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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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
100088
:
010-********
电子信箱:
li.liu@
联系人:
刘莉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交通部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张学利蔡凤田
检验产品范围:
汽车节能产品、汽车排放、机动车制动液、发动机冷却液、机油、轻柴油。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HZY3机动车制动液单元、HZY4机动车制动液单元或HZY5机动车制动液单元;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应当按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
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4.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4.4.1)一式三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4.6分装企业的生产许可
凡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直接灌装、分装后作为自身产品的为分装企业。
分装企业的供货方源自国内的,必须具有供货企业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
源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国家进出口商检机构的产品合格证明。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1)
表1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名称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机动车制动液
GB12981-2003《机动车辆制动液》
SH/T0430-1992《刹车液平衡回流沸点试验方法》
GB/T265-1988《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
GB/T7304-2000《石油产品和润滑剂酸值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5.2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和表3)
表2企业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类型
设备名称
成套生产设备
(分装企业可无此类设备)
磅秤、电子秤、或计量罐等计量设备
真空泵或齿轮泵等泵送设备
调和釜、反应釜等合成或调和设备
温度表、压力表、或温度及压力控制系统等生产条件控制设备
冷凝设备
过滤机或过滤罐等过滤设备
成套分装设备
贮罐
罐装设备
打码机或喷码机
封口设备
表3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或分装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精度要求
平衡回流沸点测定仪
3号滴点温度计:
量程0℃~300℃,分格值1℃
低温运动粘度测定仪
恒温浴:
控温精度±
0.1℃
温度计:
量程-38℃~-42℃,分格值0.1℃
品氏粘度计:
φ3.0或φ3.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仪
量程98℃~102℃,分格值0.1℃
φ0.6
分析天平
分格值0.1mg
光学读数显微镜
分格值0.01mm
邵尔A型硬度计
分格值2度
pH计
分格值0.1
游标卡尺
分格值0.02mm
烘箱
2℃
秒表
最小分格值0.1s
5.3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产品检验用样品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抽取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申证产品,抽样方法:
生产线上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法,成品库抽样按GB10111《利用随机骰子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每个单元抽样数量约4kg,抽样基数不得少于半吨。
抽样单见表4。
表4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名称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商标
规格
出厂等级
生产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日期
抽、封样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盖章
样品验收
情况
封样条状况
○完好
○破损
○无封样条
样品状况
○渗漏
○严重损坏
退样状况
○退样
原因:
企业送样人签字
验收人签字
验收日期
检验机构盖章
备注
1.此抽样单一式三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随样品由企业送至检验机构,一份由封样组送交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填写“样品验收情况”并盖章验收后,将其中一份交审查部。
2.企业应自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5.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的检验项目、质量指标、试验方法见表5,综合判定原则:
所有检验项目都符合标准要求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表5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检验项目
质量指标
试验方法
HZY3
HZY4
HZY5
外观
无沉淀及悬浮物,清澈透明液体
目测
平衡回流沸点(ERBP)/℃
≥205
≥230
≥260
SH/T0521
湿平衡回流沸点(WERBP)/℃
≥140
≥155
≥180
GB12981
附录C
运动粘度/(mm2/s)
-40℃
≤1500
≤1800
≤900
GB/T265
100℃
≤1.5
pH值
7.0~11.5
GB/T7304
液体稳定性
(ERBP)变化/℃
高温稳定性
≤±
3
[3+0.05×
(ERBP-225)]
附录D
化学稳定性
腐蚀性
100℃±
2℃120h±
2h
试验
后金
属片
状态
外观
镀锡铁皮
无肉眼可见坑蚀和表面粗糙不平,允许脱色或出现色斑。
附录E
钢
铝
铸铁
黄铜
紫铜
锌
质量
变化
(mg/cm2)
0.2
0.1
0.4
试后
橡胶皮碗状态
无鼓泡、脱落表现出的变质
硬度降低值/邵尔A,度
≤15
根径增值/mm
≤1.4
试后试液性能
23℃±
5℃下不凝胶,在玻璃容器壁或金属表面不形成结晶状物质
沉淀物体积分数/%
≤0.10
pH值
低温流动性和外观
-40℃±
2℃,
144h±
4h
透过试液观察,遮盖力图线条清晰可辨认。
试液无淤渣、沉淀、结晶,不分层
附录F
气泡上浮至液面时间/s
≤10
-50℃±
6h±
12min
≤35
蒸发性能
2℃,168h±
蒸发损失质量分数/%
≤80
附录G
残余物性质
用指尖摩擦时,沉淀中不含有颗粒性砂粒和磨蚀物。
残余物倾点/℃
≤-5
容水性
22h±
-40℃
附录H
气泡上浮至液面的时间/s
60℃
试液不分层
试液中沉淀物体积分数/%
≤0.05(鉴定)
液体
相容性
试液无淤渣、沉淀、结晶,不分层。
≤0.05
抗氧
化性
70℃±
2℃168h±
2h
金属片外观
金属片与锡箔接触面之外的部分,无可见坑蚀和点蚀,允许脱色或出现色斑,允许痕量胶质沉积
附录J
金属片质量变化/(mg/cm2),不大于
铝片
0.05
铸铁片
0.3
橡胶
SBR
皮碗
70℃
70h
无鼓泡,脱落
附录K
根径增值/mm
0.15~1.40
硬度降低值/邵尔A,度
120℃
EPDM
体积变化分数/%
1~10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含产品单元)、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含产品单元)、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第3条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
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18-001-×
×
。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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