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8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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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医务科、感控科、药学部门、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学室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药剂科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及咨询工作。
二、点评范围:
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实际处方、医嘱低于50份的,应全部点评,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病历。
三、点评内容:
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
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六、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
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
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七、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限制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八、医院每月根据点评结果,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九、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一、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2012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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