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三屋面管路维修工程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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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3年月日。
竣工日期:
工程总工期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和资金来源
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2、资金来源:
2013度修理费。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价款约为22.5万元,人民币大写约贰拾贰万伍仟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七、合同价款及调整
1.1本合同价款采用:
施工图预算加签证方式确定。
(以最终审定后的结算值为准)。
1.2预、结算编制:
1.2.1结算执行《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贵州省建设厅下发的现行有关费用人工机械等调整文件。
其中拆除部分执行《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版)相应子目的消耗量,单价和费率执行贵州省2004版定额及贵州建设厅下发的现行调整文件。
税前总造价下浮6%(其中材料费和人工费不下浮)。
1.2.2规费、税金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1.2.3对发包人新提出的设计变更,超过现有地质条件、施工图范围以外的部分等新增工程量,工程量以现场签证为准,执行贵州省(2004版)等相应的定额。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工程使用的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文本中的通用条款部分。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
2、语言文字和使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本工程涉及的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现行的法律、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以《技术规范》或施工图中各有关章节所列标准、规范为准。
《技术规范》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通用标准规范。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5日内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伍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王海涛职务:
主任
职权:
协调、联系、审批。
当其行使的权力与监理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2.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以授权委托书为准),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工程师向工程师代表发出授权委托书后,工程师代表可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该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除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任何指令。
3、项目经理
姓名:
乔艳超职务:
项目经理
4、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天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所需的水、电,发包方提供到施工现场。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5天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同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发包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不能作为开工的必备条件。
(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现场交验办理签证,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发包人提供图纸后,7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对现有管线及邻近建、构筑物进行交底,承包人作好保护工作
(8)审核承包人报送的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5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5、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0日前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一式三份报送发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第9.1条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自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交工前承包人保护,交工后由发包人保护。
交工前,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觉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件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作好保护工作,保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所有生产垃圾。
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图纸会审后十五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每月二十日前提交本月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提交次月施工作业计划及进度保证措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应于收到后七日内批复,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计划实施保证措施。
1.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2、工期延误
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2.2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发包人确认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经发包人、监理同意后,工期可顺延,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3停电、停水影响: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连续4小时以上造成的停电影响,可顺延工期,并计取由此增加的费用。
四、质量与验收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质量合格。
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根据规范规定。
1.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12小时内、分项工程完工后12小时内,承包人将验收内容、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到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办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
1.2工程师接到通知48小时内没有验收的,或验收合格24小时后,工程师没有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其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1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保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
1.1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安全生产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对工程进行保护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3避免污染、噪声等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3、工程量确认
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发包方审核后,发包人在7日内审定批复,并以此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26条执行。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报发包人工程师核实,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的80%进行拨付。
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组织验收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对结算审定后,按《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之规定,留取建安工程5%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付清其余工程款。
(水电费由发包方按实际用量每月从进度款中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
无
2、承包人采购材料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全部材料由承包人采购,并对所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按规范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报验报检手续,结算以合同价格执行。
八、工程变更:
按通用条款第29条、30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1.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正本1份、副本1份)及竣工图纸2套。
1.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中间交工工程检查验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违约
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工时间在工期上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26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1.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14.2条款,并根据承包人承诺进行对等奖罚,如工程量增加,按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双方协商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条款第15.1款外,承包人负责修复,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并根据承包人承诺支付给发包人合同价款5%的工程质量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其他违约责任:
/
2、索赔
1.1若因政策变化或迁占、地方干扰、业主留下的后遗症等原因所致延误工期,可作为承包人延长工期的依据,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保持正常施工人员的误工损失。
1.2因承包人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涵、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
1.3因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如果是因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定处理位置处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位置处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争议
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大方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工程分包
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本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允许分包、转包、挂靠,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不可抗力
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保险
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十三、合同份数
1.1本合同正本2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
1.2本合同副本6份,与正本具同等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3份。
十四、补充条款
1、对于延误和提前施工工期,根据承包人承诺进行对等奖罚,工期提前一天奖元,延误一天罚元,以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为准。
2、对本工程认可度:
合格。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山东紫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方县大方镇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具体保修的范围、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规范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8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承包人。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安全生产合同
为了全面履行发包人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各自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在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认真履行。
第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责任
一、发包人承包人共同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二、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
严肃安全纪律;
规范安全行为;
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发包人的具体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核查承包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承包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承包人的具体责任
承包人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发包人的指挥和监督,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工地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并向发包人备案。
三、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分解到承包人分包项目,组织指导承包人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复验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协助承包人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六、向施工人员提供良好的确保安全生产的劳动作业环境,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机械、工器具、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有关人员检验合格后,办理书面交接验收手续,并监督施工人员安全使用。
七、对承包人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承包人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八、对承包人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九、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有人员调整时,要迅即报告发包人,并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件的人员和未满十六岁的童工。
十、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5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不足50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
十一、负责班前安全教育和工种变换的安全教育。
下达施工任务时,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操作人员安全着装,发生交叉作业时,应先报告发包人,并进行监护,不安排非特工种人员从事特工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二、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十三、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动火时,应事前向发包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方可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用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四、监督发包人履行安全职责,对发包人违反责任造成的损失有权索赔。
有权制止发包人违章指挥,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五、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承包人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十六、此协议作为施工合同附件,正本1式2份,发包人承包人各1份,副本6份,发包人承包人各3份备案。
廉政合同
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坚决执行《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和有关法规,确保发包人承包人秉公行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廉政合同。
一、发包人不得接受承包人请吃、请玩;
不接受承包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不接受承包人任何好处费及工程回扣;
不得向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不参加承包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发包人人员向承包人索贿,经承包人检举,被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获得被索贿款额1-3倍作为奖励(此款由索贿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发包人索贿人承担。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发包人吃、玩,或向发包人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承包人有关人员责任。
并视情节轻重对甲承包人人员予以批评教育、罚款、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四、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被纪检监察或司法检察机关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可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发包人承包人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经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或向检察机关举报。
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知情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发包人承包人领导干部或法人代表要严格履行《工程廉政合同》,如有违反,对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要从严惩处。
七、此《工程廉政合同》与《合同协议书》同时签订,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1份,副本6份,发包人承包人各3份备案。
八、此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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