明,工204读学校对于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能起到积极作用。
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主要有两条途径,即一条途径是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另一条途径是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六、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的不良行为,一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如果未成年人违法时不满14周岁或者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的,将不予处罚,可以处以训诫处罚。
也就是说,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也就是给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根据严重不良行205为的种类和性质,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对于召集或聚集多人进行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例如: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5)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对触犯这五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对其中的首要分子,也就是指团伙的组织者、倡导人,处10日-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而对其他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处5日一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元以下罚款。
但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未成年人,因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公安机关将处5日一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多次拦截磕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对于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例如:
(1)结伙斗殴;
(2)追逐、拦截他人;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这四种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处5日一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处10日-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元以下罚款。
206(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对于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例如:
(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2)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3)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4)明知他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这四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处10日一15日拘留,并且处500元一1000元以下罚款。
(五)偷窃、损毁财物对于因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违法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处5日一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将处10日一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参与赔博,屡教不改对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这两种违法行为。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对"
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处LOi=l-15日拘留,并且处5∞元-30∞元罚款。
(七)眼食、注射毒品对于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股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处LO日一15日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述七种严重不良行为所做的处罚要注意几点:
(1)处罚对象必须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果是未满14周岁207的未成年人,将不予处罚;
(2)应当从轻处罚。
这主要是考虑这一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影响而违法。
对这个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过于严苛,应当适当处罚,重在教育,因此应从轻处罚。
(3)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主要是考虑其属于年幼时期,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如果对尚未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施以处罚,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还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创伤,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从而也失去了处罚的意义。
但这并不是说对他们的严重不良行为不闻不问,而是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训诫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而是针对其不良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教育措施。
另外,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
的,也可以予以训诫。
这里所指的"
情节特别轻微"
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情况。
专题二:
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承捏对未成年人犯罪及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是指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活动。
司法保护可划分为一般司法保护和特殊司法保护。
一般司法保护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专门适用于司法机关办理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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