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华西股分合作经济社章程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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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和属于集体所得部份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政府拨款、补助补助和减免税费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和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高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利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进行配置。
集体股部份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原那么上用于本社的公共治理、公益效劳和进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开支;
个人股部份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全数用于个人的量化分派。
具体的股分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派方案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股东及股分流转
第八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那么。
股分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
村居股东按所持股分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派权,同时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村居股东。
舍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自舍弃中国国籍之日起自动转为社会股东。
社会股东按所持股分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派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股东的股分能够通过继承、转让及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但依照本村实际情形,临时不办理股分流转,股分不能质押。
第十条股东死亡后,可领取股分社人寿金,人寿金发放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补助叁仟贰佰元,六十六周岁以上补助叁仟柒佰元,公安机关鉴定为自杀、群斗违法死亡者,不补助。
死亡股东的股分的处置应在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
股分的继承,要依照被继承人订立的遗言、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无订立遗言、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那么被继承人的股分划归本社集体所有。
若是对被继承人的股分分红有争议的,该股分分红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派和收益分派由股分社无息临时期管,待被解决争议后,再决定股分分红归属。
第十一条本村满60周岁以上有股分分红的老年人视股分社收入情形每人每一个月发放生果金,具体发放金额由股东代表表决。
第十二条本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的凭证。
第四章股东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被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治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
(四)依照本章程按股分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派和优先配股的权利;
(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六)对本社公布竞投的项目,在一样条件下有优先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保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
(四)按所持股分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
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部村居股东组成。
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需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股分社章程;
(二)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记录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派方案;
(四)决定股分社的归并、分立、解散;
(五)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六)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七)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担保;
(八)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应当由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及其收益分派方案、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相关流转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样每一年很多于一次。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议,能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63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以各自然村村居股东人数合理分派代表名额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各自然村民小组股东代表的名额分派如下:
(一)西华坊小组股东代表5名;
(二)大林小组股东代表4名;
(三)保良小组股东代表4名;
(四)良槎小组股东代表4名;
(五)西河小组股东代表4名;
(六)莲塘小组股东代表4名;
(七)连李小组股东代表4名;
(八)李家庄小组股东代表4名;
(九)穗北小组股东代表4名;
(十)凤塘小组股东代表5名;
(十一)华楼小组股东代表5名;
(十二)大街小组股东代表4名;
(十三)冯学基小组股东代表3名;
(十四)梅基小组股东代表5名;
(十五)陈基小组股东代表4名;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和打算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决定建设用地利用权的流转;
(四)决定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派方案和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七)决定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方案;
(八)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项;
(九)其他重要经营治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日;
涉及建设用地利用权(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转及其收益分派方案,应当公示15日。
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需提交股东大会从头表决;
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1/10以上的,决议生效。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不是股东代表的村“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能够主持、列席股东代表会议,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样每季召开一次,全年很多于两次。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以为有必要的。
理事会无合法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能够经本村党组织同意,负责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理事会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成员年龄一样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必然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养好,有相应的资产经营治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拟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拟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打算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派方案和预留公益金、公积金或亏损弥补方案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拟定土地承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记录)、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分派、建设用地利用权流转及收益分派、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较大数额的举债或担保、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物业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的方案,按本社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依照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五)拟定本社章程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拟定股分社归并、分立、解散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标准治理集体资产,落实财务收支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平安;
(八)受理、回答、处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给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实行每周例会制度,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领导事会全部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同意票与反对票相同的,理事长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置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形,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定,致使本社集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同意决策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形;
(三)代表理事会按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定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无合法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形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村“两委”会同意,由副理事长负责代履职责;
没有副理事长的,指定一名理事代履职责。
有关代履理事长职责的情形,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发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因理事会成员缺额,致使理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或1/3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向村“两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从头补选缺额成员;
或由镇(街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村“两委”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从头补选缺额成员。
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刻至该届理事会任期终止。
第三十一条财务监督小组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员2名。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年龄一样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奉公遵法、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必然财务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十二条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和集体资产治理规章制度的情形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治理、财务治理、执行公布制度等情形;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改良工作的建议;
(四)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监监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报告理事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六)按本社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提出罢免动议;
(七)同意股东的委托,查阅本社的财务档案资料并就股东提出的事项进行回答;
(八)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财务监督小组会议由财务监督小组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
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财务监督小组全部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财务监督小组应每一个月5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召开会议,对本社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形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主办财报告书》,由各成员亲笔签名予以确认。
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形有疑问的,应即时现场提出,由理事会成员或财务人员负责说明说明。
第三十五条财务监督小组必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责,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干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责。
第三十六条财务监督小组长无合法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形不能履行职责,能够书面委托或指定财务监督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没有书面委托或指定的,经村“两委”会同意,由副组长负责代履职责;
没有副组长的,指定一名组员代履职责。
有关代履财务监督小组组长职责的情形,在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通告,在本社发布栏张榜公告,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治理人员,应遵守以下准那么:
(一)遵守本社章程,奉公遵法,办事公道,尽职尽责,保护本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的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的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准那么。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所在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人不得阻扰和冲击报复。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履职行为不符合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有权予以纠正或否决。
第六章换届选举
第三十九条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依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在镇、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标准有序地推动。
第四十条实施换届选举前,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由9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组成员由村“两委”会议讨论确信,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四十一条换届选举工作组应依照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细那么,结合实际,制定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四十二条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审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事后,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村党组织能够向股东代表会议差额1人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居股东志愿报名的;
或获20名或以上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联名推荐,且本人情愿的,可参选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依照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投票选举新一届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投票情形、选举结果及报告,统一由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张榜发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股东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属本社的村居股东;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有必然文化水平和议事、决策能力;
(四)能紧密联系群众,在股东中有必然威信。
(五)无拖欠村委会、资产办及股分社相关的各项款项。
(六)无违背打算生育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政策。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奉公遵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文化、有威信、能经营、会治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年龄一样不超过55周岁。
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候选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奉公遵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责任心,且具有必然财会知识和文化素养、有必然参政议政能力,年龄一样不超过60周岁。
第四十六条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换届选举工作组在10日内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会议。
工作交接完毕后,换届选举工作组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理事会成员的近亲属、本社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具体依照区、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指导意见或实施细那么执行。
第四十八条如因特殊情形,本社未能如期推动换届选举工作的,可延迟换届,但需向所在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形。
延迟换届的时刻一样不超过6个月(180天)。
延迟换届期间,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可继续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履行职务,至本社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止。
第四十九条延迟换届期满,仍未能顺利推动换届选举工作,且现届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可在镇政府的指导下,经村“两委”会同意,由村党组织负责主持推动换届选举工作。
如因本社急需正常运作,村“两委”会可依照程序确信一名人员,临时期为履行理事长的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为止。
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五十条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人民政府能够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本钱社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持续两个月以上无合法理由不参与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1/5以上或1/3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联名,能够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
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理事会超期不召开的,财务监督小组能够代为召开。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均不召开的,可由村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开。
第五十二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躯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缘故,能够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股东代表在任期内因躯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缘故,能够书面向理事会提出辞去代表身份的申请。
理事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形张榜发布。
第五十三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将有关情形张榜发布:
(一)死亡的;
(二)转让或赠与其所持的全数股权;
(三)被判管制及以上刑罚的;
(四)违背打算生育法律、法规,超打算生育的。
第五十四条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显现缺额,致使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或1/3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向村“两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会议从头补选缺额成员;
或由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村“两委”会组织召开会议,从头补选缺额成员。
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刻至该届理事会或财务监督小组的任期终止。
第八章资产经营和治理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增进集体资产标准治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增强对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治理。
第五十六条理事会能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分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方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交易(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正的原那么,依照区、镇印发的相关交易治理方法和实施细那么,统一通过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布交易治理平台进行。
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布招标、公布竞投、公布协商等方式确信经营者;
并应当依法依规签定协议、合同,明确两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协议、合同的约定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十八条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五十九条理事会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按区、镇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布交易治理方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经营治理集体资产,并给本社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作出决定和操作的理事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第六十条本社以集体资产投资或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能够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六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分合作、合伙、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涉及本社的归并、分立、改制、改组及本社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六十二条理事会应当就本社集体资产价值评估事项制定方案,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向本社全部股东张榜发布,并报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社成立集体资产记录备案制度,依照区、镇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公布交易治理的要求,做好各类资产的记录造册和归档工作,完善集体资产电子台账,并实行动态治理。
原那么上,每一年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清点。
第九章财务治理和收益分派
第六十四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循和贯彻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治理规定,成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派、财务公布等治理制度。
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社的财务委托第三方代理核算。
本社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要紧负责本社的日常现金收支及报账事宜。
代理财务核算的机构必需利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和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六十五条本社在银行开立大体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结算业务,并按区、镇关于现金治理相关制度和农村财务网上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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